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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ibo.com/2882016344/O9ExY9pCl作者 Archidux_Austriae
中世纪西欧农业在古代与东方农业第一大不同点,是没有人工灌溉。从地形上看,西欧除阿尔卑斯山、亚平宁山等山脉较高外,其他大部属平原及丘陵地区。海拔很低,大约都在150米以下。各地一年之内温差较小,年雨量大都在750毫米以上,宜于农作物生长。因此不像亚洲大陆性气候一样需要人工灌溉。欧洲人从阿拉伯人那里才学到一些灌溉技术,后来也只偶然用在菜圃、果园中,大面积农田都靠降雨维持。
西欧农业区又可分为南北两部分,分别依据地中海气候和海洋性气候条件施行两圃制和三圃制。南部包括意大利、法国南部、西班牙等地。土壤松散,水分易于蒸发。春、秋季雨量较多,夏季较为干燥。这里须经常犁耕地面,保持表土松散,防阻水分蒸发,而不需要深耕。自罗马时代以来,这个地区使用的即是一种轻型犁,即只有一个犁桦,一般为铁制,套在向下倾斜伸出的桦梁上,能够耙松土壤就足行了。罗马农民一年之内耕地次数很多,有三四次或八九次。一般是在1月或2月先耕一次,到3月再耕一次,整个夏天土地空着,但不时耙地,除草,直到10月,再最后耕一次,随即播种。有时在播种之前还要耙一次。种冬小麦后,次年春苗长起,耙地更为重要,以蓄水保墒。夏天则清除杂草,保持作物生长整齐茂盛。收割期为6, 7月。用镰刀只割去麦穗,麦秆则留田间,侯放牧牲口觅食践踏后,残余留田间自然腐成肥料。这块土地如果不再种别的作物,就休耕直至次年再种冬小麦。
北部包括法国北部、英国、尼德兰等地。这里土壤系粘结不透水土壤。土质坚硬,耕地费力较大,所以要求犁重一些。土壤中的腐殖质较少,如果雨水多,容易冲走养分,所以不宜多耕。而为了保存施上的肥料,耕时要求把土翻转。因此,这里使用的是一种重犁,普遍装有犁板以翻土。而为了划破坚硬的土壤,在犁梁上还装一个垂直下伸的犁刀,走在犁桦前面。犁桦则向下较为倾斜以便深耕。为了易于翻转犁桦向一边倾斜,在犁桦下面有时还装一条龙骨。犁型复杂化之后,重量增加,不易搬动。后来就在犁的前面装了两个轮子,主要起支撑作用,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轮犁。这种犁宜于深耕,开垦荒地尤多用之。
犁型被认为和田制有关。无轮的轻便犁灵活,在地面上十字交叉反复耕翻,所以地中海地区的罗马田制就是一种方块田。而轮犁较重,拖引的牛多,转弯不易,要在地头留一段空地才能转过来。所以总是使牛队尽量走长一点再转弯,这样田制就成为长型。所以中世纪行的是这种长型田,即条田。另一种解释认为中世纪所以出现条田,主要是和犁板的装置有关。犁板一般装在右侧,耕时也把土翻在右面。耕地时去和来因为走的方向不同,所以翻土的方向也不一样。为此在耕地时,先要计划出一块足够宽的地段,在此地段中央起土,作成一条埂,然后一来一去沿着这条埂的两边转圈耕地,如此每边的土都翻在倾向埂的方向。这一地段耕完后,再依次进行第二块。而每块之间,则会形成一条犁沟,正好作排水之用。这种田块的长度,大致是由地形的自然走向、倾斜度以及耕畜转弯、停顿等因素决定的。而其宽度则由进行排水的犁沟需要有多少间隔以及牲畜转弯方便等因素决定,其结果是不能太宽。因为太宽了没有足够的犁沟排水,而且牲畜转弯时空着走的距离也太远。于是就使田块成为长型,即条田。
条田的书面标准长为220码、宽为22码,面积合1英亩。但实际上的条田大都不足此数。原来还认为1英亩恰为一个犁队一日犁完之面积,据近代测量,即使全部以马代牛,也一日耕不完1英亩,而一般为2/3-3/4英亩。由于所需畜力较多。中世纪时一户人家不足备一犁队,而要几户合起来才能凑成一个犁队耕田,因此必须共耕。如果答应和别人共耕而失约,则要引起诉讼,法庭上有不少这种记录。
西欧农村中土地分配有特殊的平均主义、共有主义倾向,耕地都依地形、距离等自然景观划分为不同大块,哪一块应春播,哪一块应秋播,哪一块应休耕,都有一定规矩,约定俗成,大家共同遵守。各户的耕地,甚至领主自营地,都并非完整的一块,而是作为一些狭长的条田,分散分布在各大块之中。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中,各户都有一份,土地的肥瘩、高低、便利与否等等,大体相当,体现出一种平等倾向。而耕地的耕作,是依大块进行的,所以各户大都同时进行,不得独行其是,这叫强迫轮种制,而耕地收割完毕之后,即转化为公共牧场,大家都可在上放牧。它体现平等的原则,不致使各户小农因条件不等而有损有益,产生分化。
中世纪盛期时的耕地虽然已是各农户私有,各户之间不乏土地买卖转移等事,可是每户的土地只是耕作时归你收获,但等到收割完毕,依然转化为公共牧场。直到路易十四时,法国的一个法学家仍说:“按照法国通行的法律,只在未收割时才保护个人的份地。收割之后,土地即依法转化为全体居民公共的,无论贫富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这里不存在资本主义式的绝对的私有土地财产权。
草地也和耕地有同样的情况。当时它大都分布在河岸旁,低洼之地,水草丰茂。按户划为条田,每年8月1日草已长成,于是开镰收割、晒干后运回家中,作为冬储饲草。但这草地收割完毕之后,也变成公用牧场,秋冬时任各户牲口自由觅食。这也是一种公共土地所有制存在的痕迹。而且还有一些地方,各户草地并非永远固定,而是每年临时拈阉决定。
另外,中世纪西欧各农村普遍有公共土地,多为荒地、树林、水塘等。这些土地归农村公社集体掌握,全体居民都享有一份权利,无论他是自由人或不自由人,甚至是领主,其权利都是相等的。这些公社土地对于农民的经济是十分重要的。按照古老的原则,农民在公共牧场上放牧他们的牛羊,在公用的池塘中捕鱼,在公共森林中放猪、拾橡子、采草幕、找蘑菇、拣柴火、伐木等等。如果丧失了这些公用土地,很多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
领主对于这些公共土地起初奈何不得。但自十二三世纪起,畜牧业兴盛而渐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事业,有时甚至比种植谷物还要获利。为了扩大其畜牧业,封建领主都极力想掠取农村中还保留的公地为己有。他们想取消自古以来农民使用公地的权利,禁止农民进入某些地段(即圈地),或者向农民征收固定税款。
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农民会召集村社会议,决议一些规则,反对封建主的侵夺。如规定各户在公共牧场上放牧牲畜有一定定额,以防止封建主牲口过多,侵害农民利益;反对封建主把森林、荒地等划为自己的猎场,据为己有;反对封建主侵占公地等。封建主则依靠着国家政权、法学家等进行反击。英国1236年通过墨尔顿条例,允许地主如给农民留下足够牧场,即可圈围荒地,事实上是认可了封建主对公地的圈占。在许多地方,封建主都把公共土地的所有权夺到手。农民进去放牧牛羊、砍柴、捕鱼、拣柴火,都得向领主纳税,领主为此可以得到一笔收入。也有一些地方,农民和领主划分了公地产权,有些公地归领主所有,有些则仍归农民共同使用。直到16世纪的德国农民战争仍要求封建主归还侵占的公地,可见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