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山楂树之恋》作者-艾米:你说的是“文革”还是“武革”?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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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交流] <转载>《山楂树之恋》作者-艾米:你说的是“文革”还是“武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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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bawopale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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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9楼(圆景光未满) 的帖子
回复“圆景光未满”:

1.我觉得这位医生的医德是有限的。他能接受背叛自己的病人,但不能接受一个罪行累累的病人。从容接受死刑也不能说明他的行为是正确的,只能说他自己或许无怨无悔。

2.你说的梅厄的暗杀令指的是她对,1972年在德国慕尼黑绑架并杀害11名以色列运动员和官员的巴基斯坦“黑色九月”组织的报复行动——“上帝的复仇”吧。但是,这次报复性的暗杀行为不仅暗杀者被抓到了的证据,还伤及了无辜,巴以冲突也没有因此而缓解。

如果将“通过法律来除暴”的方法定义为正确的方法,那么这两个“以越过法律除暴”的故事,我觉得既不能称之为正确的方法,也不能说是好方法。

1.这位医生虽然结果了那位罪行累累的军官的命,但是也赔上了自己的生命。他杀死了那个军官的肉体,但军官或许从没忏悔过自己的罪行。罪行累累的纳粹军官肯定不止一位,用结果性命的方式阻止让一个人犯错,未必能让其他人认识、改正同样的错误。这样简单、粗暴的方法够“好”吗?

2.这场暗杀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历时九年。还在1973年突袭巴解总部,暗杀6.7.8号目标时,炸毁了巴解总部大楼,导致约100巴基斯坦武装人员和无辜平民丧生;同年暗杀1号目标时,因错认目标,导致一位平民被熗杀,随即6民摩萨德暗杀组成员被挪威警方逮捕入狱;79年再次暗杀1号目标时,使用50公斤汽车炸弹让其毙命,但同时也夺走了4名保镖,4名过路人的生命,18位行人被炸伤(百度百科)。试问这样的复仇行为能称为“好方法”吗?

可见,很多时候,人们定义的“好”往往只是针对某一部分人而言。也许对于那位医生和梅厄来说,他们认为自己为自己的国家做了件“好事”,但是那些无辜丧生的平民、平民的家属、被杀者的家属们又会如何看待?他们也认为好吗?如果认为不好,他们该怎么办?难道也效仿那两位,越过法律,进行复仇吗?

让一个人作出对自己有好处的决定和事情是很容易的,不管这个“自己”是一个人,还是一个国家、民族,但我们知道这个“好”是有局限的。所以,人不应该仅仅只做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和事,而应该先考虑这是不是正确的。不然,法律何用?
圆景光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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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0楼(haobawopaleni) 的帖子
福尔摩斯说过有关“私人报复”的事情。那个医生的案例中,医生用私人报复的手段体现了道德对不受法律惩罚的罪行的惩罚,但是之后判处医生死刑时,法律又履行“惩罚超越法律”的行为,奇妙地体现了法律对”越权的道德”的纠正行为。
这么说吧,医生以犯罪的方式实现道德审判,又用自己的生命偿了罪。
而且我认为你说的“让一个人作出对自己有好处的决定和事情是很容易的,不管这个“自己”是一个人,还是一个国家、民族,但我们知道这个“好”是有局限的。所以,人不应该仅仅只做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和事,而应该先考虑这是不是正确的。不然,法律何用?”这种话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战争时代毕竟不是常规时代,即使不是一切,也是大部分法律和道德都被冲击得摇摇欲坠,因此每个人都不得不“事急从权”。

楼主留言:

回复请见下两帖。

haobawopale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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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11-05-17 0
回复“圆景光未满”:

你认为“越过法律实施道德惩罚再自行偿罪”是“事急从权”,也就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但是,我认为这是试图用错误来报复同样的错误。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去分析为什么那时候有些人会选择用那种方法来解决问题,但其目的是让我们能从中看到教训,避免错误再次发生。

战争被人唾弃和医生所犯的罪以及为什么军官会受到所谓“道德审判”,其原因都是因为三者做了相同的错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医生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理解,主要原因无非三个:1,他杀的人很可恶;2,他以身赎罪了;3, “事急从权”。但其实第二条根本就是一些同情者的无理由加分,因为获罪是他应担的结果,不管是投案自首或是被人查出。

如果用另外两个理由能获得一些人的同情,战争发动者和那些个杀人的军官,恐怕他们也认为自己是可以被理解的:1,被杀的人于他们而言就是很可恶。2,他们也是事急从权。(尽管他们急得可能是夺权,夺土地,等等)

可见,如果某一个人打定主意要杀另一个(群)人肯定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不管别人认同不认同、正确不正确,于他们而言可能都在“理”。

如果我们现在仍然生活在当时那种战乱年代,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战争会停止,所以,我们“事急从权”先杀一两个人报仇,那么原本由某个人挑起的这种错误就会因为我们的“复仇”而被继续。只有我们把“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原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错误的是绝不应该发生的”这种想法根植心中,战争和战争所衍生的类似错误和伤害才能被避免。

如果要等到法律十分完善,无可挑剔时才懂得守法、执法,那么即便现在,恐怕我们也只能用所谓的“道德审判”来解决恶人,然后我们自己接受法律的处罚。那么,法律惩罚的始终是我们某些道德感强的人。法律也没有起到约束罪恶、错误的作用。

人们追求某样东西,有时是因为它们足够美好,有时是因为它们不够美好。如果人们认为法律不够完善,那么应该是尽己所能促使法律更加完善,而不是让不够完善的法律成为自己犯错的借口,否则社会永远达不到法治。

我们回顾历史就会发现,没有选择像医生那样执行“道德审判”的受害者也并不是死守教条,不够聪明、勇敢、伟大。比如,亲历奥斯威辛集中营的Elie Wiesel,他并没有像那位医生一样处罚那些杀害他母亲和妹妹、同胞的纳粹军官,而是将自己的悲惨经历写下来告诉世人,让世人看见纳粹曾犯下的罪过。他还尽己所能的呼吁公民权利,促进和平。这告诉我们,除了夺取对方性命,我们可以选择的“复仇”方式还有很多。
haobawopaleni

ZxID:1134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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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11-05-17 0
“人们追求某样东西,有时是因为它们足够美好,有时是因为它们不够美好。”

——应是:人们为某些事物奋斗,有时是因为TA足够美好,有时是因为TA不够美好。
圆景光未满

ZxID:14626498

等级: 读书识字
举报 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11-05-17 0
回 22楼(haobawopaleni) 的帖子
请注意:我说的不是“赎罪”,我说的是“偿罪”。这就是我极力在医生案例中指出的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奇妙结果:道德履行了惩罚罪恶的职责,而法律也履行了保护权利的职责,最后的结果是道德与法律竟然是“双赢”的!
虽然我还没有经历过可以类比的事件,我也不认为这是正确的行为,更不推荐任何人这样做。但我还是想感叹一下这种奇妙的结果。
haobawopaleni

ZxID:11347850

等级: 牙牙学语
举报 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11-05-18 0
回复“圆景光未满”:

我们通常用的说法只有“偿命”和“赎罪”,即便你坚持使用“偿罪”,这与“赎罪”也没有太大区别,因为两个都是表示用某些事物去抵所犯罪过。在你给的例子里,医生对军官的报复和法律对医生的惩罚都是用生命去抵偿另一条(些)生命。

道德只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不可能惩罚罪恶,而且最好是用来律己而不是来约束他人。你的“法律也履行了保护权利的职责”是指谁的权利?貌似你指的是军官。但你给的例子里,军官的生命权已经受到了侵害,法律只是对医生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这算什么“双赢”?

请你不要就此再与我纠缠下去,因为你根本没看懂我的回帖。也请你不要再坚称:你也不认为这种行为正确,或是你不推荐别人这样做。因为,事实上你已经这么认为了。不然,你为什么说“好方法”,说“双赢”?难道你一再反驳我只为了坚持一个你不认为正确的观点?

你也别说什么你的“好方法”后面有疑问号或者你给双赢加了引号之类的来辩解。因为当我反驳你貌似问题实则观点的说法后,你反驳了我的观点,给的理由是“事急从权”,也就是说你是理解,认可这种行为的至少在“战争年代”。你给“双赢”加了引号,但显然你不是表示否定、讽刺或者引用的意思,那么就只有可能是强调或者着重论叙对象,不管哪一种都肯定是褒义的。
nancylouse

ZxID:1424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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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11-05-18 0
我觉得个人的私人行为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完全可凭自己喜好。
比如救人,救是好事,不救也自然也有理由。
人都有喜恶之分的,一视同仁做到的何其少,没必要用圣人这种非人的要求来要求自己。

用自己的方式活未必不是对自己的尊重,为所谓LZ的高尚论调而活,也不见得就脱胎换骨。
人毕竟是个体,有个性。

楼主留言:

作者在文章当中有要求读者必须按照她的观点去救人吗?她只是说有些人只讲阶级性,拿救人一例来说明,陈述个事实而已。如果你看完了这文还认为作者在干涉别人的活法,我只能说你白读了。

既然你也知道每个人可有自己的选择,为什么要说“。。。没必要用圣人这种非人的要求来要求自己。”你这难道不是在干涉别人?如果“自己”是指你本人,就请直说。

没什么所谓“高尚论调”也不是什么“圣人这种非人的要求”,只是从一个追求人性美的角度说来的,你不喜欢别理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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