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4]最近才看了辛夷坞的《许我想你看》,觉得文笔写的不错,而且很写实,但是里面的法律问题真的有些困惑。觉得作者在法律方面和检察院的实际工作方面没怎么调研,写得有些问题。
该书第一段有段文字:写韩述的自白:
“昨天,也就是星期五,他的案子在法庭上胜诉,以奸猾出名的被告人终于伏法,就连检察长都说他确实赢得漂亮,[color=#ff0000]他在城南区人民检察院十年来胜诉率最高的纪录得以维持[/color],可以说是给他在城南区的工作经历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因为据可靠消息,他升迁的调令已经正式到了市院,事业更上一层楼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color=#ff0000]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如果不胜诉就是错案啦。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必须罪名和起诉书一致,否则就是错案,胜诉率这种东西主要是律师他们追求的,以来考察其办案能力。[/color]刚开始这段文字我以为韩述在检察院是公诉部门的公诉人,但是以后他侦察唐业的贪污案时,又是反贪局或是职侦局的侦查人员。都要调到市检察院了,还能这么快的从公诉部门转到侦察部门。这两个部门的工作性质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人员变动方面也不是很容易变动得开的。
该书中,韩父说:
[color=#ff0000] “你啊,今后还是要注意戒骄戒躁,别以为这些年有了些微不足道的小成绩尾巴就翘上天去了,别以为我不知道,你有今天的好口碑,很大部分是因为难办的、棘手的案子几乎没有落到你头上的。”
“您不也跟我说过接案子要认真谨慎?我总不能砸了韩院长的金子招牌。”韩述笑道。[/color]检察院的案件分配也不是个人说得算的呀,上来的案子一般都领导分配,哪能自己接案子。当自己是律师啊。单位总要有个统筹安排吧。
书中这样的文字太多,不一一列举,主要讨论桔年所犯的抢劫罪和包庇罪。
桔年犯事的时候正式新旧刑法改革的时候,新刑法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对以前的老刑法我没什么研究,但是我们国家刑法有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即新刑法若是比老刑法所认定的罪名和刑罚从轻,适用新刑法。我认为:认定桔年的罪名就是错的。这个案子就可以申诉。判决中认为桔年是谢桔年胁从抢劫与包庇罪名成立,判入狱五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彼时,谢桔年十八岁零二十七天。抢劫罪就是抢劫罪。没有胁从抢劫罪这个罪名,胁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个情形,认定罪名还得是抢劫罪。但是怎么认定是胁从抢劫呢,怎么认定巫雨是胁迫桔年抢劫的呢,从介绍的案情上根本看不出巫雨胁迫的情形。如果认定巫雨和桔年共同犯罪,桔年是共犯中的从犯还行。既然认定了桔年是抢劫罪的共犯怎么还能认定包庇罪呢,包庇罪首要前提是未参与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抢劫行为和以后帮助主犯逃脱行为是典型的处断的一罪中的吸收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比如行为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前行为吸收后行为。抢劫后必然是要逃脱不能等待警察来抓。认定桔年抢劫罪就不能认定包庇罪。再说,桔年的包庇行为也看不出来呀,什么也没做,只是拉着韩述让巫雨跑,这就构成包庇行为啊?而且最后没造成巫雨逃脱的法律后果,怎么能承担这样的法律后果。
认定桔年抢劫罪的证据也不是很确凿,证据都是一对一的,而且都是间接证据,比如书中关于被害人的证言[color=#ff0000]林恒贵已经在医院苏醒,他很明确地告诉警方,抢劫并伤害他的人除了巫雨,还有一个女孩,当时天还没亮,他只看清楚了巫雨,但是他非常肯定地说另外一个人就是你。[/color],桔年说自己没有做,这种证据是一对一的,不能认定其犯罪。她的指纹.足迹以及沾染了林恒贵血迹的袜子与犯罪现场采集到的吻合,这些物证只能认定桔年到过现场,并不能认定其施行了犯罪。附近菜农的指认其出现在附近,这个更是间接证据,并没有人目睹其犯罪过程。最主要的没有嫌疑人的口供。仅凭这些证据就认定桔年犯抢劫罪,这样的罪名能认定真是匪夷所思。这比佘祥林还冤。[size=5][size=4][/size][/size][/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