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系列】状师 _派派后花园

用户中心 游戏论坛 社区服务
发帖 回复
阅读:4267 回复:3

[人文通史] 【职业系列】状师 

刷新数据 楼层直达
mylord

ZxID:3331904


等级: 热心会员
倦怠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0
【职业系列】状师 
— 本帖被 天若舞 从 素材组工作区 移动到本区(2011-11-24) —
无图,纯资料

[b][color=#ff0000]主楼目录[/color][/b]
1.状师简介
2.状王宋世杰
3.广东四大状师    「陈梦吉」、「方唐镜」、「何澹如」和「刘华东」
4.晚清四大恶讼师  「谢方樽 」、「诸福宝」、 「杨瑟严」、 「冯执中」

[color=#ff0000][b]1楼目录[/b][/color]
1.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
2.清代诉讼费用研究
3.“隐名讼师”:中国清代绍兴师爷的职场角色新考



[table=100%,#ffffff,#000000,2][tr][td]


[size=5][align=center][b]状师[/b][/align][/size]


      [color=#ff0000]「状师」也就是「讼师[/color]」。《清稗类钞》〈狱讼类〉里收录了清代数十则著名「状师」的故事,他们谲诈多谋,坏法乱纪,除了勾结官吏,包揽诉讼外,也经常每能以不可思议的机巧手段,在诉讼里获得胜利。他们的角色类似于现代的律师,但刀笔及巧诈工夫尤胜近代的律师一筹。

  古代的「状师」「讼师」在进入民国之后,被律师制度所取代,但他们的功能并未因此而消失,而是在新的司法诉讼关系里发展出一种新的「司法黄牛」。它是个司法上的「非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关系」。司法体系里的某些参与者,继承了「状师」与「讼师」的角色,一仍旧惯地玩著包揽诉讼,贿赂法官的游戏。民国初年佚名所著的《老上海见闻》里的〈状师〉这个条目下遂曰:

  ——「状师在吾国,本已具著悠远绵邈的历史,但是,自从欧风东渐以来,律师的制度传入我国,既而国人多数察觉状师的弊窦与罪恶,因之民国成立伊始,政府当局即颁布命令禁止状师的私底营业,规定只许正式律师悬牌应徵,但是状师的演出却始终没有绝迹,……那些靠托充当状师以生活的,仍旧比比皆是。……凑著几个法院和其他律法团体的四周,纷纷从事活跃。依目前状态而说,有法院的所在,就有小茶馆的踪迹,这些状师们,几乎全部都在那里驻足,……以作业务上的竞争。……他们对古时那种巡检,典司,吏目之类的人物,都具有相当的交谊。」



[b][color=#ff0000]状王宋世杰[/color][/b]

     宋世杰,明成化信阳州(今信阳市)人。幼年,家道贫寒,虽读过经书,但却未仕进。正德年间,曾干过代书的营生。嘉靖初,在南汝光道衙门当过刑房书吏的差事,但由于他生性耿真,不善阿谀奉承,平素行侠好义时常代人书写状子,不收分文,为民伸冤鸣屈。道台老爷本来对宋士杰入衙门后,没有银钱“孝敬”自己,就大为不满,又见他常管闲事,经常据理力争、顶撞自己,更是十分恼怒。因此,便找个机会,以“办事傲上”和“包揽词讼”等罪名,革掉他刑书吏的差事。此后,宋士杰便在信阳州外小街开设饭店。

     宋世杰本作宋士杰,其实是明朝成化信阳州(今河南信阳)人,并非是古装剧中留个大辫子的清朝人,鼓词《紫金钗》中的宋士杰本来只是配角,在京剧《四进士》最早的版本中,宋士杰也是配角,主人公是清官按院大人毛朋,与他的三名同科江西巡抚田伦、道台顾读、河南上蔡县知县刘题合称为“四进士”。后来到周信芳演出的京剧《宋士杰》中,宋士杰才成为主角。另外,另一位京剧大师马连良也擅演宋士杰,他的剧本与演出的时候剧名仍然叫《四进士》,其实他们的剧本相同,不同的是马连良的宋士杰演得潇洒飘逸,周信芳的宋士杰稳重大方。

[b]相关故事[/b]

  明朝嘉靖十三至十四年间,有山东博兴人顾铎(京剧《四进士》将顾铎改为顾读),到信阳任按察副使期间,河南上蔡县居民姚廷椿和妻田氏谋夺家产,设计毒死弟弟廷梅。由于主犯倚仗其弟(田伦江西巡按)官高势大,恣意妄为,在害死夫弟之后,又诬陷弟媳杨素贞与人通奸,串通其兄将她卖掉,途经信阳州郊区,买妻者杨春见素贞遭遇可怜,便扯碎婚书,愿与素贞结为兄妹,同去信阳,越衙上告。这事正被微服察访的河南巡按毛朋看到,很是感动。当场给他们写了上告的诉状。义兄妹到了信阳,又遇到了一贯见义勇为、专爱打抱不平的宋士杰,他决计要替杨素贞伸冤报仇。可是这件案子所牵涉的官吏位高权重,知县刘题贪杯受贿,江西巡按田伦(田氏之弟)密信行贿,信阳道台顾读贪赃枉法,而且他们和毛朋是同年进士,四个人还是结义弟兄。但宋士杰不畏要势,足智多谋,替民伸冤,抓住了案情的关键,终于把刘题、顾读、田伦三个地方官一齐告倒。毛朋不肯徇私,秉公办事,也获得了当时百姓的赞扬。宋士杰爱打抱不平为民告状申冤的事迹,赢得了世人普遍的赞扬和广泛的传颂。他死于明嘉靖中晚期,葬于信阳市西郊贤首山东南山坡。遗憾的是“文革”期间,其墓碑下落不明,以致现在无法辨认其墓了。

  京剧中的宋士杰由配角转变为主角,可能是因为当时的人民从寄望有一位像毛朋那样的清官转为希望民间有一位像宋士杰那样不畏强权的正义之士。剧中,他先是把被流氓纠缠的杨素贞解救出来,又因为同情杨素贞的不幸遭遇,对她只身越衙告状表示钦佩,毅然决定帮她打这场官司,甚至为了为杨素贞讨回公道而不惜接受流放之刑,最后他凭着自己的聪明机智免除了流放。宋士杰诙谐幽默、聪明机智的性格,加上他不畏强暴、同情弱者的英雄形象,使他赢得了无数观众的热爱,也就成为一个脍炙人口的英雄形象,后来,这个故事又被改编成粤剧《审死官》。

  到了清朝末年,有一山西大同革命党人名为宋世杰,由于“世”在普通话里与“士”同音,而宋世杰和戏曲中的宋士杰同样爱抱打不平,又经常痛骂贪官污吏,且随着粤剧《审死官》在广东、港澳一带流行,加上清末广东出了四名出色的状师(陈梦吉、方唐镜、何澹如、刘华东),合称为广东四大状师,于是民间逐渐把他和清末的宋士杰混为一人,宋士杰(宋世杰)也就从明朝的热心人变成清朝的正义状师,甚至被误为广东四大状师其中一人。




[color=#ff0000][b]【广东四大状师】[/b][/color]

  据说,广东四大状师指的是[color=#ff0000]清朝[/color]时在广东四位很有名的状师,他们分别是:(有质疑)[color=#ff0000]陈梦吉[/color]、[color=#ff0000]方唐镜[/color]、[color=#ff0000]何澹如[/color]、[color=#ff0000]刘华东[/color]。

  有一些剧集把陈梦吉和方唐镜当成师徒关系,又有陈梦吉和刘华东当成师徒的。更有闻说宋世杰此人根本就是民间虚构出来的人物,历史上并无此人。

  自古官大民小、官爷民子,广东老人家有句口头禅:[color=#ff0000]「生不入官门,死不入地狱」[/color],未见官已先打三十大板,若非有秀才功名在身,青天老公祖在上,草头民弱都要跪得个七晕八素的,目不识丁者还要找人代写讼纸,如此深邃的衙门大堂,就有了讼师的出现了。讼师者代写状纸,口若悬河于公堂之上,有良心者为民申冤,无耻者就与官勾结,欺压百姓。于是就有了民间不朽的传奇:「广东四大讼师」。人称[color=#ff0000]「铁嘴铜牙,扭尽六壬」,手摇白纸扇,把那堂堂七品县官问得个哑口无言,贫苦弱势的老百姓就是因为有了这「四大讼师」才有可能挽回他们应得的那小小公道。[/color]这「四大讼师」分别就是大名鼎鼎的「陈梦吉」、「方唐镜」、「何澹如」和「刘华东」。



[b][color=#ff0000]陈梦吉[/color][/b]

  排名首位的非这位万世[color=#ff0000]「扭计祖宗」[/color]陈梦吉公莫属了。

       陈梦吉,为清末广东民间第一状师,四大讼师之首,敢称“扭计祖宗”,其功力与智慧已被岭南民间视之为神了。相传为清代广东顺德陈村人士,传说自幼经历已十分传奇,刚出生时竟然不哭不闹,家人都以为天生聋哑,后经高人教化,其过人天赋、才华横溢渐渐显露。后来在广州城成为传诵一时的“[color=#ff0000]扭计祖宗[/color]”、“[color=#ff0000]桥王之王[/color]”。

     粤语「扭计」之意十分传神:扭尽六壬、足智多谋,死能回生,挛(弯)能使直,黑为之白,白为之黑。「扭计」、「扭计」,就是扭尽浑身解数,点子层出不穷。后来这「扭计」在粤语的多年发展之下也引申了很多意思,例如说小孩子顽皮耍闹也叫「扭计」。这位广东民间第一状师敢称「扭计祖宗」,其功力与智慧已被岭南民间视之为神了。「陈梦吉」相传为清代广东顺德陈村人士,传说自幼经历已十分传奇,刚出生时竟然不哭不闹,家人都以为天生聋哑,后经高人教化,其过人天赋、才华横溢渐渐显露。后来在广州城成为传诵一时的「扭计祖宗」、「桥王之王」。此「桥」字在粤语中就是「点子」之意,越聪明机灵之人想的办法就越多,古怪刁钻、希奇古怪,往往出人意表。「陈梦吉」的传说中不乏这位祖宗级大师的经典故事,由于他的点子之妙之多冠绝羊城,他自然也就被誉为「桥王之王」了。

  「陈梦吉」公的处世哲学就是「使天下人信之,必使先自信」,他对「信」的理解就是「骗」,在公堂上要驳倒青天大老爷和悠悠众口,就是要所有人都认为自己讲的就是真理,一万个正确,就算自己讲的是太阳从西边出来,也要说得天花乱坠,人人俯首拜服。而要「使天下人信之」,就必须连自己都相信太阳是从西边出来的。总之到最后自己说的自己怎 都相信,恐怕很快也会得精神病了。若非有这「扭计祖宗」的天纵聪明,恐怕其他人不能轻易办到。

      广东民间传说中的「方唐镜」与「陈梦吉」乃是死对头,前者乃衙门刁钻师爷,平时自命足智多谋,作为官老爷的「白纸扇」,与讼师陈梦吉少不免就有交锋了。粤语黑白残片的「陈梦吉」系列就有很多这样优秀的品目,两人的斗智奇谋,观众看时既觉得「屎桥师爷」的精明恶毒,又被聪明机灵的「桥王之忘」所折服。二人的对决就像高深的围棋布局,丝丝入扣,连环穿心,差之毫厘,就满盘皆输。

     已故的优秀粤语黑白电影大师张英就出演过「方唐镜」,幼年时曾有幸观看其重播,至今回味无穷。另外一位大讼师刘华东也是颇有传奇色彩,名振岭南的粤剧会社「八和会馆」传说中与他也有一段渊源。




[color=#ff0000][b]方唐镜[/b][/color]

  方唐镜,清朝末年著名状师,广东新会外海潮莲(今属江门市蓬江区)人。[color=#ff0000]方在广东民间传说中以刁钻精怪,与衙门勾结欺压百姓而闻名,人称"扭计师爷",[/color]常在陈梦吉故事中以反面形象出现,与陈梦吉、刘华东、何谈如并称为“广东四大状师”。

  方唐镜是清朝末年名满广东的状师,一张铁咀能扭转黑白、颠倒是非,故绰号[color=#ff0000]“荒唐镜”[/color]。满清举人,情性高傲,尖酸刻薄,目中无人,死要面子,注重排场,乃保守旧势力的代表。曾因打下太多昧良心的官司,至令幼子无端夭折,此后定下“三不打”原则,又勤做善事大积阴德,只为求搏得一儿半子。他与陈家素有宿怨,生平只有一败,就是败在陈梦吉父亲手下,故立誓非要在公堂上击败陈梦吉不可。虽然方堂镜自觉文才与计谋都远胜陈梦吉,却总被对方抢去风头,在小舅赵贵成的唉使下,经常设局欲诬蔑他和暗算他,惜乌龙百出,自讨苦吃,诡计屡被陈梦吉揭破。他娶有三位妻妾,表面尽享齐人之福,但实则因幼子夭折一事早已与正室名存实亡,巴辣娇宠的二妾又对他掌控甚严,只有大妾沈薇,才是他真心所爱,认为她是自己最好的聆听者。



[color=#ff0000][b]何澹如[/b][/color]

  暂无资料 省略



[color=#ff0000][b]刘华东[/b][/color]

     刘华东(1778年-1841年),字子旭、三山,号三柳居士。近代著名戏曲作家,著有《六国大封相》一剧。清末“广东四大状师”之一。原籍福建,因父来粤从事盐运,便入籍番禺。 清嘉庆六年(1801)举人。其诗文纵横奇谲,不入常套,有“文怪”之称。亦工书、擅画。晚年穷困潦倒。

  刘华东其人其事,只要稍为涉猎粤剧艺术的有心人,当会略有知闻。无奈大都以野史流传或口碑为主,例如抗战前麦啸霞氏的《广东戏剧史略》就说:刘为晚清举人,善扭计,精刀笔,“尝以一状摄两广总督徐广缙,使之收回压迫十三行华商之成命”;“以扇头当街痛击满清将军而不敢与校。”

  上述种种,颇多传奇色彩,是非真伪,未可第下结论。但历史上信而有证的刘华东系番禺人,字子旭,号三山。自少“负才仗气”,为文纵横奇诡,“不受绳削”,一如其本人之耿介秉性,是以当世都称他为“文怪”。曾自谓“品学柳下惠,文学柳宗元,字学柳诚悬,”故自称“三柳先生”。壮年自写《拔剑起舞图》,中年复写《荷锄图》,晚年“抑塞无聊”寄托于医卜星相,自号“自在菩萨”。曾一度北上京师,流连盘桓,有《赠歌者王翠龄》七律百首,传诵一时,故崔弼赠诗有“颌下明珠出渺茫,京华谁不识刘郎”句。卒年六十四岁。

    清嘉庆六年(1801),刘华东中举,仍留家勤读苦学,  剧照常接近下层,了解民情,喜欢与贩夫走卒、市井贫民做朋友。生性豪侠,喜见义勇为。他作诗写文章不受羁绊,纵横交错,起伏跌宕,时人称他为文怪。嘉庆二十年,有一位以洋行买办起家的新会人卢文锦,用金钱收买了当地权贵,硬要把他的父亲卢观恒入祀乡贤祠。虽然民众起来反对,但也无济于事。刘华东知道此事,便亲自上书督抚加以反对。督抚不听,刘华东也不示弱,将上书反对的那篇“檄文”题为《草茅坐论》刊印,四处散发宣传,扩大影响。当时不少正直的社会人士,都为此事来拜访刘华东。他便相约这些人士共200余人,浩浩荡荡去郡学乡贤祠,焚香拜祭陈白沙神牌,宣读祭文。众人声泪俱下,后又联名上书。朝廷只得派大学士章煦南来查问。由于官官相卫,硬把刘华东拘捕入狱113天。但他毫不气馁,从容力辩,官府没法,只得强加“不敬”的罪名,革去他举人头衔而释放。从此,28岁的刘华东常常自称“奉革举人刘华东”,刻章为“臣本布衣”,以表示对清廷的蔑视。

  [color=#ff0000]刘华东为人豪侠好义,深受乡间群众欢迎,[/color]在他的家乡流传着许多关于刘华东的故事。如《大盗张百万肖像》、《不可随处小便》这两则故事,后来香港拍成了电视剧,广东广播电台也转播过。《刘华东的故事》等书在民间已广为流传。刘华东还喜爱粤剧戏曲,他根据《金印记》改编成的《六国封相》,一直为粤剧戏班上演不衰。

  刘华东诗写得很好。如“碧落有空皆玉化,青洲无草不生烟”是当时传诵一时的名句。广州的六榕寺有五言古诗四首,是刘华东亲笔赠给芥驰和尚的。 《岭海诗钞》里提到,刘华东寓京师时,曾有《赠歌者翠龄诗》共100首。但他的诗,多已散佚,未成专集。现存若干首散见于《岭南诗钞》及陈昙的《师友录》中。

  道光二十一年(1841)病故。




[color=#ff0000][b]【晚清四大恶讼师】[/b][/color]

       晚清时期的四大恶讼师[color=#ff0000]谢方樽[/color]、[color=#ff0000]诸福宝[/color]、[color=#ff0000]杨瑟严[/color]、[color=#ff0000]冯执中[/color]心思狡诈手段阴毒,诡辩巧言办案神鬼莫测,横行讼海数十年是中国诉讼史上以曲为直、颠倒黑白天良丧尽,恶贯满盈的传奇人物。


[b][color=#ff0000]谢方樽[/color][/b]

      传说,清朝有四位赫赫有名的讼师,他们是谢方樽、诸福宝、杨瑟严和冯执中,其中排名第一的便是[color=#ff0000]“本地讼才谢方樽”[/color]。

     谢方樽是位秀才,世居常熟辛庄乡,数代寒士,从小聪慧,不到五岁,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滚瓜烂熟;十岁辰光,三纲五常、四书五经,诵读能详;十五岁时,春秋战国、诸子百家,过目不忘;年方二八,就去乡试,进了私塾学堂,又乡试连连,据说他考了八次,结果还是个土秀才;尽管饱读诗书,满腹经纶,无奈朱衣不来点头寸,想想做官无门、只得自叹命薄,屈居乡下,过他的贫困生活。大凡有才学的人,是肯定不会安分守己的,谢方樽也是撒能,他一定要想出种种方法,来发泄他的本事,俚个是无没办法个,谢方樽也朆逃脱这个命。于是,就在乡间替人家管理东家长西家短各种争执的事。辛庄乡地处常熟搭苏州交界处,本来是低乡头穷乡僻壤一个。僻陋的地方,无没几乎大人物,谢方樽是个秀才,蛮好的学问不用阿是浪费特,既然人家也信嫩,何乐而不为呢。结果,不论地方上发生啥个事体,总是有人要去向他请教,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千传迈,十里八乡迅速传开,一有事体纷纷请他出马相帮,谢方樽俨然成为乡间的一个土知县。但是,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总有一些坏事要他代言,而他又因为屡考不中,就造恨官府,造恨社会,要是出面给坏事体打官司的辰光,他就使出狠招来了,加上日积月累的官场险恶,逐渐表露了他恶的一面。因为再难打的官司,到了谢方樽手里总会有胜算,“恶讼师”三个字,就首先从官场里传出来,老百姓不知就里,也以讹传讹,编造了一些坏事,统统归到“恶讼师谢方樽”的名头上,有的讲他么心思狡诈、巧言诡辩,有的说他么以曲为直、颠倒黑白,有的讲他么造谣中伤、丧尽天良,有的说他么手段阴毒、刁钻蹙喀,有的讲他么办案刁蛮、神鬼莫测,有的说他么恶贯满盈、横行讼海,总之是在数十年里一直撒能,成为了中国近代诉讼史上的传奇人物。传说总归是传说。谢方樽个出身是江南常熟,成为满清时代大名鼎鼎的“恶讼师”,也是确凿无疑个事实了。


[color=#ff0000]谢方樽的故事[/color]

     这是一则地地道道个本地故事。有一天,谢方樽到了城西城隍庙附近。走着走着,看见一老农模样的人,这老农挑了两只空粪桶,摇摇晃晃大摇大摆地在镇公所旁边转,见则漂亮女人还老不实调个往人家身上蹭,惹得小姐娘娘伊利哇啦乱叫,恶心作个。因为急着到镇公所尅办案,呀就朆尅理给。办好事体,就赶到阜成门外的西门湾,拉朗殿桥塃头等船转尅,俚个辰光,正好看见刚刚个个老农模样的老猢狲精从城里挑则一担大粪要过桥,拉朗殿桥塃头歇脚。谢方樽细心观察,只见河道宽八丈,殿桥高丈二,心里想,吾要来做做俚扎老猢狲精勒。只见他上前问老农:“阿是嫩要过桥,我来帮帮嫩。”老农讲:“我无没钞票个啊”,谢方樽话道:“覅咔气个,否收嫩一个铜板”。讲罢,谢方樽挑起粪桶走了两步路,就停了下来,嘴里咕噜了一嗓:“阔进阔出个”。转身对老农讲:“阿要搭嫩杠则吧?”老农想想也对,就一前一后,把一只粪桶杠到则对岸。俚个辰光,谢方樽对老农话:“我还有急事体,还有一半嫩自家想办法吧!”因为湖甸朗人噻晓得俚扎老猢狲精不实调个,无没啥人尅帮他。只得拎则粪桶攀一级一级台阶往上移。 注:“镇公所”,即现 “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校常熟分校”的地头。“朆尅理给”,没有去理睬他。“做做”,教训教训。“俚扎”,这只。“阔进阔出”,形容液体外溢。“不实调个”,不老实的。 个么,谢方樽是哪能出道个价?

     [b] 棺盖作桥用 被诬指盗坟[/b]谢方樽的住宅,有一条小木桥可通。乡人因为小桥丢了,来往不便,正想设法,恰看见一个棺盖在河面上浮着,就把他捞起,一看恰恰和小桥的长短差不多,便用钉头一钉,铺在河面上,暂时当他做桥用。这也不算什么,再过着几天,河水渐儿退下去了,河底下沈的一口无盖棺柩,也瞧得清楚了,被一位无赖叫李志先的看见,忙把他捞起,去厝在自己田中,说是他姓李的棺柩,便到县里去告状,说乡人朱振公盗棺毁尸,并指当小桥的棺盖作证据。朱振公是什么人呢?原来就是李志先的相邻,平素和李志先本有些仇隙的。这次棺盖捞起后,铺在河面上,朱振公也很帮忙,两头钉的四只铁钉,也是朱振公到家里去取出来的,李志先见着这样,以为有机可乘,就借此取投告李。朱振公把这事去求谢方樽,谢道:“这事本来不甘你的,但官里不分什么皂白,抓了去总是凶多吉少,就是审问清楚,把你开释,也够得你受用了。我看不如先下手为强,反咬他一口吧!”朱振公道:“用什么法子诬陷呢?”

      [b]烧棺柩毁凭证 易匾额布陷阱[/b]谢方尊为微笑道:“法子是有的,但要分两步做:你今夜晚上,先叫几个和你要好的人,到李志先田里,把那口柩烧毁,再用力把他的那块田地用土填平,灭去他的迹,看他明天怎么样”。朱振公听得照他的计策,当夜就把灵柩烧了。第二天李志先瞧着,忙去报告地保,并到县里去禀报,说棺柩又被人家偷去了,并说这恐怕又是朱振公偷去的,好湮灭证据,请县里快来勘验。县里得报,就带着差役下乡来。谢方樽听得李志先上县去了,便叫朱振公跟着他到附近一只土地堂内,拿一旧匾取下,再跑到河旁,悄悄的把棺盖撬了起来,拿土地堂里的匾换上去,把旧的四铁钉也丢了,换了四支加一倍大的铁钉,把这匾额钉了上去,恰巧大小相等,长短也正差不多,粗心的人,一时竟瞧不清楚。朱振公大喜,又忙问道:“这个棺盖,把它烧毁呢,还是丢到河里呢?”谢方樽道:“你不要慌,我还有法子,我前天不是和你讲过,叫你反咬他一口吗?今天晚上,你就把这个棺盖,悄悄的藏在自己后面的竹园里。你和李志先不是贴邻吗?你就去竹园里靠李宅的一面,掘一个坑,把这个棺盖藏在里面,在到坑的那面,须要靠近李宅的,用力的把土掘松,直到李宅的篱笆为止。但掘松以后,仍要填平,然后再把坑的上面,用土填平,须要一毫痕迹没有,你才可安心。隔几天官里来验,我再来教你口供。”朱振公听得,一时莫名其妙,但又不敢违,只得照着他计划行事。李志先从县里回来,忙预备着官里来验,先到河旁一看哪知棺盖不见了,已经易了一个匾额。李志先大惊,慌去问地保,地保回道:“你事前又没有和我说起,又没有叫我看顾,我那里知道。”李志先一想:“这是不妙了,一定又被朱振公藏了起来,使得我没得凭证,这怎么好呢?”转念又想道:“不要紧,附近衣袋,荒坟很多,我今夜不妨去偷一个棺盖来,换了上去,好在两头的四只铁钉,是朱振公的,不怕他不认。”

     [b]讼师佯称祖坟遭窃 无赖心虚换回匾额[/b]第二天朱振公一见,忙去报告谢方樽。谢方樽道:“你放心,有事惟我是问,你不要再害怕了,但地保方面,很是要紧,我须要自己去和他讲一声才是,你既然托了我,我总保你没事。”说着,站起来就去找地保。谢方樽出门后,先到河边一看,果真又是一个棺盖,上面已经有些儿腐烂了,知道一定是李志先做的勾当,定是去偷人家的,因就扬言道:“我家祖坟上失去了棺盖一具,非去秉县不可。”李志先听了,就慌忙去见谢方樽,悄悄哀求道:“这事是我自己一时胡涂,请你原谅,我偷取的时候只知道是无主坟,不知道是你家的,请你开恩些罢,我今夜再去掉换好了。”谢方樽道:“既然这样,我也不愿多事,但你今夜总须调换才是,从前的一个棺柩,我想总是朱振公藏去呢,官来了后,你可以请官到他家里去搜查,你何必要去偷人家的棺盖,自己干犯法的事?”李志先不知是计,一想倒也不错,当夜果真把土地堂的匾额仍旧调了上去,也不另想别法,专心去调查朱振公的家里,有无棺盖藏匿。不到两天,知县下乡了,照例先传地保问话。谢方樽就去招朱振公,教了他许多供词,并说道:“我还代你做张状子在此,等到官勘验后,我就替你投进去,这么一来,保管李志先无容身之地了。”

      [b]供词设计周密 无赖落入圈套[/b]朱振公听了谢方樽教的供词后,得意洋洋的回去了,刚刚跑进大门,地保已和两名差役来传他问话了。见着官后,官问道:“这条小桥是原来有的吗?”朱振公道:“小桥是原来有的,但不是这个,上个月已经被水冲断了,后来我们一班人,因来往不便,又没得钱另造,就到附近没人经管土地堂里,把一个匾额取下,铺在河面,改做小桥。”官道:“你拿这个匾额,是一个人去的,还是和旁人去的,并是你一个人的意思,还是别人叫你的?”朱振公道:“搭桥的意思,是附近一带都想起来的,并不是小的一个人的主意,实在因为来往不便,所以才想起来的;讲到匾额,是小的和李志先去取的。”官还要问下去,李志先慌忙叩头道:“小的并没有这回事,也并不知道这回事,这条桥搭成时候,小的并没知道,后来一看,知道一个棺盖,还不在意,哪知过了几天,走过田里,看见坟也破了,棺盖也不见了,才知朱振公造搭的桥,就是盗取我祖坟上的棺盖,尸身也遍招不得,想也被他丢弃了,就到大老爷案前禀报。隔了几天,大老爷没有来,那口空棺,忽然也不见了,小的慌忙再到大老爷案前控告,并还报告保正。第二天回到家里,哪知连铺在河面上的棺盖,也不见了,变了一个匾额,想必被朱振公偷换去的,也曾报告过保正,请大爷明察。”官问地保道:“这事究竟怎样,你做地保,总该知道。”地保因为李志先起初没去报告他,心里对着李也有些怀恨,现在看见官的情形,似乎也有些不愿多事的样子,就跪上去道:“起初搭桥的时候,大家商议办法,小地保也知道的,后来怎样,他们并没有和小地保说起,小地保住在市上,此地并不是必经之路,实在不得而知。前天李志先来报告失去棺柩,才知道有这回事,小地保跑到李姓的坟上一看,也瞧不出什么,本来就要到大老爷案前禀报,因为李志先自己来了,所以小地保也没有禀报,余外不得而知了 。”

      [b]无赖证据全失 央求知县搜棺盖官[/b]听他讲后,向着李志先到:“你既然坟上失去棺盖,知道铺在这里做小桥,你就应该就近报告地保,什么要来禀报本县?既然投了状子,就应该好好儿把祖坟保护,何得连棺柩被旁人偷去,你自己干着何事,现在本县来乡勘验,忽然连做小桥的棺盖,也报告失去了,换的一个土地堂的匾额,到底是什么勾当?本县看你,也不是一个什么好东西,现在你自己去查,查到了再来禀报。”说着,又向朱振公道:“你也不能脱卸这个干系,究竟你知道他的坟上失去棺盖没有,你既说这个匾额,和他一起去取的,怎么他现在来告你盗取他坟上的棺盖?”朱振公未及回答,李志先慌忙向官磕头道:“这是小的一时胡涂,棺盖实在是被朱振公偷去做小桥的,现在换了匾额,想是他知道闯了祸出来,才换上去的,请大老爷再派差役道他家里去一搜,或者他把棺盖藏在家里,也未可知。”

     [b]藏棺盖出故布疑阵 知县不解一头雾水[/b]朱振公道:“小的实在没有这回事,请大老爷去搜好了。”官道:“去搜一搜也好,但是再搜不到,李志先你怎么样?”李志先道:“小的想法,一定是在他家里。”官就命李志先和地保带同四个差役去搜查。棺盖果真在朱振公的家里后面竹园里,官正要喝问,朱振公哭诉道:“这事小的实在不知,实在冤枉,恐怕是李志先故意诬陷的,小的竹园,是和李志先的竹园相连,只隔一层篱笆,恐怕是李志先故意去藏在里面的,若果真是小的去偷取的,怎么不去烧掉,或是丢在河里,要自己去藏在家里呢?况且他又说过偷去棺柩,这次请大老爷道小的家里区搜查,要紧的棺柩,却不提起,好似他已知道这棺盖藏在小的家里的,这就是可疑了,还要请大老爷申冤。”官一听,倒也不差,再问去的差役和地保道:“这棺柩在竹园中哪里搜出来的?”差役回道:“小差人等进去,遍找不得,后来在李志先又要求搜他的地下,才在左面篱笆底下搜出来的。”官问朱振公道:“左面的篱笆外,是谁家的土地?”朱振公道:“就是李志先的竹园。”官想了一回,喝道:‘你们究竟是怎样的勾当?”

     [b]铁钉规格不符 无赖反被收押李[/b]志先道:”小的和他,虽是贴近,但隔着一个篱笆,总是跑不过去,一定是他自己藏的无疑,况且棺盖上没有钉的,这里有四个钉洞,一望而知是他拿来做过小桥的。”官就命差役把官盖铺上去,正式大小长短恰配,官再离了案,跑下来俯身细细儿一看,忽然厉声向着李志先道:”本县知道你不是个好东西,现在果真被本县瞧到你的破绽了,你好,你自己来看” 。原来官在棺盖的两头一瞧,见钉洞是很细小,和现匾额上的钉,相去很远,知道一定不是在这河面上拿下去的了。李志先不知道什么,忙跑上去瞧,一时竟瞧不出什么,反呆着脸不敢作声,官瞧他神气不对,益发疑心栽赃他诬陷,也不问什么,喝令把李志先押解回署,朱振公交保暂释,就下船回去了。朱振公本来是很害怕的,现在没有什么,很是得意,就去见谢方樽,重重的道谢。谢方樽道:”事还没了,你且慢得意,现在我替你做张状子,你明天快投进去,保你可就没事了” 。说着,就提起笔来,拟了一张草稿,交给朱振公,朱振公赶紧上城投了进去,不到七天,县里已经批出来了,只有十五个字:”状悉,案已明白审结矣,无庸多渎,此批。”原来官带着李志先回去,时已不早,没有审问,先押了起来。第二天见了朱振公的状子, 觉得头头是道,有条不紊,李志先实在敲诈不遂,栽赃图害,真是地方上的害虫 ,因就把李志先在押所里提出来,问了不到二十句,喝令重打八百板子,收禁一年了事。朱振公固然感激非凡,其外一班人,也自佩服不已。从此谢方樽得大名,一天一天的传播出去,托他讼事的,更是一天一天多。




[b][color=#ff0000]诸福宝[/color][/b]

    诸福宝是苏州人,出生书香名门.智巧计精,舞文弄墨,利牙伶齿,到了壮年,喜欢和人家代打官司,有人喜欢,有人厌恶,喜欢者称诸文高,厌恶者污名恶讼.

    诸福宝小时候就聪明,有一件事可以证明:有一年,苏州中军亲率兵士去剿匪.诸福宝的父亲在路上设饯壮行,中军下马豪饮.诸福宝走上前去,执了马的辔口,牵着马转了方向.又撕了中军的大旗.那时诸福宝才十二岁,他的举动惹了祸殃,被兵士抓了起来,押到了中军的面前,诸福宝一点也不怯场,对着中军朗朗地说道:我不敢挫将军的军威,是祝将军"旗开得胜,马倒成功".中军一听,满心欢喜,赏了银钱.

     诸福宝玩弄聪明,促狭乡民的事在民间广为流传.有一次诸福宝乘夜航船到无锡去,上得船去,船舱里挤满了人,一点空隙也没有,福宝看到一和尚占的位置比较大,想挤一挤坐下,和尚不允.开船后,船客便谈天说地的解闷,和尚也津津乐道地讲起诸福宝的促狭故事,众船客没有人认得诸福宝,诸福宝听在耳朵里,也不作声.天微明时,船渐泊埠,诸福宝见岸边有一年青女郎在洗衣服,他便暗中取了和尚的僧帽,站到船边对着浣纱女一边便溺还一边对女子秽声秽语,浣纱女子骂了声秃驴后便向弃衣向村中跑去,诸福宝也急避舱中,将僧帽重扣和尚头上,假装睡觉,静观好戏.不一会,那浣纱女领了自己的父兄跳上船来,捉了和尚到岸上,对着和尚拳打脚踢,怒骂不息,和尚越是分辩,众人越是气急.福宝这时上岸两方调和,和尚才得以返回船上,和尚感激诸福宝帮忙,问他姓名,诸答道:在下姓诸名福宝,就是昨晚你讲的恶讼师诸福宝是也.

     一则假娘舅的故事更显出诸福宝的大智慧.说山塘街一家糟坊老板蒋恭夫的因族人受诸福宝捉弄,一直寻思报复,有人献一计,说找一位叫化子来,给他五元钱,暗中领他到诸福宝喝酒的宫巷老万全酒楼当从辱骂诸福宝一顿,骂完后,再给叫化子偿十元钱.叫化子依计而行,诸福宝在万全酒楼当众被叫化子劈头劈面地一顿臭骂,开始还有些楞憎,歇了半晌,便卟咚跪倒在叫化子面前,哭道:娘舅啊,你为什么穷到这般地步,这是做外甥的罪过,不怪你老人家来见责.从此以后,外甥一定象侍候父母一样待你.说罢,便拉着叫化子去混堂洗了澡,里里外外换了新衣服,住在自己家里如父母伺候,让他与自己一起与亲戚朋友应酬,叫化子将错就错地享受,众人糊里糊涂地公认那叫化子就是诸福宝的娘舅.

      叫化子在诸福宝那里做"娘舅"一年多,终于被诸福宝套出了缘故.诸福宝心里恨着蒋恭夫,面子上一点不露报复恶念.又过了一年,诸福宝日日供叫化子如上宾.一日福宝问叫化子:我待你如何?叫化子答:胜过父母.诸再问:如何报答我?叫化子答:来生给你做牛马.诸福宝说:来生是空的,就在今生为我尽些力罢.叫化子说:你就是叫我替你死也愿意的.诸福宝说:好!就在今晚,你去缢在山塘街蒋记糟坊的门上.不过,我不会让你真的缢死的,只要你缢上去一会儿,我就去救你下来.叫化子依法行事,诸福宝远远望着叫化子将绳子扣在了糟坊的门楣上,并伸头进了绳圈,推倒了脚凳,直至叫化子吐出了舌头也没有去救叫化子下来.

      天亮后,有人告诉诸福宝说他的娘舅缢死在山塘街蒋记糟坊门口了.诸福宝哭上门去,向蒋家提出三个要求:一是厚葬娘舅;二是付息讼私了费五万元;三是每月给家属抚卹费五十元.后经各方调解,第一条请和尚念经四十九日后厚葬不变,二三两条减半付款才了结此事.



[size=2]创造想要的结果,是诉讼的最高境界(转贴)------------来源: (律师)邱旭瑜
    
    一直想把这个故事,告诉给年青的律师朋友,苦于没有时间录入。今天终于完成了这项工作。
    这是在古崖子编著的《血酬定律实践篇——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收录的的一则历史故事,说的是“普通人物的生存游戏”。仔细读来,打官司的所有学问和技巧都包含在其中,从谈判的技巧、案情的分析、方案的比较选择,然后再从结果出发设计诉讼方案,一环紧扣一环,最后实现所有的预案。
    律师懂得法律固然很重要,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利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则来实现自己的愿意和目的,下面还是由这个故事来告诉说明问题吧:
    民初作家吴麟瑞在《恶讼师演义》中曾提到书中的主角诸福宝为人策谋划的故事,其中有一个是这样的:
    ……刚刚跨进房门,背后有一个仆妇就来叫往,说有一个妇人来会。诸福宝出去一看,竟是不相熟的。
    这妇人年纪很轻,身上穿着一身素服,面貌也还长得不错。诸福宝知道她一定有什么讼事。先问她姓名,女佣人道:“姓潘,母家姓将,丈夫叫潘秋海,今年春天已经死了。阿翁就是潘德贵,曾经做过贵州学台,母家也是大族。”
    诸福宝又问道:“这次夫人来会我,有什么拜教?”
    妇人道:“不为别的,只是丈夫故后,尊长很是虐待我,并一步都不许我出门。坐在家里,实在是烦闷的很,想要回娘家去住,潘家又不许,所以特地过来请先生想一个方法,最好是和潘姓脱离。好在自己也有几个私蓄,可以不靠着别人过活,就是他不给我钱,甚至不认我是潘姓家时里的人。”
    诸福宝一听,知道这妇人定是死了丈夫后,一定是空床难守,就到外面去干起了什么勾当,被家里觉察,想要软禁她起来,所以这样做。她说回到母家,恐怕是假的。因而问道:“夫人既有这个意思,何不请母家出面,向潘家交涉?”
    女人道:“母家没有什么人,父母都已去世,只有一个哥哥,他说‘你既姓了潘姓,就是潘家的人了,不能常住母家。’所以我不便请他出面。”
    诸福宝道:“那么令兄既然这样的意思,就是潘姓家允许你回到母家,恐怕母家也是站不住的嘛!还是夫人另外有什么方法,可以随便的吗?”
    那夫人听到这里,不觉脸上一红,把头渐渐儿低了下去。诸福宝见到这个情形,益发明白了,照理可以不再问下去,但诸福宝生性好弄,碰到这种事,一定要问个详细,便又问道:
    “夫人心里,到底怎样,吃药瞒医生,是不行的。夫人既然来托到我,我总想法替你办到。但夫人总须把内容详详细细地讲给我听,不要吞吞吐吐,反使我摸不到头脑,况且事到这样,瞒也瞒不过去的。”
    说到这里,把妇人细细瞧了一瞧。那妇人本是不愿意讲出来的,无奈既然要托他想法,就不得不从头到尾,说给诸福宝听。
    原来那妇人死了丈夫后,空闺女难守,就去姘识了一个司帐,叫做赵莘耕。后来被家里察破,就把赵的生意停止了,并无事也不许他出门。他郁郁几时,实在再熬不下,所以要托诸福宝,替他想个法子。
    诸福宝说:“那么你回到母家去,也不成功,你家哥哥一定不答应的。你若不住母家,那潘姓也一定不允许的,这事恐怕有此致不妥当。但是你下说了益发不能成功。现在表面上大家还没有说破,你还可以稍微活动活动;如果真的戮破了,那真把你软禁起来,你也没得法子。所以这件事粗看起来没什么为难,实在真的不好弄。你要先和你哥哥讲过,才可以再想法向潘姓讲话。”
    女人道:“哥哥方面,是绝对不会成功的,并且我去和潘姓讲话,或者他反要出来帮着潘姓的忙,不许我回到母家,也未可知,否则我也早已自己想了法子。老实讲,不必再来烦先生的心了。”
    诸福宝道:“那么事情不容易不办了。”想了一会又问道:“贵府上有多少人?”
    妇人道:“你问的潘姓吗?、潘姓家里,人口不多,只有一个阿翁,一个小姑,一个小叔。阿姑和丈夫是同在今年春天死的。”
    诸福宝道:“阿翁年纪多大了?”
    妇人道:“还不算大,不过43岁,听说明年还要续娶。”
    诸福宝道:“小姑、小叔呢?”
    妇人道:“小姑21,小叔19岁。”
    诸福宝又说一了会话,说道:“方法有了,但是我还要问你一句话。”
    妇人道:“怎么?”
    诸福宝道:“你索性破一破脸,怎么样?如果你愿意的话,事情还比较容易一些儿。如果还要顾全名节,扭扭缩缩地做,那真的没法子了。”
    女人道:“事情既然闹到这样,也顾不得什么名节了,但用什么法去破脸呢?还是诬陷可翁,说他扒灰;还是冤枉小叔,说他强奸呢?”
    诸福宝道:“这方法也好,但有些危险。你阿翁是一个阔乡绅,和官司厅都有熟悉的,你要去告他,一定不准,并且在官厅里面,知道你的真情后,或者竟断送你入清节堂,那从此不见天日,这层还是不妥当。”
    女人道:“那么先生高见,用什么方法,可以尽善尽美,一无顾碍呢?”
    诸福宝道:“尽善尽美,那是很难。但我却有一层意思,或者可以不要紧,或者可以叫你卷逃。你现在快不要出门,处处小心谨慎,守着规距,使家里人渐渐不提防你,你拣了一天,,卷了东西就跑,出去租一所房子,暂时住下,不必躲避,也不必害怕。如果他们不声响的,你也可就此了事;如果他们要去告官,一定要拿你怎样,你再来找我,我有好方法给你。”
    女人道:“这方法固然使得,但他们果真出来告我,你可稳有法子吗?”
    诸福宝道:“你卷逃以后,他们如果顾着面子,不声不响,你是再好不过的了;如果他们有什么举动,你就可以投张状子,说翁少叔壮,家无妇人,为避嫌起见,不得不暂时分出,另行居住,自取物件,不得谓卷;居住有方,不得谓逃。官厅看了你的状子,也未必就能够驳你,就是潘姓只须面子上过得去,也未必再来和你多大为难。但我还是要嘱咐你两件事:第一卷逃的时候,千万不要拿公家的东西;第二你卷逃须要趁阿翁没有续娶之前的时候。最好你出去以后,两三个月内以内,冰清玉洁,不要搅出什么乱子来,那是益发振振有词了。”
    那妇人听着他的话,一想这方法倒也妙。后来不到三个月,果真照着诸福宝的计划去做。潘姓面子攸关,自然饶她不过,去投禀元和县。那妇人就再去请教诸福宝,做了一张小状子,投了进去,衙门里觉得她头头是道,也没得法子,只好把原告劝了一番,糊涂完案。
    
    (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
    2006年7月21日于深圳
    摘自《血酬定律实践篇——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size]
    




[b][color=#ff0000]杨瑟严[/color][/b]

  杨瑟严,明万历年间人,是本县民间传说中几乎家喻户晓的一位机智人物,传说他有"挥笔成文,出口成章,闭目起一智"的才智。他不畏权势,爱打抱不平,经常巧施计谋,惩罚恶人,伸张正义;常在诉讼中,智作诉状,诘难官府,仗义执言。但有时也爱报复,对老百姓恶作剧。有关杨瑟严的故事很多,择记数则。

  舌斗府台 一次,苏州府拘传杨瑟严。他还是平常那副装束,头戴小帽,身穿长袍,大模大样地步入府台衙门。然后,取出随身携带的麻袋,将自己的头完全套住。府台惊堂木一拍,喝问:"你是崇明的恶讼师吗?"杨瑟严双手作揖答:"大人没有见过杨某面长面短,何以称之为恶讼?"言毕,揭开麻袋亮相。府台一时语塞,便以官势压人,喊道:"还不快快跪下?"杨直立不跪,反问:"无罪之人,那有跪禀之理?"府台恼羞成怒,又虚张声势地拍了一下惊堂木威胁道:"本府是点着的一支蜡烛,你只是一只飞蛾。飞蛾扑火,自取灭亡!"杨毫不相让地说:"我是随红光而来,随光而去。"府台声嘶力竭:"你罪如锈打入木!"杨针锋相对:"我用千钧取出"。府台乱加罪名:"你犯了私和三十六条命案之罪!"杨当即顶回:"我保七十二家身家之长。"府台节节败退,只得转缓语气问:"你是地方上的坏人,谁来保释?"杨答:"既然我是坏人,儿子怎能入红门(秀才),孙子怎能登金魁(举人)?谁来保释,看来要你大人了。"府合计穷,无言以对。

  [b]换鞋惩恶[/b] 某贫民有女,名珍宝,生得天姿国色,且聪明能干,引得当地青年弟子垂涎,求婚者络绎不绝。珍宝心中自有意中人。但父母却作主将其许配给一富家独子为妻。婚后,丈夫好吃懒做,整日与赌友鬼混,珍宝好心相劝,丈夫只作耳边风,还时常恶言相责。婆婆也为儿子护短,数落媳妇的不是,珍宝十分痛苦。一天,珍宝在回娘家路上遇见了过去的意中人,两人倾诉思念之情,立下誓愿,今生不能配成夫妻,来世定当结为伉俪。谁知这事被丈夫得悉。珍宝遭到了辱骂毒打,悲愤交加之下便悬梁自尽了。闹出人命,这可把丈夫和婆婆吓坏了。母子俩一起密谋,定出了一条嫁祸于人的毒计。第二天,珍宝情人大早起来,突然看见屋前吊着珍宝的尸体,吓得不知如何是好,只得向杨瑟严求计。杨瑟严早知其中情由,胸有成竹地说"你给死人脚上换一双没有穿过的新鞋,即可保无事。"青年依计而行。

  当天,县官闻报前来查勘,见死者鞋底无泥,便判定妇人系自尽后被人移尸于此。于是将富家子及其母拘禁并责令富家殡殓女尸。周围百姓交口称赞杨瑟严巧施换鞋计,终于使恶人受到惩罚。

  [b]为民保粮 [/b]当时,官兵军纪败坏,经常在农田里纵马寻乐,糟塌庄稼,农民敢怒而不敢言,纷纷向杨瑟严求助。杨瑟严微闭双眼,心生一计。第二天,农民们按照杨的布置,将纵马的官兵包围,并打死了几匹军马。然后到处张贴告示。官兵吃了亏,便向县官告状,要求惩办农民。县官一听大怒:"小民造反,这还了得!"急急备轿前往察勘。沿路只见到处贴着告示,上写:"军有军粮,马有马粮,农民有口粮。精塌庄稼,打死军马,惩罚农民,皇法何忍?县知事明察,当地农民告,某日。"县官又来到现场,只见麦田里一片狼藉。县官暗想,原来毁田在前,殴马在后,也是事出有因。庄稼乃农民之命根,如本官一味偏袒士兵,激起民反,头上乌纱帽岂不难保?于是回府提笔判案曰:"军兵管马不严,引起民愤,打死军马,概不追究,损坏庄稼,理应补偿"

  [b]恶作报复 [/b]一天,几个农夫正在田间耕作,见杨瑟严走过,其中一个便话中带刺地说:"我家养了三只鸭子,一只吃米不生(蛋),一只吃糠少生(蛋),一只吃粪先生(蛋)。"杨瑟严是聪明人,那会听不出弦外之音。心想,好!你骂我吃粪先生,看到底谁吃粪。第二天,杨瑟严手提一篮馒头,路过田边时故意落掉几只。几个农夫正饥肠辆轿,见了拾起就吃。一会,杨瑟严急急返回,声称掉了几只馒头,问农夫有没有拾到。农夫不理。杨瑟严装出一副着急的样子,自言自语:"掉几只馒头五小事,实在是因为馒头心里已放了生藤黄毒药,准备药东宅恶狗用的,如果被人误食了,性命交关啊!"农夫一听,大惊失色,慌作一团,连忙向杨瑟严讨救:"馒头是我们吃了,还求杨先生看在我们小囡娘子面上,开开恩救我们一命吧!"杨瑟严一本正经地说:"要救你们,别无良药,只有吃粪,以粪攻毒方可。"农民一听有了活路,哪管脏臭,争着去找粪吃。杨瑟严脸上掠过一丝满足的笑容。

     [b]添一笔,救一命[/b] 小竖河口住着一个吴秀才,是杨瑟严的朋友,他同情贫苦农民,每遇土豪劣绅欺侮穷人,他就出头为穷人说理,经常弄得财主狼狈不堪,恶财主们对他恨之入骨,必欲置以死地而后快。有一天傍晚,有一具死尸从长江飘入小竖河口,正好被一个恶财主看见,见死尸新鲜,心中顿时起了一个恶念头,他悄悄叫来两个狗腿子,将死尸捞起,将死尸抬到吴秀才宅前的滩上,造成杀人抛尸的假现场,嫁祸于吴秀才。

     第二天清早,吴秀才出门,一眼就看见了河滩上的死尸,又看到了从自己家门口到河滩拖尸的痕迹,不禁冷汗直冒,知有人要陷害他。按当时律法,死尸在谁家旁边,必须由这家马上报告县官,否则会治罪,如查不清死因,这家永远脱不掉干系,弄得家破人亡。

     吴秀才急忙回到家,写了一张稟告状,急冲冲向县城走去,路上正遇到杨瑟岩,杨瑟岩问明情况,心里明白了一半,劝慰吴秀才,答应想办法。拿过禀报状,一看上面写着“河口有一尸”,顿时顿足说:“吴老弟,你这么写禀报状,真是要了自己的命。”吴秀才急向:“为什么?”杨瑟岩说:“吴老弟,河口附近只有你一家,死尸就在河口,你就是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了。”

     吴秀才急得汗水直冒,杨瑟岩思考了一会,拍着吴秀才肩膀说:“别急,办法有了,我只要在禀报状上给你添上一笔,保你无事。”于是杨瑟岩将禀报状在旁边的石桥上摊开,拿出随身所带笔墨,在口字上添上一竖,变成“河中有一尸。”将禀报状交还给给吴秀才。

      吴秀才到县城,将禀报状报与知县,知县看过状纸说:“河中之尸,随水而漂,有烦禀报,回家去吧。”后经勘察,确认死者是溺水而亡,与吴秀才无关。




[b][color=#ff0000]冯执中[/color][/b]

    暂无资料

[/td][/tr][/table]

[ 此帖被mylord在2011-11-25 15:31重新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1 条评分 派派币 +25
mylord

ZxID:3331904


等级: 热心会员
倦怠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11-24 0


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


邓建鹏



【学科分类】中国法制史
【出处】本文之初稿刊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更全面的研究,参见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摘要】在清代官方息讼传统下,讼师活动被认为促使词讼大增,由此而来的大量积案令衙门承受巨大压力,讼师的行为还破坏族众与邻里间的关系,侵夺当事人的财产。因此,讼师受到各级衙门的严厉规制。这主要表现在:官员发布告示,劝谕当事人不得听信讼师教唆;警告讼师及早收敛,否则将给予严惩;直接查拏及严惩讼师。官员对讼师的规制表明衙门力图去除讼师的所有相关活动,实现无讼的理想世界。不过,清代词讼数量大增客观上与讼师参与诉讼活动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好讼地区经济生活复杂化与人口压力增加。另外,大部分当事人未受过基本文化教育和不谙律例,而衙门未能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降低社会对讼师的需求。面对大量诉讼纷至沓来,在正式制度的不足导致社会对制度需求相对增大的条件下,催生了讼师这种非正式制度以满足社会需要。但是,这种非正式制度一经产生,其与正式制度并不仅仅呈现功能上的互补,而且存在着复杂的矛盾与对抗。官员规制讼师的一切活动,促使讼师参与诉讼的行为朝非法化转变。而在司法实践中,官方对讼师的规制并未完全收到实效。
【关键词】清代;讼师;规制;息讼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在清代,讼师参与诉讼活动受到严厉规制。国家法律制度和各地官员的政法实践大都表现出对讼师活动的根本否定。规制讼师是清代各级官员司法行政活动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并且贯穿清朝始终。清代的讼师活动引起一些国内外学者的关注。[1]但是,有关清代官方规制讼师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清代讼师受到官方规制的主要原因;其次,探讨官员规制讼师的基本方式;最后,分析官方规制讼师的效果及相应的社会问题。
  
  一
  
  在清代,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的讼案被官府视为民间细故。大部分官员认为,讼案的缘起乃在于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因此必须对私人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促使邻里、家庭自相慈爱,以“忍”为先,委曲求全,方可心底清静,相安无事,以免倾家荡产,亲友失欢。如清人陆陇其听讼时,据说往往如此劝导双方当事人:“尔原被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亲友必须酬劳,往往所需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2]
  
  清代官员对讼案的上述认知模式颇具典型性。这一息讼传统限制了私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性。大部分清代官员受理民事讼案,其目的主要在于平息争执或维护社会秩序,并不以保障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为追求。如道光年间李方赤在广东按察司任内向当地发布的告示云:“为劝民息讼,以全身家事。照得安民之道,要在息讼。”[3]在这种息讼的普遍趋势下,各地官员也连带贱视从事诉讼职业的人员──讼师。这正如夫马进认为,如果承认了讼师,也就不得不容忍“好讼之风”和“健讼之风”。[4]许多官员认为讼案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讼师教唆词讼、兴风作浪。这些讼师宛如苏州蛤蟆──南蟾(难缠)。在他们“架词构讼”的操作下,更多潜在的案源不断被他们挖掘出来。比如,曾任官于四川的刘衡提出:“民间些小事故,两造本无讦讼之心。彼讼棍者暗地刁唆诱令告状。迨呈词既递,鱼肉万端,甚至家已全倾,案犹未结。且有两造俱不愿终讼,彼此求罢,而讼师以欲壑未盈,不肯罢手者,为害于民,莫此为甚。”[5]讼师的活动增加了呈递到衙门的词讼数量,而且骗取当事人的财产,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秩序。这样的认识在清代许多官员中颇具普遍性。故而,官府务必严行提防这些“教唆词讼”的讼师。
  
  另外,在许多官员看来,讼师不仅通过教唆词讼,破坏族众、邻里间的和谐关系,而且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收取与其活动不相称的大量报酬。为了中饱私囊,讼师在当事人之间从中作梗,使诸多词讼未能及时审结。如董沛认为,“民间每因些小微嫌动辄讦告。推原其故,皆由奸恶棍徒从中播弄。盖愚民忿起一时,情非甚迫,其势尚在得己。一遇讼棍,视为奇货,鼓舌摇唇,多方煽惑。遂至良懦小民中心无主,或离间骨肉,致操同室之戈;或怂恿宗亲,隐起萧墙之祸;或造伪契而侵人产;或藉命案而累无辜;或通窃盗以扳供;或结胥差以敛贿;或借端生事,半出铺张;或捉影捕风,全无踪迹。种种变化不胜缕言,徒使愚民荡产破家,废时失业。该棍徒私囊已饱,为害殊深。”[6]为此,李方赤把讼师一类的人视如“豺狼为性,鬼蜮为情,把恃衙门,武断乡曲,以刁生劣监为羽翼,以奸胥蠹役为爪牙,人或有隙可乘,彼即挺身而入,或谋人财物,或破人婚姻,或败人身家,或误人性命,或与乡邻为敌,或与官府为仇,一谋足以害两家,一人可以唆两造,索谢不遂,反而相攻,毒手既施,转与交好,有时明目张胆,皆惊使笔之如刀,有时匿迹藏形,尽伏射人之暗箭,使其所诉得直,无怪信之而不疑,奈何其事已诬,犹且甘之而不悔,害民莫此为甚。”[7]
  
  在有的官员看来,讼师还成为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的高手。王又槐即持这种观点:“讼师伎俩,大率以假作真,以轻为重,以无为有,捏造妆点,巧词强辨;或诉肤受;或乞哀怜;或嘱证佐袒覆藏匿;或以妇女老稚出头;或搜寻旧据抵搪;或牵告过迹挟制;或因契据呈词内一、二字眼不清,反复执辨;或捏造、改换字据,形色如旧;或串通书吏捺搁;或嘱托承差妄禀,诡诈百出,难以枚举。”[8]咸丰年间曾于浙江会稽、安吉等县任官的牟述人发布如下告示:
  
  (讼师)润笔而攫其金,抗颜无愧,下井而投之石,举手何劳。覆为雨而翻为云,共被其祷张之幻。横成峰而侧成岭,自运其变化之神。旗鼓逢用武之时,敌人胆落。刀笔托斯文之末,学者心倾巧出,机关颠倒六州之铁,暗通线索,搜罗两国之金。访有不法匪徒挟其制人之术,长于诱敌之才,用笔墨以结因缘,借扛帮以谋衣食。明于法纪,恃刀生劣监之符,潜入公门结蠹役玩书为友。记三八收呈之日批语,抄录来索十千润笔之资。谢仪收到,砌词上控,以挟制官府为能。造语飞传,以恐吓乡愚为事。合行出示,访拏为此。示仰前项匪徒知悉:莫作吠尧之狗,甘为助纣之人。……自示之后,如敢仍此不法,实憎其化鸠之目,莫改其见猎之心,按名悉予严拏,照律定行重究。[9]
  
  这份颇具文彩的官方告示历数讼师与衙役勾结,骗取当事人的钱财,舞文弄法,挟制官府造词上控等种种非法行为。它即体现了官员规制讼师的理论前提,也表达了官员规制讼师的必行性。官方视野中的讼师非法收受当事人的的酬金[10],挑拨当事人与他人的关系,破坏社会秩序等等,各种恶劣行为不胜枚举。对于负有稳定一方社会、维护一地治安的官员而言,讼师成为众之失的,理所当然要受到严厉地规制。
  
  官员规制讼师活动的另一原因在于,清代各级衙门(尤其是中国东部与南部省份的衙门)历年承担了积案的重大压力。麦考利(Melissa A . Macauley)研究发现,在乾隆帝以及高层官员的督促下,至1759年为止福建省的新旧案件中有18092件得以结案。然而,尚有4708件等待处理的案件被推给下一年的官员负责。从县、府到省级衙门中悬而未结的大量案件困扰清代中国的每一个省。在1807年湖南巡抚上报的仅省级衙门未曾审结的案子就达3228件,两广总督及广东巡抚上报广东省未结案件则为2107件,福建巡抚上报2977件案件得以成功地结案。就在同一年,江西上报除了省城南昌有1600件案件未曾审结外,全省各地有不少于10000件案件未曾审结。[11]实际上,未审结的案件数量很可能要高于正式公布的数字。这意味着清代各地州县(尤以东南经济较发达地区为甚)积案极其严重。这一现象在清人的记述中亦得到印证。如包世臣云:“而臣闻江浙各州县,均有积案千数,远者至十余年,近者亦三五年,延宕不结,节经各上司饬属清理,尘牍如故。”[12]浙江省按察司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亦曾描述该省的积案非常严重、屡禁不绝:“窃照狱无大小俱有定限,理应依限速办,岂容藉词悬宕。本司前因各属积案甚多,业经禀明勒限完结在案。今查各属尚有未结之案,屡经严催,不过以空文率覆,非曰逸犯未获,则曰证佐未齐,玩不遵办。以致现获之犯久羁缧絏,淹毙囹圄者不可胜计。”[13]
  
  在不少官员看来,讼师与积案之间有直接联系──“因思积案所以不结者,讼棍之把持,串唆为之也。”[14]这是因为,“各属民情好讼,往往衅起细微。平空架捏,一经准理,动辄数年。其始或不尽由两造之意,而多出于讼师之主唆播弄。两造即欲中止,而讼棍复阴持之,使不敢退。浸至破家亡身,而被累者犹奉讼师之言为圭臬,至死不悟,深堪痛恨。”[15]当事人再三起诉,即可能受讼师唆使,促使积案增加。官方此种观点在清代诉讼与司法实务中也可以找到类似例证。比如近年发现并出版的晚清浙江省台州府黄岩县的诉讼档案中,在20号诉状,王姓知县斥责呈状人蒋德赠“再三架耸,晓渎不休,明系讼棍伎俩。实堪痛恨。”另外在16号诉状附件二,王姓知县指责林云高“今犹一味空言哓哓耸渎,显有唆讼之人,本即究唆,姑宽特斥。”知县斥责当事人受讼棍教唆(或其本人即是讼棍),同当事人多次向县衙起诉不休有关。[16]
  
  讼师参与诉讼活动直接催生了更多的案件被呈交到衙门,无疑给衙门带来极大的冲击及压力。为此,麦考利提出,这成为官员将包揽词讼者(讼棍)视为夸大指控的一个理由。这些包揽词讼者在言词及法律方面足以娴熟,以致他们能够将一份简单的诉状转变成案件更为复杂、严重的状纸以引起对民事讼案漠不关心的官员的注意,并促使他们对纠纷作出公断。比如,在1807年福建巡抚曾这样描述该省的“讼棍”:甚至平常的户婚田土案件也被说成是案情极其严重,当事人希望通过种途径使得知县听讼并召唤涉案人员受审。我担心诬告因此无法避免。[17]因此,各级官员认为打击讼师可起到大大抑制讼案数量的作用。正如现代学者所述:中国明清时期,国家以打击、限制“讼师”为“息讼”的重要手段,应该说是把握了问题的关键。当然,由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制度上的客观需要,“讼师”不可能被根绝、甚至不可能减少,但这种明令的约束多少会对诉讼有所遏制。[18]
  
  二
  
  在上述种种认识下,清代各级官员被要求查禁与捉拿危害社会的讼师,否则将受到《大清律例》的严厉处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19]国家法律制度表明,讼师在当时没有合法地位。在清代小说中,讼师也主要以负面形象出现,[20]中央这一法律规定也贯彻到地方法规中。如《治浙成规》(类似于当时浙江省地方法规)在嘉庆八年(1803)历数讼师为害于民,表达了对讼师职业的否定态度:“讼师驾词耸听,管准不管审,临审而胜则谓作词有功,不胜则诿之堂供不善。讼师获利,讼者受罪,甚至被唆之人不愿终讼而讼师迫之不使休歇,贻害两造,以供胥役之鱼肉,可恨已极。本部院现在密访查拏,尔等宜早为敛戢,毋蹈刑诛。”[21]
  
  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及官员对讼师负面作用的认识,许多地方官员上任伊始的一项重要政策,就是规制讼师及其活动。如,于康熙三十年(1691)中进士的陈汝咸“散馆授福建漳浦知县。民好讼,严惩讼师,无敢欺者。”[22]不少官员到任后,随即发布严惩讼师的告示,警告讼师乘早收手,劝告民众勿轻信讼师唆讼──“是以讼师例禁甚严,尔等百姓切勿坠其术中,捏词诬告,自罹罪戾。为讼师者亟宜改弦易辙,各务本业。倘仍怙恶不悛,严究勿贷。”[23]清代天台县令戴兆佳发布类似告示后声明,对那些屡教不改的讼师及听从讼师教唆的当事人给以严惩──“自示之后,倘敢怙恶不悛,轻听讼师妄肆刁控,除依律反坐外,并严拏讼师党棍,立置重法。本县言出令随,决无宽假,毋贻后悔。”[24] 刘衡也劝谕百姓千万不要听信讼师的话──“照得钱债田土坟山及一切口角细故,原是百姓们常有的,自有一定的道理。若实在被人欺负,只要投告老诚公道的亲友族邻替你讲理,可以和息也就罢了。断不可告官讦讼。在讼棍必劝你说他熟识衙门,不消多费可以替你告官出气。若依本县/府看来,这话万万听信不得。”[25]李方赤在江宁府任内针对讼棍发布了如下告示:“本署府密加查访,其著名者业已访有数人。惟因其尚未犯事,不忍不教而诛。自示之后,若辈果能痛改前非,洗心革面,原不应阻以自新之路。如其仍蹈前辙,轻为尝试,即其诡密多端,亦不能侥逃法网。本署府言出法随,勿谓告诫之不预也。”[26]董沛亦劝谕民众勿信从讼师唆讼,并警告讼师及早收敛:“除饬差密访查拏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邑军民人等知悉:尔等务当安分守法,慎勿听唆滋讼,以其各保身家。前项不法棍徒亦宜革面洗心,各归正业,勉为善良。倘敢仍蹈故辙,一经访闻,亦被告发,定即按名查办,决不稍宽。”[27]李方赤升任江苏布政使后,“为榜示恶人,以正人心,以励风俗”,在交通枢纽之处榜列数类“恶人”名单,“存其姓而不列其名者,犹冀其改行以自赎”。其中一类恶便是五位讼师:“孙姓,住上元邀贵井,常住六合;王姓,住江宁南门外三里店;吴姓,住江宁南门外窑湾;李姓兄弟二人,住上元通济门琼花镇。此外讼师尚多,其积惯者,惟有饬县拏办而已。”[28]方大湜提出,在讼师尚未捕获时,可以先放出风声在捕获讼师之后将给予严惩,使得讼师闻之畏惧而不敢再入城。[29]
  
  除了发布告示,警告或恐吓讼师乘早收敛外,不少官员在政法实践中将查访拏获的讼师锁系衙门,当庭示众。对此,汪辉祖显得颇有心得──“向在宁远,邑素健讼,上官命余严办。余廉得数名,时时留意。两月后,有更名具辞者,当堂锁系,一面检其讼案,分别示审,一面系之堂柱,令观理事。隔一日审其所讼一事,则薄予杖惩,系柱如故。不过半月,惫不可支,所犯未审之案,亦多求息。盖跪与枷皆可弊混,而系柱挺立,有目共见,又隔日受杖,宜其惫也。哀吁悔罪,从宽保释。已挈家他徙,后无更犯者,讼牍遂日减矣。”[30]作为清朝一代名幕,汪辉祖惩治讼棍的方式对其它官员产生了深远影响。比如,刘衡提出地方官应实力稽查,多方察访,并于当堂收诉状及审理讼案时,遇有涉及虚诬的当事人,立即带回内署究明诉状为何人所作、何人教诱,仔细询问教唆者的年貌、住址。随即密出签票,责成衙役严慎查拏。一般在夜阑人静或黎明时,官员亲自围拏,搜查讼师唆讼确据,如呈稿抄批之类。情节严重的讼师照例详办。情节稍轻的则可依照汪辉祖的上述作法给予惩处。刘衡认为,通过这种方式惩办两三名讼师,则其它讼师都将闻风丧胆。[31]在国家法令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双重驱使下,不少官员通过明查暗访,试图四处拿获讼师。如《清稗类钞》记述了这样的案例:
  
  袁宝光者,讼师也,一日为某家作讼词,事毕,夜已阑,急返家。半途,适州牧巡夜至,喝止之,问为谁,袁答曰:“监生袁宝光。”问:“深夜何往?”曰:“作文会方回。”牧久耳其善讼之名,追问曰:“何题?”曰:“君子以文会友。”曰“稿何在?”曰:“在此。”乃将讼词稿呈上。牧遂令卒提灯照阅,袁睨其方展开时,直前攫之,团于口中,曰:“监生文章不通,阅之可笑。”牧无如何,释之去。[32]
  
  尽管偶有官员对讼师的某些行为显示有限的宽容,如晚清于湖北省监利县任官的罗迪楚认为:“不拏讼棍,以拏获无据不能办之,反生技节。不如听其作词,且苟其词气清明,亦可为伸冤。惟阅词时细心详察,内烁者不准,诬者反究。”[33]不过,这种对讼师的有限宽容在整个清代官员群体中极为罕见。
  
  三
  
  清代官员力图通过规制讼师参与任何诉讼活动以减少词讼数量,稳定社会秩序。然而,这一途径并没有把握问题的根本。清代讼案大增,与社会经济、人口压力区域性变化等现象密切相关。以四川为例,明末清初四川暴发的战乱导致当地“土旷人稀”。在清初,四川省很少有词讼繁多的记载。但这种情况不久就发生了巨大变化。清初统治者针对战后四川“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的局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鼓励各省民众入川落籍垦荒。于是出现了清前期近百年“湖广填四川”的大规模移民运动。随着四川人口大量增长以及土地大量开垦,词讼随之急剧增加。如《清史稿》记载雍正五年(1727),宪德奏:“四川昔年人民稀少,田地荒芜。及至底定,归复祖业,从未经勘丈,故多所隐匿。历年既久,人丁繁衍。奸猾之徒,以界畔无据,遂相争讼。川省词讼,为田土者十居七八,亦非勘丈无以判其曲直。”[34]到了清代中后期,四川省的词讼数量进一步增大,在四川任地方官的江西南丰县人刘衡发现“川省词讼之多甲于他省,且近有京控之案,总由吏治疲玩以致民俗祷张,差役因之舞弊,讼棍由此乘机控案,因而日增。”[35]尽管讼师的大量出现是词讼的现实需要,词讼剧增并非根源于讼师。与好讼现象一样,清代较集中的讼师活动范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在《清史稿》中,清代好讼之风的记载主要限于江苏(以苏州府为中心)、江西、福建、湖南、湖南、浙江以及广东、四川的某些地区。[36]这些好讼之地与讼师活跃区域基本重合。[37]以至某地区的官员认为本省诉讼或讼师多的原因之一在于同上述区域接壤。[38]《清稗类钞》的《讼师伎俩》一文记录的几乎所有著名讼师活动范围与述地区大致类似。试列表如下:
  
  讼师活动区域
  
  相关记载
  
  资料具体出处
  
  湖南
  
  湖南廖某者,著名讼棍也。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江西
  
  江右有所谓破鞋党者,讼师咸师事之。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苏州
  
  苏州有讼师曰陈社甫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苏州
  
  杨某,崇明人也,而居于吴门。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安徽南部
  
  皖南何某以善讼名于时。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与清代华北、东北、西北及西南地区相比,上述区域沉重的人口压力及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复杂化,导致民事纠纷大量出现。[39]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自然大大增长,因此讼师及讼师活动随之大量出现。四川省词讼由简至繁的变化也有力说明,清代官员以规制讼师作为减少案件大量积压以至消灭讼案的重要手段,只是力图治标而实未治本,背离了问题产生的关键性因素。[40]
  
  清代官员试图规制一切讼师活动,将讼师作为绝对的非法职业予以取缔,是建立在将讼师作为纯粹消极和负面的对立物认识上。而事实上,对于一些熟读诗书、遵循理义的讼师来说,他们却有自己遵守的某些基本道义。如《清稗类钞》记载了一位名叫宿守仁的讼师就是遵守某些基本原则,在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光绪时,某邑有宿守仁者,讼师也,善刀笔,一生无踬蹶。尝语人曰:“刀笔可为,但须有三不管耳。一,无理不管。理者,讼之元气,理不胜而讼终吉者未之前闻;二,命案不管。命案之理由,多隐秘繁赜,恒在常情推测之外,死者果冤,理无不报,死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偿,此结怨之道也;三,积年健讼者为讼油子,讼油子不管。彼既久称健讼,不得直而乞援于我,其无理可知,我贪得而助无理,是自取败也。”[41]
  
  宿守仁的职业道德是为有理者伸张正义,维护理直者的正当利益。正所谓“盗亦有道”。这与主流认识中的讼师形象有很大差异。另一位名叫吴墨谦的讼师也在为当事人办理业务过程中留下了良好声誉:“雍正时,松江有吴墨谦者,通晓律例,人倩其作呈牍,必先叩实情,理曲,即为和解之,若理直,虽上官不能抑也。”[42]尽管在绝大部分记载中,负有道义感的讼师为数甚少。不过,明清时期指导讼师学讼的最主要“教材”──讼师秘本却提出,不到万不得己,当事人和讼师不应轻启讼端;讼端既启,当事人(包括讼师在内)也不应虚妄指控,而应尽量合乎情理。[43]因此,不能排除在这种职业指导思想下有可能培养一些具有职业道义的讼师。[44]另外,麦考利认为讼师具有如下正面作用:讼师主要是建议当事人选择应付讼案的最佳途径。最坏,他们也只是即建议当事人采用夸张的措词技巧引起知县过分扩张的想象力,又向之提供衙门中的人接触。每年每省成千上万递交诉状的城乡民众几乎不可能获得讼师网络的服务。然而,他们要求有人为之制作、修饰诉状,获得在衙门中应如何表现、预期的意见,并试图克服处在知县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衙门下属的刁难。[45]这一分析有力说明,讼师职业有正当性的一面,其长期存在也与强烈的社会需求有关。因此,讼师及其活动的负面性并不象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绝对化:他们实际上不为社会所需,只是社会的赘疣,只有否定和消极的意义,只是社会中腐败的一面,大体亦不具有何种建设性的意义。[46]
  
  清代数量极为庞大的讼案积压数年,给衙门带来很大冲击,影响了社会秩序。为此,衙门的主要措施是极尽所能的严格限制当事人将“细故案件”递进官府,缓解诉讼压力。清代各地政府制定了简单的诉讼分流方式:严格限定当事人启动“细故”讼案,对涉及伦理纲常、命盗重案等则基本来者不拒。这是因为,对必须处以笞杖以上的刑事案件,中央有一整套严密的审转复核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司法官员若“告状不受理”,将依照《大清律例》的有关规定受到惩处。由于对这些重案的审理事关官员的考成(升降与赏罚)。为了向上级展示自己的成绩,地方官员将有限的精力致力于审理这些案件。包世臣作过相应分析:
  
  查外省问刑各衙门,皆有幕友佐理。幕友专以保全、居停、考成为职,故止悉心办理案件,以词讼系本衙门自理之件,漫不经心。而州县又复偷安,任意积压,使小民控诉不申,转受讼累。臣查虽关系罪名出入,然一州县每年不过数起,即或未归平允,害民犹隘;至於词讼,三八放告,繁剧之邑常有一期收呈词至百数十纸者。又有拦舆喊禀及击鼓讼冤者,重来沓至,较案件不啻百倍。若草率断决,或一味宕延,则拖累之害,几於遍及编户。是故地方官勤於词讼者,民心爱戴;明於案件者,上司倚重。然州县莫不以获上为心,常有上司指为能员,而民人言之切齿者。此皆是词讼为无关考成,玩视民瘼;或以既得於上,反恣意睃削其民之故也。是以积弊相沿,州县旧案常至千数。[47]
  
  官员出于对自身前途等利益动机的考虑,将司法裁判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刑事重案,于词讼细故纠纷则不甚关心。对那些对族众间的调解失去希望,而坚持通过诉讼维护利益的“细故”纠纷当事人来说,“依情直书”然后向官府递交状纸,十有八九会被驳回起诉或积压数年。因此,当事人必须寻求其它诉讼技术,尤其是怎样在表面上合法的范围内,以事实上并不那么合法的方式使案件得到及时受理。清代绝大部分民众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不谙律例。而在当时,诉状书写早已要求技术化、案件内容格式化、文字形式化。[48]官府对自理词讼呈现高度的书面主义审理特色。比如,不少司法官员花在阅读诉讼文书上的精力占十分之七,花在听讼上的精力占十分之三。[49]同时,诉讼是具有专门性的技术活动,其认知过程不易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受到一定的制约,从而在心理上与诉讼保持一定的距离。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如族众间的调解)相比,诉讼的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由于诉讼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和规范性,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排斥)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主性。诉讼的这种特殊性,使得没有文化基础不懂法律知识的民众有必要寻求法律职业者(如讼师)帮助。离开清代讼师的诉讼咨询与技术指导,在官方息讼传统下的当事人很可能在通向衙门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在讼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常常将“细故”案件夸大为命盗重案,以引起衙门的注意与及时审理,结果却导致诬告的产生。正如麦考利认为,讼师、诬告产生的原因在于,官府面对民事诉讼之门过于狭小,当事人往往依据讼师的帮助才有可到引起知县的注意:当民众起诉时,他们觉得他们必须依赖讼师、代书。讼师告知他们的“细故”不甚重要,然后引导他们如何“制作”毫无根据的指控。[50]
  
  讼师队伍的壮大与当时自理词讼的书面审制度也有密切关系。如有人提出,虽然中国古代标榜“听讼”、注重庭审和证据,但实际上集中而稀缺的审判职能供给决定了事实上的“书面优先主义”惯例,且书面叙事要简短而不能冗长。审判官员更多地是依据诉状的叙事效果和氛围来裁决的,这就迫使诉状的谋写不得不向高精、精、尖发展。[51]虽然衙门通过“考定代书”,确定代书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书写诉状的服务。但是代书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对出谋划策、打通衙门上下关系,利用既有法律或地方通行规则去规避法律、或钻法律的漏洞,以求胜讼的要求。即使有的代书具有非同寻常的诉讼技能,但是,代书作为公开化、合法化的职业,他们必须持有官府颁发的执照营业,并在衙门登记在案。代书职业的特征使得其进行其它非法营业面临各种约束与显而易见的风险。比如,《大清律例》专门列有对付教唆词讼者的条款: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52]
  
  法律要求词状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一致、毫无差错。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几乎难以兑现。对于代书而言,他们无法如讼师那般(因不具有合法地位而“地下活动”)四处躲避法律的追查以至为所欲为。[53]此外,由于涉及“细故”的词讼不易得到衙门的准理。尽管《大清律例》规定为人撰写词状时,必须如实叙述,不得增减情罪诬告他人,否则将受到刑事处置。但是,夫马进研究后发现,清代许多代书书写的质朴无华的诉状导致衙门“多置勿理”、“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54]明末官员吕坤任官山西时,曾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设计了二十多种标准化诉状格式,他要求“各府州县受词衙门责令代书人等俱照后式填写。如不合式者将代书人重责枷号,所告不许准理。”这些标准化诉状格式包括“人命告辜式、人命告检式、告辩盗状式、告奸情状式……告地土状式、告婚状式、告赌博状式……告财产状式、告钱债状式……”等等[55]。清代浙江省按察司在乾隆年间也试图向民众推行诉状示范文本。这些诉状范本形式简单,预留空格给当事人据实直书。如《谋杀人命呈式》:“具呈尸属某人为呈报事。窃某有亲父某人[或亲母、伯叔、兄弟、子侄等类照填]向与某人有何仇隙[或因奸盗等项止许简叙一二语],今于乾隆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处地方被某人[止许开列实在同谋如下手,毋许牵扯无辜],如何谋害致死。有某人确证[止许开列确证,毋许捏开],事关人命,理合呈报。伏乞即赐验殓讯究。为此上呈。”[56]不过,这种标准化诉状并未在明末或清代得到广泛地推行。主要原因当是这种朴实无华、据事直书的标准化诉状缺乏文彩,难以引起官员有限的注意力,更难以打动官员,同时无法以短短篇幅叙明纠纷复杂的案件。这使得原告、被告都明知违法,但为了使案件得到受理和胜诉,却不得不寻求讼师等人的帮助,借助讼师秘本作为写作指南,将一般的民事争讼描述成耸人听闻的事件,以吸引知县的注意。[57]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官员也不得不承认一些讼师确能规避当时制度约束,成功地为当事人撰写吸引审案官员注意力的诉状──“百姓有冤抑,欲求上伸则告。告者只许言其紧要,恐字多则易入无情之词,故宜定以字格。然刀笔作者颇能于简练之中装点埋伏,使看者遽信为真。”[58]
  
  在相关记载中,讼师之所以获利以及其参与诉讼活动而得到当事人认可,表明他们确实有常人力所不能及的“专业技巧”。如《清稗类钞》记载讼师杨某“阴险而多谋,凡讼事,他人所不能胜者,必出奇计胜之。”[59]《清稗类钞》还记载了湖南一位廖姓讼棍:
  
  每为人起诉或辩护,罔弗胜。某孀妇,年少欲再醮,虑夫弟之掯阻也,商之廖,廖要以多金,诺之。廖为之撰词,略云:“为守节失节改节全节事:翁无姑,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县官受词,听之。又有某姓子者素以不孝闻里中,一日殴父,落父齿,父诉之官。官将惩之,子乃使廖为之设法,廖云:“尔今晚来此,以手伸入吾窗洞而接呈词,不然,讼将不胜。”应之。及晚,果如所言,以手伸入窗洞,廖猛噬其一指,出而告之曰:“讯时,尔言尔父噬尔指,尔因自卫,欲出指,故父齿为之落,如是,无有弗胜者。”及讯,官果不究。[60]
  
  讼师的这种智慧与专门的诉讼技术不是普通人所具备。他们规避法律或以合法手段为当事人谋取利益,迎合了社会的需求。通过诉讼寻求公平正义、维护自身利益是当事人倚重的不可或缺的途径。正如清人所云:“官之所取于民者甚多,民之所仰望于官者,惟讼案为最。”[61]大量讼师参与诉讼活动,向当事人提供如何撰写状纸以使词讼得到受理、如何熟悉诉讼程序、如何与衙役打交道、如何提出上诉或在必要时越诉以至京控等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在那些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化及词讼繁多的城乡,社会需求足以维系了讼师的长期存在。
  
  四
  
  对清代官员而言,保持当地稳定的秩序成为其重要职责。这一原则也贯穿在各地司法审判过程中。在审判方式上,对事实的最终认定,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都是官员的权力,他人不得染指其间。清代一权独大的王朝集权政治体系决定了司法过程不允许民间存在任何与“一人政府”模式的州县衙门相抗衡、甚至可能约束官员审判案件的角色──讼师出现在衙门面前分庭抗礼或躲在当事人背后出谋划策。[62]然而,事实说明讼案当事人迫切需要得到法律职业者的帮助。但是,清代各级权力机构未能主动向当事人提供较充足的法律服务,以大大降低社会对讼师的需求。[63]面对大量诉讼纷至沓来,衙门只是向当事人提供了极其有限的正式制度(比如代书制度)。正式制度的不足在导致社会对制度需求相对增大的条件下,催生了讼师这种非正式制度以满足社会需要。但是,这种非正式制度一经产生,其与正式制度并不仅仅呈现功能上的互补,而且还存在着日益复杂的矛盾与对抗。有的学者曾对此作过一些假设,当时能否存在官方通过增加正式制度的供给来减少对非正式制度的需求,从制度上消除讼师存在的可能,比如增加处理纠纷的官员;把幕友以至胥吏、衙役等都纳入行政的正式编制;明确规定各种诉讼费用或手续费的种类和金额等等。[64]很显然,这种制度上的变化首先取决于官方对诉讼的根本性观念革新,这种根本性革新又以王朝统治目的的改变为前提──统治并不仅以社会秩序的强制性稳定为追求,还应在诉讼中积极关注、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而这在传统中国政治权力结构下又是无法实现的。
  
  在以息讼为理想的政法世界中,对于许许多多官员而言少一份案件就少一份负担,他们对绝大部分诉状通过吹毛求疵达到不予准理为目的。要在这样的政法体系下告状,即使粗通文墨者也未必胜任。依照清代州县通行的《状式条例》(相当于约束、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规则)的要求与司法实践来看,诉状仅仅严格达到《状式条例》的各项要求显然远远不够,还必须逻辑前后一致、符合官员事后的情理要求、提交确凿的证据,以及具有引人注目的情节以便在成百上千份诉状中脱颖而出等等。在呈状被受理后,当事人还得找寻有效途径贿赂胥吏与差役,以减少他们在幕后制造麻烦或令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己。很显然,对于大部分当事人而言,如此高度“专门化”的诉讼凭他们一己之力是无法顺利完成的。因此,清代以致宋以降传统中国的这种诉讼制度必然要造就社会对讼师的大量需求,便于协助当事人在诉讼中度过难关。
  
  在清代,讼师的身份与活动未能合法化,作为社会需求的产物,讼师又实际存在于基层社会。在官员的严厉规制之下,讼师仅能作为非法职业,秘密地或半公开地存在于民间。清代法律未对讼师的正当活动规范化,讼师业务无法可依,这促使讼师活动向多极化发展。一些讼师遵守某种道义精神,真诚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讼师则是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企图规避法律,欺上瞒下,诈取当事人的财产。这种现象直至王朝的终了。[65]]
  


【注释】
[1] 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参见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载《新史学》2004年第十五卷;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302-306页;以及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等等。国外学者在这方面的重要研究,主要有[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范愉、王亚新(译),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Melissa A.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Melissa 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2] (清)吴炽昌:《续客窗闲话》卷三,载周红兴(主编):《中国历代法制作品选读》(下册),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第263页。

[3] (清)李方赤:《视己成事斋官书》卷十一《劝谕息讼示》,道光二十八年刻本。另一位曾在江西任地方官多年的董沛亦云:“照得安民必先息讼之端。”参见(清)董沛:《吴平赘言》卷五《严禁讼棍示》,光绪七年刊本。

[4] 参见[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范愉、王亚新(译),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 419页。

[5] (清)刘衡:《庸吏庸言》卷上《理讼十条》,同治七年楚北祟文书局刊本。

[6] (清)董沛:《吴平赘言》卷五《严禁讼棍示》,光绪七年刊本。

[7] (清)李方赤:《视已成事斋官书》卷一《访拏讼棍示》,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8] 参见(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注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70页。

[9] (清)牟述人:《牟公案牍存稿》卷一《访拏讼师示》,咸丰壬子西湖公寓开雕本。

[10] 官员对讼师诈取当事人财产的指责,也确实存在事实基础。不少科举不第的知识分子(甚至包括致仕的官员或仕途不畅的举人、进士)纷纷从事讼师业务,不仅在于该业务有助于他们维持生计,对稍有名气的讼师来说,该职业还将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发家致富。比如《清稗类钞》记载湖南著名的廖姓讼棍对一位前来寻求再嫁良方的寡妇“要以多金”;苏州的陈社甫讼师向一位王姓当事人索要五百金;名叫袁宝光的讼师敲诈一富家子数百金;一位讼师向巡抚索取的报酬甚至高达三千金。参见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1984年10第1版,第1191-1195页。但是,如果在排除讼师的非法活动后换一个视角来看,那么这些讼师的报酬与现代律师智力劳动的收入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因此,在我们今天的视野下,理想方式不是官方对讼师一味指责与绝对性地禁止讼师业务,而是以充分研究社会需求为前提,考虑如何向社会提供充足的法律服务,这其中,就应当涉及以哪种途径将讼师纳入合法制度中加以规范。

[11]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87.

[12]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七下《刑一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积案弊源折子》,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第246页。

[13] 《治浙成规》卷五《犯审结若实在难以先审亦须届期详明请示并轻罪人犯囚粮不许短给》,(不著撰者),道光十七年刊本。

[14] (清)李方赤:《视己成事斋官书》卷十一《访拏讼棍衙蠹示》,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15] (清)李方赤:《视己成事斋官书》卷八《严拏讼棍示》,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16] 另外也有一些讼案被黄岩知县怀疑由讼棍之流教唆引起,如针对35号诉状呈状人辛光来的前一份呈词,知县认为其“控词含糊,供词牵混,似其中别有唆弄之人。”在31号诉状,知县指责徐罗氏“明系听人唆使,藉端讹诈,借事妄控,显而易见。”以上诉状及知县裁判的具体内容,参见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7]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93-94.

[18] 参见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172页。

[19] 参见《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词讼》“乾隆元年定例”。

[20] 相应事例,可参见(清)沈起凤:《谐铎》卷五《讼师说讼》等等。

[21] 《治浙成规》卷八《严肃吏治各条》,(不著撰者),道光十七年刊本。

[22] 《清史稿》卷四七六《循吏传一·陈汝咸传》。

[23] (清)尹会一(撰)、张受长(辑):《抚豫条教》卷一《士民约法六条》,畿辅从书本。

[24] (清)戴兆佳:《天台治略》卷之七《告示·一件严禁刁讼以安民生事》,清活字本。

[25] (清)刘衡:《庸吏庸言》卷下《劝民息讼告示》,同治七年楚北祟文书局刊本。

[26] (清)李方赤:《视己成事斋官书》卷一《访拏讼棍示》。此外,李方赤在广东省任内亦发布了类似的告示,分别参见《视己成事斋官书》卷十一《访拏讼棍衙蠹示》以及卷八《严拏讼棍示》,道光二十八年刻本。晚清曾在山东任官的戴杰也发布了警告或以严刑恐吓讼师的类似告示:“现已访明惯讼棍徒住址姓名,不忍不教而惩,姑先出示晓谕:尔等具有知识,何事不可营生,奈何澌灭天良,作此忍心事业,纵暂图温饱,亦贻害儿孙,即幸漏刑章,仍难逃天谴。自示之后,务宜洗心涤虑,猛省回头,痛改前非,另图正业。倘仍怙恶不悛,复萌故智,尔之出处踪迹已在本县掌中,尔之罪孽,由备在本县档卷,祸临不测,后悔无追,各宜知戒。”(清)戴杰:《敬简堂学治杂录》卷三《严拏讼棍示》,光绪十六年刊本。

[27] (清)董沛:《吴平赘言》卷五《严禁讼棍示》,光绪七年刊本。

[28] (清)李方赤:《视己成事斋官书》卷五《榜恶人示》,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29]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讼师未获须恐以虚声》,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30]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治地棍讼师之法》,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31] 参见(清)刘衡:《庸吏庸言》卷上《理讼十条》,同治七年楚北祟文书局刊本。清代地方官方大湜也深受汪辉祖的影响。他在《平平言》中谈到自己曾采取了类似的措施:“辨讼师颇不易,余尝依照汪龙庄先生《学治臆说》所载,拏到之后,责惩管押,遇审案时即将该讼师提出锁柱示众,令其鹄立,看本官审案,亦足以昭儆戒。盖讼师在外,每以手段自矜,伤其颜面,则人不信服也。”(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讼师已获须伤其颜面》,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32]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部1984年10月第1版,第1194页。

[33] (清)罗迪楚:《停琴余牍·词讼》,百甲山堂丛书,光绪庚子年刊本。

[34] 《清史稿》卷二九四《宪德传》。

[35] (清)刘衡:《庸吏庸言》卷上《禀制宪札询民风好讼应如何妥议章程遵即议复十条由》,同治七年楚北祟文书局刊本。

[36] 相关记载参见《清史稿》卷二四七《方国栋传》、卷二七六《刘荫枢传》、卷二八九《朱轼传》、卷三三六《张维寅传》、卷三五七《董教增传》、卷三九三《李星沅传》、卷四四八《涂宗瀛传》、卷四七六《廖冀亨传》、卷四七六《陈汝咸传》、卷四七九《冷鼎亨传》、卷四七九《徐台英传》及卷四七九《蒯德模传》等。方志远在研究中提出,明清江西、湖广(即今日湘鄂赣地区)为典型的“讼风”核心区域。参见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载《文史》2004年第3辑,第107-134页。此文是近年来探讨传统社会好讼问题相当扎实的作品,值得一读。

[37] 夫马进认为,清代讼师以乡村和城市为活动场所,由乡下的讼师向当事人介绍城里的讼师,由州县城的讼师介绍府城省城的讼师,形成了一个讼师网络。讼师网络的区域至少包括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和四川省。参见[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范愉、王亚新(译),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418页。尽管麦考利分析讼师的区域分布时认为清代讼师在任何一个省都能发现,但是她同时承认“恶讼师”主要活动在以人口稠密、有丰厚产出与财富的“核心”区域(尤其是东南沿海)。See Melissa 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102-105.

[38] 如清人云:“豫省界联吴楚,地多讼棍。”(清)尹会一(撰)、张受长(辑):《抚豫条教》卷一《士民约法六条》,畿辅从书本。

[39]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后期好讼现象渐从中国东南等核心区域向其它非核心区域扩散。比如清代阿勒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地区)副都统上任后即曾抱怨当地的健讼之风──“兹因本副都统新莅此任以来,所有因事涉旗民人等竟自擅写白头呈词,投辕呈控。究其所控情节,多与呈词歧异。若非挟制,即系捏词渎控,判断殊难清厘。即如本副都统于年前赴署之次,此项白呈颇多,不但字多错误,而且擅行任意填砌,实属刁逞已极。应即通禁此风,以遏刁健。”载“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左司为不准旗民人等擅写白头呈词任意渎控事呈稿”(光绪三年正月),载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清代东北阿城汉文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4月第1版,第95页(原档案第6号胶片,第113册)。

[40] 有关清代好讼之风的区域性、与人口压力和经济生活复杂化等关系的初步探讨,另参见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载《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93-198页。另外,麦考利提出,与其说讼师导致了积案,不如说是因为人口增长、经济复杂化和财产观念变化等诸因素累积的结果。See Melissa 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31.

[41]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有三不管》,中华书局部1984年10月第1版,第1190页。

[42]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吴墨谦为人释讼》,中华书局部1984年10月第1版,第1047页。

[43] 如清代流行的讼师秘本《两便刀》提出:“凡兴讼,务宜量力而行,不可安置异说枉法前。民一时告状,容易他日受刑难当。如果冤不伸,乡都莫分曲直,毕竟要鸣府县,须待高明作为有理词状。凡作状词之人,甚不可苟。商一时润笔之资,飘空望砌,妄隐生灵,致两家荡业结仇,大小惊惶……。”讼师代人作状词时“不可混浊不洁,不可繁枝粗叶,不可妄控招非,不可中间断节,不可错用字眼,不可收后无结,不可失律主意,不可言无紧切,不可收罗襍砌,不可妄控扯拽。”分别参见《萧曹雪案校正两便刀》卷一《兴讼人明要决》及卷一《法门箴规》,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民国四年),著者不明。另一讼师秘本《萧曹遗笔》亦云:“词讼者,心不平之鸣也。凡举笔必须情真理真,然后量事陈情。不可颠倒是非,变乱曲直,以陷人于非罪也。天鉴在兹,不可不慎。”参见《洗冤便览萧曹遗笔》卷一《词家体要》,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民国四年),著者不明。邱澎生认为,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折狱明珠》、《词讼指南》等的编辑目标是分析个别案件的“事理、情势”,注重法律条文的“律意”,配合能真正打动法官理解与同情当事人冤屈的“文词”,而不是乱套罪名夸张状词、“徒取刁名,无益于事”。参见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收入熊秉真(编):《让证据说话──中国编》,(台北)麦田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55页。这说明讼师秘本中包括了一定的职业道义感,因此不能排除讼师受之影响而培养出相应的职业道义。

[44] 比如,清末民初讼师顾佳贻为一死者家属打抱不平,代写诉状敦促官府严惩凶手;某地发生灾情,乡民在请求县署救济遭拒后,请讼师杨瑟严草拟一份委婉恳切、真挚动人的自诉状,迫使官府允准。参见《新注刀笔菁华》卷二《控告杀人之诉状》、《请求发赈之诉状》,王法政、刘耀华、邓继烈(编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33-136页。

[45]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119.

[46] 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305-306页。

[47]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七下《刑一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清理积案章程折子》,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第252页。

[48] 清代各地对诉状书写格式与对诉状内容的主要规定大体类似。这些诉讼规则涉及对诉状字数的限制、字体的限制、对字迹清晰程度的规定、对一告一诉的规定、对证人、被告人数的限定等等。具体内容,可分别参见(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告示·词讼条约》,载郭成伟、田涛(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220页;(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词讼·考代书、立状式》,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清)董沛:《南屏赘语》卷七《重刊状式禀》,光绪十二年刊本。

[49] 如王凤生曾云:“且州县判断之功在于看卷者十之七,在于听言者十之三。间有供卷不符,是则讼师之播弄乡愚,更不难一鞫而伏矣。”(清)王凤生:《亲民在勤》,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50]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94.

[51] 参见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262页。

[52] 《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词讼”。

[53] 比如,《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词讼》“乾隆五年(1740)定例”规定:“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謄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近年发现并出版的晚清黄岩县诉讼档案表明,绝大部分诉状均盖有代书戳记,诉状无代书戳记者往往不予受理。同时,黄岩诉讼档案所附《状式条例》有多处条款规定了对违法的代书严惩,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违规的代书受到知县斥责。

[54] 参见[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范愉、王亚新(译),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405-406页。

[55] (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风宪约》卷之六《状式》,明末影钞本。

[56] 《治浙成规》卷五《办案规则》,(不著撰者),道光十七年刊本。

[57] 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的撰写风格有直接的重大影响。这方面的初步研究,参见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由于讼师秘本是培养讼师学讼的基本素材,因此规制讼师的另一途径便是查禁一切与讼师秘本有关的书籍。如《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乾隆七年(1742)定例规定:“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境》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版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这种刑事处罚应该说相当重的。

[58] (清)潘月山:《未信编》卷三《刑名上·准状》,康熙二十三年刊本,陆地舟藏板。

[59]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1984年10月第1版,第1192页。

[60]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1984年10月第1版,第1191页。另按,廖姓讼棍为某不孝子提供的诉讼策略,也许受当时流行的讼师秘本启发。比如讼师秘本《两便刀》收录了一份针对告继子不孝的告词,其相应的诉词即包含了与廖姓讼棍相类似的应对方式。该告词云:“逆天杀父事。原身无子,继立族弟Δ次子为嗣。恩抚长大,嫖赌乱为。嗔身诚谕,扭身殴打。打落门牙几死,彼幸妻救……。”诉词云:“乞拨冤诬事。扑灯之蛾,显按明死。原父继身为子,协力创家。后娶庶母生嗣,枕边谗言,正因失裙小故,捉身毒打。以手愀发,用口咬。时透骨痛极,误挑落牙。母心嫉妒,唆父告……。”参见《萧曹雪案校正两便刀》卷二《告继子》,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民国四年校正,第9页。在清代地方官员方大湜所著《平平言》中,也曾记载明代讼师即用类似诉讼技巧为当事人解难──“冯梦龙《智囊补》云,浙中有子殴七十岁父而堕其齿者,父取齿讼诸官。子惧甚,迎一名讼师问计,许以百金,师摇首曰:‘大难事。’子益金固请,许留三日思之。至次日,忽谓曰:‘得之矣。’避人耳当语若,子倾耳相就。师遂啮之,断其半轮,血污衣。子大惊。师曰:‘勿呼是,乃所以脱子也,然子须善藏,俟临鞫乃出。’既庭质,遂以父啮耳堕齿为辩。官谓:‘耳不可以自啮,老人齿不固,啮而堕,良是。”竟是免夫殴父大逆也。”(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讼师可畏》,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同样的计策,又为清末著名讼师谢方樽所运用,参见《新注刀笔菁华》卷三《逆子狡辩之恶禀》,王法政、刘耀华、邓继烈(编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73-174页。由此,《大清律例》查禁讼师秘本自然成为官方规制讼师的一个重要途径。

[61] (清)甘小苍(编):《从政闻见录》卷中《已准呈词必宜速讯》,焚香山馆藏板,同治六年刻印。

[62]有些讼师势力一旦壮大,就有可能从两方面把恃捏造、挟制官府。一方面,讼师直接利用诉讼智谋打击官员、威胁官员的执政。如清代县令韦承志查访贪财兴讼的王惠舟。后者怀恨在心,利用一纸告示,捏造罪名,妄控被告,以对抗圣旨和借水灾之机发国难财为名,指控知县犯了“大不敬”之罪,导致知县受革职处分。参见《新注刀笔菁华》卷三《诬告官吏之恶禀》,王法政、刘耀华、邓继烈(编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95-196页。另一方面,讼师通过向官员提供法律服务,形成官员对讼师的依赖直至挟制官府。比如清代名讼师谢方樽曾先后收取知县方一舟和李某的重金,为其代写诉状,向上司申诉以开脱罪名。相应案例,参见《新注刀笔菁华》卷二《误报清册之诉状》、卷三《告官反坐之恶禀》,王法政、刘耀华、邓继烈(编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53-154页、165-166页。对于维护一权独大集权政治结构的王朝而言,当然不允许权力的对立面有任何存在的可能。

[63] 棚濑孝雄以交通事故赔偿的社会机制为例,探讨现代日本社会对律师的需求相对较低所作的分析,对我们理解这个问题很有启发:日本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主要是在行政机关的努力下,通过强制保险制度的扩充和免费法律咨询的普及来进行。这得到了国民的评价,并较充分地反映在关于损害赔偿的社会机制形成过程中,而律师方面则处于守势。律师没有充足的力量来对抗形成具有“不用律师也行”这一性质的社会机制,说服人们相信法的纠纷处理应该交给律师,并创造出使人们发生了问题不得不找律师的社会条件。因此,日本人对律师的社会需求远远低于其它发达国家。参见[日]棚濑孝雄:《律师需要的形成──交通事故赔偿的社会机制》,载[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324-330页。清代官员除了将努力付诸于消灭讼师以致消灭诉讼本身外,绝少有官员尝试创造一个“不用讼师也行”的社会机制。

[64] 参见王亚新:《对日本学者关于明清时期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研究的解说评论》,载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409页。

[65]] 麦考利分析清代讼师无法向近代律师转型时,以16-19世纪西欧与清代中国律师与讼师的差异为例提出,政权/民族国家的形成(state building)是理解清代讼师的历史发展与欧洲律师经验差异的途径。16-17世纪英国分散的下层律师(他们的身份地位与清代的讼师有些类似)为从伦敦的中央法院到全国各阶层的诉讼者提供服务。下层律师成为王室法庭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渠道时,他们自发地促成这些法院的合法化。这有助于中央法院战胜其它权力(当时英国存在各种类型的法庭)。这些律师打破了社会(权力)的多样性与弹性,从而顺利地为国家确立单一的规则。欧洲律师创建与维护了国家中央集权化的大厦,是近代欧洲转型最重要的支柱。清代中国不存在与法庭对抗的制度性竞争者。(在讼师协助下当事人)便利地到衙门起诉,在政治上并不因此促成政权合法化,在制度上也并不因此提升司法效率。讼师没必要去促成衙门(法庭)的合法性。缺乏协商型的政权意味着不需要讼师创建或支撑民族国家形成所依持的法律与行政大厦。这是中、欧讼师/律师向不同方向发展的重要原因。See Melissa 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7-10. 这一比较分析对于我们理解清代讼师的发展结局很有帮助。















清代诉讼费用研究


    一     在清代,国家法律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参与诉讼必须缴纳费用。虽然不存在法定诉讼收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却为诉讼而付出高昂费用。在笔者有限阅读范围内,尚未看到有关清代诉讼费用研究的专论,因此试对之作一研究。关于讼费种类,曾于江西乐平县任县令的清代武穆湻有过如下详细说明:“大凡告状之人,未必全能自写呈词,或托亲友延访讼师,讼师平空效劳否?必假代书盖印戳记,代书平空徒当差否?承科挂号,未必无费。已递词而守候批示,岂能无费?差役执票到家,何能无饮馔馈赠之费?请公亲,延词证,又何能无往返供给之费?” [1]一旦讼端既启,则当事人支出诸如招待差役、往返县衙、延请讼师与代书、找寻证人证据等费用。在汪辉祖的论述中,当事人讼费支出也涉及多个方面:     一词准理,差役到家,有馔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名目不一。谚云:“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者,索诈之赃,又无论已。 [2]     当事人的诉讼支出来自于差役到其家后的需索,当事人往返县衙的路费、聘请讼师及亲朋探望等的花费,另外还有衙门六房书吏名目不一的陋规等等。因此,总体而言清代诉讼费用大致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衙门“办事人员”(衙役、书吏等)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二是当事人向讼师、代书等人支付的获取诉讼技巧与信息、代写诉状、购买状纸等的费用;三是当事人往返县衙的差旅费、投宿特定的旅店(当时通常称为“歇家”)的费用等;以及第四,其它费用,如机会成本(如当事人因参与诉讼荒废农业生产等),非法的秘密开支(如向承办案件的官员寻租等)。本文探讨的范围不是全部诉讼费用,而是当事人经常性地、主要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即,一至三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衙役、书吏等人向案件当事人收取的规费名目最为繁多,也最普遍。比如差役下乡,当事人必须向其提供“馔赠之资”,这实质上往往是差役趁机勒索当事人钱财。明清流行的小说《海公大红袍全传》生动地描述过差役领了朱票(拘传之票)前往被告张老儿家,张老儿要求查看差人的传票。差人道:     “你偌大年纪,想必晓得衙门中规矩。快拿些利市来,好开票你看。”张老儿道:“这个是本应的,但这次不意而来,手头未便。烦你与我看了,改日相谢如何?差人道:”也罢,说过多少才好上账,谅你是欠不得我的。“张老儿道:”区区微意,二钱罢?“二人不肯。又加上一钱,差人还不应允。张老儿道:”官头,你老人家总要见谅。只索送你五钱银子就是。“方才应允,把票子打开,递与张老儿观看。 [3]     为此,当时全国各地衙门经常以刻碑勒石形式禁止衙役人等下乡需索。比如,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广西桂林府批准刻勒的碑文要求”衙役奉票缉拿要犯……均应自备盘费,毋许乘坐篼轿,滥派力伕及需索酒饭供应。“ [4]光绪十四年(1888)五月”广西巡抚部院沈示碑“曾记载:”署理桂林府龙胜理苗分府补用军民府魏,刊奉州县为民父母,分应除弊恤民。据报命盗案件,勘验必须躬亲。照例轻骑速往,认真约束随人。伕马饭食自给,不染民间一尘。倘有需索扰累,苦主指实上呈。定必从严查办,尝思自愿考成。各属奉到此示,城乡布告分明。勒碑衙前树立,永远垂戒奉行。“ [5]光绪二十六年(1900)四月浙江省黄岩县衙的《永禁勒索碑》也据浙江省安吉县知县禀称:”民间呈报命盗各案,请官勘验,差役人等,往往需索夫马,及起解人犯等费,致无知之民典衣质产赏其欲壑。“现经访查明确:嗣后凡遇命盗等案,下乡勘验、获犯审定,解府解省提勘等费,皆由县捐廉给发,不准差役索取分文。同时还规定”倘敢故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而从严惩治,决不姑容“。 [6]只是当时落实的情况如何不得而知。类似以衙门名义申明禁止差役勒索案件当事人的各种碑文在清代各地相当常见,说明当时差役借案件勒索民众已经相当严重。     现代学者的研究认为,清代州县衙门在各个诉讼程序中都向当事索取费用,其中包括:代书盖戳有戳记费,告期挂号有挂号费,传呈有传呈费,准理而交保息有和息费,又隔数日无票,便索出票费,呈词数日不批,便索升堂费,审讯时有坐堂费,将结时有衙门费。其中,胥吏与差役索取的费用各有不同。胥吏索取的费用为:戳记费、挂号费、传呈费、取保费、纸笔费、和息费、索批费、出票费、升堂费、坐堂费、衙门费。差役索取的费用为命案检验费 踏勘费、鞋钱、解绳费、到案费、班房费、进监费、保释费、和息费、结案费。 [7]胥吏、差役向当事人索取的讼费项目达21项之多。其中不少费用名目,也为晚清亲历司法实践的徽州知府刘汝骥所证实,他发现,当时徽州各县衙向当事人收取的讼费有承案费、值堂费、取保费、和息费等等。 [8]当然,上述各项诉讼费用并非由当事人向衙门一次交齐,而是随诉讼程序的进展,费用名目、需索人、被索人及费用数目不断发生变化。比如,清代安徽婺源人程春荣在福建泉州任官时提到:”自告状之日起,到结案之日止,无事不要花钱。递一呈,先要状式钱,讼师要做状钱,代书要戳记钱,差役要保家钱。此状不准,倒也罢了,一经批准,又要抄批钱,差票一出,又要草鞋钱、差礼钱。此案不审,倒也罢了,一经传审,就要禀到钱、干证钱、歇家钱、铺堂钱、甘结钱。“ [9]     至于上述每项讼费的具体数目,在一些文献中略有记载。曾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调查曾发现,江苏如皋县每逢告期”代书戳费五六百文至千余文不等,传呈约费十千内外。其不在告期传呈,须三十千内外。“ [10]这些费用或落入办理案件的差役手中,或由讼棍包揽。戴炎辉据晚清淡新档案认为,当事人需购买官定状纸,代书与吏差、家丁勾结,提高价钱分肥。启动诉讼后,当事人所交的讼费包括买批费(或送稿执笔费)、出票费、鞋钱(或车马费)、到案费、带案费、堂礼、分班费等等。状纸费零点四至零占五吊(相当于大约同样数量的元),送审费与此大致相等,缮写费零点四至零点七元。 [11]这样,整个起诉的费用是一点二至一点七银元。如果正式开堂审讯,那么原告还得花上三至四元至十元的”堂礼“;一个大的案子更需花上多至一百元乃至更高的费用。黄宗智认为,这些数字与1906年巴县知县所报称的讼费无多大出入。即,首先开单送审要花零点七银元(七百文)左右。此外,如果发一张传票,原告得花三元左右,每开一次庭还得另花一元。如果要重新开庭,还得再付零点一六元。可见,虽然原告呈状投诉一次花费不足一元,但如果要把官司打到堂讯阶段,他得花费至少四元。重大诉讼案件的费用更不止于此。 [12]     在传统农业社会,许多当事人住在远离县衙的乡村,他们中许多人不谙律例,既不识字,又不懂诉讼程序,不明官场套路等等。同时,清代衙门审理讼案(尤其是民事案件)趋向于书面审优先原则(也即审理的书面主义)。比如,不少司法官员提及他们花在阅读诉讼文书上的精力占十分之七,花在听讼上的精力占十分之三。 [13]为决胜于争讼,当事人得聘请讼师出谋划策,书写声情并茂、足以打动司法官员的诉状。当事人向讼师支付的费用高低不等,没有固定标准。一些名讼师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高达数百甚至上千两银子的记载也见于史书。 [14]     而后,按照清代诉讼规则的要求,当事人还必须请衙门指定的某位官代书抄写诉状,盖上代书的戳记。代书人为当事人的诉状盖上戳记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在衙门管束之下的代书成为以书写状纸获利的重要职业。在近年发现并出版的78件晚清黄岩诉状中,无代书戳记的共有11宗,只占总数的14%。其中第77号诉状因卷残看不到是否有戳。第36号诉状加贴”家贫如洗,无力用戳“和”戳盖前词,恩求免用“二纸,第38号诉状加贴”戳盖前词,恩求宥免“,第64号诉状加贴”家贫无力,求恩免戳在内“。总之,盖戳意味向代书缴纳了费用,无戳者多为付不起费用。有无加盖代书戳记是衙门决定是否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比如,第11号诉状加贴”代书不敢用戳“,县衙批词为”无戳特斥“。第23号无戳,知县批词为”无戳不阅“。 [15]关于”官代书“收取代书费的材料比较少见。”黄岩诉讼档案“中有因”家贫无力盖印“等的状纸,说明”官代书“收费现象确实存在。近期田涛在徽州发现的清代嘉庆朝诉讼材料中,意外地发现一簿”告状费用收支帐“,其中记录了清嘉庆朝”官代书“每写一状收费”写状银五钱“。 [16]这个数目与前述丁日昌的调查发现类似。     另外,传统社会交通不便,来自乡村的当事人长途跋涉到衙门告状后,当天不能及时返回或必须留驻县城候审,则需要投宿某些特定的旅舍。当事人必须向这些特定的旅店缴纳一定的住宿费用。这些旅舍一般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不易获得的衙门内部诉讼与审判信息,此种旅舍在当时被称为歇家。至少在明代,地方性诉讼法规已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上注明歇家住址。如明代佘自强要求”状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审出情虚,系歇家讼师拨置者重责。“ [17]该规定在清代进一步得到继承。黄岩诉讼档案所收的《状式条例》要求”如歇家住址及有功名者必须实填,如有捏写者,代书记责。“ [18]夫马进认为,诸如《治谱》之类的状式条例之所以规定必须写明歇家之名,是为了一旦官府需要传唤原告、被告时,可以据此取得联系。歇家还可应官府委托拘留被告,并可充当被判有罪的被告的保释保证人。因此,他们可以同官府保持一种关系,自然也就同胥吏和差役互通声息,甚至与之共同分享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 [19]    


二     由于讼费支出颇大,涉讼不仅对只具薄产的当事人而言,易陷之于倾家荡产,进一步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既使家财雄厚者,也难保因涉讼而破产。 [20]汪辉祖曾这样分析:     然民间千金之家,一受讼累,鲜不破败。盖千金之产,岁息不过百有馀金,婚丧衣食,仅取足焉,以五六金为讼费,即不免称贷以生,况所费不止五六金乎?况其家不皆千金乎?受牒之时,能恳恳恻恻,剀切化诲,止一讼,即保一人家,其不能不讼者,速为谳结,使无大伤元气,犹可竭力补苴,亦庶几无忝父母之称欤! [21]     其累人造孽,多在词讼。如乡民有田十亩,夫耕妇织,可给数口。一讼之累,费钱三千文,便须假子钱以济,不二年必至鬻田,鬻一亩则少一亩之入,辗转借售,不七八年,而无以为生。其贫在七八年之后,而致贫之故,实在准词之初。故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人非紧要,宜随时省释,不宜信手牵连。被告多人,何妨摘唤,干证分列,自可摘芟。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谚云:”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故幕中之存心,以省事为上。 [22]     当事人支出各项高昂讼费的现象也为晚清至华游历的洋人亲身证实。如十九世纪中后期,传教士何天爵观察清代法庭审判后认为,从中国法庭的实际运行操作来看,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循私舞弊、残害忠良等等现象不仅难以避免,而且司空见惯,所在比比。 [23]麦高温也有类似发现:那无限期的拖延、无休止的敲诈和昂贵的诉讼费用将把穷人的钱包掏空,而财富终将流入作恶者的手中。 [24]在小农经济社会,普通家庭的物质保障能力极其有限。涉讼双方当事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无异于致命打击。因此,不少官员认为当事人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启讼端。更严重的是,当事人纠缠于词讼导致其无暇耕作,田地荒芜,耗费大量机会成本。在官员看来,既使对颇具几分薄产的小民而言,不出几年也将面临破产。高昂讼费及其后果,对于宣扬爱民如子、标榜为民父母的官员来说,至少在理念上不是他们所愿意亲见的。同汪辉祖类似,清代地方官程春荣劝当事人止讼的重要理由也是:”讼事不问是输是赢,尔家产已卖了。“ [25]因此,当时官员以此为由劝说民众息讼,不能完全否认其确实存在合理依据。即使在现代中国,因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过高诉讼费用,以致其”赢了猫儿赔了牛“的情况仍有普遍的现实依据。 [26]     然而,这种高额讼费反过来强化了官员对涉讼的消极姿态。清代官员整体除了以”省事“、”止讼“作为回应诉讼大军的对策外,甚少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提出卓有成效的方案。这正如贺卫方注意到的那样,古代中国司法虽然弊端丛生,然而很少有人从制度和技术层次上提出改进。 [27]此种官方以制度欠缺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作为抑止诉讼的理由至少在宋代就已存在,如南宋官员胡石壁在一份文件中讲到:”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途奔走,犴狱拘囚。“ [28]尽管有的官员新官上任三把火,发布告示警告讼师收敛或约束下属的非法行为,或强打精神提高审判效率。但这并不是从整体上对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在当时,绝大部分官员将好讼、越诉、积案等问题主要归结为世风日下以及官府对民众教化不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单单靠某一官员教化民众安分守己、约束下属违规行为或自身保持清廉,至多只能收到”人存政举“的一时之效。国家司法制度的整体长时期没有在质的方面进行优化,官方却利用其既存制度的欠缺劝说当事人止讼、无讼。在另一方面,官府动用酷刑让民众视诉讼为畏途,使之从心理上恐讼、畏讼。普通当事人受审时在人格尊严方面甚少得到保障。当事人在公堂上受官、吏的侮辱、责打等情况,再加上高昂的诉讼成本、衙门审理日期的随意更改,这种”交不起钱,受不起辱,拖不起命“成为官方提倡应尽量避免争讼的原因。清代曾在四川任县令的刘衡对此有过代表性的言论:     大凡告状的人,自做呈之日起到出结之日止,无事不要花钱。到城市便被店家捉弄,到衙门便受书差吓索。过了好些时,花了好些钱,还未见官的面。等到示期审讯,先要邀请邻证早早守候。房租吃喝夫马那一样不是钱?刚要审了,却又挂出牌来改了日期,你从前那些钱都白花了。又等了好些时,探听了好几回,到书办房里催了好几次。做工商的丢了生涯,耕田的雇人代替。算起来也不知花费了多少钱,才得见官的面。不问是输是赢,你的家产已先典卖空了,你的身子已先折磨坏了。若是输了,枷杖收卡,身受苦楚,被人耻笑,气也气死,还要花许多呕气的钱;若是赢了,那对头人吃了亏,记了仇,断不肯和你干休,总要想出注意来害你,叫你防备不得。便到子孙手里,还要报复,闹出人命也,不定更是可怕。……为此,示谕百姓们知悉:你们日后若遇田土钱债等小事,就算有十分道理,也要忍气,牢牢记得本官的话。只要投告亲族和息,就要吃点亏,总比见官较有便宜。 [29]     清代崔述即对此种悖论进行严厉驳斥:     或曰:”子未睹夫讼之害耳。书役之鱼肉,守候之淹滞,案牍之株连,有听一人一朝之讼而荒千日之业,破十家之产者矣,况有讼而诬焉者乎?“曰:”此诚有之。然此谁之过耶?苟官不护其下,书役安得而鱼肉之!讼至而即听,当逮而后逮之,何淹滞株连之有哉!此乃己之不臧,反欲借口以禁人之讼,可乎!且讼而果诬,反坐之可也,不治诬者而迁怒于他人而禁其讼,是使直者代曲者罹殃也,值孰甚焉!“ [30]     因此,对某一对民间疾苦稍有所了解且具有同情心的官员来说,除抱怨司法制度的不足之外,他们并不能促进整体制度的优化。在儒家贤人政治传统下,自许为爱民的官员对待诉讼所采取的态度就不过是:教化民众和谐相爱,最大可能抑制争讼的产生以减少差役、胥吏向当事人敛财的机会。


     三     高昂的讼诉费用同衙门糟糕的财政状况与办事人员低廉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清代官员法定的薪水极低,据萧一山统计,当时一品官每岁俸银一百八十两,至五品递减二十两,为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乾隆二年以后加倍给与恩俸,官员也不易维持生计。一个州县官,每年几十两银子的收入,用几个管”刑名“”钱谷“”书记“”挂号“”征比“的幕友,每人就得送束修数百两至一二千两,又没有办公费,只好在钱粮上生法子加火耗。 [31]自宋代以来,胥吏领受的国家薪水极其微簿。胥吏本为服役的百姓,故无俸禄。但他们从诉讼当事人处收取类似贿赂的手续费,导致了吏治腐败。因此,在北宋神宗熙宁三年八月实施”仓法“规定向特定胥吏衙役发放薪俸(重禄),以保障其生存。此类制度在元明清时期并未延续,据宫崎市定研究,元代官衙中的胥吏手下有数倍于师傅人数的见习者。即使是师傅身份的胥吏也是时有时无地得到一点俸给,因而其生活费乃至于徒弟的养育费,要依靠向有案件的百姓收取手续费来弥补,他们的收入与案件的繁简难易成正比。 [32]在这种情况下,官府支付给衙役的薪水少得可怜。比如,道光年间张集馨调查山西朔州府时,发现该府”额设捕役八名,每年役食共四十余两,且有从中剥削易钱发给者,是捕班之役食为最少,老弱未免滥竽;而捕班之用项为最多,隶役安能枵腹?“ [33]如果排除上级对捕役克扣的可能,”年薪“四十余两尚属高的。黄宗智据新竹知县在1888年给上级的一份报告中称,衙役每日只有零点零八元”工食“,相当于一年二十九元。而刑名幕友的”束修“高达一千元一年,钱谷幕友亦达八百元一年。 [34]对处于官员和衙役中间的胥吏,宫崎市定发现清代始终没有对其明确规定薪水。因此胥吏的生活之资只能依赖于陋规。广义的陋规,是指公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给与之外获得的一切与公务有关的收入。 [35]中央王朝没有为基层司法机制设立额外的财政预算,在国家法律制度中也没有涉及当事人向衙门缴纳诉讼费用的正式规定。因此,要让财政上接近山穷水尽的衙门独自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以维护司法机制运转的做法类似于缘木求鱼。     至此,为了维持诉讼与裁判过程正常运转,中央与地方各级官员不得不容忍与默许胥吏、衙役等”办事人员“通过向当事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诉讼费用,以维持胥吏及其家人的生存或由此发家致富。但是,这种默许甚至纵容以及正式法律关于讼费的彻底空白,模糊了”办事人员“向当事人合理收取讼费的界线。因此,所有的讼费收取都可能从合理的一面向不合理直至敲诈勒索的方向转变。尽管国家表面上将这种索取视为不法与败德行为给予打击,但在实践中又不得不容忍这种行为长期存在。这就使得国家(包括官员)与衙役、胥吏之间存在难以解决的矛盾:由于工食银根本无法满足衙役、胥吏的实际需要,讼案收费便成为他们收入的重要来源。官员则力图减少讼案数量,因为其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取决于他能否安定一方、争讼渐少,以及审理案件效率的提高等等。从衙役、胥吏的角度来看,案件越多以及久拖不决则越有利于他们财源广进,以致各班差役常因争夺对讼案所提供的收入而起纠纷。瞿同祖谈到,由于执行传唤及下乡催收赋税等差事提供了勒索机会,因此衙役们千方百计谋求这类差事。他们有时甚至”买“这些差事。衙役门也为获取传票而向州县官的长随行贿。有时他们甚至竭力要求州县官给他们差事作为恩赏。 [36]此类现象亦反映在明末清初的文学作品中。 [37]     对于那些远道而来的当事人而言,人为设置各种障碍以获取更多收入是差役等人的拿手好戏。虽然国家法律规定案件的裁决仰赖正印官主持,但是诸如拘传当事人或证人、呈送传票等具体事务的执行则完全依靠差役。因此,差役等人总是能够利用各种机会上下其手,从当事人处捞取好处。当时有相关文献详细记载胥役等人是如何从当事人处获益而殃民的:”盖听断之权在官,而勾摄之事在役。假如甲乙构讼,甲富而乙贫,甲贿役而必拘乙,乙知甲之贿厚,以为衙门有人,势将必胜,非上控以架案,即远避以逃案矣。或乙直而甲曲,值长官廉明,无可关说,则甲必贿役以搁案矣。复有两造俱到,书役婪索未厌,不送到单。又有蠹役私押,留难既久,两造互避,原告久候而归,被告即来催审,及补传原告到案,而被告又去。展转稽延,旧案之审无期,新案之来日多。此胥役搁案殃民之实在情形也。“ [38]清代江西地方法规《西江政要》也提及:”查民间讼案控准在官,承行在役。衙门书差每视词讼为利薮,而涉讼之人又以经差为依傍,捺延之弊由此而起。经承一得批词,原告则嘱其速为出票,被告则求其抄给原词。差役得票到手,先向原告索取发脚规礼,复向被告勒诈免销钱文,必待两造饱其欲壑,差则始为下乡拘唤,承则始为送牌示审。设或两造贫窘,无钱可用,虽经原告叠禀催审,而差役混称证佐不齐,经承故意匿案不送,……俾得渔利不休。“ [39]     此外,如果被告要了解原告所诉的具体内容,以便提出相应的诉讼对策,则必须贿赂承行案件的书吏,才能了解原告诉内容──”凡原告状准发房,被告必由房抄状。该房居为奇货,故意刁难,视事之大小,为需索之多寡。“ [40]在案件判决之后,国家法律并未规定州县官员必须把判决书直接发给双方当事人。为了抄写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又得向书吏出钱。对此,方大湜曾设计了相应策略:”断案之后,两造向承行书办钞录堂谕,往往任意需索。若将堂谕榜示头门,则需索之弊不禁自止,其有关两造永远者,不妨将堂谕钞录盖印给两造收执,但须防家丁索钱耳。“ [41]丁日昌针对差役、讼师向当事人收取高额讼费现象,也认为这”实属大为民累,亟应严密查禁。“ [42]但方大湜等人的经验推广未必得到其它官员的效仿或严格执行。如果彻底断绝差役的各种收入来源(”需索之弊不禁自止“),导致差役等人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那么,司法过程必将立即彻底瘫痪。光绪年间曾任秀山县令的吴光耀即提出反对意见:”古者庶人在官,禄足代耕。今乃书差额设不足用,役食又徒有名。流品不齿士夫,性名直同狗彘,安有良家而肯为此。一州县中多或万千,少亦百数。聚无赖之穷民而用之,又无以养之。是此万千百数中,无一人不恃构弊内外为生活者,势使然也。“ [43]从这点来看,方大湜以及其它官员的此类制度点滴革新缺乏践行的基础,或者说,他们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所在──要么国家提高差役的法定工资同时全面禁止其向诉讼当事人收取费用;要么将诉讼费用法定化,由此确立合理讼费的界线,从而避免讼费收取向无序发展,甚至成为当事人破产的原因。但是,前者以向全民增税,提高官方财政状况为条件;对后者而言,在官方看来诉讼本身就是应该尽量避免或去除的行为,作为这种行为的伴生现象,讼费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另外,讼费的增加同清代诉讼制度的欠缺也有密切关系。清代法律虽然对地方官员审理包括自理案件在内均有时限的明确规定, [44]但这些各有差异的地方法律并不总是能得到遵守。同时,地方法规虽对官员受理案件的时间作了粗略的规定(如自理案件三八放告),至于何时审理案件则由官员全权决定。官员随时更改庭审时间,当事人为此直接支出和机会成本(如荒废产业)将成倍增加。前引汪辉祖的论述即曾提及”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前引刘衡的论述也反映了同样现象的存在:”刚要审了,却又挂出牌来改了日期,你从前那些钱都白花了。“在这种制度的空白下,官员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的行为甚少会受到上级的惩罚。     四     至晚清诉讼法律制度发生变革,鉴于诉讼收费制度没有法定化以及衙役、胥吏借机巧设名目牟利,当时法制改革过程中颁布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对此才作了初步规定,使得诉讼收费标准法定化。在1907年初,袁世凯令人拟定审判厅试办章程后,率先在天津府的天津县试办审判厅。他在向中央呈上的奏议提及,”臣于上年迭饬天津府县暨谙习法律并法政毕业各人员拟议章程,稿凡数易,至本年二月初十日(大约为1907年1月)始克成立。现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此项审判,系从天律一府试办,而一府之中又先从天律试办。“ [45] 新式审判厅雇用了书记生、承发吏、司法巡警等司法工作人员,向支付其较优厚的薪水。审判厅首次引进了正式的讼费制度。袁世凯提到,”从前酌收讼费,定数太多,且征收于结案之后,往往延宕不缴,无法传催。今变通旧章,一切状纸,由厅发卖,每纸制钱五十文,并遵章贴用印纸方予收理。此外,承发吏规费俱限有定数,交厅存储,务使酬其奔走之劳,而较从前书差等费,民力已轻倍蓰。既有划一章程,丝毫不容出入,是以行之数月,民间翕然从风,良由费省而事便,无从上下其手。此明定讼费之实情形也。“ [46]在1907年7月,法部编纂”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时参照了上述章程──”至讼费一节,系比照天律审判现行之例,而更从轻。盖诉讼所用之费,取偿于输服之人,乃东西各国之通例,而又有酌量减免之法,以救其穷不知者。或且以为诟病,仰思一切院厅设备、官吏俸糈,无非出自公家,若讼费尚须仰给度支,焉得人人而济,且此项规费,亦向来所不能无与其隐恣诛求,不如明定限制。“ [47]最后,清王朝于1907年12月公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三章确定了”讼费“一节。晚清政局飘摇,诉讼法律制度随着权利观念的输入而有所变化,但这未能在短时期内促使司法实践得到根本性的改观。清末各级审判厅筹设时遇到了财力和人力等方面的困难,所筹设地区仅限于省城、商埠等有限地方,其它广大地区仍处于传统的司法制度下。而那些已筹设的审判厅运行时受到财力等因素制约,其取得的成就也相当有限。总体而言,清末法制改革及新设立的审判厅制度并未解决讼费问题,诉讼费用仍然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沉重负担。这从1909年清廷再度发布的上谕可见一斑:”据称自停止刑鞫以后,残酷之风虽减,拖延之害愈深,因证据未备,两造争执,遂以不了了之,民间逮累无穷。各省讼费名目繁多,百端需索,冤纵获理,家产已倾。“ [48]

【作者简介】
邓建鹏,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隐名讼师”:中国清代绍兴师爷的职场角色新考
  


黄华均 刘玉屏

    什么是“隐名讼师”?他们和刑名幕友的,职责有什么异同?隐名讼师的职场功能有那些?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根源是什么?从其职业的性质来看,隐名讼师有那些特点? 如何评价“隐名讼师” 对中国近现代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贡献?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展开初步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隐名讼师”考释

    “隐名讼师”的产生。清代中后期,由于农本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新型的社会法律关系日益增加,构建其上的清代律例也相应地日益繁多艰深。由于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改变,民刑事诉讼事务逐渐增加,“讼师”这一职业应运而生。有关这方面的例证有:“清代民间所称‘师爷’往往不是指衙门里的‘师老爷’,而是指民间替人出主意打官司的‘讼师’,尤其是‘绍兴师爷’常是指精于挑唆官司,惯于钻法律空子的讼师。”[①]鲁迅的老师寿镜吾先生在《持身之要》中明确地指出:“景况清贫,不论何业,都可改就。惟幕友、衙门人、讼师不可作。”[②]可见讼师是鲁迅笔下专门一类的绍兴师爷,他们与绍兴师爷中的刑名幕友并列为不同的职业群体。汪辉祖的《学治臆说》中有两篇文章提及讼师,一是“治地棍讼师之法”,二是“地棍讼师当治其本”,其中后者专门提到:

    “唆讼者最讼师,害民者最地棍。二者不去,善政无以及人。然去此二者,正复大难。盖若辈平日多与吏役关通(串通勾结)。若辈借吏役为护符,吏役借若辈为爪牙。遇有地棍讹诈、讼师播弄之案,彻底根究一二,使吏役违法,则若辈自知敛迹矣。”[③]

    汪辉祖文中数次提到的讼师就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隐名讼师,”这一职业是和清代“幕府”(office of the commanding officer)中的“刑名幕友”相对立的职场工作。[④]其最本质的特点是,讼师通常是为民间的当事人服务,而不是为官府衙门工作。讼师的职业化评价源于史料的实证,民国30年代徐哲身的《绍兴师爷轶事》一书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初步证实了讼师群体的存在:“绍兴许百几师爷,虽有讼师的才情,却不害人。”[⑤]可见在绍兴这一府级建制所在地竟有百名讼师之多。他们和当事人基于信义关系结成委托代理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他们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并负有合理的谨慎勤勉的服务义务。讼师不必为判断错误负责,亦不保证诉讼的结果。但其执业信用完全依赖其代理办案的质量,其中诉讼结果的好坏是衡量讼师水平高低的直接标准,也是判断讼师是否进了合理、勤勉、谨慎义务的标尺之一。

     所谓“隐名讼师”,是指行为人隐名埋姓,为他人代理诉讼,并收取费用的诉讼代理人。这种职业人的职责是专给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出卖法律知识和技能,撰写诉状。由于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出庭代理他人诉讼,故这一群体被称为“隐名讼师。”“隐名讼师”的特点有:第一,民间性,即这部分职业群体通常都活跃在民间,他们为民间百姓提供法律服务,这和刑名幕友通常游幕于衙门官府范围内,帮助官府幕主处理钱谷事务有所不同。第
二,法律服务性,“隐名讼师” 以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为特征,他们要么帮助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诉讼策划,要么帮助其撰写诉状,要么在幕后指导苦主进行诉讼。当然,“隐名讼师”并不是消极地为当事人代写诉状和诉讼材料,而是结合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运用自己掌握的律例知识为当事人撰写诉状等材料。第三,隐名性,即“隐名讼师”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能够以隐名埋姓的方式躲藏在当事人的身后指导诉讼,“隐名讼师”不能够开设类似于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机构,也不能够以讼师的名义对外执业,这也是《大清律例》所严格禁止的。[⑥]尽管“隐名讼师”的服务有其合理性和存在的必然性,但在当时并没有发育成一个经政府认可的合法职业。第四,单向代理性,即讼师不得一手托两家,不得同时为两造当事人进行代理。只能够为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进行代理,在刑事案件、自诉案件中,讼师通常为被告进行代理。因为从逻辑上推理,同时为双方当事人代理肯定会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除此之外,隐名讼师还不得为自己代理。第五,其代理的案件主要是“词讼”[⑦],或者说是“自理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相当于现今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有些类似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自诉案件,按照级别管辖,这部分案件通常由州县的衙门主管。

    “隐名讼师”与“讼棍”、“刑名幕友”的区别。需要说明的是,“隐名讼师”不同于纯粹唆使别人打官司的“讼棍”。“讼棍”通常并不是诉讼代理人,他们往往恶意挑唆词讼,颠倒黑白,其对事主、苦主的服务通常并不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当然,讼师中有较少部分的人可能因其没有职业操守而被划入到“恶讼师”之列,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以其讼师的身份与“地棍”、“讼棍”明显地区别开来。[⑧] “隐名讼师”也与“刑名幕友”有一定的区别,“刑名幕友”他们是辅佐明清州县官吏从事诉讼活动的“幕后法官”或司法秘书。他们属于不在编制的地缘性幕僚,按“公式之刑名”依法办事。[⑨]而“隐名讼师”首先必须隐名埋姓,不敢公开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诉讼代理职务,否则一旦查实,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刑名幕友虽然也不得以自己的身份和名义独立办案,但他们可以代其幕主办案而不受法律的惩罚。其次,讼师的劳动所得由当事人支付,而刑名幕友的劳动所得由幕主支付。第三,刑名幕友是中国幕府的补充部分,是满清官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汪辉祖在《佐治要言·办事勿分畛域》中明确指出:“州县幕友其名有五,曰刑名,曰钱谷,曰书记,曰挂号,曰征比。剧者需才至十余人,简者或以二三人兼之,其事各有所司,而刑名、钱谷实总其要。”[⑩]清代全国共有1500多个州县,绝大多数州县都聘有师爷,按汪辉祖的说法,全国州县的师爷不下万人,如果再加上总督、巡抚、布政司、按察司、知府等衙门中的师爷,数量就更可观了。美国学者费正清认为:“随着官员在省一级或地方一级职责的加重,幕友的规模和人数也跟着增加。到18世纪末,这些助手的总数估计已达7500(瓦特《中华末年的县官》)。虽然没有可靠的调查统计数字,但可以假定他们的人数在19世纪继续有所增长。”[11]也就是说,刑名、钱谷师爷通常是州县衙门所延请的专业管理人士。清代社会流传着“无幕不成衙”之说,这说明刑名幕友等幕僚分管着州县衙门中的各种专业管理工作。而“隐名讼师”则不同,他们是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官制体系的约束,某种程度上他们和刑名幕友是相对立的职业。两者的立场完全相反,利益完全不同。州县衙门里的刑名师爷要为幕主省事、息讼[12],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讼及早得到解决。汪辉祖在《佐治要言·息讼》中这样说道:

    词讼之应审者,什无四五。其邻里口角、骨肉参商细故(谓因小事而彼此对立、不和睦),不过一时竞气,冒昧启讼。否则有不肖之人,从中播弄。果能审理,平情明切,譬晓其人,类能悔悟,皆可随时消释。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消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闾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

    刑名幕友希望通过省事、息讼的目的是为了为当事人减少费用开支,节约诉讼成本,“如乡民有四十亩,夫耕妇织可给数口。一讼之累,费钱三千文,便须假子钱以济。不二年,必至卖田,田卖一亩则少一亩之人。辗转借售,不七八年,必无以为生。其贫在七八年之后,而至贫之故,实在准词之初。故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人;非紧要,宜随时省释,不宜信手牵连被告多人。何妨摘唤干证,分列自可摘芟。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谚云:‘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故幕中之存心,以省事为上。”[13]而民间的讼师则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价值体现,因而千方百计要发起诉讼,或者将词讼在更高的审级中进行下去[14],并从中获取应得的诉讼收益。


二、“隐名讼师”产生的社会背景

    清朝是古代农本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传统的自然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生产力有较大的提高,稳定的社会环境首先带来的是人口的增加,到了18世纪后期,清朝的总人口达到3亿人之多,平均每个县都有20、30万人之多。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逐步产生,民事主体的范围在逐渐扩大,随着妇女地位的逐渐提高和家子地位的独立化,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当清朝的社会进入复杂社会之后,民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基于需求而产生的“隐名讼师”也自然称为当时社会的新创百工之一。“隐名讼师”产生的社会背景还有一下几点:

    (一)法律制度艰深难解,需要专门的诉讼代理人来帮助诉讼当事人应对诉讼。清初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由援用、沿袭大明律到逐步修订完善大清律例的过程,其大清律例由律和附例两部分组成,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的《大清律例》有436条之多,其结构由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组成,总括30门,律后附例,律例都是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律是律文之意,是清朝成文法中最稳定的部分,例是对律文进行补充的条例,它是基于社会生活条件不断变化而增加的部分,数量逐年增加。“到同治九年(1870年),条例已有1892条,平均每条律文后有4—5个条例。”[15]这就大大增加了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的难度。除此之外,清朝的法律还有成案,成案包括案例和判例,清朝对成案采有限制的使用政策,虽然判例法的先例并不是中华法系司法人员审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清朝类似于判例的成案却可以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比附相似的案件作为案件审判的法律依据。清朝人自认为本朝的诗文制器远不如古人,但有三件事超过古人,这三件事分别是:“一律之细也,一弈之工也,一窖器之精也。”[16]细如凝脂的法律条文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事人要想大致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十分不易。除了法律条文的数量巨大之外,法律条文的艰涩难懂也是当事人期盼受过专门法律知识教育的专业人士来指导其诉讼的重要原因。对于文化素质不高的诉讼当事人来说,理解法律术语居多的律例更是难上加难。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专门研习律法的“隐名讼师”则正好满足了当时人的诉讼服务需求。

    (二)级别管辖层次繁多,当事人需要聘请“隐名讼师”参与诉讼。清代地方的司法审判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这种制度的主要程序比较复杂,清代地方审判机构被分为州县、府、司、院四个审级,州县为第一审级,主管应处笞杖刑罚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府为第二审级的司法机构,府作为复核机构,一般不直接受理、审判案件,而是复核州县初审上报的刑事案件和一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词讼案件或自理案件。省按察使司为第三审级,通常逐级审核由府上转来的复核案件,但省按察使司并没有直接的审判权,总督、督抚有权审判徒刑案件。而应当判徒刑以上的流放和死刑案件则由清朝中央刑部、三法司处理。[17]当事人如果不具备专门的诉讼程序知识和技能是无法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这种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对于如何利用合法程序的诉讼权利来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材料和意见,当事人希望有专业的代理人出面给予帮助。对于伸冤的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不知道该向哪一审级的司法机构申诉,如果由诉讼代理人——“隐名讼师”给予咨询和帮助,这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大清律法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称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18]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起诉、申诉的级别管辖和级别主管的规定,有可能造成越诉,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由此看来,“隐名讼师”的产生便显得十分必要。

    (三)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要使得“隐名讼师”应运而出。《绍兴师爷轶事》中有一个案描述道:清朝光绪年间,绍兴的河南抚幕的高九千讼师曾经为一个当事人打赢官司,被免除刑事责任。绍兴水澄巷的田家户主育有一子叫田三,该子成人后不大孝敬父母,父母一怒之下将田三告上法庭,罪名是忤逆,开庭审理的情况如下:

    “孙知县又问:‘本朝以仁孝治天下。尔为何忤逆不孝’?田三供称,‘小的不敢不孝’。孙知县又问:‘尔既没有不孝,而父怎来讼尔忤逆?’田三此时即遵高九千岁之教,仅朝孙知县磕了一个头,俯伏不言。孙知县拍着惊堂道‘快快供来,否则大刑伺候。’田三忽然垂下双泪,仍在叩头不言……向那公案前一伸道:‘大老爷开恩。’孙知县陡见田三的右掌上写着:‘妻无貂蝉之美’六个字,左掌上写着‘父有董卓之心’六个字,不觉明白道:‘恕尔无罪,下去。’田三的父亲慌忙上前质问县官道:‘大老爷怎么不办这畜生?’孙知县张目道:‘你这老不贤惠,你自己心里明白。’”[19]

    此案的精妙之处就在于讼师高九千岁利用了反诉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免除了忤逆大罪,所谓的反诉,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忤逆在大清律法中是必须诛杀的死罪,属于“十恶”之罪的第七类:“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关于不孝等十恶的法律责任,大清律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本案当中的被告人田三因“隐名讼师”的帮助摆脱了死罪的裁定。

    类似的案件还有,清雍正年间,江苏松江有个名叫吴墨卿的著名讼师,为一户穷人打赢了官司。松江有一家富豪想吞没一户穷人出典的活产,就用一张旧纸仿写了一张假的绝卖契约,其笔墨浓淡和字迹都与原契极为相似,上面还盖有假官印。开庭时,该富豪就用这张假契为证据,反告出典方手中持有的出典原契是假的,要求知县确认自己拥有“绝产”的所有权。知县初审时支持了该富豪的诉讼请求,判令出典人败诉。出典人无奈只好找到吴讼师,吴讼师设法取出这张假契仔细端详,发现这张绝买契是假的。因为百姓家收藏契约既不能挂在墙上,又不能铺在桌上,藏在箱子里又怕弄皱弄破,所以被蠹虫咬的洞应当是重叠一致的。而这张契约虽然也有两个洞,但并不重叠,故吴讼师指导出典人据此向衙门申诉案情,知县听后认为有道理,经审理富豪终于承认伪造了绝契,只好放赎。[20]这一案例表明,“隐名讼师”弥补了被代理人行为能力的欠缺,辅助当事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以其自己的诉讼技能辅助当事人实现了被代理人本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本人也通过“隐名讼师”的代理行为使自己的法律人格得以延伸,其能力得以扩张。诉讼代理的广泛应用解决了当事人因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辩护能力的限制而产生的诉讼困难。[21]

三、“隐名讼师”功能研究

    “隐名讼师”产生的法律意义。它首先引致了中国古代末期和近代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初步产生,为民国律师诉讼代理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近现代显名代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诉讼代理人虽在幕后指导当事人从事诉讼,但其重要性已经初步彰显:司法人员必须下更大的力气去审理案件,因为他们面对的不仅仅是诉讼当事人或被告,还有隐匿在其背后的精于律法的讼师。“衙门中的师爷在诉讼审判时是居于幕后的而民间的讼师也不能代人出庭,双方都在暗中较劲,彼此并不面对面辩驳。幕友批改呈词、起草判词都以民间讼师为潜在对手。”[22]“隐名讼师”的产生还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频率,强化罪行法定主义,减少人治,加重司法人员的审判责任。[23]由于讼师的幕后工作,承审员不得不更加细心地依照法律程序,拟批呈词更加小心。为了避免错案、假案,司法人员、刑名幕友必须更加刻苦地研读律例,分析成案,提高办案的质量,总结办案经验和作幕之道,从而维护地方法律秩序,巩固地方政权的法律权威。

    “隐名讼师”的功能研究。第一,延伸功能。所谓的延伸功能,是指被代理人本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人格得以延伸。“隐名讼师”的出现弥补了诉讼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专业技能不足的缺陷,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隐名代理、非直接代理来实现自己的诉讼利益。如果没有“隐名讼师”的指导,很有可能因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了还不知道可否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些含冤者可以通过“隐名讼师”的指导,适用多级审核移转制度来达到伸冤平反的目的,解除牢狱之灾。法律人格的延伸在诉讼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人格已经加入了“隐名讼师”的法律人格,当然,这种合致的法律人格是以诉讼当事人本人的法律人格出现的,然而这种法律人格由于混杂了“隐名讼师”的法律人格,因而更有魅力、更加丰满,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树立个人法律权威。正如波洛克所指出的:“代理制度使个人的法律人格在空间上得以延伸。”[24]
    “隐名讼师”可以通过诉讼材料和意见的提交,帮助诉讼当事人充分的表达意愿,这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具有法律意义。缺乏文化知识的当事人需要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更需要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隐名讼师”则帮助诉讼当事人表达了其内心的这种真实想法。当然,这种表意的方式是通过法庭上的当事人本人表达的,与现代诉讼代理制度可以由律师来代理表意有所不同,不过,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匿名和隐名的代理表意方式正好是未来的显名代理表意方式的萌芽形式。

    第三,提高刑名幕友办案质量的功能。控辩双方的互动是诉讼活动发展、终结的动力,在诉讼程序复杂的庭审过程中,刑名幕友和“隐名讼师”的暗中较劲可以从反面的角度促使前者更加注重证据,更加缜密地查清事实真相,同时还要更加深刻地领会律例、成案中的法律含义,吃透立法者的创法真意,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减少冤假错案,增加社会的和谐度。这也增进了法律的正义性和妥当性,使得清朝人治的现象在罪行法定主义精神的弘扬下得以有效的遏制,比附类推的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善。

    第四,促进诉讼代理制度的发展的功能。随着“隐名讼师”的出现,清朝中后期诉讼代理人这一职场新角色也开始崭露头角,而“隐名讼师”的法律贡献使得这一职业的信度增加,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细化、清末民初显名代理的产生。身份的剥离使得“隐名讼师”与“刑名幕友”的身份相互对立和相互分离,作为职业的诉讼代理人和居间、信托、委托、行纪、使者的身份也相区别。基于民间法律服务诉求的增加,民事主体以信义、诚信为基础的授权委托关系开始产生,这也促进、完善了其他信托事业,诉讼代理制度专业性和较高的职业信用也使得“隐名讼师”与地棍、讼棍区别,他们的专业声望逐渐使得人们对绍兴师爷的职场角色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理解。



[ 此帖被mylord在2011-11-24 16:43重新编辑 ]
天若舞

ZxID:789464


等级: 派派贵宾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11-24 0
Re:【职业系列】状师      搞定求审核
已审,古代的状师,现在的律师,文章里的重要角色。

内容很丰富,不过我怎么一会儿看到图,一会儿又没了?
萝卜已经成干了

ZxID:10354756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11-25 0
Re:【职业系列】状师      搞定求审核
对于状师只知道宋世杰。
发帖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