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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
明确网络侵权定罪量刑标准
此次公布的意见的重点之一,是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 (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 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营利更明确具体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意见》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相较以往的一般性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意见规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据介绍,意见另一个新亮点是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尚未销售的、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意见对这种“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