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橘玄雅 清代的皇族奉行“两京居住”制度,要求爱新觉罗皇族要么居住在北京城内,要么居住在盛京(沈阳)城内。其中,拥有爵位的高等皇族宗室,除了极个别的被安排在盛京看守三陵之外,其余的均在北京城内居住,不得无故出城。除此之外,清代对于皇族的管理还有着许多复杂的规定,高等皇族如有不遵纪守法的,轻则罚俸降爵,重则革爵赐死。在此背景之下,清代的高级皇族,即所谓的王府、贝勒府等,固然是“高门大户”,却多数不得不“循规蹈矩”的生活,与一般的世家豪门相比,反而要小心谨慎得多。话虽如此,清代也有个别高级皇族的府内出过一些奇特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出乎情理之外”,如囚禁府员、凌辱他旗大臣等,而发生在道光十六年(1836)的贝勒永珠府侧室被殴致死案,是其中最为知名的案件。此案数次口供所展现的案情十分复杂,涉及当时贝勒府的内宅恩怨,也是我们了解当时旗人贵族内宅制度、清代法律体系的绝好资料。当然,对于当代人来说,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要的噱头,即这个命案是由一个腌菜缸引出的。
这个案子发生在贝勒永珠府内。贝勒永珠府位于宽街,后来转赐给荣寿固伦公主,人称“大公主府”,目前为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府主贝勒永珠,是康熙帝最小的儿子和硕諴恪亲王允祕的孙子。他的祖父允祕恩封亲王,父亲弘畅降袭郡王。他作为弘畅的长子、允祕的长孙,生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在乾隆六十年(1795)父亲去世之后降袭贝勒,案发的这一年他已经七十八岁。永珠的嫡夫人为镶黄旗汉军李佳氏,是闽浙总督李侍尧的女儿,不过案发时这位嫡夫人已经故去了。在李佳氏夫人故去之后,永珠没有继娶,而是先后纳了数位侍妾,仅为其生育过子女的就有四位,无出的就更多了。作为本案件的主人公而惨死的,即是为永珠生育过一个女儿的妾室吴氏。吴氏是贝勒永珠府属下的包衣旗人,生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案发当年四十四岁,比丈夫贝勒永珠小了三十四岁。作为府属包衣,吴氏十余岁便入府充当使女,后来被主人收房成为妾室,并于嘉庆十九年(1814)自己二十二岁的时候生下了贝勒永珠的第二个女儿。因为这个女儿后来顺利长大成人(古代夭折率较高,所以长大成人十分重要),而且吴氏还抚养了贝勒永珠的长子绵宽(绵宽是贝勒永珠的第三子,前面两个哥哥都夭折了,所以是事实上的长子,其生母任氏生下绵宽不久就病故了,所以由吴氏养大)。以这两项“功绩”,吴氏被贝勒永珠立为“侧室”,地位在一般妾室之上。
道光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这一天,贝勒永珠的侧室吴氏的弟弟续兴正在自家休息,贝勒府的苏拉高四突然到来,没有做过多的解释,只说有极重大的事故,让续兴速速入府。续兴急忙赶到贝勒府中,到了府内书房,发现书房里站满了贝勒府里大大小小的府员和太监,颇具声势。续兴站定之后,府内太监王得禄开口,跟续兴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引用
昨天,府内贝勒的两位侍妾,因为腌菜的需要,向你的姐姐吴氏索要腌菜缸。你的姐姐不肯交出,所以两位侍妾命令我(王得禄)用棍子责打了你的姐姐。你姐姐受责之后,就死了。现在府里已经将你姐姐入殓,特地传你来知会你。
看到这里,作为现代人可能不大好理解,为什么王得禄作为“杀人凶手”,还能如此淡定的知会死者的家属呢?实际上,按照大清律,虽然主人私自处罚无罪的奴仆是需要判刑的,但是如果能证明是奴仆犯了错,主人按照家法处理,且主观意愿没有想要处罚致死,仅是过失杀死,那么就是不予追究的。以王得禄的立场来说,他作为太监,虽然属于奴仆的身份,却是奉两位侍妾的命令责打吴氏的,而两位侍妾是奉主人贝勒永珠的命令办事,且吴氏的确违背主人的意思,所以王得禄只是奉主命责罚吴氏,主观上也没有想要打死吴氏,所以没有责任。
吴氏是因为抵触主人意愿,被主人下令责打,意外致死——至少王得禄是想让续兴这样接受事实的。
续兴一听,当时脑子懵住了,没说什么就从府内出来回了家。之后缓了缓,细细心想,我姐姐好歹是个侧室的身份,怎么突然就因为一个腌菜缸就被俩侍妾指使着挨了打,又怎么一挨打就死了呢。想了半天,还是觉得事情蹊跷。于是他又亲自上下打听。贝勒府内出了人命案,上下肯定会有各种流言传出。流言内自然是各种夸张了,但是其中有两点让续兴注意到,第一点是,有人指出,并不是王得禄一个人打的,而是四五个人群殴致死的。第二点是,还有的人指出,就是王得禄一个人打的,但是并不只是常规责打,而是毒打三百余棍等等。因为这两点如果坐实,可以改变这个案子的根本性质,从“意外”变成“故杀”。所以续兴听到了这些流言,自己也怀疑姐姐死得蹊跷,于是在三天之后到了都察院上告。
在续兴的上告文件中,其明确的指出了三点:
引用
第一,我姐姐吴氏虽然是府内包衣(包衣在清代是正身人而不是奴仆,但是在跟属主发生了纠纷的时候一般被作为奴仆讨论),也并非嫡室,但是她侍奉贝勒永珠年久,生有成年的已出嫁的女儿,还抚养过贝勒长子(而且是承重子也就是未来第一继承人),被主人立为侧室,地位与普通的妾室奴仆绝非同类,不能一概讨论。——认为从法律上不应该直接比照惩处奴仆。
第二,如果按照王得禄所言,我姐姐竟然是因为不肯交出腌菜缸,就被责罚致死,这太出乎情理之外。——认为案情没有王得禄说的那么简单。
第三,根据府内外的流言,说我姐姐被“群殴”、“毒打三百余棍”等等,这些虽然都是我听来的,很难尽信。但是我到府里的时候,的确是已经将我姐姐吴氏入殓,未让我看到尸身。——认为具体施刑没有王得禄说的那么轻描淡写,不是意外,而是故意致死。
鉴于以上三点,续兴决定上告,要求开棺验尸,并且详加查明。
都察院接到上告之后,觉得事件严重,并且牵扯到宗藩,所以呈递给道光帝御览。道光帝看后十分重视,下令宗人府和刑部联合查办此事,开棺验尸。
二
接到道光帝的批示之后,宗人府和刑部两个衙门的官员汇聚到一起,决定先对主要人犯王得禄进行审讯,得到初步口供,再决定是否开棺验尸。于是,贝勒永珠府的太监王得禄被带到衙门审问。经过审讯,王得禄供出了以下口供:引用
我名叫王得禄,原为东安县民人,幼年父母带我来到京师,做了净身手术之后,将我卖给贝勒永珠府当太监。关于此事,我们立有字据,手续齐全。我跟死者(贝勒永珠的侧室吴氏)素无仇怨,并非蓄意谋害。我们府里腌菜所用的缸,是放在吴氏所住的院内的。本年九月二十三日,贝勒永珠派我到吴氏所住的院子内搬取这些腌菜缸。吴氏以腌菜缸里还有剩余的腌菜为借口,拒不交出腌菜缸。于是我跟吴氏争夺腌菜缸,吴氏找来了一根木棍打我,我将木棍夺下来之后,吴氏仍不放弃,回屋内找来了砍柴的斧子,追着我砍。我跑到贝勒永珠的院内,吴氏也手持柴斧追到院内,继续向我扑砍,我奋力将柴斧夺下。吴氏追砍我的全过程,贝勒永珠看在眼里,所以下令让我将吴氏捆绑之后殴打,作为责罚。于是,我听从贝勒永珠的命令,用绳子将吴氏困住,亲自用木棍殴打吴氏下半身。打了六十多下,贝勒永珠说停,我就停了,并且跟府内苏拉保祥等人一起将吴氏扶回她房中休息。结果,当天夜里,吴氏因伤势过重,就死了。
根据王得禄的口供,他还是按照之前的大致套路,将事件描述为吴氏因抵触主人意愿被主人下令责打之后意外致死,并且还加入了很多吴氏歇斯底里追砍他的细节,使得吴氏更加像是“自作自受”,而自己则更像“无可奈何”。
但是,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了,王得禄跟衙门汇报的情况,与他当时跟吴氏之弟续兴所交待的是有不少不同的,最大的出入有四点。
第一,被贝勒永珠派去取腌菜缸的,是太监王得禄,还是贝勒永珠的两名妾室。第二,下令让王得禄责罚吴氏的,是贝勒永珠还是贝勒永珠的两名妾室。第三,如果下令让王得禄责罚吴氏的是贝勒永珠的两名妾室,那么贝勒永珠是否知道责罚之事。第四,吴氏究竟是挨过打当时就死了,还是当天夜里才死的。
宗人府和刑部衙门的官员自然也发现了这几点,于是他们在府中寻找其他证人,特别是那些王得禄没有提到名字的,却可能见到事件发生的人。(这里是个伏笔。请注意王得禄口供里提到的人。)
之后,官员们找到了一个名叫张顿的苏拉。这个张顿是在贝勒永珠府里负责扫地的,事发当天,他被管家派去买东西,不在府内。但是他买东西回来之后,听府里的人说,当天不是只有王得禄一个人殴打了吴氏,府里的苏拉宋石头、保祥、王照芳三人,也帮忙一起打了。
官员们得到这个信息,立刻讯问苏拉宋石头、保祥、王照芳三人。三人均承认,确实帮助王得禄殴打了吴氏,并且进一步供出,当时传令说贝勒永珠让他们殴打吴氏的,是贝勒永珠的两位侍妾,分别叫灵儿和胖儿。结合以上信息,宗人府和刑部衙门的官员们确定王得禄的口供有所隐瞒,而且的确续兴所怀疑的一些细节十分可疑。(王得禄口供里只提到当事人有保祥一人,而且还是“无辜群众”,结果根据他人口供,保祥不仅不是无辜群众,还是施暴者之一,显然有串供嫌疑。)所以官员们上奏道光帝,申请开棺验尸。
看到上奏之后,道光帝允许了开棺验尸的请求,并且加派了数位大臣协同办案,务求让真相水落石出。
三
道光帝允许了大臣们开棺验尸的请求之后,查得贝勒永珠的侧室吴氏,两腿伤痕累累,的确是殴伤,另外耳根和手指也有伤,推测为捆绑造成的。可见,贝勒永珠侧室吴氏的死因,的确是因为被殴,伤势过重而死。相关官员以及仵作等认为,虽然死因确系殴伤,但是这个伤势过重,与王得禄描述的轻描淡写不同,全然不像是“无仇者”下的手。所以认定下手者与吴氏有仇,“有心致死”,进一步展开调查。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逻辑。当时的法律系统认为,如果一个人,平白无故的殴打一个与自己没有仇怨的人,那么可能是误杀,也可能是下手过重什么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二者有仇,则可能是故意的。对于这个案子而言,王得禄是跟吴氏有仇而蓄意下狠手,还是单纯的听从主人贝勒永珠的命令而过失打死吴氏,根本定性不同,处罚也会是截然不同的。
由于大臣们推定王得禄和吴氏是有宿怨的,所以开始上上下下调查贝勒永珠府的内宅情况,并且最终发现了他们之间复杂的关系,和当时贝勒永珠府内部比较特殊的当家问题。这里,我们根据后来大臣们呈报的内容,结合各种档案,梳理如下:
贝勒府的主人贝勒永珠,生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在乾隆六十年(1795)父亲去世之后降袭贝勒,后来在道光元年(1821年)患了瘫痪病,从朝廷辞职,开始成天卧病在床。所以在案发的道光十六年(1836年)时,贝勒永珠不仅已经七十八岁,还已经是一位瘫痪在床的病人。
贝勒永珠的嫡夫人李佳氏,曾经为永珠生下过一个儿子,但是夭折了,案发时,嫡夫人李佳氏已经病故。贝勒永珠身边有数位妻妾,其中地位最高的是范氏,她曾经为贝勒永珠生下一男一女,男孩后来夭折了,女孩则长大了,即大格格。因为生育了大格格,所以范氏被贝勒永珠立为侧室,并请宗人府册封,成为正式的“侧夫人”,在府内则称为“大侧夫人”、“大侧室”。范氏有些年老珠黄了之后,贝勒永珠同时期收了两位妾室,一位姓龚,一位姓吴,后者即是本案的主人公死者吴氏。龚氏和吴氏在同一年为贝勒永珠生下了子女,龚氏生的是儿子,吴氏生的是女儿。但是龚氏生下儿子之后就死了,所以儿子由吴氏养大。后来龚氏的儿子长大成人,是贝勒永珠唯一长大成人的儿子,取名为绵宽,案发当年二十三岁。吴氏自己生育的女儿也长大成人,即二格格,并在道光十二年(1832年),也就是本案案发的四年前出嫁。因为生育二格格并且抚养绵宽,所以吴氏也被贝勒永珠立为侧夫人,在府内则称为“二侧夫人”、“二侧室”。但是,这个册封并没有申报宗人府,所以在宗人府的官方档案内,吴氏依然与龚氏一样,只是“媵妾”的身份。后来,吴氏也有些年老珠黄了,贝勒永珠就又收了一些新的妾室,在新的妾室里,最得宠的是妾室任氏,她在案发的前一年也就是道光十五年(1835年),刚刚为贝勒永珠生下了老来子绵善。除了任氏之外,贝勒永珠身边还有数位妾室和丫鬟,其中比较得势的一位叫灵儿。
另一方面,关于贝勒永珠府里的家务,是这样变化的:
最开始,贝勒永珠府里的“主母”必然是嫡夫人李佳氏。李佳氏去世之后,府中事务由第一侧夫人范氏来掌管。范氏这个人比较慈善,做事可能也不大利索,所以管不好家,贝勒永珠便将家交给了第二侧夫人吴氏来管。根据周边人的评价可以知道,吴氏性格是比较强硬的,往好了说,有点雷厉风行,往坏了说,有点蛮横不讲理。在管家的过程中,吴氏得罪了上上下下不少人。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也就是亲生女儿二格格出嫁的第二年,贝勒永珠对管家的吴氏发难,突然进行“查账”,结果发现家中账目对不上,十分生气。对于账目的出入,吴氏不仅不认错,还强言狡辩,使贝勒永珠更加气愤。最终,贝勒永珠不仅剥夺了吴氏管家的权力,还禁止她到上房来伺候。换句话说,禁止她到主人的起居场所活动。
了解了贝勒永珠府内宅的情况之后,大臣们开始梳理死者吴氏的人际关系。他们发现,她们都是结了仇的。
王得禄在贝勒永珠府里原本是当上差的太监。所谓“上差”和“下差”,是宫廷和王府里的一种形容,简单说就是“好差事”和“坏差事”。一般来说,能够在主人身边伺候,能够跟主人说得上话的,都是“上差”。跟主人说不上话,只能搬东西扫地的,属于“下差”。被从府里派到旗地、园子里,就更是“下差”了。王得禄原本是当上差的,但是当差的时候,大概有点偷懒,当时正好赶上吴氏管家,处罚的比较重,直接以王得禄偷懒为由,把他弄到旗地、坟地上去了,可以说从“上差”一下子变成了“下下差”。王得禄各种托人求情,求了一年,才被吴氏允许回到贝勒府,充当“下差”。这个事情距离案发有十三年之久,但是根据档案所记,从那时开始,吴氏和王得禄的仇就算结下了,这个恨有十三年之久。
至于灵儿,她是贝勒永珠身边的妾室,大概是一个挺聪明的丫鬟。道光十三年(1833年)吴氏被贝勒永珠剥夺了管家的权力之后,贝勒永珠便命令灵儿来管家,成为了主管家政的侍妾。本身,吴氏作为“旧爱”,对灵儿这位贝勒永珠的“新欢”就不大友好。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的家务变更之后,吴氏被剥夺了管家权力,还被禁止到贝勒永珠房里去,对于这种情况,吴氏没有想自己账目不对的问题,而是想,“贝勒永珠这样对我,一定是有人害我。谁在这件事上获利了,就是谁害得我,所以肯定是灵儿主使的。”于是,吴氏认定灵儿在背后害她,所以不时就辱骂灵儿,因此灵儿也跟吴氏结了仇。
就这样,分别与吴氏结了仇的王得禄和灵儿,在机缘巧合之下,促成了这件命案。
接下来,大臣们准备还原命案的现场还原。
四
在确定了死者吴氏与王得禄和灵儿皆有私仇之后,大臣们进一步调查取证,还原了案发的整个过程。我们根据相关档案,将前半部分记录如下:
案件的远因,是因为贝勒永珠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将第二侧室吴氏管家的权力剥夺交与妾室灵儿,且剥夺了吴氏到上房的权力之后,到了案发当年的道光十六年(1836)九月,逐渐觉得妾室灵儿、胖儿等在上房内伺候自己并不称心,于是就又怀念起侧室吴氏来。因此,贝勒永珠曾经有意无意的对灵儿、胖儿说,“你们这样不周到,不如让吴氏再回来伺候。”贝勒永珠可能只是随口唠叨,但是言者无心听者有意,灵儿和胖儿听在耳中肯定不好受,并且怕吴氏“秋后算账”。
九月二十一日,贝勒府内需要再腌一批小菜,府内厨房原有的腌菜缸有些不敷使用。于是询问府主贝勒永珠如何处理,贝勒永珠表示,府里原有一些空闲的腌菜缸,就放在吴氏所居住的院内,让太监王得禄带人去取来就是了。太监王得禄带人去取缸,一共有五口缸,取出来了四口,但是最后一口,据说里面装有吴氏自己腌的小菜,所以不肯交出。吴氏好歹是侧室的身份,太监王得禄也不敢直接顶撞,于是这个事儿就这么僵持下来了。两天后的九月二十三日,这件事传到了灵儿的耳朵里。灵儿想起来吴氏经常辱骂自己的仇恨,又想现在贝勒永珠有让吴氏回上房伺候,甚至可能想让吴氏重新掌权,吴氏若重新掌权,肯定对自己不利。所以灵儿想,干脆趁着这个机会,想办法激怒贝勒永珠,让贝勒永珠把吴氏打个半残,这样吴氏既不能去上房伺候了,自己也出了这口恶气。于是,灵儿把吴氏不肯交出腌菜缸的事情禀告了贝勒永珠,并且在形容中各种添油加醋,说吴氏平时就经常骂人、打人,无法无天,“何况现在连贝勒您的话她都不听了”。经过了灵儿一番挑拨,贝勒永珠虽然没有大怒,却也觉得区区一个腌菜缸,吴氏竟然要抗命,不大像话。于是当场传令,让当家的妾室灵儿带着王得禄等人去把那口缸抬来。
灵儿得了令之后,对王得禄撒谎说,吴氏这次犯了错,无论交不交出缸来,贝勒总是要打她的,所以多带一些人。故而王得禄叫上保祥、王照芳、宋石头等人一起到吴氏院内抬缸。吴氏这次依然是不肯交出,于是和王得禄等人发生了冲突。吴氏先动手,打了王得禄的耳光,王得禄回击一推,把吴氏推翻在地,吴氏起身之后,开始嚷骂。在别院居住的贝勒永珠都听到了骂声,知道了大致情况,派一个叫“瑞霞”的丫鬟过来传话,说:“缸是贝勒家的,不是吴氏的,吴氏为何不肯交出?如果再敢吵闹,就一定要将吴氏责打。”这时,听闻此事的第一侧室范氏也过来了,在为人和蔼的范氏规劝之下,吴氏把腌菜缸交了出来。
这个事情本来这样就完结了,但是之前我们提到了,吴氏这个人性格是比较激烈、好强的。对于这件事,她始终认为自己是占理的。所以她虽然交出了缸,却直接往贝勒永珠居住的内院走,声称要到贝勒永珠面前“讨教讨教”。灵儿见到吴氏过来,赶紧把门闩拧住,不让吴氏进内院。吴氏推门推不开,又开始嚷叫。这时,王得禄在灵儿的指示之下,准备用计将吴氏引到前院去闹事。于是王得禄对吴氏冷言冷语的说,“你要是真想讨贝勒的一个说法,就应该敢在前院大庭广众之下领贝勒的打,光明正大的,若是不敢,就老老实实躲在一边装大丫头去吧!”吴氏听了,果然被激怒,跑到前院甬道正中跪下,要求贝勒永珠出来“教导”,王得禄等人则在前院淡定“围观”。另一方面,灵儿则告诉贝勒永珠说,“吴氏本来就时常吵闹,现在又闹到前院去了,说贝勒没理,要‘讨教’呐。”贝勒永珠听闻之后,十分生气,让妾室灵儿和胖儿传谕王得禄,“用棍将吴氏两脚好生责打,就算打成残废,我养活她罢了!”这里有一些背景知识,需要特别讲一下。清代贝勒府这种建筑,一般都有数层院子,每个院子之间都有“内”、“外”之分。同属“内宅”的,也有内院和外院等区分。贝勒永珠府里,贝勒永珠自己居住的“内院”,是比较靠后的院落,私人属性比较强,私密性也强。如果吴氏到内院跟贝勒永珠“讨教”,就算是吵架拌嘴,也只是内宅家务。但是灵儿主使王得禄把吴氏激到外院去,这里的“外院”其实也属于内宅,但是在内宅系统里他是最靠外的一个院落,也就是外宅的人都能听到能看到的地方。吴氏在外院闹起来,全府就都知道这个事情了,内宅的矛盾被全府围观,颜面尽失,贝勒永珠肯定会大怒,这也是灵儿的“高明之处”。
终于,事情似乎开始按照灵儿原本计划的发展了,吴氏准备受刑,但是如果按照贝勒永珠所说,只是责打大腿,而且按照灵儿所供,只是想“打个残废,解心头之气”,吴氏又是为什么死亡的呢?
ps,其实这里还有一个小知识点,就是王得禄对吴氏的激将法说的那句话,原文为:“你既要讨教道,就该到前院领打,倘若不敢,只好安静躲在一旁粧大丫头。”这种用“粧(装)大丫头”骂人的话,是旧时代典型的用词,但是现代人没有这种背景概念,可能不大好理解这种讽刺的语调了。 五
灵儿接到指示之后,感觉到自己的计划成功了,于是赶紧和胖儿一起告知了王得禄。王得禄原本就与吴氏有仇,听说要由自己亲自责打吴氏,也巴不得赶紧下手去解气。于是王得禄拿来木棍,想要按倒吴氏进行责打。吴氏不认可贝勒永珠对自己的处罚,跟王得禄争斗起来,拒不受刑。妾室胖儿看到之后,出主意说,“把吴氏用绳子捆起来!让她不老实!”于是王得禄把晾衣服用的麻绳拿来,喊上之前就约好了的保祥等人,将吴氏捆绑上。吴氏被绑住之后,依旧不老实,躺在地上用腿乱蹬。灵儿则对贝勒永珠房里的两个丫鬟大麻子和玉环说,“贝勒有令,让你们去按住吴氏的腿!”丫鬟大麻子和玉环因为并没有亲耳听到贝勒永珠传令,所以有所迟疑,灵儿便恐吓她们,说“你们若不帮,就跟吴氏是一气的!”于是丫鬟大麻子、玉环只能帮忙按住了吴氏。
吴氏身上被捆住,两脚又被丫鬟大麻子、玉环按住,彻底不能动了。王得禄准备用刑。一想到自己和吴氏十几年的仇怨,王得禄对吴氏说,“你今日也犯在我手里了!”开始用刑。【王得禄说的这一句话,被记录在了案卷内,因为这句话明显表明了王得禄是怀有私愤,给王得禄后来定罪做了证据。】王得禄先独自用木棍殴打吴氏两腿数十下,之后又让保祥、宋石头、王照芳帮打。保祥等人不敢下手,王得禄便恐吓他们说,“你们若不打,即是与她一气。等我回明贝勒,再将你们一起责打。” 保祥、宋石头、王照芳无奈,只能轮流各打了吴氏数下。王得禄看到这个情况,嫌弃保祥、宋石头、王照芳等人打的太轻,所以过来将木棍夺走。正在夺木棍的时候,原本按着吴氏两脚的丫鬟大麻子和玉环撒了手,吴氏挣脱,在地上翻滚,王得禄手持木棍,追着吴氏殴打,又打了两腿十余下。
这边王得禄责打着吴氏,另一边灵儿那里也没闲着,她觉得只因为腌菜缸这点小事打吴氏几十下,完全不能解气,于是想要再添一把火。之前我们提到了,灵儿在贝勒永珠那里造谣,说吴氏经常辱骂、殴打周边人士。贝勒永珠听了这个谣言,十分气愤,让大侧室范氏去吴氏屋里搜查,看看有没有行凶的凶器。大侧室范氏领命,到吴氏屋内搜查,只搜到了一包荷包片。在本案发生之前,妾室灵儿屋里曾经有一包荷包片丢失,灵儿看到从吴氏屋内搜出的一包荷包片,在确认之后明知不是自己屋里丢的那包荷包片的前提之下,依然对贝勒永珠说这包荷包片就是自己丢失的那包,并且造谣说,是侧室吴氏的使女瑞平偷的。瑞平一开始固然是不承认的,灵儿就让保祥等人责打瑞平,瑞平屈打成招,承认是自己偷给吴氏的。灵儿赶紧报告贝勒永珠,贝勒永珠听了,更加生气,下令让王得禄继续责打吴氏。灵儿告诉王得禄之后,王得禄又殴打了吴氏两腿十余下。这时,王得禄作为下手的人,虽然跟吴氏有仇,不过也觉得够解气了,而且也怕出人命,于是对灵儿说,“吴氏两腿伤痕已经有了七八成了,是不是就这么停了。”灵儿则说,“贝勒可没说要停!”王得禄无奈,只得又打了吴氏几下。过了一会儿,贝勒永珠传下令来,说不用打了,王得禄当时便停了手,并且和保祥等人将吴氏抬回了屋里。
本来事情应该已经完结,但是灵儿仍然不满意。她不知道吴氏受伤的轻重,认为只是轻伤罢了,害怕吴氏偷偷出门找人评理,所以让府里苏拉张顿从马圈拿来了一副锁拷,将吴氏拷锁在屋里。为防吴氏逃走,灵儿甚至还用锡汁灌入锁口。收拾完毕,各人散去。
过了一段时间,大侧室范氏过来看望吴氏,发现吴氏已经伤重晕厥,赶紧燃烟薰救,但是依然没有救回吴氏的命,当天夜里,吴氏咽了气。灵儿听说吴氏死了,回明了贝勒永珠,将吴氏入殓停放,并通知吴氏的弟弟续兴。后来如我们最开始所讲的,续兴觉得其中有蹊跷,所以上告了都察院。灵儿知道要打官司了之后,赶紧和王得禄开始串供,并且编造了吴氏拿着斧子行凶等情节。还撤换了吴氏房中的使女,以免败露。
从这个案情的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太监王得禄因为与吴氏有仇,想要在行刑泄私愤,下手较重。但是因为他是真正下手的人,知道轻重,所以他在感觉吴氏可能受刑较重之后,生了恻隐之心,想要停止行刑,这表现了他并没有把吴氏致死或者打成残废的主观意愿,只不过是为了“撒气”而已。反观妾室灵儿,虽然同样是与吴氏有仇,但是屡次三番的增加吴氏的刑罚,为了增加吴氏的刑罚,又各种造谣、诬赖、撒谎。她虽然自称只是想将吴氏“打成残疾”,但是因为她对伤势一味的认为太轻,所以仍然不断的给吴氏加刑,在最后还将吴氏锁拷,可以说是全然没有良心之人了。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补充。在王得禄和灵儿等人已经认罪之后,依然有一个人一口咬定死者吴氏是因为拿着斧子追杀王得禄,被主人贝勒永珠下令责打,失手打死,灵儿完全没有挑唆行为。这个人,就是府主贝勒永珠。
我们无法知道贝勒永珠是为什么一口咬定这个情况,是为了拯救自己的妾室灵儿?还是认为吴氏的过错真的可以到被打死的地步?抑或是他想弥合这个事件?或是他想简单的以主人惩毙奴仆的方式逃脱罪名?还是单纯的老糊涂呢……
不过,案件已经基本水落石出,各衙门官员准备开始量刑判决。 六 完结
了解了整个案情的发展之后,相关官员开始了罪行判定。在这个罪行判定中,我们不仅仅可以看到这个案子中各个犯人的量刑逻辑,也可以看到清代法制的一些特点。
首先,官员们列出了九条大清律例和宗人府则例,作为断案量刑的基础。我们将这九条开列如下:
1.家长之妾殴杀奴婢,系生有子女者,即照家长期亲殴杀奴婢本律定拟。2.奴婢殴家长期亲,绞监候。3.奴婢殴家长期亲至死者,皆拟斩立决。4.同谋共殴人致死,原谋杖一百流三千里。5.威力主使人殴打致死,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6.殴妾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7.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依本律首从论。8.凡宗室,犯徒三年罪者,折圈一年,改为加责二十五板,减圈禁日期三个月。9.凡宗室,初次犯徒罪者,仍照所得罪名照旧按日折圈、按数折责,不得因加责而减圈。
这里对个别条例进行一下解释。
其一,律例(1)里所谓的“期亲”,指一种亲属关系。我们知道,传统社会以“服制”来衡定亲属间的远近、尊卑关系,大的服制有五种,即所谓“五服”。在“五服”之中,第二重的是“齐衰”,而在“齐衰”之中,还按照服丧的时间,将轻重分为“三年”、“一年”、“五月”、“三月”。“其中“一年”也叫“期年”,某人的宗法关系是服“期年”丧的,就叫某人的“期亲”。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犯人和被害人的服制关系,决定了判刑的轻重。这里,已经生育子女的妾室在一些法律关系上被视为主人的期亲,实际上即是在法律上给予了他们略同于主人的地位。其二,律例(5)里所谓的“威力”,即同本案内,贝勒永珠下令让太监王得禄殴打吴氏,结果将吴氏殴打致死。这里贝勒永珠作为主人,对仆人太监王得禄具有“威力”,太监王得禄必须服从。所以依据这条,作为发令人的贝勒永珠,成为了本案的主犯。其三,关于律例(8)和(9),体现的是清代皇族的法律优待。清代的皇族分为宗室和觉罗,他们在法律上均有一定的优待,有特殊的法律体系。如按照律例(8),本应被判为徒刑三年的宗室,案例应该改为打二十五板加圈禁九个月。至于律例(9),则是宗室觉罗法律上的另外一种情况,凡是犯罪一次以上的皇族,一般会依照罪名的轻重,直接发配到盛京、吉林、黑龙江。
其次,官员们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进行评定。
府主贝勒永珠,是家主,是下令殴打死者的发令人,也就是殴死吴氏的主使人,按照律例(5),是本案的主犯,其余均为从犯。贝勒永珠的侧室吴氏,虽然不是正式得到宗人府册封的侧室夫人,但是生有子女,根据律例(1)反推,与普通奴仆相犯时,应当算作家长期亲,而不是奴仆。贝勒永珠的妾室灵儿、胖儿,虽然是贝勒永珠的妾室,但是不仅没有宗人府册封的侧室身份,也没有生有子女,她们的身份比较模糊,具体关系衡定则看具体的情况。太监王得禄是贝勒永珠府户下太监,属于奴仆无疑。保祥、宋石头、王照芳,是贝勒永珠府的包衣旗人,包衣旗人虽然是法律上的正身人,但是在和主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以奴仆论。丫鬟玉环、大麻子,也都是贝勒永珠府内包衣旗人的女儿,也应以奴仆论。
在确定了身份之后,结合上面九条律例,刑部和宗人府相关官员量刑如下:
对于贝勒永珠:贝勒永珠是责打吴氏的主使人,按照律例(5),是本案的主犯。按照律例(6),应判杖一百,徒三年。清代法律明确规则官员犯罪和非官员犯罪处理有些区别,因为如果是官员,要考虑到他的官员身份,先处理这个身份。按照规定,官员犯杖一百、死罪时需要先革职,所以应该先把官职革掉,也就是革除其贝勒爵位。另外,杖一百,徒三年,按照律例(8)和(9),可以折圈。同时因为永珠已经年过七十岁,属于“老年罪犯”,而且身体瘫痪,可以酌情减刑,所以请道光帝钦定。
对于王得禄:王得禄是殴打死者吴氏的直接执行人,其所犯的罪有两层。第一,在最后一次取腌菜缸的过程中,被吴氏打了耳光之后,王得禄竟然回击推了吴氏,把吴氏推翻在地。根据律例(1)反推,吴氏算作贝勒永珠的期亲。王得禄身为奴仆,推翻吴氏,与自行殴打一样,根据律例(2),应判斩监侯。第二,之后贝勒永珠下令责打吴氏,王得禄挟私报复,使得吴氏伤重死亡。虽然王得禄不是主使之人,但是亲自下手,挟私报复,加上之前的斩监侯,量刑为斩立决。
对于灵儿:灵儿是贝勒永珠没有生育过子女的妾室。根据大清律,没有未生子女之妾与生有子女之妾相犯应当如何处理的条例,所以相关官员按照平人来定,也就是把她们作为平等身份处理。灵儿虽然是教唆犯罪,但是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教唆只能算作“谋殴”,不属于主犯。而且灵儿没有亲自下手,罪刑是很低的。按照律例(4),只能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可是,这个案子里,灵儿各种挑唆,并且不断加重处罚,拷固死者,甚至还串供以欺骗官方调查,比正常的罪要重,相关官员上奏说,如果按照杖一百流,三千里来判,实在是太轻了,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于是请求给灵儿加刑,以示公正。
对于胖儿:视作同谋参与,量刑为杖一百。
对于保祥、宋石头、王照芳:三人被王得禄恐吓,殴打吴氏。根据律例(3),应判斩立决,但是只是从犯,减等处理,量刑为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对于大麻子、玉环:二人被灵儿恐吓,协助殴打吴氏。据律例(5),定为从犯。根据律例(3),应判斩立决,但是只是从犯,减等处理,又比保祥、宋石头、王照芳还要轻,再减一等,量刑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对于张顿:他与殴打吴氏无关,但是他听从灵儿的命令,拿来了锁拷,还帮着灵儿把锡汁灌入锁拷锁口,量刑为杖八十。因为是包衣旗人,所以改杖八十为鞭八十。这里是因为清代旗人的法律体系和民人的有细微区别,民人的杖刑,旗人一般改为鞭刑。
最后,宗人府和刑部量刑之后,奏本交到道光帝御前。道光帝阅览之后下令,贝勒永珠革爵,王得禄即行正法,灵儿加重处罚,先在宗人府重责四十大板,然后交与刑部关押十年,十年之后,另行请旨决定处理方法。其余依议。
在本案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清代,妾室的地位其实是十分模糊的,根据和她们发生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她们被衡定的身份也是不同的。比如说,在和自家的奴仆发生相犯的情况时,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妾室可以被视为家主期亲,拥有主子的身份,而未生育子女的妾室则没有这个身份。在已经生育子女的妾室和未生育子女的妾室发生相犯的情况时,则一般视为平等身份进行看待。但是如果被家主殴打致死,无论是否生育过子女,妾室只会被作为“妾”看待,而不是作为主人的期亲的。
此案在道光十六年(1836)十二月下达正式判决,贝勒永珠被革爵,其贝勒爵位交与其叔父弘旿之孙绵勋承袭。由于革爵,贝勒永珠一支直接从王府大宗变成了闲散宗室,其父和硕諴恪亲王长子多罗諴密郡王弘畅这一支正式没落。在案件判决下达的八个月后,也就是道光十七年的八月,被革爵的贝勒永珠在失望中病故,留下了无爵可袭的长子绵宽,以及年仅三岁的幼子绵誉。所幸在后来,绵宽于咸丰三年被赏给三等侍卫出仕,仕至副都统衔头等侍卫,在光绪三年病故。绵誉在贝勒永珠死后的第二年,过继给早已经亡故的二叔永祥为嗣,在同治元年考中了文举人,后来仕至鸿胪寺卿,在光绪八年病故。兄弟二人保住了官员的身份和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