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当月离职的员工,还需要缴纳社保吗?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等一起分析综合考虑,才能判断当月是否还需缴纳,或者说是否可以社保减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段,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此看出,按照以下总结的两点操作,是可以在离职当月社保减员的:
第一、终止/解除时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解除证明;
第二、单位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提示
单位开具劳动关系终止/解除证明的时间很重要,并在开具之后的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所以当月离职后的剩余时间在15日内是可以当月减员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同时关注当地的社保减员政策和官方规定时间,有些地区是当月减员当月生效,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操作就可以。还有些地区是当月减员次月生效,也就是“扭账城市”,当月离职员工即使社保减员也只能下月生效,当月费用仍需缴纳社保,单位要注意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社保是劳动关系存续期的法定义务,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劳动关系解除时也是社保义务失效日,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利益后,再做判断,比如有些地区社保断缴可能会导致个人失去很多政策享受的机会。
HR追问:如果劳动者不交接工作,单位还能社保减员吗?经济补偿怎么处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段,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总结以下:
第一、双方应有书面约定;
第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第50条第一段上述已经解释过,交接工作是在办理解除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的同时或者之后,不影响社保减员。
有经济补偿,单位和员工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再支付,注意并没有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内容为准。
所以,经济补偿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再支付,建议企业要提前和员工书面约定,离职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