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腌菜缸引发的贝勒府血案——旗人高等贵族内宅制度 清代法律体系相关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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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一个腌菜缸引发的贝勒府血案——旗人高等贵族内宅制度 清代法律体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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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3-25 0

作者 橘玄雅


清代的皇族奉行“两京居住”制度,要求爱新觉罗皇族要么居住在北京城内,要么居住在盛京(沈阳)城内。其中,拥有爵位的高等皇族宗室,除了极个别的被安排在盛京看守三陵之外,其余的均在北京城内居住,不得无故出城。除此之外,清代对于皇族的管理还有着许多复杂的规定,高等皇族如有不遵纪守法的,轻则罚俸降爵,重则革爵赐死。在此背景之下,清代的高级皇族,即所谓的王府、贝勒府等,固然是“高门大户”,却多数不得不“循规蹈矩”的生活,与一般的世家豪门相比,反而要小心谨慎得多。话虽如此,清代也有个别高级皇族的府内出过一些奇特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出乎情理之外”,如囚禁府员、凌辱他旗大臣等,而发生在道光十六年(1836)的贝勒永珠府侧室被殴致死案,是其中最为知名的案件。此案数次口供所展现的案情十分复杂,涉及当时贝勒府的内宅恩怨,也是我们了解当时旗人贵族内宅制度、清代法律体系的绝好资料。当然,对于当代人来说,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要的噱头,即这个命案是由一个腌菜缸引出的。

      

这个案子发生在贝勒永珠府内。贝勒永珠府位于宽街,后来转赐给荣寿固伦公主,人称“大公主府”,目前为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府主贝勒永珠,是康熙帝最小的儿子和硕諴恪亲王允祕的孙子。他的祖父允祕恩封亲王,父亲弘畅降袭郡王。他作为弘畅的长子、允祕的长孙,生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在乾隆六十年(1795)父亲去世之后降袭贝勒,案发的这一年他已经七十八岁。
永珠的嫡夫人为镶黄旗汉军李佳氏,是闽浙总督李侍尧的女儿,不过案发时这位嫡夫人已经故去了。在李佳氏夫人故去之后,永珠没有继娶,而是先后纳了数位侍妾,仅为其生育过子女的就有四位,无出的就更多了。作为本案件的主人公而惨死的,即是为永珠生育过一个女儿的妾室吴氏。
吴氏是贝勒永珠府属下的包衣旗人,生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案发当年四十四岁,比丈夫贝勒永珠小了三十四岁。作为府属包衣,吴氏十余岁便入府充当使女,后来被主人收房成为妾室,并于嘉庆十九年(1814)自己二十二岁的时候生下了贝勒永珠的第二个女儿。因为这个女儿后来顺利长大成人(古代夭折率较高,所以长大成人十分重要),而且吴氏还抚养了贝勒永珠的长子绵宽(绵宽是贝勒永珠的第三子,前面两个哥哥都夭折了,所以是事实上的长子,其生母任氏生下绵宽不久就病故了,所以由吴氏养大)。以这两项“功绩”,吴氏被贝勒永珠立为“侧室”,地位在一般妾室之上。

      

道光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这一天,贝勒永珠的侧室吴氏的弟弟续兴正在自家休息,贝勒府的苏拉高四突然到来,没有做过多的解释,只说有极重大的事故,让续兴速速入府。续兴急忙赶到贝勒府中,到了府内书房,发现书房里站满了贝勒府里大大小小的府员和太监,颇具声势。续兴站定之后,府内太监王得禄开口,跟续兴传达了这样的信息:
引用
昨天,府内贝勒的两位侍妾,因为腌菜的需要,向你的姐姐吴氏索要腌菜缸。你的姐姐不肯交出,所以两位侍妾命令我(王得禄)用棍子责打了你的姐姐。你姐姐受责之后,就死了。现在府里已经将你姐姐入殓,特地传你来知会你。
看到这里,作为现代人可能不大好理解,为什么王得禄作为“杀人凶手”,还能如此淡定的知会死者的家属呢?实际上,按照大清律,虽然主人私自处罚无罪的奴仆是需要判刑的,但是如果能证明是奴仆犯了错,主人按照家法处理,且主观意愿没有想要处罚致死,仅是过失杀死,那么就是不予追究的。以王得禄的立场来说,他作为太监,虽然属于奴仆的身份,却是奉两位侍妾的命令责打吴氏的,而两位侍妾是奉主人贝勒永珠的命令办事,且吴氏的确违背主人的意思,所以王得禄只是奉主命责罚吴氏,主观上也没有想要打死吴氏,所以没有责任。


吴氏是因为抵触主人意愿,被主人下令责打,意外致死——至少王得禄是想让续兴这样接受事实的。


续兴一听,当时脑子懵住了,没说什么就从府内出来回了家。之后缓了缓,细细心想,我姐姐好歹是个侧室的身份,怎么突然就因为一个腌菜缸就被俩侍妾指使着挨了打,又怎么一挨打就死了呢。想了半天,还是觉得事情蹊跷。于是他又亲自上下打听。贝勒府内出了人命案,上下肯定会有各种流言传出。流言内自然是各种夸张了,但是其中有两点让续兴注意到,第一点是,有人指出,并不是王得禄一个人打的,而是四五个人群殴致死的。第二点是,还有的人指出,就是王得禄一个人打的,但是并不只是常规责打,而是毒打三百余棍等等。因为这两点如果坐实,可以改变这个案子的根本性质,从“意外”变成“故杀”。所以续兴听到了这些流言,自己也怀疑姐姐死得蹊跷,于是在三天之后到了都察院上告。

      

在续兴的上告文件中,其明确的指出了三点:


引用
第一,我姐姐吴氏虽然是府内包衣(包衣在清代是正身人而不是奴仆,但是在跟属主发生了纠纷的时候一般被作为奴仆讨论),也并非嫡室,但是她侍奉贝勒永珠年久,生有成年的已出嫁的女儿,还抚养过贝勒长子(而且是承重子也就是未来第一继承人),被主人立为侧室,地位与普通的妾室奴仆绝非同类,不能一概讨论。——认为从法律上不应该直接比照惩处奴仆。



第二,如果按照王得禄所言,我姐姐竟然是因为不肯交出腌菜缸,就被责罚致死,这太出乎情理之外。——认为案情没有王得禄说的那么简单。


第三,根据府内外的流言,说我姐姐被“群殴”、“毒打三百余棍”等等,这些虽然都是我听来的,很难尽信。但是我到府里的时候,的确是已经将我姐姐吴氏入殓,未让我看到尸身。——认为具体施刑没有王得禄说的那么轻描淡写,不是意外,而是故意致死。


鉴于以上三点,续兴决定上告,要求开棺验尸,并且详加查明。



都察院接到上告之后,觉得事件严重,并且牵扯到宗藩,所以呈递给道光帝御览。道光帝看后十分重视,下令宗人府和刑部联合查办此事,开棺验尸。





​​接到道光帝的批示之后,宗人府和刑部两个衙门的官员汇聚到一起,决定先对主要人犯王得禄进行审讯,得到初步口供,再决定是否开棺验尸。
于是,贝勒永珠府的太监王得禄被带到衙门审问。经过审讯,王得禄供出了以下口供:
引用
我名叫王得禄,原为东安县民人,幼年父母带我来到京师,做了净身手术之后,将我卖给贝勒永珠府当太监。关于此事,我们立有字据,手续齐全。我跟死者(贝勒永珠的侧室吴氏)素无仇怨,并非蓄意谋害。我们府里腌菜所用的缸,是放在吴氏所住的院内的。本年九月二十三日,贝勒永珠派我到吴氏所住的院子内搬取这些腌菜缸。吴氏以腌菜缸里还有剩余的腌菜为借口,拒不交出腌菜缸。于是我跟吴氏争夺腌菜缸,吴氏找来了一根木棍打我,我将木棍夺下来之后,吴氏仍不放弃,回屋内找来了砍柴的斧子,追着我砍。我跑到贝勒永珠的院内,吴氏也手持柴斧追到院内,继续向我扑砍,我奋力将柴斧夺下。吴氏追砍我的全过程,贝勒永珠看在眼里,所以下令让我将吴氏捆绑之后殴打,作为责罚。于是,我听从贝勒永珠的命令,用绳子将吴氏困住,亲自用木棍殴打吴氏下半身。打了六十多下,贝勒永珠说停,我就停了,并且跟府内苏拉保祥等人一起将吴氏扶回她房中休息。结果,当天夜里,吴氏因伤势过重,就死了。


根据王得禄的口供,他还是按照之前的大致套路,将事件描述为吴氏因抵触主人意愿被主人下令责打之后意外致死,并且还加入了很多吴氏歇斯底里追砍他的细节,使得吴氏更加像是“自作自受”,而自己则更像“无可奈何”。


但是,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了,王得禄跟衙门汇报的情况,与他当时跟吴氏之弟续兴所交待的是有不少不同的,最大的出入有四点。


第一,被贝勒永珠派去取腌菜缸的,是太监王得禄,还是贝勒永珠的两名妾室。
第二,下令让王得禄责罚吴氏的,是贝勒永珠还是贝勒永珠的两名妾室。
第三,如果下令让王得禄责罚吴氏的是贝勒永珠的两名妾室,那么贝勒永珠是否知道责罚之事。
第四,吴氏究竟是挨过打当时就死了,还是当天夜里才死的。

      

宗人府和刑部衙门的官员自然也发现了这几点,于是他们在府中寻找其他证人,特别是那些王得禄没有提到名字的,却可能见到事件发生的人。(这里是个伏笔。请注意王得禄口供里提到的人。)


之后,官员们找到了一个名叫张顿的苏拉。这个张顿是在贝勒永珠府里负责扫地的,事发当天,他被管家派去买东西,不在府内。但是他买东西回来之后,听府里的人说,当天不是只有王得禄一个人殴打了吴氏,府里的苏拉宋石头、保祥、王照芳三人,也帮忙一起打了。


官员们得到这个信息,立刻讯问苏拉宋石头、保祥、王照芳三人。三人均承认,确实帮助王得禄殴打了吴氏,并且进一步供出,当时传令说贝勒永珠让他们殴打吴氏的,是贝勒永珠的两位侍妾,分别叫灵儿和胖儿。

结合以上信息,宗人府和刑部衙门的官员们确定王得禄的口供有所隐瞒,而且的确续兴所怀疑的一些细节十分可疑。(王得禄口供里只提到当事人有保祥一人,而且还是“无辜群众”,结果根据他人口供,保祥不仅不是无辜群众,还是施暴者之一,显然有串供嫌疑。)所以官员们上奏道光帝,申请开棺验尸。

      

看到上奏之后,道光帝允许了开棺验尸的请求,并且加派了数位大臣协同办案,务求让真相水落石出。​​​​







道光帝允许了大臣们开棺验尸的请求之后,查得贝勒永珠的侧室吴氏,两腿伤痕累累,的确是殴伤,另外耳根和手指也有伤,推测为捆绑造成的。可见,贝勒永珠侧室吴氏的死因,的确是因为被殴,伤势过重而死。相关官员以及仵作等认为,虽然死因确系殴伤,但是这个伤势过重,与王得禄描述的轻描淡写不同,全然不像是“无仇者”下的手。所以认定下手者与吴氏有仇,“有心致死”,进一步展开调查。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逻辑。当时的法律系统认为,如果一个人,平白无故的殴打一个与自己没有仇怨的人,那么可能是误杀,也可能是下手过重什么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二者有仇,则可能是故意的。对于这个案子而言,王得禄是跟吴氏有仇而蓄意下狠手,还是单纯的听从主人贝勒永珠的命令而过失打死吴氏,根本定性不同,处罚也会是截然不同的

      
​由于大臣们推定王得禄和吴氏是有宿怨的,所以开始上上下下调查贝勒永珠府的内宅情况,并且最终发现了他们之间复杂的关系,和当时贝勒永珠府内部比较特殊的当家问题。这里,我们根据后来大臣们呈报的内容,结合各种档案,梳理如下:


贝勒府的主人贝勒永珠,生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在乾隆六十年(1795)父亲去世之后降袭贝勒,后来在道光元年(1821年)患了瘫痪病,从朝廷辞职,开始成天卧病在床。所以在案发的道光十六年(1836年)时,贝勒永珠不仅已经七十八岁,还已经是一位瘫痪在床的病人。


贝勒永珠的嫡夫人李佳氏,曾经为永珠生下过一个儿子,但是夭折了,案发时,嫡夫人李佳氏已经病故。贝勒永珠身边有数位妻妾,其中地位最高的是范氏,她曾经为贝勒永珠生下一男一女,男孩后来夭折了,女孩则长大了,即大格格。因为生育了大格格,所以范氏被贝勒永珠立为侧室,并请宗人府册封,成为正式的“侧夫人”,在府内则称为“大侧夫人”、“大侧室”。范氏有些年老珠黄了之后,贝勒永珠同时期收了两位妾室,一位姓龚,一位姓吴,后者即是本案的主人公死者吴氏。龚氏和吴氏在同一年为贝勒永珠生下了子女,龚氏生的是儿子,吴氏生的是女儿。但是龚氏生下儿子之后就死了,所以儿子由吴氏养大。后来龚氏的儿子长大成人,是贝勒永珠唯一长大成人的儿子,取名为绵宽,案发当年二十三岁。吴氏自己生育的女儿也长大成人,即二格格,并在道光十二年(1832年),也就是本案案发的四年前出嫁。因为生育二格格并且抚养绵宽,所以吴氏也被贝勒永珠立为侧夫人,在府内则称为“二侧夫人”、“二侧室”。但是,这个册封并没有申报宗人府,所以在宗人府的官方档案内,吴氏依然与龚氏一样,只是“媵妾”的身份。后来,吴氏也有些年老珠黄了,贝勒永珠就又收了一些新的妾室,在新的妾室里,最得宠的是妾室任氏,她在案发的前一年也就是道光十五年(1835年),刚刚为贝勒永珠生下了老来子绵善。除了任氏之外,贝勒永珠身边还有数位妾室和丫鬟,其中比较得势的一位叫灵儿


另一方面,关于贝勒永珠府里的家务,是这样变化的:


最开始,贝勒永珠府里的“主母”必然是嫡夫人李佳氏。李佳氏去世之后,府中事务由第一侧夫人范氏来掌管。范氏这个人比较慈善,做事可能也不大利索,所以管不好家,贝勒永珠便将家交给了第二侧夫人吴氏来管。根据周边人的评价可以知道,吴氏性格是比较强硬的,往好了说,有点雷厉风行,往坏了说,有点蛮横不讲理。在管家的过程中,吴氏得罪了上上下下不少人。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也就是亲生女儿二格格出嫁的第二年,贝勒永珠对管家的吴氏发难,突然进行“查账”,结果发现家中账目对不上,十分生气。对于账目的出入,吴氏不仅不认错,还强言狡辩,使贝勒永珠更加气愤。最终,贝勒永珠不仅剥夺了吴氏管家的权力,还禁止她到上房来伺候。换句话说,禁止她到主人的起居场所活动。
      
了解了贝勒永珠府内宅的情况之后,大臣们开始梳理死者吴氏的人际关系。他们发现,她们都是结了仇的。




王得禄在贝勒永珠府里原本是当上差的太监。所谓“上差”和“下差”,是宫廷和王府里的一种形容,简单说就是“好差事”和“坏差事”。一般来说,能够在主人身边伺候,能够跟主人说得上话的,都是“上差”。跟主人说不上话,只能搬东西扫地的,属于“下差”。被从府里派到旗地、园子里,就更是“下差”了。王得禄原本是当上差的,但是当差的时候,大概有点偷懒,当时正好赶上吴氏管家,处罚的比较重,直接以王得禄偷懒为由,把他弄到旗地、坟地上去了,可以说从“上差”一下子变成了“下下差”。王得禄各种托人求情,求了一年,才被吴氏允许回到贝勒府,充当“下差”。这个事情距离案发有十三年之久,但是根据档案所记,从那时开始,吴氏和王得禄的仇就算结下了,这个恨有十三年之久


至于灵儿,她是贝勒永珠身边的妾室,大概是一个挺聪明的丫鬟。道光十三年(1833年)吴氏被贝勒永珠剥夺了管家的权力之后,贝勒永珠便命令灵儿来管家,成为了主管家政的侍妾本身,吴氏作为“旧爱”,对灵儿这位贝勒永珠的“新欢”就不大友好。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的家务变更之后,吴氏被剥夺了管家权力,还被禁止到贝勒永珠房里去,对于这种情况,吴氏没有想自己账目不对的问题,而是想,“贝勒永珠这样对我,一定是有人害我。谁在这件事上获利了,就是谁害得我,所以肯定是灵儿主使的。”于是,吴氏认定灵儿在背后害她,所以不时就辱骂灵儿,因此灵儿也跟吴氏结了仇。​
      
​就这样,分别与吴氏结了仇的王得禄和灵儿,在机缘巧合之下,促成了这件命案。


接下来,大臣们准备还原命案的现场还原。



  四


在确定了死者吴氏与王得禄和灵儿皆有私仇之后,大臣们进一步调查取证,还原了案发的整个过程。我们根据相关档案,将前半部分记录如下:
    
​案件的远因,是因为贝勒永珠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将第二侧室吴氏管家的权力剥夺交与妾室灵儿,且剥夺了吴氏到上房的权力之后,到了案发当年的道光十六年(1836)九月,逐渐觉得妾室灵儿、胖儿等在上房内伺候自己并不称心,于是就又怀念起侧室吴氏来。因此,贝勒永珠曾经有意无意的对灵儿、胖儿说,“你们这样不周到,不如让吴氏再回来伺候。”贝勒永珠可能只是随口唠叨,但是言者无心听者有意,灵儿和胖儿听在耳中肯定不好受,并且怕吴氏“秋后算账”。


九月二十一日,贝勒府内需要再腌一批小菜,府内厨房原有的腌菜缸有些不敷使用。于是询问府主贝勒永珠如何处理,贝勒永珠表示,府里原有一些空闲的腌菜缸,就放在吴氏所居住的院内,让太监王得禄带人去取来就是了。太监王得禄带人去取缸,一共有五口缸,取出来了四口,但是最后一口,据说里面装有吴氏自己腌的小菜,所以不肯交出。吴氏好歹是侧室的身份,太监王得禄也不敢直接顶撞,于是这个事儿就这么僵持下来了。
两天后的九月二十三日,这件事传到了灵儿的耳朵里。灵儿想起来吴氏经常辱骂自己的仇恨,又想现在贝勒永珠有让吴氏回上房伺候,甚至可能想让吴氏重新掌权,吴氏若重新掌权,肯定对自己不利。所以灵儿想,干脆趁着这个机会,想办法激怒贝勒永珠,让贝勒永珠把吴氏打个半残,这样吴氏既不能去上房伺候了,自己也出了这口恶气于是,灵儿把吴氏不肯交出腌菜缸的事情禀告了贝勒永珠,并且在形容中各种添油加醋,说吴氏平时就经常骂人、打人,无法无天,“何况现在连贝勒您的话她都不听了”。经过了灵儿一番挑拨,贝勒永珠虽然没有大怒,却也觉得区区一个腌菜缸,吴氏竟然要抗命,不大像话。于是当场传令,让当家的妾室灵儿带着王得禄等人去把那口缸抬来。


灵儿得了令之后,对王得禄撒谎说,吴氏这次犯了错,无论交不交出缸来,贝勒总是要打她的,所以多带一些人。故而王得禄叫上保祥、王照芳、宋石头等人一起到吴氏院内抬缸。吴氏这次依然是不肯交出,于是和王得禄等人发生了冲突。吴氏先动手,打了王得禄的耳光,王得禄回击一推,把吴氏推翻在地,吴氏起身之后,开始嚷骂。在别院居住的贝勒永珠都听到了骂声,知道了大致情况,派一个叫“瑞霞”的丫鬟过来传话,说:“缸是贝勒家的,不是吴氏的,吴氏为何不肯交出?如果再敢吵闹,就一定要将吴氏责打。”这时,听闻此事的第一侧室范氏也过来了,在为人和蔼的范氏规劝之下,吴氏把腌菜缸交了出来。
    
这个事情本来这样就完结了,但是之前我们提到了,吴氏这个人性格是比较激烈、好强的。对于这件事,她始终认为自己是占理的。所以她虽然交出了缸,却直接往贝勒永珠居住的内院走,声称要到贝勒永珠面前“讨教讨教”。灵儿见到吴氏过来,赶紧把门闩拧住,不让吴氏进内院。吴氏推门推不开,又开始嚷叫。这时,王得禄在灵儿的指示之下,准备用计将吴氏引到前院去闹事。于是王得禄对吴氏冷言冷语的说,“你要是真想讨贝勒的一个说法,就应该敢在前院大庭广众之下领贝勒的打,光明正大的,若是不敢,就老老实实躲在一边装大丫头去吧!”吴氏听了,果然被激怒,跑到前院甬道正中跪下,要求贝勒永珠出来“教导”,王得禄等人则在前院淡定“围观”。另一方面,灵儿则告诉贝勒永珠说,“吴氏本来就时常吵闹,现在又闹到前院去了,说贝勒没理,要‘讨教’呐。”贝勒永珠听闻之后,十分生气,让妾室灵儿和胖儿传谕王得禄,“用棍将吴氏两脚好生责打,就算打成残废,我养活她罢了!

这里有一些背景知识,需要特别讲一下。清代贝勒府这种建筑,一般都有数层院子,每个院子之间都有“内”、“外”之分。同属“内宅”的,也有内院和外院等区分。贝勒永珠府里,贝勒永珠自己居住的“内院”,是比较靠后的院落,私人属性比较强,私密性也强。如果吴氏到内院跟贝勒永珠“讨教”,就算是吵架拌嘴,也只是内宅家务。但是灵儿主使王得禄把吴氏激到外院去,这里的“外院”其实也属于内宅,但是在内宅系统里他是最靠外的一个院落,也就是外宅的人都能听到能看到的地方。吴氏在外院闹起来,全府就都知道这个事情了,内宅的矛盾被全府围观,颜面尽失,贝勒永珠肯定会大怒,这也是灵儿的“高明之处”。


终于,事情似乎开始按照灵儿原本计划的发展了,吴氏准备受刑,但是如果按照贝勒永珠所说,只是责打大腿,而且按照灵儿所供,只是想“打个残废,解心头之气”,吴氏又是为什么死亡的呢?


ps,其实这里还有一个小知识点,就是王得禄对吴氏的激将法说的那句话,原文为:“你既要讨教道,就该到前院领打,倘若不敢,只好安静躲在一旁粧大丫头。”这种用“粧(装)大丫头”骂人的话,是旧时代典型的用词,但是现代人没有这种背景概念,可能不大好理解这种讽刺的语调了。





灵儿接到指示之后,感觉到自己的计划成功了,于是赶紧和胖儿一起告知了王得禄。王得禄原本就与吴氏有仇,听说要由自己亲自责打吴氏,也巴不得赶紧下手去解气。于是王得禄拿来木棍,想要按倒吴氏进行责打。吴氏不认可贝勒永珠对自己的处罚,跟王得禄争斗起来,拒不受刑。妾室胖儿看到之后,出主意说,“把吴氏用绳子捆起来!让她不老实!”于是王得禄把晾衣服用的麻绳拿来,喊上之前就约好了的保祥等人,将吴氏捆绑上。吴氏被绑住之后,依旧不老实,躺在地上用腿乱蹬。灵儿则对贝勒永珠房里的两个丫鬟大麻子和玉环说,“贝勒有令,让你们去按住吴氏的腿!”丫鬟大麻子和玉环因为并没有亲耳听到贝勒永珠传令,所以有所迟疑,灵儿便恐吓她们,说“你们若不帮,就跟吴氏是一气的!”于是丫鬟大麻子、玉环只能帮忙按住了吴氏。


吴氏身上被捆住,两脚又被丫鬟大麻子、玉环按住,彻底不能动了。王得禄准备用刑。一想到自己和吴氏十几年的仇怨,王得禄对吴氏说,“你今日也犯在我手里了!”开始用刑。【王得禄说的这一句话,被记录在了案卷内,因为这句话明显表明了王得禄是怀有私愤,给王得禄后来定罪做了证据。】王得禄先独自用木棍殴打吴氏两腿数十下,之后又让保祥、宋石头、王照芳帮打。保祥等人不敢下手,王得禄便恐吓他们说,“你们若不打,即是与她一气。等我回明贝勒,再将你们一起责打。” 保祥、宋石头、王照芳无奈,只能轮流各打了吴氏数下。王得禄看到这个情况,嫌弃保祥、宋石头、王照芳等人打的太轻,所以过来将木棍夺走。正在夺木棍的时候,原本按着吴氏两脚的丫鬟大麻子和玉环撒了手,吴氏挣脱,在地上翻滚,王得禄手持木棍,追着吴氏殴打,又打了两腿十余下


这边王得禄责打着吴氏,另一边灵儿那里也没闲着,她觉得只因为腌菜缸这点小事打吴氏几十下,完全不能解气,于是想要再添一把火。之前我们提到了,灵儿在贝勒永珠那里造谣,说吴氏经常辱骂、殴打周边人士。贝勒永珠听了这个谣言,十分气愤,让大侧室范氏去吴氏屋里搜查,看看有没有行凶的凶器。大侧室范氏领命,到吴氏屋内搜查,只搜到了一包荷包片。在本案发生之前,妾室灵儿屋里曾经有一包荷包片丢失,灵儿看到从吴氏屋内搜出的一包荷包片,在确认之后明知不是自己屋里丢的那包荷包片的前提之下,依然对贝勒永珠说这包荷包片就是自己丢失的那包,并且造谣说,是侧室吴氏的使女瑞平偷的。瑞平一开始固然是不承认的,灵儿就让保祥等人责打瑞平,瑞平屈打成招,承认是自己偷给吴氏的。灵儿赶紧报告贝勒永珠,贝勒永珠听了,更加生气,下令让王得禄继续责打吴氏。灵儿告诉王得禄之后,王得禄又殴打了吴氏两腿十余下。这时,王得禄作为下手的人,虽然跟吴氏有仇,不过也觉得够解气了,而且也怕出人命,于是对灵儿说,“吴氏两腿伤痕已经有了七八成了,是不是就这么停了。”灵儿则说,“贝勒可没说要停!”王得禄无奈,只得又打了吴氏几下。过了一会儿,贝勒永珠传下令来,说不用打了,王得禄当时便停了手,并且和保祥等人将吴氏抬回了屋里。


本来事情应该已经完结,但是灵儿仍然不满意。她不知道吴氏受伤的轻重,认为只是轻伤罢了,害怕吴氏偷偷出门找人评理,所以让府里苏拉张顿从马圈拿来了一副锁拷,将吴氏拷锁在屋里。为防吴氏逃走,灵儿甚至还用锡汁灌入锁口。收拾完毕,各人散去。


过了一段时间,大侧室范氏过来看望吴氏,发现吴氏已经伤重晕厥,赶紧燃烟薰救,但是依然没有救回吴氏的命,当天夜里,吴氏咽了气。
灵儿听说吴氏死了,回明了贝勒永珠,将吴氏入殓停放,并通知吴氏的弟弟续兴。后来如我们最开始所讲的,续兴觉得其中有蹊跷,所以上告了都察院。灵儿知道要打官司了之后,赶紧和王得禄开始串供,并且编造了吴氏拿着斧子行凶等情节。还撤换了吴氏房中的使女,以免败露。
  
从这个案情的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太监王得禄因为与吴氏有仇,想要在行刑泄私愤,下手较重。但是因为他是真正下手的人,知道轻重,所以他在感觉吴氏可能受刑较重之后,生了恻隐之心,想要停止行刑,这表现了他并没有把吴氏致死或者打成残废的主观意愿,只不过是为了“撒气”而已。反观妾室灵儿,虽然同样是与吴氏有仇,但是屡次三番的增加吴氏的刑罚,为了增加吴氏的刑罚,又各种造谣、诬赖、撒谎。她虽然自称只是想将吴氏“打成残疾”,但是因为她对伤势一味的认为太轻,所以仍然不断的给吴氏加刑,在最后还将吴氏锁拷,可以说是全然没有良心之人了。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补充。在王得禄和灵儿等人已经认罪之后,依然有一个人一口咬定死者吴氏是因为拿着斧子追杀王得禄,被主人贝勒永珠下令责打,失手打死,灵儿完全没有挑唆行为。这个人,就是府主贝勒永珠。


我们无法知道贝勒永珠是为什么一口咬定这个情况,是为了拯救自己的妾室灵儿?还是认为吴氏的过错真的可以到被打死的地步?抑或是他想弥合这个事件?或是他想简单的以主人惩毙奴仆的方式逃脱罪名?还是单纯的老糊涂呢……
  
不过,案件已经基本水落石出,各衙门官员准备开始量刑判决。

六 完结


了解了整个案情的发展之后,相关官员开始了罪行判定。在这个罪行判定中,我们不仅仅可以看到这个案子中各个犯人的量刑逻辑,也可以看到清代法制的一些特点。
  
首先,官员们列出了九条大清律例和宗人府则例,作为断案量刑的基础。我们将这九条开列如下:



1.家长之妾殴杀奴婢,系生有子女者,即照家长期亲殴杀奴婢本律定拟。
2.奴婢家长期亲,绞监候
3.奴婢殴家长期亲至死者,皆拟斩立决。
4.同谋共殴人致死,原谋杖一百流三千里。
5.威力主使人殴打致死,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
6.殴妾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7.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依本律首从论。
8.凡宗室,犯徒三年罪者,折圈一年,改为加责二十五板,减圈禁日期三个月。
9.凡宗室,初次犯徒罪者,仍照所得罪名照旧按日折圈、按数折责,不得因加责而减圈。


这里对个别条例进行一下解释。


其一,律例(1)里所谓的“期亲”,指一种亲属关系。我们知道,传统社会以“服制”来衡定亲属间的远近、尊卑关系,大的服制有五种,即所谓“五服”。在“五服”之中,第二重的是“齐衰”,而在“齐衰”之中,还按照服丧的时间,将轻重分为“三年”、“一年”、“五月”、“三月”。“其中“一年”也叫“期年”,某人的宗法关系是服“期年”丧的,就叫某人的“期亲”。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犯人和被害人的服制关系,决定了判刑的轻重。这里,已经生育子女的妾室在一些法律关系上被视为主人的期亲,实际上即是在法律上给予了他们略同于主人的地位。

其二,律例(5)里所谓的“威力”,即同本案内,贝勒永珠下令让太监王得禄殴打吴氏,结果将吴氏殴打致死。这里贝勒永珠作为主人,对仆人太监王得禄具有“威力”,太监王得禄必须服从。所以依据这条,作为发令人的贝勒永珠,成为了本案的主犯。

其三,关于律例(8)和(9),体现的是清代皇族的法律优待。清代的皇族分为宗室和觉罗,他们在法律上均有一定的优待,有特殊的法律体系。如按照律例(8),本应被判为徒刑三年的宗室,案例应该改为打二十五板加圈禁九个月。至于律例(9),则是宗室觉罗法律上的另外一种情况,凡是犯罪一次以上的皇族,一般会依照罪名的轻重,直接发配到盛京、吉林、黑龙江。
  
其次,官员们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进行评定。


府主贝勒永珠,是家主,是下令殴打死者的发令人,也就是殴死吴氏的主使人,按照律例(5),是本案的主犯,其余均为从犯。
贝勒永珠的侧室吴氏,虽然不是正式得到宗人府册封的侧室夫人,但是生有子女,根据律例(1)反推,与普通奴仆相犯时,应当算作家长期亲,而不是奴仆。
贝勒永珠的妾室灵儿、胖儿,虽然是贝勒永珠的妾室,但是不仅没有宗人府册封的侧室身份,也没有生有子女,她们的身份比较模糊,具体关系衡定则看具体的情况
太监王得禄是贝勒永珠府户下太监,属于奴仆无疑。保祥、宋石头、王照芳,是贝勒永珠府的包衣旗人,包衣旗人虽然是法律上的正身人,但是在和主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以奴仆论。丫鬟玉环、大麻子,也都是贝勒永珠府内包衣旗人的女儿,也应以奴仆论。
  
在确定了身份之后,结合上面九条律例,刑部和宗人府相关官员量刑如下:


对于贝勒永珠:贝勒永珠是责打吴氏的主使人,按照律例(5),是本案的主犯。按照律例(6),应判杖一百,徒三年。清代法律明确规则官员犯罪和非官员犯罪处理有些区别,因为如果是官员,要考虑到他的官员身份,先处理这个身份。按照规定,官员犯杖一百、死罪时需要先革职,所以应该先把官职革掉,也就是革除其贝勒爵位。另外,杖一百,徒三年,按照律例(8)和(9),可以折圈。同时因为永珠已经年过七十岁,属于“老年罪犯”,而且身体瘫痪,可以酌情减刑,所以请道光帝钦定


对于王得禄:王得禄是殴打死者吴氏的直接执行人,其所犯的罪有两层。第一,在最后一次取腌菜缸的过程中,被吴氏打了耳光之后,王得禄竟然回击推了吴氏,把吴氏推翻在地根据律例(1)反推,吴氏算作贝勒永珠的期亲。王得禄身为奴仆,推翻吴氏,与自行殴打一样,根据律例(2),应判斩监侯。第二,之后贝勒永珠下令责打吴氏,王得禄挟私报复,使得吴氏伤重死亡。虽然王得禄不是主使之人,但是亲自下手,挟私报复,加上之前的斩监侯,量刑为斩立决


对于灵儿:灵儿是贝勒永珠没有生育过子女的妾室。根据大清律,没有未生子女之妾与生有子女之妾相犯应当如何处理的条例,所以相关官员按照平人来定,也就是把她们作为平等身份处理。灵儿虽然是教唆犯罪,但是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教唆只能算作“谋殴”,不属于主犯。而且灵儿没有亲自下手,罪刑是很低的。按照律例(4),只能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可是,这个案子里,灵儿各种挑唆,并且不断加重处罚,拷固死者,甚至还串供以欺骗官方调查,比正常的罪要重,相关官员上奏说,如果按照杖一百流,三千里来判,实在是太轻了,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于是请求给灵儿加刑,以示公正。


对于胖儿:视作同谋参与,量刑为杖一百


对于保祥、宋石头、王照芳:三人被王得禄恐吓,殴打吴氏。根据律例(3),应判斩立决,但是只是从犯,减等处理,量刑为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对于大麻子、玉环:二人被灵儿恐吓,协助殴打吴氏。据律例(5),定为从犯。根据律例(3),应判斩立决,但是只是从犯,减等处理,又比保祥、宋石头、王照芳还要轻,再减一等,量刑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对于张顿:他与殴打吴氏无关,但是他听从灵儿的命令,拿来了锁拷,还帮着灵儿把锡汁灌入锁拷锁口,量刑为杖八十。因为是包衣旗人,所以改杖八十为鞭八十这里是因为清代旗人的法律体系和民人的有细微区别,民人的杖刑,旗人一般改为鞭刑。
  
最后,宗人府和刑部量刑之后,奏本交到道光帝御前。道光帝阅览之后下令,贝勒永珠革爵,王得禄即行正法,灵儿加重处罚,先在宗人府重责四十大板,然后交与刑部关押十年,十年之后,另行请旨决定处理方法。其余依议。
  
在本案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清代,妾室的地位其实是十分模糊的,根据和她们发生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她们被衡定的身份也是不同的。比如说,在和自家的奴仆发生相犯的情况时,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妾室可以被视为家主期亲,拥有主子的身份,而未生育子女的妾室则没有这个身份。在已经生育子女的妾室和未生育子女的妾室发生相犯的情况时,则一般视为平等身份进行看待。但是如果被家主殴打致死,无论是否生育过子女,妾室只会被作为“妾”看待,而不是作为主人的期亲的。
  
此案在道光十六年(1836)十二月下达正式判决,贝勒永珠被革爵,其贝勒爵位交与其叔父弘旿之孙绵勋承袭。由于革爵,贝勒永珠一支直接从王府大宗变成了闲散宗室,其父和硕諴恪亲王长子多罗諴密郡王弘畅这一支正式没落。在案件判决下达的八个月后,也就是道光十七年的八月,被革爵的贝勒永珠在失望中病故,留下了无爵可袭的长子绵宽,以及年仅三岁的幼子绵誉。所幸在后来,绵宽于咸丰三年被赏给三等侍卫出仕,仕至副都统衔头等侍卫,在光绪三年病故。绵誉在贝勒永珠死后的第二年,过继给早已经亡故的二叔永祥为嗣,在同治元年考中了文举人,后来仕至鸿胪寺卿,在光绪八年病故。兄弟二人保住了官员的身份和门第。


永远初夏

ZxID:470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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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9-03-29 0
引人入胜,这个故事蛮有趣的,有点清代民俗小说的感觉,收藏了,谢谢楼主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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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喜欢 我感觉很有意思的是常见宅斗剧情 放在现实贝勒府的后果是—— 老爷被夺爵 这支宗室没落了【doge】 当然还有贝勒府这口引发腥风血雨的腌菜缸

yizhenxuan

ZxID:472802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9-03-29 0
很精彩的分析,我细细看完花了二十分钟,学习了不少,可以拍一部电影了。

楼主留言:

印象里这位作者比较偏严肃学术类的,文章曾经刊登在《紫禁城》杂志上。有意思的是他是清室后代的90后,肃亲王那支,出川岛芳子也出红色贝勒的那个。也搞口述历史,所以家族聚会时也是他干活的好时机

茗日暮影

ZxID:14039875


等级: 派派版主
影子~随缘回礼,0225周年,0410转正~雪子~我来派派看你啦~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9-03-26 0
已审核


babe_森

ZxID:718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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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9-03-26 0
好精彩的一桩案子,果然宅斗什么的来源于真实生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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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斗出人命的后果是这一支宗室被夺爵 没落了

  • 际遇之神

    奖励 2019-03-26

    babe_森救了被人调戏的良家妇女,获得奖励4派派币

蔷薇白

ZxID:1417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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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9-03-25 0
字太多,看的好辛苦,只能说还是社会主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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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有别 尊卑有序 法律地位天生不平等  这里体现得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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