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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纺织等行业,到18、19世纪,英国的纺织行业在美国的代理商逐渐积累了资金和广泛的人脉,因而他们愿意作为保理商,为交易中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由此产生了现代保理。近年来,保理作为供应链融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得到了较大发展。不过,保理这一概念和实务略为复杂,有较多从事国际、国内贸易的人士对保理、反向保理等不理解或存在理解偏差。保理、正向保理如果不加前缀地提到保理,一般指的就是正向保理,也就是普通的“保理”。在交易当中,卖出东西的一方在没有收到买方付钱的时候,他手里拿的就是应收账款。当还没有收到钱的卖方急需用钱,这个时候他可以把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获取立刻到手的资金。在我国,除了保理公司做保理商之外,银行也可以作为保理商来做保理。(本文接下来所谈的,多是银行作为保理商时的保理业务场景。)在银行里,一般借钱的正常流程,都是“谁借钱,谁发起,谁去安排担保”。正向保理也是这个样子:卖东西的人,也就是供应商,他想要用他手里的应收账款来融资,提前拿到卖货的钱,于是他去寻找银行(即保理商)要求借钱,并且他安排用买方的应付账款来作为担保。这个正向的流程,就是正向保理,也就是保理。什么是反向保理?反向保理,顾名思义,就是把上面说的正向保理发起的流程反过来做。在交易当中,买进东西的一方,知道自己将会给卖方付钱,也就是他有应付账款在手里。但在当他还没有付出这笔钱的时候,他知道卖给他东西的人很想早点收到这笔钱,于是他就去寻找银行(即保理商),并让银行仗着他自己会付钱,而把钱先付给卖方。这个借钱的流程现在成了:“建议别人去借钱,去帮别人发起借钱,还给别人做了一定的担保”,显然,这个流程跟上面的正常流程是反的,这就是所谓反向的由来,这样的保理就是反向保理。正、反向保理的定义2023年4月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其第14项【保理人通知债务人时应附的必要凭证】中提到:实践中,保理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发起的保理业务,属于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授信业务; 反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向保理人发起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人由应收账款债务人指定或者推荐,属于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授信业务。关于反向保理,还有一个更早时候的官方说法。在2014年11月19日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中,对反向保理有如下定义:反向保理指保理商与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买方达成协议,对于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业务。正、反向保理的区别在传统的正向保理中,发起主体是卖方(也就是供应商),交易关系体现为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或银行)转让应收账款,资金用途上一般无具体限制,但对保理商即银行而言,风险控制措施是基于卖方财务情况进行授信审查,还有一个关键点是买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函》,但很多时候强势的买方不一定配合。在反向保理中,发起主体是买方(即核心企业),交易关系类似保理公司(或银行)受托支付给卖方款项,资金用途为用于合同价款支付,风险控制措施是买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函》、签署《保证合同》或做保证担保。反向保理的这种业务模式后来就产生了围绕核心企业信用而反向衍生的“1+N”的供应链金融。“1”就是核心企业(买家),“N”就是核心企业的很多供应商,举个例子的话,比如1就是中车公司,而N则是给中车提供车厢、座椅、车内灯具、乃至火车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等各种零件的很多供应商企业。正反向保理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反向保理的模式中更多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与配合。反向保理减少了银行(或保理商)的风险,能缓解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困难,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另外,对于正向保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应附有必要的凭证,凭证是指保理人提供经公证证明的加盖应收账款债权人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或转让合同,或者附有基础交易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相关凭证原件。对于反向保理,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时可以不附证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相关凭证。银行反向保理成为保理业务主流不管是正向保理还是反向保理,最后从银行拿到钱的都是供应商,也就是供应商把应收账款卖给了银行,先拿到了钱。按是否有追索权来区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两种。谁都知道,应收账款,只是应收而已,距离真的把钱拿到手里,却还有一段距离。一切都取决于买家最后是不是付钱?有太多的案例可以看到,应收账款总有一定的比例会变成坏账。如果卖货的人自己都没有把握把钱收回来,那么把这笔应收账款卖给银行,也就是做了正向保理,银行又怎么可能比供应商自己更了解交易对手,更有把握把这笔应收账款收回呢。因此,在市场上较少见到银行有胆量去做一笔无追索权的真正的(正向)保理。银行做的正向保理大多是有追索权的,这个时候这笔保理占用供应商本身的授信。在我国的商业实务当中,大多数情况下供应商是相对弱势的;“买买买”的核心企业,才足够强势。反向保理其实就是通过对核心企业的授信来支持相对弱小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此时在银行内部占用的授信是对于核心企业的授信。在这种情形下,就实现了所谓的“客户下沉、授信资质不下沉”。银行不太愿意做正向保理,而有核心企业配合的反向保理才更符合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商共同的诉求。反向保理由此成为主流。反向保理的业务流程大致为,银行(保理商)先与买方商量, 确定由银行(保理商)为向买方供货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融资,之后保理商与供货的中小企业签订两方合同,或者与供货的中小企业和买方共同签订保理合同(三方合同)。供货的中小企业履行基础合同中的供货义务后,向银行(即保理商)提示买方承兑的凭证/票据/确认,银行(即保理商)随后提供保理融资,凭证/票据到期时,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款项。怎样做好真正的保理业务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公布),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也就是,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才是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在目前的市场实务中,较少有银行真正提供上述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保理服务,银行大都只是因为做了保理融资而才被认定做了“保理”业务。但真正保理的精髓,却是除了融资之外的应收账款管理。在当下我国的银行实务中,做的更多的是反向保理,是保理融资,和真正能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保理,还有较大的差距。[作者薛键为某银行分行行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信用证组、保理福费廷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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