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圆景光未满”:
1.我觉得这位医生的医德是有限的。他能接受背叛自己的病人,但不能接受一个罪行累累的病人。从容接受死刑也不能说明他的行为是正确的,只能说他自己或许无怨无悔。
2.你说的梅厄的暗杀令指的是她对,1972年在德国慕尼黑绑架并杀害11名以色列运动员和官员的巴基斯坦“黑色九月”组织的报复行动——“上帝的复仇”吧。但是,这次报复性的暗杀行为不仅暗杀者被抓到了的证据,还伤及了无辜,巴以冲突也没有因此而缓解。
如果将“通过法律来除暴”的方法定义为正确的方法,那么这两个“以越过法律除暴”的故事,我觉得既不能称之为正确的方法,也不能说是好方法。
1.这位医生虽然结果了那位罪行累累的军官的命,但是也赔上了自己的生命。他杀死了那个军官的肉体,但军官或许从没忏悔过自己的罪行。罪行累累的纳粹军官肯定不止一位,用结果性命的方式阻止让一个人犯错,未必能让其他人认识、改正同样的错误。这样简单、粗暴的方法够“好”吗?
2.这场暗杀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历时九年。还在1973年突袭巴解总部,暗杀6.7.8号目标时,炸毁了巴解总部大楼,导致约100巴基斯坦武装人员和无辜平民丧生;同年暗杀1号目标时,因错认目标,导致一位平民被熗杀,随即6民摩萨德暗杀组成员被挪威警方逮捕入狱;79年再次暗杀1号目标时,使用50公斤汽车炸弹让其毙命,但同时也夺走了4名保镖,4名过路人的生命,18位行人被炸伤(百度百科)。试问这样的复仇行为能称为“好方法”吗?
可见,很多时候,人们定义的“好”往往只是针对某一部分人而言。也许对于那位医生和梅厄来说,他们认为自己为自己的国家做了件“好事”,但是那些无辜丧生的平民、平民的家属、被杀者的家属们又会如何看待?他们也认为好吗?如果认为不好,他们该怎么办?难道也效仿那两位,越过法律,进行复仇吗?
让一个人作出对自己有好处的决定和事情是很容易的,不管这个“自己”是一个人,还是一个国家、民族,但我们知道这个“好”是有局限的。所以,人不应该仅仅只做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和事,而应该先考虑这是不是正确的。不然,法律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