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下思路还是想回复下,越说越细也越偏离不是本意,讨论本身就很难争出结果,所以最后说两句就撤离拉~~
第一,关于侵权问题
我说的谈侵权很可笑,不是说LZ在谈侵权,而是说的我自己在这里谈侵权可笑。以我的观念来说,我明明觉得这样的“分享”是侵权行为,并且自己也有这样的行为,并且自己也认为不对,还一本正经说LZ不对,未免有点“五十步笑百步”的意味。以后面某层亲的说法来说,类似明明是“当了婊子不立牌坊“还假兮兮和”当婊子立牌坊的人“争论高下,所以确实“可笑”。这样说,并非我自认为道德高尚,只是确实做不到视作者为无物,如果作者要追究的话,我表示认同他的权利。
第二,用出版区分版权合理吗?
就和LZ说的一样,抄袭很难判断,而同人目前更是没有任何地方有明确规则,于是LZ选择了一个省时省力简单粗暴的办法,就是看是否有出版。然而这样真的合理吗?其实若单纯以出版区分版权问题更大。用出版区分只能保障出版书籍的部分,这部分当然没问题,而没有出版的符合要求的书籍也是具备版权的,却因为这种简单区分方式被LZ进行否定了版权存在,这才是有问题的地方。而且既然已经不合理了又以此为证据来当作分界点,就更加不合适了——若我们把所有网文当作一个整体,然后以出版为界分成两份,出版与未出版的,其中未出版的又可以分为原创小说、抄袭小说等等很多情况。然后一棍子把未出版的所有网文都打死了,说都没有版权,甚至包括你自己认为的优秀作品,然后你说你是有在支持正版吗?或者你可以说你遇到自己认可的作品就去购买VIP章节支持,但是你购买之前会真的去区分了是否原创吗?追究到底还是以自己的喜好为判断的啊。
第三,未完结的作品是否有版权?
有童鞋提到提到“版权自作品完结那天起有效”,去查询了下,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面这句话全句是“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使说,在我国著作权是自动获得的,不需要另外申请。这个果壳上面有律师发帖有说明过(地址:
http://www.guokr.com/post/282146/),著作权“是写多少就有多少”。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作品写出来的部分就有著作权,而在脑中创造的部分则不具备,并非不是说全本写完的作品才有著作权。试想下,如果有作者因为某种意外无法把作品写完了,他之前的作品就无著作权未免过于不通情理。当然我的理解不代表真理,果壳的帖子也不一定可以代表事实,有学法律的童鞋可以看看是否有问题。
第四,什么样的文章有版权
版权上次说了,版权现在是叫“著作权”。有童鞋说度娘说的不准确,于是专门去查了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只要是作品,作者确实天然具有著作权。
不是所有的打出来的字都是作品,这个我是赞同的,作品该是有要求有标准的。但是是否一定要达到一定程度呢?以一个作品的要素来说,要具有以下几个要求:
(1)独创性:简单说,就是作者有自己想法,是独立创作,不是抄袭他人的。这个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大家的难以界定的地方。
(2)表达性:作品应表达作者一定的思想和情感,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随意乱写乱画,或者是机械记录都不是作品。
(3)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比如可以是文字,可以绘画等等形式。
(4)可复制性:就是要有载体,不是你想想就行,需要实实在在写出来可以进行传播。
如果广义的作品要求具化到著作权法中,作品则有了具体要求:“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领域要求和复制性要求都不存在异议,所以问题主要就集中在”智力成果“和“独创性”上面了。根据李明德教授关于《论作品的定义》(
http://www.cssn.cn/fx/fx_zscqfx/201310/t20131023_464395.shtml),作品定义中本身对于“表达性”有明确要求,而在著作权法里面并未直接对此有提出要求仅仅说明是“独创性……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很容易让人做出扩大化的解释”,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在对‘作品’下定义的时候,应当使用较为具体的‘表达’而非宽泛的‘智力成果’”。——具体化说,要看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应该具备“独创性”和“表达性”两个条件。“表达性”比较好理解,所以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了。
那关于独创性如何判断标准呢?喜好确实不是公认标准,参考了几篇论文关于“独创性的判定”方面的论述,综合来说,独创性在于“独立创作”这点要求并无任何异议,而在于作品高度方面,却本身存在诸多争议:
(1)《作品独创性的司法判断》(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10116495)中有指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独创性的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对独创性的要求是高还是低,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就是说笼统谈客观上是否属于作品,很难进行界定,需要具体化到实际情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你我在对于某个文章是否是作品的判断的时候。
(2)《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http://www.docin.com/p-945626785.html)也同样提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就独创性的内涵形成共识。司法实践在独创性标准内涵问题上的模糊,对法学研究也发生了影响。在我国著作权法学界,学者在界定我国的独创性标准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所以独创性无标准这一观点并非只是一家之谈。
(3)《作品独创性如何认定》(
http://www.66law.cn/lawarticle/12712.aspx)更深入地提到:“如何判断创作高度,有两大立场”,即,类型化的做法和看作品中是否有作者个性。但是虽然客观上两种方法都存在,面对实际情况的时候,却还是有个人选择的。所以作者才建议“从律师代理案件角度出发,作为原告,我们应当尽量将独创性的认定从宽松的角度出发,采用类型化判断创作高度的做法,而作为被告,我们应当将独创性的认定从严,比如采用上述判断创作高度的第二种做法,这样对被告可能更为有利。”
(4)《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http://www.docin.com/p-1021055111.html)也明确表示:“无论我们对独创性做出如何具体细致或者精准的规定,都无法改变人们对于独创性的不同认识并将这种认识差异带进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中”。
综上所述,很难要求作品一定需要“达到了一定的水准智利创造高度”,因为这个“高度”本身就是无规定并且有争议的。以网文为例,你凭什么说某篇文达不到作品的要求?你看了,说它没有“智力水准”或者是没有“高度”,你说你依据的是法规,但是法规很概括,而你在对这个法规进行理解分析的时候已经是主观性的了,那你在做这个评判的时候是否是已经以你主观感受来判断了呢?这不是像我们说的“苹果是水果”这样“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这么简单明了的问题,而是经过需要人的二次思考和处理的结果。
以现有的规则来看,作品高度方面并无清晰分界,所以我们无法直接用“高度”来分界作品与否。既然高度无法区分,只能依据能分辨的现有规则来区分,即“独立创作+可复制+有表达”。所以我才会说:个人理解,看一篇文章是不是作品,只要不是啊啊啊,哦哦哦,这样没有意义的文字内容或机械记录,有表达清楚意思,然后有故事,有剧情,还是原创的,又写出来了,那就应该是作品。当然,我的表述存在诸多漏洞,我确实无法要求任何人按照我标准来,但是并非我的出发点是“符合我的标准--》构成作品--》有版权”这种情况。而是“符合法规”——“法规下进一步理解构成作品”——“有版权”这种情况。
最后,上次我是说了“再垃圾的作品都有版权”,要注意的是,我说这句话的前提是“作品”并且是原创,不是胡乱拼凑的文字,不是东拼西凑的抄袭。“垃圾”或许在形容上有所偏激,但是作品也有分好坏的,对于作品的看法也因人而异,好比一个新手作者的文章和一个大家的文章差距甚远,又好比同样的文章不同的人感官也不同,“垃圾”可能是它没有什么深刻意义,可能是它文笔稚嫩,可能是它剧情无聊,可能是它人物无趣等等,我只是给个极限的形容词表示这些文章水平的弹性范围,所以不用咬文嚼字说,垃圾到不能构成法定的作品,因为我限定的条件是作品。而我更主要的意思是若已经是作品了,就不该忽视版权,至于它本身的水平如何,是否完整,结局如何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第五,作者需要证明自己是原创的吗?
好吧,还是回到了原点了,LZ说“我的原则是你能证明自己是原创的有版权的再来谈侵权”。我比较奇怪的是,为什么需要作者自己是证明原创呢?如果以这样的观点来说,所有的网络文章是不是都要先去写个证明?未免范围太大也太不符合逻辑。而且网络文章这么多,无法做到全部对比,就算作者说自己确实没有去抄袭,你又真的相信吗?因为没有抄袭,就没有共同点,作者无法提供这个”没有共同点“的证明,因而证明是”原创“是不可操作的,只有证明“非原创”才是比较容易下手的。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应该反过来才对,你若要否定某个文章的版权,需要先去证明它有抄袭的地方。而且既然出版与否已经无法作为判断原创与否的分界线了,你若是真的正版拥护者,那当你认为某些文章不备版权资格的时候,是不是你搬文“分享”之前是不是该去搜集证据证明下这个作品确实有问题才合理?
所以我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无法开始就区分是否有抄袭,先把所有文章都当作正常的作品看待,发现真的是抄袭的文章我们再有针对性的进行判断。换句话说,就算是作者有去法院投诉别人侵权,作者也不用证明自己是原创吧,而是证明自己是原作者,有资格投诉,然后被投诉方有发现作者是抄袭的,再提供证据证明作者是抄袭的不具备版权所以投诉不成立,这才符合流程不是吗?
当然和“jophine”说的一样,看盗文无法构成违法,作者真要找也找不到看盗文的我们头上,最多到论坛官方去投诉下删帖。所以无论你是买VIP文章看书,还是看盗版书都是你的自由,我无意站在更高的道德点指责任何人,我唯一的无法理解只是如何判断作者没有版权,作者不具备收费资格这点而已。
[ 此帖被丶青衣在2016-04-23 23:5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