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版权和盗文4.16 Final Version??Hopefully!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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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交流] 谈谈版权和盗文4.16 Final Version??Hopefu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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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p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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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a slow walker 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0楼  发表于: 2016-04-15 0
回 56楼(丶青衣) 的帖子
问题2:是否再垃圾的作品都有版权?有!

这个。。真的不是。

第一,区分物和作品。物拥有的是物权,只有符合作品标准,才具有著作权。著作权,是基础权利。这里包括帖子讨论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

第二,什么符合作品。有几个点,其中两个:一个是必须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这个什么意思呢,成果,指的就是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不存在酬劳这么一说,不是打什么字都可以收钱的。上面不知道哪个妹纸的观点,这个不成立。当然要看作者卖的是什么,但是我想大家约定俗成,作者卖的是作品不是劳动吧。比如我随机打的这种字“哦收到回复 iu 啊大部分里都是哑巴回复 i 饿”,没人会花钱买。也当然,这个例子略极端。

第三,关于符合作品的另一点:具有独创性。 独——独立创作。创——这个重点了,要求达到了一定的水准智利创造高度。所以,垃圾作品是吗?按照法条来说不算的(至于多垃圾,怎么垃圾才不算,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了,无法概述)。因为不符合作品概念,没有著作权。具体“智利创造高度标准”,参考法院判案案例。

第四,特例,有几个不受法保护的对象。其中包括被和谐小黄文。属于违禁。

ps,百度那个版权解释里的构成条件无法被引用,本身不精确。
[ 此帖被jophine在2016-04-16 00: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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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派币 +6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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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p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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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61楼  发表于: 2016-04-15 0
回 楼主(siyouyou) 的帖子
然后我话痨模式又附身了,快来阻止我[尔康手]

继续,假设一个文章,符合作品的标准,拥有了著作权。那么,盗文者或者盗文网站,第一个比较直观的侵权是:

1. 信息网络传播权
几个点。1 必须有控制行为。2,在网文这个特定情况中,著作权人享有该权利。

继续,什么叫控制行为。上传有线或者无线信息网络,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作品。

所以盗文+发布,侵犯著作人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然而,可是。看盗文,就我所知,目前不太可能建立法定上的侵权。所以上文有个观点,说看盗文侵权,法律上来说,不太成立。什么叫不太成立,就是根据原则要建立这种责任关系,太困难。

举某个法系的例子。首先,你必须要有duty of care,然后你要是breach of duty,再然后,你要有damage established,最后,你要有causation not too remote。啥意思呢,就是大白话来说,作者要告,要证明嗯这个读者对我有责任,就是读者有责任付钱买我的书,这个首先很困难。然后证明了这个,继续证明,读者不买就是违反她对我的责任,这个也略扯。好吧假设到这两步骤,作者都成功了。

作者还得继续,嗯,所以你的违反责任造成我的损失(所以我的v文费用),好哪怕这个证明了,你还得证明causation。啥意思,意思是你的违反责任和不好后果的产生(损失),因果关系链不是太遥远。这个无解。读者一句话推掉——噢,没有盗文看,我压根也不会买你的书呀,我就不看了呗。。所以,你们懂的。嘛,至于未来法律会不会发展成看盗文侵权——谁知道呢?但是就大环境来看,可能性微小。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属于过度的范畴。就比如,见死不救不是罪一样,bystander只是冷漠,你不能判他刑。

假设上述例子作者被判胜诉,那么照样的,民事诉讼案中,该怎么赔偿怎么赔偿,比如说罚款,但是,不管罚款前后,不代表任何人有权利剥夺我就这个问题发表言论的观点——这个叫言论自由。这是人权。什么意思,就是你生出来有的,不能被剥夺的。

排除法律层面,道德上来讨论这个问题。

1.道德上确实不对。(大写!我们都不对!!)

2.然后没什么好讨论的,因为都不对了。。所以至于看盗文还高调——是不是当了婊子又要立牌坊(前面某楼),真的没啥好讨论。就看盗文道德上不对而言,这个没有争议,那么请问,当了婊子不立牌坊,比当婊子立牌坊的人,就当婊子这种客观行为上 有高下之分吗?明显我没看出来。当婊子只有一种当法。[这段话略污,但来源不是我。又,讨论事物的时候,不存在污不污。比如,讨论强奸案,你需要讨论cha入否,前门后门之类的。科学要求 科学要求。。见谅]

3.道德标准因人而异,道德标准极度高的人——觉得见死不救应该判刑。所以道德标准——众口难调。个人适应个人吧。

综上,排除法律,道德层面,所以我才想讨论制度本身。大家都看盗文,所以肯定现状的弊端都有感触。我说的就是,改善制度,减少弊端(质量断更太监之类的),提高正品订阅率,从而达到在保护读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不是当今主流全部是对作者权利的维护声音。也因此,我上文说到我对楼主开这个话题是支持的态度。

Finally,没有必要人人想法都一样。有碰撞才会有火花,有火花才会有进步。


以上。xo  (^ω^)我real喜欢不同声音,大家么么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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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夙十

    派派币 +7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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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iyouyou

    派派币 +1 2016-04-16

    说起未来看盗文是否违法的问题,欧美国家非法下载好像是违法的,所以现在很多国内视频网站音乐下载网站都是有屏蔽国外用户的。但是人们讨论侵权的作品起码是有出版编号的。

siyouyou

ZxID: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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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来缘浅,奈何情深~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2楼  发表于: 2016-04-16 0
说起未来看盗文是否违法的问题,欧美国家非法下载好像是违法的,所以现在很多国内视频网站音乐下载网站都是有屏蔽国外用户的。但是人们讨论侵权的作品起码是有出版编号的。
jop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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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63楼  发表于: 2016-04-16 0
回 62楼(siyouyou) 的帖子
是撒23333欧美比较严格。

但是前提条件是有copyright。。在uk网上illegally下载music mp3 or movie一般来说,属于侵犯someone的版权,但是这些东西都是经过[审核] [有版权]的。。。也就是说,在我们之前讨论的观点中,这些东西[不是]烂掉的苹果,是完整的苹果。。。 ……这个例子好奇怪。。人家是达标产品

嘛,所以说,会不会以后发展成——》只要写出东西再烂的东西都有版权——》我个人认为是不太可能的。所有东西肯定要有标准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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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夙十

    派派币 +3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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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phine

ZxID:49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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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64楼  发表于: 2016-04-16 0
回 62楼(siyouyou) 的帖子
ps,我觉得你说的统一购买模式是比较可能,其实现在影视行业已经是这样的运作了。比如pps,搜狐啥的。好像都是要收费的,一个月交一些钱,所有都能看。如果是按集收费,太夸张了。包括tv licence,也是交一次性的,从来没听说要一集一集交费的。。

所以如果所有网文正版化,按目前来看一篇长一点就上百至少,看文量大的话,一年下来花费 too insane啦。这个不符合科学发展。

另外,哪怕非法下载(有版权的东西),这里也是grey area。。近年不是流行torrent下载吗,这个argument好像还没成立,嘛偏题了。。

再,如果只要非法下载就是严格责任,这里有个逻辑悖论,不见得所有收费的网站就是有版权的,先拿授权书来看看。。。uk的话现在也是ips 你的internet provider会写信给持续比较大量非法下载+非法上传的用户,建议他们正版撒。措施还是比较温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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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夙十

    派派币 +3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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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phine

ZxID:49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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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65楼  发表于: 2016-04-16 0
回 62楼(siyouyou) 的帖子
还有,我看楼主前面引用我的插播,23333,让我又想到个点。。

所以当婊子偷偷当比较好,是因为知道当婊子本身行为是错,所以偷偷的不声张就是知道羞耻吗。。。那,请问,知道羞耻应该不当婊子才对,——怎么就成了偷偷犯错就是好。。。
海沉川

ZxID:44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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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皆无常,会必有离……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6楼  发表于: 2016-04-16 0
回 55楼(丶青衣) 的帖子
那个时候很多作者凭着兴趣爱好写文,有的心灰意冷离开,有的迫于生计离开,有的出版了几本书就销声匿迹。早期那些大神,萧潜,血红,玄雨等等,现在还有几个在写文了?

=============

咳咳,我想说,这几位还真的都在写……
玄雨:神武飞扬,3月完本的
血红:巫神纪,稳定更新中
萧潜:霸天雷神,去年11月完本的



楼主留言:

噗~2333333 所以这算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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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丶青衣

    派派币 +1 2016-04-20

    几天没有上派派,看到这么多人回复,因为QD文太久没有关注了,印象中很多大神确实不在了,也没有那么火,或许举的例子不够合适,那只能说明我的阅读面还不够广。另外,谢谢指正

  • 执素衣

    派派币 +1 2016-04-16

    哈哈哈哈


↑↑↑这货是吉尔伽美什,出自fate/zero ,fate/stay night
qq_1342495533

ZxID:18988745

等级: 博览群书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7楼  发表于: 2016-04-17 0
呵呵,一般网络连载前面都是有二十章左右的免费章节的,二十章够你判断这文的质量了吧,明明觉得这文不好还要看下去是什么心态。盗文就是侵权,窃取别人的劳动果实,人家作者辛辛苦苦写了很久却被看盗文的指手画脚也蛮惨的。
墙角堆灰

ZxID:26819939

等级: 职业撰稿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8楼  发表于: 2016-04-17 0
看到前面我就看不下去了。
说真的,我看盗版,但是从来没觉得我是对的,我也会看完以后跑道晋江去把vip买了,看盗版错了就是错了,我也不是道德帝,作者有些时候的话可能过于偏激,但我们也可以理解作者写文不容易。
对了,我还想说,看盗版的偷偷看就好了,你做了错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还要找存在感?
还有就是楼主可以把这段话发到碧水去,让作者们看看,在分享盗版文的论坛里说这个,大多数人肯定是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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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夙十

    派派币 +3 2016-04-19

    雪泥鸿爪之优秀回复

Marcia0db9

ZxID:21585326

等级: 读书识字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9楼  发表于: 2016-04-17 0
最近刷微博,看到这么一篇东西,跟《太阳的后裔》有关,也跟版权和盗文有关。转一下:
博主名字叫:米西亚
     本来只想做个安静的女汉子,不过近期好多读者跑来跟我说《太阳的后裔》跟我的小说撰写两部军婚小说在人设和梗方面好多雷同,忍不住上来吐槽一下。因为万一我们的作品后续被影视化,不了解的脑残粉估计还会以为我们抄韩剧呢!
     在我们国内的电视剧跟外国的小说有所相似,抄袭的说法肯定在网上沸沸扬扬的传开了,但是外国的电视剧跟我们国内的网络小说相似的不要不要,却没有一点声音。
     就说最近大火的韩国电视剧《太阳的后裔》,我不能说这部电视剧跟我的作品百分之百的相似,但在人设上简直雷同的不要不要,男一女一人设与我15年签约影视的小说《家有萌妻》一致:特种军官和女医生,男二女二人设跟我13年获得言情大赛总冠军的作品《婚不由己》非常相似。特别是女主对待爱情的心里变化,因为害怕经历生离死别,内心引发的各种纠结又不舍的情绪,以及女二是司令女儿,同样爱上了军衔级别不高的屌丝男二,同样需要排除来自女方家庭的反对!简直就是我小说里的谢铁军和孙贝贝这对情侣的翻版!什么女主差点被潜规则,什么男主各种撩妹,什么女主纠结男主的职业的心里变化过程(特别说明:这个过程是我在《婚不由己》小说里所要表达的一个很重要的观点,与军人恋爱结婚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美好,不是因为帅就能解决一切事情,不是因为职业高尚就能扫除一切障碍,生活是现实的,选择跟职业军人在一起,除了爱情,更需要的是勇气,因为与军人恋爱结婚比一般恋爱要付出更多,忍耐和包容和更多。若是军种再特殊一些,内心所承受的东西就是多一分生死。所以军人很伟大,军人的伴侣更伟大!),什么男主受伤,什么男二跟女二背景,个性以及分手啊,要不要这么雷同啊!!!
    虽然我个人很喜欢金恩淑编剧的作品,觉得她在制造男女之间爱情桥段特别的浪漫,但是《太阳的后裔》跟我12年撰写的作品《婚不由己》的相似度,心里不禁产生一种大胆的想法:《太阳的后裔》的编剧团队他们会不会也是中国网络小说的广大读者中的一员!

楼主留言:

谢谢分享~恕我眼拙,我只看出了版权和抄袭的问题。如果我假设:作者作品为原创有版权,太阳的后裔编剧团涉嫌抄袭。我能看到的结果应该是:太阳的后裔因抄袭构成侵权。我大概没看到和盗文有直接关系的部分。你不能假设读者看的都是盗文,也不能假设作品都有版权是吧。

本帖提到的人: @米西亚
joybread123

ZxID:266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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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70楼  发表于: 2016-04-17 0
版主的内容写的太有意思了,我也来插一句嘴。
我觉得所谓的版权问题,其实根本就是利益问题。
最早最早,人们为什麽会提出「专利权保护法」?
我记得以前的高中历史上过,为了利益。
小到个人的利益,大到国家的利益都含盖在内。
当政者要保证国内有足够多的人愿意创作发明,这是当政者的利益。
个人或者公司要保证,我今天勒紧腰带,明天可以盆满钵满,这是个人或者公司的利益。
所谓天下没有不透风的牆,所有的巧思创作到最后要蔓延开来,其他人要有分到的机会,所以所有的权利在法律上都有时效性,过时无效,所有创作成为人类的共产,这是路人的利益。
所以我们这里要谈版权和盗版问题,首先得看利益问题是否有解。
目前的状况就是,盗版会分食创作者的利益,琐文或滥竽充数等侵害读者的利益,除非有好的制度出现,否则这种问题根本无解。
不管是伤害作者还是伤害读者,对整个市场来说,都是杀鸡取卵。
作者和读者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大家都知道,就是商人。
商人善于冒险找机会,却不善于巩固大后方,目前小说市场可以百花齐放,可以说就是商人的功劳,可是这种杀鸡取卵模式,让作者与读者捉对厮杀,也是商人所促成,他们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我觉得这是没有对错,就是欠缺一个可行的办法,可以让大家的利益都得以保固,不须要用谋杀市场的方式换取利益。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过电视台得到利益的方式?
有些地区的电视台靠的是民众缴年费,有些地区靠的是商业广告及置入性行销,有些是靠洗钱,有些是靠国家拨钱支持。
这些电视台哪一种经营的比较好?节目比较优?节目种类较多元?比较有钱?比较有公信力?
说的有点远了,我要说的其实就是,游戏规则决定服务水准,游戏规则决定市场大小,游戏规则决定这个游戏的影响力。
目前有这么多问题,明显就是好的可用的游戏规则尚未出现,可能是大家都还没想到,也有可能是商人不愿意推动,所以大家都不满,大家都抱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写到这,我觉得自己在说的都是废话,唉~


楼主留言:

我挺喜欢这个点。版权的出现一是保护了部分人的利益,同时鼓励原创,我觉得两者之间后者应该更重要。所以我之前也提到网文圈子抄袭横行(抄袭才是盗版,读者最多在看盗版,我们甚至不构成买盗版),其实在我看来打击作者原创性的不是读者,是低端写手,参见巴金那一段。至于制度,我觉得最后应该是多方利益达到平衡,比如像各视频网站一样,网文实施月付或年付的会员制,会员有月票,作者按得票数决定工资。(这个针对低端写手,优秀的作品还是可以出版的)。而且我认为利益不该决定道德。今天十万个人要求马云均贫富,是更符合大众利益,所以更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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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phine

    派派币 +1 2016-04-20

    明显就是好的可用的游戏规则尚未出现,+1000000

  • 夙十

    派派币 +5 2016-04-19

    雪泥鸿爪之优秀回复

  • siyouyou

    派派币 +1 2016-04-18

    手动点赞,我觉得亲这个观点很有意思。最有意义的是拯救了快被“婊子偷偷做论”气死的PO主~~

Gwynne

ZxID:1059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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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不 勇 敢, 没 人 替 你 坚 强 。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1楼  发表于: 2016-04-17 0
出名之后就忘了初心罢了。
apprentice

ZxID:63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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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千万人,吾亦往已。。。。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2楼  发表于: 2016-04-17 0
我只想说,不想人看,可以不po上网,整本书写完了再直接出版成纸书,就不用担心了吧
问题是有些作者能做到吗

楼主留言:

当然不能,三无产品大多过不了质检。。。。当然有些好的小说因题材问题受出版限制,我们还是可以私下支持的~~

jophine

ZxID:49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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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73楼  发表于: 2016-04-20 0
引用
引用第67楼qq_1342495533于2016-04-17 09:07发表的  :
呵呵,一般网络连载前面都是有二十章左右的免费章节的,二十章够你判断这文的质量了吧,明明觉得这文不好还要看下去是什么心态。盗文就是侵权,窃取别人的劳动果实,人家作者辛辛苦苦写了很久却被看盗文的指手画脚也蛮惨的。


这个真的不是。

有些v文,入v前后文笔相差甚大。什么原因,你知我知天地知
vppre

ZxID:1087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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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让我戒掉拖延症和懒癌!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4楼  发表于: 2016-04-20 0
是否构成侵权和是否要赔偿也不是对应,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不代表需要赔偿。
  • 际遇之神

    奖励 2016-04-20

    vppre救了被人调戏的良家妇女,获得奖励4派派币

肉肉滚远点

ZxID:810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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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中二,告别肉肉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5楼  发表于: 2016-04-20 0
几天没有上派派,看到这么多人回复,因为QD文太久没有关注了,印象中很多大神确实不在了,也没有那么火,或许举的例子不够合适,那只能说明我的阅读面还不够广。另外,谢谢指正
jophine

ZxID:49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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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a slow walker 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6楼  发表于: 2016-04-20 0
引用
引用第74楼vppre于2016-04-20 14:07发表的  :
是否构成侵权和是否要赔偿也不是对应,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不代表需要赔偿。


嗯,我没写清楚。

案例法系来说,如果court decides 有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法院比较可能的几种措施:

1. injunction

2.damage to compensate for such infringement

3. additional damage if the ordinary one is not sufficient

4.all profits made by infringement(give up)

等等。不代表有侵权就有赔偿
真的假的呢

ZxID:1325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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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77楼  发表于: 2016-04-20 0
聊的很深刻了,遇到好书已看也会入手收藏
vppre

ZxID:1087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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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让我戒掉拖延症和懒癌!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8楼  发表于: 2016-04-21 0
    看大家讨论得很热烈,越谈越深刻忍不住进来侃侃自己的想法。首先,道德上我知道自己看盗文是不对的......因为一直以来只是默默地看文,所以对看盗文读者和作者之间的“战争"也是第一次清楚了解。其次,从中国知识产权法来看,看网络盗文是否构成侵权我不确定……只确定这是不受知识产权法控制的行为,就像作者们会讨厌看自己的盗版作品的读者,但总不能拿这个做理由惩罚别人。就现有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盗取作者文章擅自发表和做技术连接帮助盗取作品的行为是构成侵权,作者们至少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是否可要求赔偿另说……
     诶,我就是想说作者可以阻止盗文行为,法律支持,具体怎么做我也是小白,不过现在政策趋势也是要打击盗文、着重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了,网络创作环境会有改革。还有就是,个人习惯免费,不好意思不太道德,不太对得起认真写文的作者,没有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但是看了下“战争”总结,也许是角度问题:我不明白很多作者为什么一腔怒火全向读者,看盗文的是做了盗文的既得利益者。但是对准矛头多打击盗文网站会更好吧。
[ 此帖被vppre在2016-04-21 13: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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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柴君君

    派派币 +1 2016-05-03

    当然作者要针对读者了啊,毕竟有需求才有市场。 盗文网站比如咱们大派派就是因为有很多人想看书才会来这里玩啊。

肉肉滚远点

ZxID:810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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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中二,告别肉肉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9楼  发表于: 2016-04-21 0
无意再顶帖争论,4.23最后补充说明,撒有拉拉~╮(╯3╰)╭
整理了下思路还是想回复下,越说越细也越偏离不是本意,讨论本身就很难争出结果,所以最后说两句就撤离拉~~

第一,关于侵权问题

我说的谈侵权很可笑,不是说LZ在谈侵权,而是说的我自己在这里谈侵权可笑。以我的观念来说,我明明觉得这样的“分享”是侵权行为,并且自己也有这样的行为,并且自己也认为不对,还一本正经说LZ不对,未免有点“五十步笑百步”的意味。以后面某层亲的说法来说,类似明明是“当了婊子不立牌坊“还假兮兮和”当婊子立牌坊的人“争论高下,所以确实“可笑”。这样说,并非我自认为道德高尚,只是确实做不到视作者为无物,如果作者要追究的话,我表示认同他的权利。

第二,用出版区分版权合理吗?

就和LZ说的一样,抄袭很难判断,而同人目前更是没有任何地方有明确规则,于是LZ选择了一个省时省力简单粗暴的办法,就是看是否有出版。然而这样真的合理吗?其实若单纯以出版区分版权问题更大。用出版区分只能保障出版书籍的部分,这部分当然没问题,而没有出版的符合要求的书籍也是具备版权的,却因为这种简单区分方式被LZ进行否定了版权存在,这才是有问题的地方。而且既然已经不合理了又以此为证据来当作分界点,就更加不合适了——若我们把所有网文当作一个整体,然后以出版为界分成两份,出版与未出版的,其中未出版的又可以分为原创小说、抄袭小说等等很多情况。然后一棍子把未出版的所有网文都打死了,说都没有版权,甚至包括你自己认为的优秀作品,然后你说你是有在支持正版吗?或者你可以说你遇到自己认可的作品就去购买VIP章节支持,但是你购买之前会真的去区分了是否原创吗?追究到底还是以自己的喜好为判断的啊。

第三,未完结的作品是否有版权?

有童鞋提到提到“版权自作品完结那天起有效”,去查询了下,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面这句话全句是“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使说,在我国著作权是自动获得的,不需要另外申请。这个果壳上面有律师发帖有说明过(地址:http://www.guokr.com/post/282146/),著作权“是写多少就有多少”。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作品写出来的部分就有著作权,而在脑中创造的部分则不具备,并非不是说全本写完的作品才有著作权。试想下,如果有作者因为某种意外无法把作品写完了,他之前的作品就无著作权未免过于不通情理。当然我的理解不代表真理,果壳的帖子也不一定可以代表事实,有学法律的童鞋可以看看是否有问题。

第四,什么样的文章有版权

版权上次说了,版权现在是叫“著作权”。有童鞋说度娘说的不准确,于是专门去查了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只要是作品,作者确实天然具有著作权。

不是所有的打出来的字都是作品,这个我是赞同的,作品该是有要求有标准的。但是是否一定要达到一定程度呢?以一个作品的要素来说,要具有以下几个要求:
    (1)独创性:简单说,就是作者有自己想法,是独立创作,不是抄袭他人的。这个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大家的难以界定的地方。
    (2)表达性:作品应表达作者一定的思想和情感,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随意乱写乱画,或者是机械记录都不是作品。
    (3)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比如可以是文字,可以绘画等等形式。
    (4)可复制性:就是要有载体,不是你想想就行,需要实实在在写出来可以进行传播。

如果广义的作品要求具化到著作权法中,作品则有了具体要求:“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领域要求和复制性要求都不存在异议,所以问题主要就集中在”智力成果“和“独创性”上面了。根据李明德教授关于《论作品的定义》(http://www.cssn.cn/fx/fx_zscqfx/201310/t20131023_464395.shtml),作品定义中本身对于“表达性”有明确要求,而在著作权法里面并未直接对此有提出要求仅仅说明是“独创性……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很容易让人做出扩大化的解释”,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在对‘作品’下定义的时候,应当使用较为具体的‘表达’而非宽泛的‘智力成果’”。——具体化说,要看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应该具备“独创性”和“表达性”两个条件。“表达性”比较好理解,所以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了。

那关于独创性如何判断标准呢?喜好确实不是公认标准,参考了几篇论文关于“独创性的判定”方面的论述,综合来说,独创性在于“独立创作”这点要求并无任何异议,而在于作品高度方面,却本身存在诸多争议:
    (1)《作品独创性的司法判断》(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10116495)中有指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独创性的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对独创性的要求是高还是低,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就是说笼统谈客观上是否属于作品,很难进行界定,需要具体化到实际情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你我在对于某个文章是否是作品的判断的时候。
    (2)《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http://www.docin.com/p-945626785.html)也同样提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就独创性的内涵形成共识。司法实践在独创性标准内涵问题上的模糊,对法学研究也发生了影响。在我国著作权法学界,学者在界定我国的独创性标准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所以独创性无标准这一观点并非只是一家之谈。
    (3)《作品独创性如何认定》(http://www.66law.cn/lawarticle/12712.aspx)更深入地提到:“如何判断创作高度,有两大立场”,即,类型化的做法和看作品中是否有作者个性。但是虽然客观上两种方法都存在,面对实际情况的时候,却还是有个人选择的。所以作者才建议“从律师代理案件角度出发,作为原告,我们应当尽量将独创性的认定从宽松的角度出发,采用类型化判断创作高度的做法,而作为被告,我们应当将独创性的认定从严,比如采用上述判断创作高度的第二种做法,这样对被告可能更为有利。”
    (4)《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http://www.docin.com/p-1021055111.html)也明确表示:“无论我们对独创性做出如何具体细致或者精准的规定,都无法改变人们对于独创性的不同认识并将这种认识差异带进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中”。

综上所述,很难要求作品一定需要“达到了一定的水准智利创造高度”,因为这个“高度”本身就是无规定并且有争议的。以网文为例,你凭什么说某篇文达不到作品的要求?你看了,说它没有“智力水准”或者是没有“高度”,你说你依据的是法规,但是法规很概括,而你在对这个法规进行理解分析的时候已经是主观性的了,那你在做这个评判的时候是否是已经以你主观感受来判断了呢?这不是像我们说的“苹果是水果”这样“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这么简单明了的问题,而是经过需要人的二次思考和处理的结果。

以现有的规则来看,作品高度方面并无清晰分界,所以我们无法直接用“高度”来分界作品与否。既然高度无法区分,只能依据能分辨的现有规则来区分,即“独立创作+可复制+有表达”。所以我才会说:个人理解,看一篇文章是不是作品,只要不是啊啊啊,哦哦哦,这样没有意义的文字内容或机械记录,有表达清楚意思,然后有故事,有剧情,还是原创的,又写出来了,那就应该是作品。当然,我的表述存在诸多漏洞,我确实无法要求任何人按照我标准来,但是并非我的出发点是“符合我的标准--》构成作品--》有版权”这种情况。而是“符合法规”——“法规下进一步理解构成作品”——“有版权”这种情况。

最后,上次我是说了“再垃圾的作品都有版权”,要注意的是,我说这句话的前提是“作品”并且是原创,不是胡乱拼凑的文字,不是东拼西凑的抄袭。“垃圾”或许在形容上有所偏激,但是作品也有分好坏的,对于作品的看法也因人而异,好比一个新手作者的文章和一个大家的文章差距甚远,又好比同样的文章不同的人感官也不同,“垃圾”可能是它没有什么深刻意义,可能是它文笔稚嫩,可能是它剧情无聊,可能是它人物无趣等等,我只是给个极限的形容词表示这些文章水平的弹性范围,所以不用咬文嚼字说,垃圾到不能构成法定的作品,因为我限定的条件是作品。而我更主要的意思是若已经是作品了,就不该忽视版权,至于它本身的水平如何,是否完整,结局如何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第五,作者需要证明自己是原创的吗?

好吧,还是回到了原点了,LZ说“我的原则是你能证明自己是原创的有版权的再来谈侵权”。我比较奇怪的是,为什么需要作者自己是证明原创呢?如果以这样的观点来说,所有的网络文章是不是都要先去写个证明?未免范围太大也太不符合逻辑。而且网络文章这么多,无法做到全部对比,就算作者说自己确实没有去抄袭,你又真的相信吗?因为没有抄袭,就没有共同点,作者无法提供这个”没有共同点“的证明,因而证明是”原创“是不可操作的,只有证明“非原创”才是比较容易下手的。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应该反过来才对,你若要否定某个文章的版权,需要先去证明它有抄袭的地方。而且既然出版与否已经无法作为判断原创与否的分界线了,你若是真的正版拥护者,那当你认为某些文章不备版权资格的时候,是不是你搬文“分享”之前是不是该去搜集证据证明下这个作品确实有问题才合理?

所以我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无法开始就区分是否有抄袭,先把所有文章都当作正常的作品看待,发现真的是抄袭的文章我们再有针对性的进行判断。换句话说,就算是作者有去法院投诉别人侵权,作者也不用证明自己是原创吧,而是证明自己是原作者,有资格投诉,然后被投诉方有发现作者是抄袭的,再提供证据证明作者是抄袭的不具备版权所以投诉不成立,这才符合流程不是吗?

当然和“jophine”说的一样,看盗文无法构成违法,作者真要找也找不到看盗文的我们头上,最多到论坛官方去投诉下删帖。所以无论你是买VIP文章看书,还是看盗版书都是你的自由,我无意站在更高的道德点指责任何人,我唯一的无法理解只是如何判断作者没有版权,作者不具备收费资格这点而已。
[ 此帖被丶青衣在2016-04-23 23: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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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落盏

    派派币 +50 2023-09-23

    雪泥鸿爪之认真回复

减肥恒久远,肉肉永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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