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巴林埃米尔
巴林是二元制君主制酋长国。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1999年3月6 日,巴林老埃米尔伊萨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新埃米尔继位后,注意保持内、外政策的连贯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独立后第一部宪法于1973年6月2日颁布,同年12月开始生效。2000年11月,哈马德埃米尔发表敕令,成立民族宪章全国最高制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民族宪章。2001年2月,巴林举行全国投票,以98.4%的支持率通过了《民族行动宪章》。2002年2月14日,颁布新宪法,改国体为王国制,修改国旗,确定新国歌,埃米尔改称国王;解散协商议会,设两院制议会,加强司法独立,实行三权分立。
12.卡塔尔埃米尔
卡塔尔系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卡禁止任何政党活动。2006年,卡塔尔政局稳定,埃米尔继续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外交较为活跃。
1970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并规定:卡塔尔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埃米尔在内阁和协商会议的协助下行使权力。宪法承认法官的独立性。1972年对临时宪法进行修宪。2003年4月,卡全民公投通过“永久宪法”,2005年6月7日正式生效
13.约旦国王
约旦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设参众两院,权力掌握在以国王为首的哈希姆家族王室手中。约重视加强社会治安,适时调整内外政策,推进经济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努力发展民族经济。2006年,约旦继续实行改革,在地区形势持续动荡的大环境下,总体上保持了国内稳定。
1952年1月1日颁布生效。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世袭的阿拉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国王是国家元首,有权审批和颁布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议会,统率军队。1960年1月议会通过关于国王有权延长众议院任期的宪法修正案。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议会3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授权国王可无限期推迟选举,并在内阁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时,有权召开议会特别会议。
14.斯威士兰国王
旧宪法于1978年10月制定,规定斯是一个没有种族歧视、不分肤色信仰、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和公正的国家;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禁止一切政党活动;国王为权力至高无上的国家元首,其行政权通过由首相主持的内阁实施。新宪法2006年2月生效,规定保护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和言论、结社自由,但并未根本触及解除党禁以及国王对司法、行政、议会事务拥有的绝对权力。国王仍可根据自己意愿否决法令、解散议会、任命和解职首相、内阁和部分两院议员。
2006年2月,斯新宪法正式颁布实施,仍然维持了国王对斯司法、行政、议会事务的绝对权力,对政党合法化问题表述模糊,引起斯民间社会极大不满。一些民主进步力量认为新宪法违背民意,强烈要求开放党禁,近几年斯反政府、要民主的罢工、游行、请愿时有发生,但均未撼动王室权力。2008年5月,政府以反恐为由逮捕人民联合民主运动(the People's United Democratic Movement)主席马苏库,并威胁将解雇参与进步活动的公务员。9月,斯举行新宪法实施后的首次议会选举,多数进步力量予以抵制。国王在选举后任命了新内阁。近2年来,爆发多起大规模示威活动,要求国王退位、解除党禁、还政于民,遭到当局严厉镇压。
15.莱索托国王
现行宪法于1993年3月颁布生效。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立宪君主;内阁为执行机构,首相为政府首脑。
16.汤加国王
国王掌握军政大权,其权力远远大于欧洲的立宪君主。议长、内阁大臣和外岛的两名行政长官等高级官员均由国王任命。社会分王族、贵族和平民3个阶层。全国有33个世袭贵族头衔,因有的贵族拥有多个贵族头衔,1999年全国共有30名贵族。在议会中,平民议席与贵族议席相等。近年来,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西方思潮的影响,在议会里和社会上由少数人形成一股“人权民主运动”,但势力有限。现政治和社会稳定,国家权力仍集中掌握在王室和贵族手中。
17.列支敦士登国王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君主立宪国家,且与欧洲其他仅具象征意义却没有政治实权的王室不同,列支敦士登的王族拥有相当程度的实际权力。该国的元首称为大公(Prince,德文里称为Fürst),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在1989年时由他逝世的父亲佛兰兹·约瑟夫二世(Franz Josef II of Liechtenstein)手上继承国家的统治权,并已在2003年8月15日时对外宣布,他将在近期内退位,将国家大权转由他的儿子、储公亚洛伊一世(Alois I)继承。1862年时首度颁布宪法组成国会(Diet,或德文里称为Landtag),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国会是由25个依照区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选的代表所组成,并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阁揆。除此之外国家的行政体系实际上是由一个五人内阁负责,阁员名单是由国会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后正式上任。列支敦士登的王室有个特殊之处,由于当初此公国就是由奥地利的贵族为了要能够拥有一块位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属地,而另行购买土地设立,长期以来该国的统治者就一直居于国外,如维也纳的列支敦士登宫。
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第一位居住在国境之内的列支敦士登统治者,在2003年3月16日举行的一场全民公投中,他以投票不通过他就要举家迁移到奥地利居住作为要胁,得到国内大部分人民的同意(通过比例64.3%)通过一项进一步扩张列支敦士登王权的法案。此法案授权赋予统治者必要时得以解散国会,以及拥有国家人事与法案最后通过权的至高力量,相对于大部分只是形式上有王权的君主立宪国家,列支敦士登是非常少见的特例。
18.不丹国王
1998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不再兼任政府首脑,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2006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让位于其子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2007年12月,举行首次国家委员会(上院)选举。2008年3月,举行首次国民议会(下院)选举,标志着不丹开始向君主立宪制转变。2008不丹颁布首部宪法。
实行两院制,由国王、国家委员会(上院)、国民议会(下院)组成,拥有立法权。上院由25名议员组成,均为非党派人士,其中20名由各宗选举产生,其余5名由国王任命知名人士担任。下院由47名议员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议员任期5年。2007年12月,产生首届国家委员会(上院)。2008年3月,产生首届国民议会(下院),组成为:繁荣进步党(Druk Phuensum Tshogpa)45席,人民民主党(People's Democratic Party)2席。现任国民议会议长吉格梅·楚提姆(Jigme Tshultim)。根据不丹宪法,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议会有权对国王提出退位动议。如动议获议会四分之三投票通过,则应举行全民公投以决定国王是否退位。国王在位年限不得超过65岁。
19.泰国国王
泰王国宪法规定:泰王国是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
2007年8月,泰国在经过全民公决后颁行了自1932年民主革命以来的第18部宪法。
现行《宪法》于1997年9月27日获立法议会通过,同年10月11日颁布实施,是泰国第16部宪法。新《宪法》规定泰国实行以国王为元首的民主政治制度;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王家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神圣不可冒犯,任何人不得指责或控告国王。国王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国会为两院制,分上院、下院,均由直选产生,立法、审议政府施政方针、国家预算和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为其主要职能。政府总理来自下议员,由不少于2/5的下议员提名,经下议院表决并获半数以上票数通过,由国会主席呈国王任命。总理在解散议会前需得到内阁批准并报国王审批;在不信任案辩论期间不得解散议会。内阁成员共36人,下议员担任内阁职务须辞去议员资格,阁员上任、卸任须申报并公布个人财产。上议员不得隶属任何政党,不得担任阁员。
20.文莱苏丹
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1956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独立后它的基本条款继续有效。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要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
1959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大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设宗教委员会、继承与册封委员会、枢密院、立法院和内阁部长会议协助苏丹理政。2004年9月,立法院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内容涉及司法、宗教、民俗等多个方面,共13项内容,包括赋予苏丹无须经立法院同意而自行颁布紧急法令等法令的权利;制定选举法令,让人民参选从政;增加立法院议员人数;伊斯兰教仍为国教,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仍以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英语可作为法庭办案语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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