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职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员工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凭证,如果出现纠纷,劳动合同将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之一。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劳动者尽可能的保存一份劳动合同或者相关证据,以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确实遇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应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证、工作牌、工作服等等,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险应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纳。
社会保险即通常所说的“五险”,缴纳的时间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但是很多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想方设法的晚缴纳或者不缴纳。很多的劳动者也稀里糊涂,不知道应该应从何时开始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缴纳。什么时间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据此可知,用工之日即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也即社会保险开始缴纳之日。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认真研读六大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八条必备条款中,劳动者最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六个方面。在实务中,这六个方面是容易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了再签字确认,尤其是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
1、劳动合同期限。这个决定了试用期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岗位。这个一定要约定的具体一点,要不用人单位会据此经常进行调整工作岗位,不利于劳动者维权。例如,如果应聘时是HR,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一栏就填上HR,不要填管理人员,因为管理人员的范围太广了。
3、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的约定一般需要具体,不能约定的太宽泛,例如中国,山东省。一般要求至少到地级市,最好的是约定到区县。实务中存在特别多的案例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发生纠纷。审理部门一般都是根据合法性和合理性综合判断。
4、工作时间。一般都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工时制度是需要由人社部门的审批单的,要求严格。
5、劳动报酬。这个是发生争议最多的事项之一。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一般会把工资条款只写明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的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等等。劳动者特别注意如何谈的工资报酬就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别看都没看就签字确认了,结果最后发放的与实际谈的工资严重不符,不利于维权。
6、社会保险。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在劳动合同中不体现。劳动者应注意该条款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