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内婚制群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次种姓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聚落种姓再分成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基本简介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歌》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
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种姓制度 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婆罗门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教育、报道农时季节、主持王室仪典,受众刹帝利,负责垄断文化教育和报道农时季节以及宗教话语解释权,在古代印度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引用
传播经历其实婆罗门教到中国后,隋以前并非昙花一现。来自婆罗门教的音乐、绘画、雕塑、医药、天文、数术、占卜术、咒术等等,对中国文化起着重大而持久的影响。虽然这些往往是和佛教的文化影响混淆在一起,但还是能够分得清的。如石窟或寺庙中的多首多臂像都是源于婆罗门教,虽然后来是以佛教的名义出现,至于我们在《隋书·经籍志》中所见到的婆罗门典籍,更是非常清楚了。在几百年后的《宋史·艺文志》里,我们还可以发现诸如《婆罗门僧服仙茅方》一卷这样的书籍的存在与流传,证明婆罗门教还顽强地保持着它的一些特性。
即使从宗教的角度讲,婆罗门教在中国笼罩了佛教,但由此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佛教本身,至少对密宗在中土的流播起了很大的作用。至于这种佛教与婆罗门教之间的相通成了佛教后来在其本土被印度教吸收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但足以说明婆罗门教在宗教信仰中的潜影响。因此婆罗门教在中国的存在是能够和摩尼教、袄教等相比较的,而不应该被我们所漠视。
历史记载在印度传入中国的宗教中,以佛教为独盛,中国古人的脑袋中,几乎将佛教当了印度文化的别名,凡从印度传来的东西,常常委之于佛教。对于印度成分的东西皆被笼统地看成佛教的术语和思想,然而这是不正确的。婆罗门传入中国的时间更在佛教之前,为佛教的雏形。
东汉永平年间佛教传入中国。伴随着许多佛门高僧相继来中国布道,一些婆罗门教士来到中国。据《高僧传》载,有名有姓可考的具备婆罗门身份的高僧就有如下几人:
“佛陁耶舍,此云觉明,罽宾人,婆罗门种,世事外道。”
“求那跋陀罗,此云功德贤,中天竺人,以大乘学故,出号摩诃衍,本婆罗门种。幼学五明诸论,天文书算,医方咒术,靡不该博。后遇见阿毗昙杂心,寻读惊悟,乃深崇佛法焉。其家世外道,禁绝沙门,乃舍家潜遁,远求师范,即投簪落发,专精志学,及受具戒,博通三藏。……元嘉十二年至广州。”
“元有南天竺波罗奈城婆罗门姓瞿昙氏,名般若流支,魏言智希,从元象元年至兴和末,于邺城译正法、念圣、善住、廻诤、唯识等经论,凡一十四部八十五卷。”
以上列举的3人,原先皆是婆罗门,后改奉佛法。因为《高僧传》所记皆是佛教高僧,对婆罗门教士不感兴趣。那么,汉唐之际,有没有纯粹的婆罗门教士来到中土呢?回答是肯定的。在《全唐诗》里找到一首清江写的《送婆罗门》诗,其诗云:“雪岭金河独向东,吴山楚泽意无穷。如今白首乡心尽,万里归程在梦中。”诗人跟远道而来的婆罗门教士有应酬交往。
唐代诗人刘禹锡患眼疾,大概是白内障,经婆罗门教士用金蓖术治好,故有赠婆罗门僧诗一首传世。其诗曰:“三秋伤望远,终日泣途穷。两目今先暗,中年似老翁。看朱渐成碧,羞日不禁风。师有金蓖术,如何为发朦?”
婆罗门的医术,当时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并介绍到中国。《隋书》经籍志载有《婆罗门诸仙药方》二十卷,《婆罗门药方》五卷,便是最好的佐证。由此推断,先后来到中国的婆罗门教士决非一人二人。
在《隋书·经籍志》中,有一些冠以“婆罗门”名义的典籍,这里姑且称之为婆罗门典籍。它们主要分布在《经籍志》的子部和经部里、史部里也有,即:
《婆罗门书》[1]一卷;
《婆罗门天文经>>二十一卷,婆罗门舍仙人所说;
《婆罗门竭伽仙人天文说》三十卷;
《婆罗门天文》一卷;
《婆罗门算法》三卷;
《婆罗门阴阳算历>>一卷;
《婆罗门算经》三卷;
《婆罗门诸仙药方》二十卷;
《婆罗门药方》五卷;
《大隋翻经婆罗门法师外国传》五卷;
南诏是公元7世纪中叶至10世纪初存在于云南大理一带的由彝族和白族先民建立的地方政权。南诏的宗教信仰十分复杂,有原始的巫教,后又传入佛教密宗和道教。最近有人又从《南诏德化碑》和《南诏图传·文字卷》中找到南诏曾经信奉婆罗门教的证据。
《南诏德化碑》现存大理城南15里之太和村,建于唐大历元年(766年),碑高3·02米,宽2·27米,厚0·58米,正面是碑的正文,约3800字,背面是职衔和姓名,约1000余字,汉文书写,是研究南诏历史的重要实物资料。
《南诏德化碑》云:阁罗凤在当王储之时“不读非圣之书,尝学宇人之术。”温玉成先生认为,“宇人”即应是《摩登伽经》所译的“仙人”,或“初人”。“宇人之术”的“术”,专指婆罗门教《四吠陀》之四。玄奘《大唐西域记》卷二云:“其婆罗门学《四吠陀》,一曰寿,谓养生缮性;二曰祠,谓享祭祈祷;三曰平,谓礼义、占卜、兵法、军阵;四曰术,谓异能、伎熟、禁咒、医方”。由此可知,阁罗凤亦学习婆罗门教之《吠陀》也。
《南诏德化碑》云:阁罗凤派兵击败唐节度使鲜于仲通,乃是“先灵冥佑,神炬助威,天人协心,军郡全拔”。其中的“神炬助威”一句,尤值研究。“神炬”者,神火也。依婆罗门教的“祭祀万能”论,举行“修陀罗摩尼祭”(“火祭”之一种),可以“摄伏”敌人,得到火神的助力。
《南诏德化碑》云:赞普钟三年(754年),阁罗凤命击溃云南郡都督、侍御使李宓等人时,“伏尸遍毗舍之野”。毗舍即吠舍(Vaisya),是印度种姓制度中,次于婆罗门、刹帝利的第三种姓,指农民、商人及手工业者阶层。此碑文用语,有力暗示南诏国受婆罗门教影响之深。
《南诏德化碑》云:阁罗凤安定大局后(765年),“坐南面以称孤,统东偏而作主。然后修文习武,官设百司,列尊叙卑,位分九等。阐三教,宾四门,……”。其中“阐三教”者,就是在礼制建设中,把阐扬儒、佛、梵三教定为国策。
除《南诏德化碑》外,《南诏图传》是现存南诏时期的另一重要历史文物,画于南诏中兴二年(898年),现藏日本东京都有邻馆。《南诏图传》前半部分是画卷,后半部分是文字。图画的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一、巍山起因,也就是梵僧化斋的故事。二、铁柱记,即祭铁柱的故事。三、西洱河记,舜化贞为立王霸之业“用牲牢而享祀西洱河(洱海)”。
有人认为,《南诏图传》中的巍山圣僧是一位婆罗门教徒。因为梵僧头戴“赤莲冠”,有胡须,似非佛教徒之像。而且梵僧在巍山顶向蒙细奴逻妻及儿媳“受记”时,“左有朱鬃白马,上出化云中有侍童手把铁杖;右有白象,上出化云中有侍童手把方金镜,并有一青沙牛。”这里应是虚构的一个婆罗门教祭祀场面。马神陀第克罹(Dadhikra)、象神、湿婆之子犍尼萨(Ganesa)均以侍童面貌出现。湿婆神之牛,名难陀(Nanda),用青沙牛代表。
《南诏图传》第四化里被杀害的梵僧颈下挂一条白带子,就是婆罗门教中学通“五明”的学者(班诘)所佩用的“项带”。《真腊风土记》曰:“为儒者呼为班诘,……于颈上挂白线一条。……颈上之线终生不去。”班诘,读音Pandit,源于梵文,今泰文沿用其音,指有学问的人。真腊时期被称为班诘者,多为婆罗门教士,因为当时知识被婆罗门垄断,一般民众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周达观在《真腊风土记》中说:“由班诘入仕者,则为高上之人”。由于他们是婆罗门教士,所以他们颈上那条标志婆罗门身份的白线终身不去。
除此而外,南诏时期滇池、洱海一带广泛存在的对大黑天神的崇拜,也证明婆罗门教一度经蜀身毒道由印度直接传入云南。大黑天神梵名“摩珂迦罗”(Mahakala),摩珂是大,迦罗是黑,故大黑天神是意译。他的原型就是婆罗门教崇拜的大自在天王湿婆。白族和彝族把大黑天神当作“本主”和“土主”,即“本境之主”和“本土之主”,是他们保境安民的土地神。现今滇池、洱海地区仍然保留着许多供奉大黑天神的本主庙和本土庙。这是婆罗门教与当地巫教进行融和的证据。
地位职责
婆罗门 印度四姓中,最高级种姓、祭司和学者的阶级。为古印度一切知识核心人群,印度社会中最崇高的种姓。长阿含卷六小缘经、卷十五种德经、慧琳音义卷二十九等皆载此阶级由梵天之口生,颜貌端正,清净高洁,以习吠陀、司祭祀为业。依摩奴法典规定,四姓中婆罗门有六法,即学习吠陀、教授吠陀、为自己祭祀、为他人祭祀、布施、受施。故四姓中除最下之首陀罗族外,其余三姓皆得诵吠陀、自作祭祀,然为他人祭师、教他人吠陀、受施等则仅限于婆罗门。
婆罗门由于职责和地位的特殊可享有许多特权。他们可以免交各种税,因为人们认为,婆罗门已经以自己的虔诚行为偿清了这种债务,他们不得被处以死刑或任何类型的肉刑,因为婆罗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向婆罗门赠送礼物的人则得到祝福,他们将在今生或者来世,获得一定的善报。最受欢迎的礼物是土地,它可以“解除赠送者的一切罪孽”。因此婆罗门占有大量地产,常常是整座村庄。
婆罗门多数为素食者,但阿萨姆婆罗门有许多非素食的食物,其中大多是鱼、鸡、鸽、羊肉和鸭蛋(多数是祭神后的牲礼)。孟加拉的婆罗门吃鱼。
除了祭司外,他们也担任宫廷文士、科学家(星象家,数学家),教师和公务员。在二十世纪上半叶。婆罗门在某些领域政府职位占75%。
婆罗门的一生可分四期:
婆罗门 (一)梵行(梵brahma -ca^rin )期,八岁就师,其后十二年学吠陀,习祭仪。
(二)家住(梵gr!ha -stha )期,返家结婚生子,祭祖灵,营俗务。
(三) 林栖(梵va^na-prastha )期,年老则家产让子,栖居树林修苦行,专心思惟,入宗教生活。
(四)遁世(梵sam!nya^sin )期,绝世俗之执着,被粗衣,持水瓶,游行遍历。遁世期婆罗门之行法,其后为佛教沿用者不少,如游行、乞食、雨安居等即是;又此期行之婆罗门称比丘、沙门、游行者亦是例证。
行为特权婆罗门由于职责和地位的特殊可享有许多特权。可以免交各种捐税,因为人们认为,婆罗门已经以自己的虔诚行为偿清了这种债务,不得被处以死刑或任何类型的肉刑,因为婆罗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向婆罗门赠送礼物的人则得到保证,将在今生和来世获得一定的报答。最受欢迎的礼物是土地,它可以“解除赠送者的一切罪孽”。因此婆罗门占有大量地产,包括整座的村庄。
婆罗门教对缅甸文化影响较大。首先婆罗门教是缅甸人最早信奉的宗教,婆罗门教神被作为佛教的保护神而引入佛教的范畴,帝释天作为缅甸仍然信仰的37位传统神的第一位大神而备受崇拜;其次,婆罗门教的宗教仪式被广泛吸收和应用在缅甸封建王朝的各种仪式中,缅甸历代封建王朝宫廷中都聘用婆罗门祭司,用婆罗门教礼仪主持宫廷大典和国家大典;再其次,婆罗门教的花纹图案普遍被应用在缅甸的佛教和民用建筑艺术上;第四,婆罗门教的占星术传入缅甸,仍流行于缅甸社会;第五,婆罗门教的神话故事传入缅甸,形成了传统节日;最后,婆罗门教的故事对缅甸文学也有较大的影响,罗摩衍那戏剧仍长盛不衰。
佛教中婆罗门佛教本来就是由婆罗门教(印度教)衍生出来的分支,两者的相同之处大于不同之处,印度在孔雀王朝时期曾极力推行过支持种族制度的佛教,并将其广泛传播至中亚和东南亚等地。另外,种姓制度不是用来区分社会阶层的,而是用来区分入侵南亚、西亚的雅利安人和当地土著的种族隔离制度。种姓制度起源于雅利安人,不是印度教的产物,在唐代以前,波斯的种姓制度要比印度的来得出名,比如著名的“波斯不净人出身婆罗门的更多。释迦牟尼禁止奴隶入教。在佛典的律藏中,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比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说:“从今已往,汝等苾刍不应与奴出家。若有求者,当可问之:‘汝是奴不?’若与奴出家,得越法罪。”第23卷,第1033页中。
思想婆罗门教是多神教而又带著一神教的色彩,崇拜各种自然的神碉,盛行祭祀祈祷以招福禳灾,而以梵(Brahma)为创造宇宙万物的主宰。梵从口生出婆罗门,从肩部生出刹帝利,从腹部生出吠舍,从足部生出首陀罗,以此定四姓的贵贱,这就成为种姓制度的根据。人应当服从梵天的意旨,因此应当信奉《吠陀经》,奉事婆罗门,严格遵守种姓制度。后来婆罗门教义有所发展,它把‘梵’抽象起来做为宇宙的本体,或宇宙生起的最高原理;一方面又从个人观察,认为‘我’是个人的主宰和本体,人的身体由‘我’而生,人的活动由‘我’而起,外界万物也都因‘我’而存在。由此推论出‘我’与‘梵’本来不二,人所应当努力的就是经过修行以达到梵我一致的境地,这样才能免去轮回之苦而得到大自在。
婆罗门教在古老的印度次大陆,哈拉巴文化时期便有了宗教的萌芽,其内容主要是崇拜自然,有着图腾崇拜的原始痕迹。公元前1500年左右,雅利安人大举侵入,与当地的土著文化相融合,于公元前1200年至公元前1000年期间编纂了原始的宗教文献《吠陀》,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婆罗门教。与世界上的其他宗教相比,由于婆罗门教诞生的时间较早,所以内容也较为庞杂。一方面,它不像基督教或伊斯兰教那样,有《圣经》、《古兰经》之类的根本经典。而是将《吠陀》、《奥义书》、《往事书》,以及其后的各类法典统统作为教义的源泉。另一方面,它也不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那样,有单一而明确的神,而是将成千上万个神明作为顶礼膜拜的对象。
婆罗门 与世俗生活中的种姓制度相一致,婆罗门教的神也是分层次的。最高层次的神是梵,它不是一种人格化的神,超越时空,不具有任何形式,但却是隐藏在宇宙背后的绝对实在、终极本体。第二层次的神是梵的具体形态,显现为梵天、湿婆、毗湿努三大主神,以及他们的各种化身、配偶和子嗣。作为梵的具体化身,三大主神功能不同,梵天是世界的创造者,湿婆是世界的破坏者和重建者,毗湿努是世界的维护者。第三层次的神是人格化了的自然对象,如太阳神、月亮神、地母神等等,种类各异、名目繁多。从这里,不难看出:层次越低的神,越具有图腾物的原始痕迹;图腾越高的神,越具有远离图腾物的抽象色彩。值得注意的是,“吠陀教诸神中除了占主要数量的自然神灵外,还有一些属于祖先和英雄人物的行列,是祖先崇拜和英雄人物崇拜观念的延伸。因此,吠陀中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既崇拜自然神灵,同时又尊敬亡人。”
印度社会阶级关于婆罗门,《中华佛家百科全书》:“【婆罗门】……为印度社会阶级制度中之一阶级。此一阶级之人自认为是梵天的后裔。平素读诵《四吠陀》,行祭祀,位居四姓(四种阶级)之最上位……印度以婆罗门阶级最具势力,故该国又有婆罗门国之别称。其民众所奉之宗教,称之为婆罗门教……《瑜伽师地论》卷二十九曾为婆罗门作分类,谓有种性、名想、正行等三种婆罗门。种性婆罗门,谓生在婆罗门家者。名想婆罗门,谓假名为婆罗门者。正行婆罗门,谓能驱摈恶不善法者……在原始佛典中,曾列出释尊对婆罗门阶级的看法。他以为古代的婆罗门是一种各方面皆合乎理想的阶级,但到释尊之时,婆罗门阶级已告堕落……” 《佛学常见辞汇》【婆罗门】婆罗贺摩拏的简称,为印度四姓之一……是奉事大梵天王而修净行的种族。”可见,婆罗门是一个阶级。其中,正行婆罗门则是“能驱摈恶不善法”的修行者。 然然则婆罗门果为何者耶? 其人也,不论其为谁某也,能证会“自我”不二者也。———《金刚针奥义书》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属于瓦尔那之一,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雅利安人相信,藉着苦修、祭祀奉献,这一生就可以得到神的保佑和赐福:婆罗门由于掌握神和人的沟通渠道,所以占据了社会上最崇高的地位。
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婆罗门思想的受众,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主政军,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生生世世;
引用
刹帝利(chà dì lì)是古印度四种种姓之一。略称刹利。意译土田主。即国王、大臣等统御民众、从事兵役的种族,所以也称“王种”,其先祖为来自中亚地区的雅利安人。其权势颇大,阶级仅次于婆罗门。乃王族、贵族、士族所属之阶级,系从事军事、政治者,按照婆罗门典籍记载刹帝利主要职责是世代守护婆罗门。释尊即出身此阶级。在现代印度,刹帝利表示职业、统治和军事阶层。
基本介绍释迦牟尼佛的种族即属刹帝利种。此刹帝利种可讽诵吠陀,行祭祀,但不可以教授他人、为他人祭祀,亦不可接受他人的布施。又,一般人认为王者皆出于此族,但在印度,古来出自吠奢、首陀罗等种族而树立王权者亦不少。拉吉普族(Rajput),即为刹帝利种的后裔。
梵语的音译。亦省称“刹利”。古印度 第二族姓,掌握政治和军事权力。为世俗统治者。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渊源种姓制度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对印度一种复杂的等级制度(包括瓦尔那制度和后来从中衍生出的阇提制度)的泛称,玄奘又曾将它译称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这种制度称为喀斯特制度。它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在后期吠陀时代。最初,祖先来自中亚地区的白种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雅利安含有“高贵”之意,瓦尔那含有“颜色”、“品质”的意思),而称当地居民为“达萨瓦尔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这样就有了自以为高贵的雅利安人和把当地居民当作敌对集团的区别。
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逐渐发生了平民与氏族贵族的区别,。平民称为“吠舍”(是氏族成员的意思),而贵族称为“罗阇尼亚”(是“灼热发光”的意思,引申为显贵的首领的意思)。从事祭扫的氏族贵族则称为“婆罗门”(意思是梵天所生)。从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的一分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与氏族贵族的一分为二和贵族内部的军事贵族与祭司贵族的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四个瓦尔那的胚胎。
正式形成时期到后期吠陀时代,四瓦尔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罗门教的典籍规定了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的成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参与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权力。
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是“力”、“权力”的意思)。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一般仍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
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
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Sudra)。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罗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首陀罗作为瓦尔那来说,不是奴隶或达萨。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身份地位在早期吠陀时代,一家人可以从事不同的职业,人的身份也还没有严格地固定下来。后期吠陀时代瓦尔那制度形成以后,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都由其家庭出身来决定,各个瓦尔那的人都世代地从事规定的职业,不能任意改变。各个瓦尔那之间原则上禁止通婚。在实际生活中,高瓦尔那的男子娶低瓦尔那的女子为妾是被允许的,但严禁低瓦尔那的男子娶高瓦尔那的女子为妻。不同瓦尔那的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高瓦尔那的人伤害了低瓦尔那的人,处罚甚轻;在相反的情况下,处罚就会非常严重。瓦尔那制度显然是保护新产生贵族剥削阶级的工具。
而婆罗门教的造业轮回说也为种姓制度起到辩护作用。它把出身于高级种姓的人说成是前生行善者,把出身于低级种姓的人说成是前生作恶者。这样就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和低级种姓的苦难都找到了理论上的解释,当然这只能是一种欺骗性的解释。
佛经里面再三强调它不重视种姓差别,一入佛教,就如众流归海,一切差别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又怎样理解沙门和婆罗门的对立呢?不重视种姓差别这件事实本身就是对婆罗门的反抗,因为婆罗门教是十分重视种姓差别而且是只代表婆罗门的利益的。
但是,佛教也并不是真对一切种姓一视同仁。它当然首先就会反对婆罗门。在婆罗门教的经典里,四姓的顺序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而在佛教的经典里则是:刹帝利、婆罗门、吠舍、首陀罗。释迦牟尼自称是刹帝利。释迦族原来不大可能有什么种姓制度,这只是受了婆罗门教的影响而模拟出来的。他们自称是刹帝利,据我看,这也是冒牌货。不管怎样,既然自称为刹帝利,就必须为刹帝利辩护,竭力抬高它的地位。《长阿含经.阿摩昼经》就是一个例子。新兴的国王(其中也有一些是冒牌的)也努力抬高刹帝利的地位,于是一拍即合,他们也就信奉起、支持起佛教来了。
第一次说法以后,以陈如为首的五人成了佛的弟子。接着是迦尸城富家子耶舍入教。他又带了五十四人入教,此时已有比丘六十人。跟着是苦行仙人迦叶兄弟三个人入教,三人原都是婆罗门。三迦叶有弟子五百人,都受了正法。五百这个数目不可靠,这样整齐的数目是后来捏造出来的。在王舍城竹林,又收舍利弗、大目犍连为弟子。后来成了如来佛的大弟子,二人也都是婆罗门。总之是弟子越受越多。僧伽形成了。而且诸大弟子各有所长,比如舍利弗智慧第一,目犍连神通第一,优波离持律第一,罗睺罗持戒第一,大迦叶弟子头陀第一名,但据估算,终释迦牟尼之世,弟子也不过五百人。
从社会地位来看,他确实收了一些低级种姓的人,比如大弟子优波离就出身剃头匠,弟子中还有淫女、强盗、杀人犯、商人、猎人,但出身婆罗门的更多。释迦牟尼禁止奴隶入教。在佛典的律藏中,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比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说:“从今已往,汝等苾刍不应与奴出家。若有求者,当可问之:‘汝是奴不?’若与奴出家,得越法罪。”第23卷,第1033页中。[3]
相关的神话传说
毗湿奴 毗湿奴是印度三大神之一。又译遍入天、毗搜纽。在吠陀时代,毗湿奴可能是太阳神的一个称号;在史诗和往世书时代,被认为是印度三大神中的保护之神。有四只手,分别拿着神螺、神盘、神杵和莲花。还有一张神弓和一把神剑。有时坐在莲花上,有时躺在一条千头蛇身上,有时骑在一只大鹏鸟上。妻子是天神和阿修罗搅乳海时出现的,名叫吉祥天女。毗湿奴下凡救世的故事在印度广为流传,家喻户晓。曾多次下凡救世:
1.当洪水来到时,毗湿奴化身为一条头上长角的鱼,拯救摩奴(一说鱼是大梵天的化身,详见大梵天)。
2.当天神和阿修罗搅乳海时,毗湿奴化身为一只海龟,潜入海底,以龟背作为天神和阿修罗搅乳海的搅棒──曼德罗山的底座。
3.妖魔希罗尼亚克夏将大地拖进海底,毗湿奴化身为一头野猪,潜入海底,与妖魔搏斗了一千年,最后杀死妖魔,救出大地。
4.毗湿奴化身为一个半人半狮的怪物,杀死魔王希罗尼耶格西布(详见人狮)。
5.魔王伯利夺得三界的统治权,毗湿奴化身为一个侏儒,向魔王乞求三步之地;魔王答应,毗湿奴迈出两步就跨越
天堂和人间,然后停步不前,将地狱留给了魔王。
6.毗湿奴化身为手持利斧的罗摩,即持斧罗摩,先后21次从地球上肃清傲慢的刹帝利,维护婆罗门的统治地位。
7.毗湿奴化身为罗摩,消灭十首魔王罗波那(详见《罗摩衍那》)。
8.毗湿奴化身为黑天,来到人间除暴安良(详见黑天)。
9.毗湿奴化身为佛陀,怂恿妖魔和恶人渺视吠陀、弃绝种姓、否认天神,引导他们自我毁灭。
10. 毗湿奴化身为婆罗门,身骑白马,手持明剑,铲除恶人建“圆满时代”。以上是毗湿奴主要的下凡事迹,《薄伽梵往世书》还系统地叙述了毗湿奴24次下凡的故事。
与佛教的关系
发源佛教之发源于古印度,盖非偶然。两千数百年前,印度社会阶级分为四种。一为婆罗门,主持宗教;二为刹帝利,系王族,掌理政治;三者吠舍为商贾,四者首陀罗为农人奴隶。释迦世尊是刹帝利族,父为中印度迦毗罗国国主净饭大王,母为摩耶夫人。当时诸外道之歧见纷纭,目睹社会之阶级制度而心戚不安,遂振臂起而改革者,即生于二千五百余年前印度释迦牟尼佛也。盖印度当时系一割据之国体,而释迦族亦诸国中之一小国也。印度之人民分为四级,一婆罗门族,二刹帝利族,三吠舍族,四首陀族,前二皆属贵族,其生活之愉快,固不待言;而后二族,尤其是首陀族(佃者),其被卑视压迫之苦,不堪设想。释迦原系刹帝利族(贵族),睹斯不欲睹之情形,遂慨然舍王位而思设法以革除之,由斯遍访诸师,结果皆不满所求。乃凭自己之思量,而获最深之觉悟,是名曰佛。以所得之觉悟,同时而影响得一般风附云从者,佛教之团体由斯成立。
传播佛灭后一二百年顷,有统一印度之阿育王出世,并征服四方,西至波斯、东至新疆、南至锡兰、缅甸,北至今俄领之地。既有威振四方之势力,兼为佛教之诚笃信仰者,于是以势力之所及地,选优秀人才,四方传播,并立舍利塔以纪念之。时当中国秦始皇时代,彼时有室利房者来华传教,因禁制未行。继之佛教在印度传千余年,此期间以印度为中心,已成为亚洲之佛教矣。其后印度佛教优秀人才播教于四方,兼婆罗门教复活,于是佛教衰落;继为回教侵入,佛教遂亡。白人入而印度再亡。向来不明印度史者,谓印度之亡于佛教,实则先不信佛教而后致印度于亡也。
第三等级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主商业;
引用
吠舍,又作吠奢、毗舍、毗奢等,意译作居士、田家、商贾,是印度四种姓之第三阶级,指从事农业、畜牧、手工业、商业等生产事业的一般平民阶级。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5世纪的古代印度,经济发展迅速,手工业和商业非常发达,此时印度的社会财富,有相当大一部分掌握在“吠舍”阶层手中。
简介吠舍是印度种姓的一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 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 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向神庙上供,供养第一、第二等级。 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 婆罗门、 刹帝利、吠舍和 首陀罗 。为了维护 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 《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 四个等级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下一等级的人不能从事上一等级的职业,不同等级的人不得互相通婚。《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地位差异按照《摩奴法典》的规定, 印度人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最高种姓婆罗门是祭司种姓,他们是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肩负着最崇高的职责——学习和传授 婆罗门教经典;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生出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着军政大权,为武士种姓;第三等吠舍从梵天腿中生出来,最为勤劳,从事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等,是 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属于平民种姓;最低一等的首陀罗是从梵天脚下降临到世上的,最低下也是最肮脏,惟一的任务就是温顺地侍奉前面的三个种姓。首陀罗从事的都是低贱的职业,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世袭,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种姓之间等级极为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成为“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也有人称之为第五种姓。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种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 社会地位的诧异,导致了《摩奴法典》中规定的各种姓的 法律权利也截然不同:所有权方面 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债法方面 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中的 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制度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依顺序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且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刑罚方面 不同种姓的同罪异罚现象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加重处罚。比如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帕那到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对低级种姓冒犯高级种姓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如首陀罗若在婆罗门面前放屁,会被切去肛门;如果他抓婆罗门的头发、胡须或脖颈,就会被斩断双手。
商业活动 婆罗门教是一种异常保守、社会组织形式僵化的宗教,它极力反对人口流动,甚至视出海贸易为莫大的罪状,这当然不能赢得商人的支持。婆罗门教严格的种姓制度也限制了吠舍种姓之外的人从事商业,那些想从商业中大赚一笔的刹帝利当然会反感。而佛教则与城市文化、商业文化息息相关,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孔雀帝国、贵霜帝国在北印实现了大范围的统一,商业活动更加活跃,佛教也因此取得了极大发展。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和印度政治局势的变化,印度的对外贸易自公元5世纪起逐渐衰落。到公元6世纪中期,印度与东罗马帝国和波斯的贸易已经基本终止,海上贸易也只能保持较低的水平。到了公元7世纪阿拉伯帝国兴起后,阿拉伯人逐渐控制了印度洋尤其是印度西海岸的海上贸易,使得印度商人的势力进一步下降,对佛教的支持自然也减少了。更重要的是,由于无法通过外贸从国外输入金银等贵金属,印度的货币减少了,商品经济因此受到抑制,农村自然经济的地位反而进一步上升,这当然有利于根植自然经济的印度教的发展(由于人口流动减少,印度教种姓体系也更加稳定),而不利于适应商品经济的佛教的发展。
所有权方面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
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债法方面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
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中的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制度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依顺序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且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
刑罚方面不同种姓的同罪异罚现象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加重处罚。比如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帕那到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对低级种姓冒犯高级种姓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如首陀罗若在婆罗门面前放屁,会被切去肛门;如果他抓婆罗门的头发、胡须或脖颈,就会被斩断双手。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
引用
首陀罗又译为旃荼罗和一生族,是指印度种姓之一,地位最低。这个种姓的人是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
种姓制度是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后创立的,一入佛教就不存在种姓差别了,由于种族文化的差异造成了种族的冲突,如2008年6月1日,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多个城镇的暴乱事件。
简介
首陀罗,梵语s/u^dra,巴利语sudda。又作戍陀罗、戍达罗。略称首陀。为印度四姓中地位最低之阶级。乃雅利安人所征服之土著,亦无任何宗教特权,故称为一生族。释尊对此主张四姓平等,并允许首陀罗阶级出家。在古印度四种姓中的最低等级,无任何权利,或为高级种姓服役。
首陀罗后来因为反婆罗门教的印度东部的异端教派兴起,地位得以提升,原本的位置由旃荼罗(caṇḍāla)填补。旃荼罗(或旃陀罗)是比首陀罗更低的种姓,多从事屠夫和刽子手等职业,被称为不可接触者(untouchables)。
种姓分类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相传首陀罗是梵天用脚创造的。首陀罗,梵语sudra的音译,古代印度雅利安人奴隶制国家种姓制度的最低种姓,为雇工,他们大多数是被雅利安国家统治者所征服的罗毗荼人,少部分是因破产而失去平民地位的雅利安人。首陀罗无任何政治权利,从事繁重的劳动,或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三个种姓服役。首陀罗仍存在于今日印度社会中。
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比如不敢对高种姓开熗。天真的吠舍有时会认为自己靠近高种姓会受到神的庇护很安全,然而婆罗门和刹帝利一纸文书就能把充满优越感的高级吠舍直接打成首陀罗。在印度,外国人一般被默认为首陀罗身份。
因为阶级过大就会变成种姓,一但种姓完成低阶层上升基本不可能,印度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虽然种姓制度在印度,早已是在法律上废除多年了,印度的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是存在于观念之中,而观念这个东西,是会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进步的。印度在教育和经济上的发展,正在迅速的摧毁种姓制度在民间的根基。从2006年起,印度教育部宣布大幅提高“保留配额”比例,以便增加社会低种姓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其中在印度理工学院、印度管理学院以及全印医学院3所印度最知名的院校,将来自低种姓家庭的入学名额从原来的22.5%提高到49.5%,其他20所普通大学则提高到27%。此举引发了高种姓学生抗议逆向歧视,然而这项规定却坚持了下来。
起源
概况
种姓制度是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后创立的。“种姓”是梵语翻译过来的,意思是“颜色”或“品质”。白肤色的雅利安人为品质高的种族,深肤色的达罗毗荼族和其他土著民族为品质低的种族。此制度用以区分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的。后随工作和职业的分化的发展,出现了四姓(四个种姓)的划分。最高的种姓是婆罗门(掌握祭祀文教的僧侣阶级,后来也可以当国王);其次是刹帝利(掌握军政的国王、武士阶层);吠舍(商人,手工业者,亦有从事农耕的农民阶级);最下的种姓是首陀罗(农人,牧人,仆役和奴隶)。前三者为雅利安人,后者为非雅利安人。各种姓有它的世袭的职业,不许被婚姻混乱,尤禁首陀罗与其它的种姓混乱。对首陀罗男子与别的种姓女子所生的混血种,特别订有法律,给予一种贱名,例如首陀罗男子与别的种姓女子所生的混血种名为旃陀罗。种姓制度不仅订在法律里面,而且神圣地位不可动摇地规定于宗教教义与教条中。在婆罗门教势力强盛的“中部”地区,种姓最为严格。
后来随着雅利安人势力的发展,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婆罗门教的影响,当然也都存在着种姓制度,但种姓制度所遇之困难就比较多得多。
一,在这些国家时在,土著人所占比例大;
二,雅利安人与非雅利安人混合情况比较普遍;
三,为了巩固雅利安人在那些地方的统治,有不少土著部族的首领通过入婆罗门教仪式被安排在刹帝利之列。
种族矛盾
在种姓制度下,统治阶层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之间一向存在着矛盾,尤以非雅利安人的刹帝利对婆罗门的优越地位的反抗更为显著。据资料,摩揭陀国的人多半是半雅利安、半野蛮的下等种族。后来统一印度的摩揭陀国的阿育王,据说就是首陀罗的血统。在这种情况下,反对婆罗门种姓制度的教义的学说,则比较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和欢迎,而释迦牟尼所倡导的“四姓平等”之说,事实上反映着当时新兴国家的人民对种姓制度的不满。
土著文明
近代在印度河流域的发掘,证明在公元前3500-2700年之间,那里的土著民族(可能是达罗毗荼族),早已成了惊人的城市文明。有城市规划,有下水道,有两三层砖建楼房,有公私浴室,街道上的货摊和店铺,有纺织业和陶业。据发掘材料看,土著民族已经进入了奴隶社会,而且可以断定有了相当发达的农业。至于雅利安人定居下来很长时间(大概一千年)以后,到了种姓制度确立了的时期,那里的社会是否仍然是奴隶社会,值得研究。从婆罗门法典上来看,首陀罗并不是奴隶,只有一部分人是奴隶,而奴隶只从事杂役劳动,不参加生产,显然奴隶不是主要生产者,因此很难断定当时是奴隶社会。同时认为:“首陀罗与其它三个种姓同为雅利安人后裔,只不过因为首陀罗在四个种姓中地位最低,后来混入了一些其他族裔,以致造成后人对首陀罗族裔的误识。”黄氏的四个种姓“同种论”与季羡林教授主张的四个种姓“同色论”同符合契,不谋而合。
佛经记载
佛经中有资料记载,当时的国王每一年都有固定的日期,在自己的田地里举行亲耕仪式,人民都在替他耕田。这与婆罗门法典规定的首陀罗人要靠自己劳动向国王纳税条文相符合。“刹帝利”的原意是“田主”。从此线索推断,似乎“种姓”制度开始完备确立时期,印度已经进入了封建领主统治的农奴社会。而到释迦牟尼时代,在新兴国家里,则又发生了变化。据佛经资料,当时的商业发达,有相当规模的陆运与航运的商队,商人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力量,比如把一座林园送与佛的大富商须达多,有力量以黄金布地并和拘萨罗王子比富。手工业也很发达,有细密的分工,自由经营的小工商业在生产上占重要地位。当时有了纳税的自由农民,有佃农。可以设想,在吠舍人和首陀罗人混合种族的新兴国家里,刹帝利可能不是领主,而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印度早在公元前一千年间已有了铁器,此时铁器更为普遍使用,农业上生产力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在当时情况之下,封建领主的割据,是不利于工业,手工业,特别是农业发展的。历史证明,统一兴修水利和灌溉系统是促成阿育王统一印度的重要原因。阿育王虽然是佛逝世两百年后的人,但佛在世时,人们就有“转轮王统一天下”的理想。佛幼年时,他的父王和国人曾期望他做转轮王。佛虽然舍弃了王位,但也推崇转轮王那样的理想人物。“转轮王”思想,实际上反映着一种当时一般人要求有一个中央集权政府来代替领主割据的愿望。这个要求和愿望必然要和种姓制度发生冲突。
含义
首陀罗在古印度是最受歧视和压迫的“贱民”,绝大多数人没有土地,没有权利,只能在农村当佃、雇农,或在城市从事“不洁”行业,如洗衣、制革、屠宰、清扫等,人身和用过的东西都被认为是“龌龊”的,不能同其他种姓的人接触,不能进入寺庙、学校等公共场所。
相关故事
从前,城里有位财主叫首陀罗,虽然家财万贯,但一直没有孩子。于是首陀罗收养了一个弃儿。
首陀罗的妻子怀孕了。首陀罗喜出望外,有心想遗弃收养的弃儿。趁半夜把孩子扔到干涸的小河沟里。牧羊人发现了,便把孩子抱回去,每天用羊奶喂养。首陀罗知道后,觉得很惭愧,也有点儿后悔,便把孩子重新收养下来。
捡来的老大天性聪明,过目能诵;首陀罗亲生的孩子,只是个顽皮瞎闹的小傻瓜。首陀罗看到这种情况,心中升起妒火,又决心无论如何都要把老大除掉,以免后患。
首陀罗要老大去给郊外的铁匠送信,刚走到城门口,正好碰上老二在与一群小孩子弹胡桃玩。老二已输得一塌糊涂,看到老大过来,叫道:“你替我弹胡桃,我替你送信。”老二来到铁匠家,把信交给铁匠。铁匠打开信,只见信上写着:“自从这个孩子来到我家之后,我家疾病不断,鸡犬不宁,财产不断消耗,家畜不断死亡,我请婆罗门占过卦,婆罗门说:‘这一切完全是这个孩子造成的。’接到我这封信,你马上将这个孩子给我扔到火里烧死。”铁匠看完信,二话不说,抓过老二就扔到炉里去了。
于是首陀罗要老大去管理自己的庄园。首陀罗有个弟弟,正好住在庄园附近。老大便带着仆人先去拜访叔叔。首陀罗的弟弟举办酒宴,欢迎老大。首陀罗的弟弟有个女儿,容貌艳丽,聪慧过人,看到堂兄,心里暗暗起了爱慕之情,偷偷打开老大的背囊,取出信件,打了开来,只见信上写着:“等这孩子一到,马上捆起来,绑上大石头,扔到深渊中去。”
姑娘她想救自己的堂兄。想出一条妙计,模仿伯父的笔迹写道:“我已年近古稀,最近疾病缠身,身体一日不如一日。我的弟弟有个女儿,聪明贤慧,知书达礼,我将娶为儿媳妇。接到这封信后,请马上准备种种聘礼,务必要选最精美,最好的东西,亲自去把这门亲事订下来,并尽快举行婚礼。”然后她把信装回原来的信封中,按原样封好,悄悄地放回去。
庄园总管看完主人的来信,马上按照信中的吩咐,准备了许多金银珠宝,绫罗绸缎,亲自来到姑娘家求婚。即刻举办婚礼。婚事一办完,总管马上派人向主人汇报。
首陀罗听说老大已与弟弟的女儿成亲,气得说不出话,翻了几下白眼,蹬了几下腿,就咽了气。夫妻两人把丧事办得十分隆重周到。全城的人夸奖他们是孝子孝媳。
佛说做人的道理:首陀罗本想借着弃儿的好命让自己更加富贵,可是有了亲生儿子后却又恶念频起,一心想把聪明优秀的养子除掉,结果却一次次令自己遭到恶运,最后还赔上自己的性命。人啊,当真是不该有恶念,否则只会让自己跌进恶运的深渊。
种族冲突
2008年6月1日,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多个城镇爆发了首陀罗底种姓部落的暴乱,要求提高自己的种姓级层。
1947年独立后,印度在法律上已经废除种姓制度,但要抹掉这种制度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并非那么简单。由于低种姓人数众多,在选举政治中影响很大,历届政府为拉选票,在教育、就业、社会福利等多方面对低种姓部落予以特惠。客观上成为所有种姓寻求成为更低级种姓的诱因。此次暴乱源于属于“首陀罗”的瞿折罗族人与拉贾斯坦邦执政的印度人民党政府之间的矛盾。印度人民党为争取该族选票,许诺上台后调属于“首陀罗”种姓等级,一直未能兑现。
数千名瞿折罗族人开始在拉贾斯坦邦多个城镇同时举行游行示威,游行示威随即演变成暴力骚乱。该种姓坚持认为,被列入“特殊种姓部落”更加符合自己的利益,断然拒绝了政府的经济发展建议。
主动要求降低自己的种姓等级在此前是不可想象的,但在现实的利益面前,要求降低等级显示出合理性。但引发暴乱的根源在于制度。
文献
佛经里面再三强调它不重视种姓差别,一入佛教,就如众流归海,一切差别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又怎样理解沙门和婆罗门的对立呢?不重视种姓差别这件事实本身就是对婆罗门的反抗,因为婆罗门教是十分重视种姓差别而且是只代表婆罗门的利益的。
但是,佛教也并不是真对一切种姓一视同仁。它当然首先就会反对婆罗门。在婆罗门教的经典里,四姓的顺序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而在佛教的经典里则是:刹帝利、婆罗门、吠舍、首陀罗。释迦牟尼自称是刹帝利。释迦族原来不大可能有什么种姓制度,这只是受了婆罗门教的影响而模拟出来的。他们自称是刹帝利,据我看,这也是冒牌货。不管怎样,既然自称为刹帝利,就必须为刹帝利辩护,竭力抬高它的地位。《长阿含经.阿摩昼经》就是一个例子。新兴的国王(其中也有一些是冒牌的)也努力抬高刹帝利的地位,于是一拍即合,他们也就信奉起、支持起佛教来了。
第一次说法以后,以陈如为首的五人成了佛的弟子。接着是迦尸城富家子耶舍入教。他又带了五十四人入教,此时已有比丘六十人。跟着是苦行仙人迦叶兄弟三个人入教,三人原都是婆罗门。三迦叶有弟子五百人,都受了正法。五百这个数目不可靠,这样整齐的数目是后来捏造出来的。在王舍城竹林,又收舍利弗、大目犍连为弟子。后来成了如来佛的大弟子,二人也都是婆罗门。总之是弟子越受越多。僧伽形成了。而且诸大弟子各有所长,比如舍利弗智慧第一,目犍连神通第一,优波离持律第一,罗睺罗持戒第一,大迦叶弟子头陀第一名,但据估算,终释迦牟尼之世,弟子也不过五百人。
一个底层不能互相支援扶持的社会是冷酷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底层人之间的自相残杀,很少有底层人去偷去抢去故意伤害顶层阶级的。因为那些顶层高种姓人活动的区域,底层低种姓人根本就不会去。高种姓人打民事官司,对方一般也是高种姓人。也就是说,能跟底层人民发生矛盾,说明他们阶层区别不大。在吠舍眼里首陀罗是底层人,在那些真正的顶层阶级高种姓人眼里,吠舍也是底层人,除非换邦。除四大种姓外,还有大量的「第五种姓」,称为「不可接触者」阶层,又称「贱民」或「达利特」,他们多从事最低贱的职业。贱民在印度不算人民,不入四大种姓之列。在印度早已废除种姓制度的情况下,种姓制度思想的残留依然影响着印度人比如不敢对高种姓开熗。首陀罗被吠舍歧视,低种姓=低道德会成为普遍观念。首陀罗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懒,同情首陀罗以至义务帮助他们或结婚就是杂种姓或圣母,而婆罗门能力以外的资产等于零。首陀罗不管遭遇了什么,高种姓会觉得是因为懒,不能给福利养懒人。天真的吠舍有时会认为自己靠近高种姓会受到神的庇护很安全,然而婆罗门和刹帝利一纸文书就能把充满优越感的高级吠舍直接打成首陀罗。印度毛派首陀罗造反,吠舍被共产,婆罗门和刹帝利在大洋彼岸笑哈哈。在印度,发达和较发达国家的外国人天生自带刹帝利身份。
同时,各种姓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或称亚种姓、次种姓),进而衍生出更多分支。
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所谓“不可接受的贱民”,又称“达利特”。他们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种姓世袭,不易更改。社会地位高低、经济状况好坏,大多与种姓有关。尽管印度独立以来,已废除种姓制度,但几千年来种姓制度造成的种姓歧视在印度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相当严重。
引用
达利特印度种姓制度中的最低层级达利特是指印度低等人。印度还遗留有种姓制度,其中最底层的人被传统的上等种姓叫做“不可接触者”,即贱民,他们自己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从历史上看,古代印度教文本中描述的僵化的社会等级制度分为四等,达利特人被认为低贱,甚至落在了种姓制度之外[1]。
今天,在某些依旧保守的印度农村,你会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着人,因为他们不能让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更有甚者,有的人带着扫帚,边走边扫掉自己的脚印。他们为这个村子的人工作,却不允许住在村子里;他们不能到村子的井里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学也必须上专门的学校。
基本简介达利特(Dalit):印度语翻译为:“被压迫的人”。
令印度教种姓制度臭名昭著的是它的种姓隔离,而最严苛的隔离正是施加在被称为达利特(Dalit)的人身上。传统上,达利特被认为是肮脏的,并且这种肮脏还可以借由接触传染给别人,因此他们要躲大家远远的。
尽管圣雄甘地称他们为“神之子”,但传统的上等种姓却叫他们“不可接触者”,即贱民,而他们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
他们受到社会的唾弃、剥削和压迫,他们都是没有土地的雇农和从事“不洁行业”的人,一般是洗衣、清扫工、屠宰工等。按照印度的古老传统,各种姓的人不能和他们这些下等人接触或者接受他们用过的东西以免受到沾污。他们这些人,也无权进寺院和各种信教场所,更无权进学校接受教育。[3]
这是印度历史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阴影,但是当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经济增长和成千上万的IT精英所吸引时,往往会忘了它的存在。
印度总理曼莫汗辛格是个坦率的人,最近他坦承:“尽管60年来印度已经制定宪法和法律禁止种姓制度和种姓隔离,政府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许多地方,达利特依然面临着社会歧视。”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印度有1.67亿达利特人,占总人口的16.2%。
但是,随着印度近代工业的出现,各种社会分工日趋复杂,各种工种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区别和界限,种姓制度已经渐渐没有了过去的不容逾越的严格界限。“不可接触者”的地位得到不断的改变和提高。1959年印度宪法规定了“不可接触者”的法律地位和一般公民具有同等的地位。也彰显了印度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为阶级过大就会变成种姓,一但种姓完成低阶层上升基本不可能,印度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虽然种姓制度在印度,早已是在法律上废除多年了,印度的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是存在于观念之中,而观念这个东西,是会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进步的。印度在教育和经济上的发展,正在迅速的摧毁种姓制度在民间的根基。从2006年起,印度教育部宣布大幅提高“保留配额”比例,以便增加社会低种姓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其中在印度理工学院、印度管理学院以及全印医学院3所印度最知名的院校,将来自低种姓家庭的入学名额从原来的22.5%提高到49.5%,其他20所普通大学则提高到27%。此举引发了高种姓学生抗议逆向歧视,然而这项规定却坚持了下来。
运作方式 如果说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是洁净与不洁,种姓的实际运作则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
禁忌与食物接触 印度教徒只可吃婆罗门和与他同一种姓的人的食物。由牛油煮的食物任何种姓也可食。在进食前会专门洗澡,素食戒酒者也比食肉的地位高。
政治权力 由于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尼泊尔的种姓制度与印度不同:婆罗门与刹帝利远多于首陀罗,是印度的婆罗门有意为之的结果。
小王国与地区政府 聚落在近代印度,经常想像乡村地区有一“村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传统存在,并认为这是透过“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现来宰制种姓 。
聚落种姓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爱德华·亚瑟·亨利·布兰特(Sir Edward Arthur Henry Blunt)根据1911年他本人在联合省主持的种姓调查,指出各种姓内的自治状况可分为三种类型:
没有潘恰雅特的种姓:属于再生族的高阶种姓通常直接根据普遍的公众意见(可能是流言或许多人的抱怨)作决定。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这些种姓容许当事人(通常是触犯禁忌者)受到他人严重敌视与排挤时有权请求召开临时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实际上这种请求甚少提出,实际上召开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见。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不同于其他两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种姓具备常态的潘恰雅特组织,使其具有定期召开该会议之能力。一般而言,这类型的种姓大都属于从事专门职业的种姓或低阶种姓。
(图片说明: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见左下角),2002年时全印度约有26500个村落潘恰雅特。) 在此,种姓潘恰雅特属于潘恰雅特的一种,指每个聚落(或邻近地区)的单一种姓自行召开的种姓自治大会,目的是处理种姓内部的纠纷(通常是道德与司法问题)与对外的联合行动。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才会有常态的潘恰雅特筹备组织,以及负责筹备召开会议、纪录与通知当事人等事务的执事。
潘恰雅特(पंचायती)原为“五”之意,意即由少数专家与地方领袖召开的小型会议。该词汇可泛各种地方社会的自治组织,这类定期的群众大会是其组织内部的小型委员会主导一切,这其中主要包含指导大会的流程与出面解决争端。即使如此,种姓潘恰雅特却非少数人垄断的体系,而是一种由多元权威构成的组织,其存在目的是维护种姓内的习惯与和谐,促使内部成员尽守职责,以及对外保护全体利益,因此实际上犹如种姓内的自治机构。
一般而言,种姓潘恰雅特会出面调查各种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大都涉及宗教与道德层面,比如共餐、婚姻问题(离婚、通奸或偷情等)、交易与杀牛等。换言之,种姓潘恰雅特大都裁决与官方法庭无关的纷争。其审判或协调方式因种姓而异,有些审判前要求当事人发誓与接受试炼,有些采大会全体或内部委员会投票等方式。至于惩罚方面,种姓潘恰雅特以停止当事人享有的特定权利作为手段,这其中包含停止与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种服务等。最严厉的惩罚是禁止当事人与其他种姓成员来往,这又分暂时的禁止与永久的禁止。通常这类惩罚施行于与“不洁”的人或事物接触者,而这种规范往往涉及一个地方种姓在社会上的地位。即使种姓潘恰雅特会惩罚部分成员,但大多数的状况下,它谋求调解内部的争议,而非惩罚其成员。
对外事务上,种姓潘恰雅特主导对特定种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维系自身的行业利益。有时这类事务还会牵涉与其他种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银行家与糕饼师傅有争执,导致糕饼业种姓找制瓦业种姓建立协议,要后者在该银行家修房时拒绝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为了建立自身权威,种姓潘恰雅特在召开大会时,常引用“潘恰雅特的声音即梵天的声音”或“种姓的国王亦为种姓”等诸如此类的语句,以强调组织本身在种姓内的最高权威(好比种姓内的刹帝利)。然而实际上,种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执行效率与高阶种姓的支持,这两点正反应其缺乏正式权威的局限。
分工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工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则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负责丧礼事情,地位较高。
婚姻 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外(婆罗门只可分居,如无子则可再婚),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其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种姓女子被强烈鼓励嫁给高种姓男子以提高种姓的地位。为此,女方家庭在婚姻中,不得不付出高昂的嫁妆。这也导致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地出现为了嫁妆谋杀妻子的现象——索奁焚妻。
语义解释 “种姓”(caste,或译为卡斯特)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原为“纯洁”之意,在西班牙语与葡萄牙语则作castas,即“种族”的意思,同样的用法则见于16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语将cast当作相同的意思。15世纪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贸易据点后,首先将此字用于该制度之上,“常常用来称呼印度最低贱的各个阶级,以与高阶级的主人们有所区别”。随着西方社会对该制度的兴趣,该词逐渐被普遍采用,意义上也出现改变。
在英国与法国,种姓称为caste,其直到18世纪以后才被采用,并且于19世纪初演变成普遍性的辞汇。然而在19世纪前,英国人常将“种姓”与“部落”两者混为一谈,并且将制度与瓦尔那混淆,这项认知随着英国殖民印度而广布流传。
(图片说明:里头保存有圣方济·沙勿略的遗物。随葡萄牙人进入印度传教的耶稣会传教士们是最早留意到种姓制度的西方人之一。) 在印度,与之相应的辞汇是阇提(梵文:जाति),其带有“社群”与“次社群”的意思,也略带有“物种”的意思,即反应该体系中聚落、定居群体与彼此分工(如同自然界各生物之间的关系)的意涵,这与castas或caste原来所指的“部落”或“种族”之意不大相同。
从上述内容可知,“种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来自于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该词汇的意含往往反应西方文化对印度的主要看法。“caste”不只单指印度的种姓制度,而是指“一种在社群内有严格的社会区分之体系”。
换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强调该制度的“隔离”与“不平等”的面向,并由此延伸出各种负面的看法。人类学家路易·杜蒙认为,这种我族中心主义的观点主要源于近代个人主义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精神,与欧洲传统的贵族与教会这两个阶层彼此冲突所造成的结果。
“种姓”在汉语中的语义 “种姓”一词原为“宗族”之意,后来随佛教传入中国,有时被转用来称呼瓦尔那。然而到19世纪西学东渐以后,“种姓”又成为“caste”的中文翻译。于是,在中文世界出现用词混淆的情况:“种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经典所叙述的“vārna”(即瓦尔那,原义是颜色),也被用来指涉实际生活中运作的“Jāti”(即种姓制度)。
这种混淆加上对印度社会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经常出现将“瓦尔那”误认为实际的种姓制度之情形。为了避免上述的混乱情形,部分学者根据“caste”的发音采用“卡斯特”这项新翻译,试图取代传统上使用的“种姓”一词,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后者普遍。
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观点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义的观点影响,社会大众普遍对种姓制度留下僵化、压迫与落后等高度负面印象,因此“种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带有负面的意思,有时作为形容某个制度施行不当的贬义词。
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土著达罗毗荼人的,是欧罗巴人种地中海类型的的雅利安人。约公元前2500年,印度河流域开始出现一些小国。后来,来自中亚自称雅利安人的部落侵入古代印度。征服当地居民并把他们变为奴隶,先后在印度河流域和恒河流域建立起奴隶制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印度次大陆西北部。
雅利安人进入古代印度后,逐渐产生不同等级,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史称“种姓制度”根据这个制度,社会分为四个等级,各个等级之间高低贵贱有别,下一等级的人没资格从事高一等级的职业,不同级别的不能通婚,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在尼泊尔,婆罗门做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授予当地人较高种姓,大部分土邦国王(maharaja)也成了刹帝利。
基本概念 种姓制度并非一套绝对的社会阶层,而是借由许多不同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一套相对阶序,这些标准诸如:是否吃素、是否杀牛以及是否接触尸体等等……这些标准背后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洁净与不洁”的价值观,然而该价值观却受到实际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影响。
为此,古代印度的婆罗门发展出一套称为“瓦尔那”的分类架构,作为解释并简化整个制度的方式。因此,这两套思维方式大致构成整个种姓制度的主要概念。
洁净与不洁 洁净与不洁是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其依循的原则主要有二:一种是时效性,一种是互补性:
时效性不洁可分为两种,即暂时性的不洁与永久性的不洁。在此,“不洁”主要指在生活中各种被视为带有危险性,而需要将受此影响者加以隔离的事物或情况,比如经血、生产与死亡等等......。这些情况之下,即使与之有稍微的接触都算沾染到“不洁”,需要以慎重的方式隔离或是消除其不洁。
(图片注释:印度教认为水能洗涤不洁与罪恶,恒河河水则有最佳的洗涤效果,因此印度人经常在恒河两岸洗澡或擦拭身体。)
所谓的“不洁”是一套繁琐的分类体系,这其中最核心者包含《摩奴法典》所规范的人身上的十二种不洁物(如粪便、唾液等)、出生与死亡以及许多次转手过的人与物品。
此外,各种器物之间也有一种比较性的不洁关系,如金比银洁净,银比青铜洁净,青铜比黄铜洁净,上述这些金属又比陶器洁净,这种比较性的关系会影响到器物的使用年限与价格。同样地,当人与“不洁”的接触程度与关联性也会牵涉到其被隔离的时间长短,以及处于暂时性的不洁还是永久性的不洁。
以亲人死亡为例,当该状况发生时,其核心家庭的成员被视为最“不洁”,守丧期最久,不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亲戚则依与死者生前来往的程度决定其“不洁”程度与守丧期,即与死者生前来往越密切者需守丧越久,反之则越短。
同样的观念用于即将殉夫的寡妇,如果她们正处于经期时,依规定不可殉夫,必须等经期结束后四天并沐浴才可自焚殉夫(称为萨蒂)。上述这些有时效性的例子都可显示暂时性不洁的情形,而暂时性的不洁通常有直接或间接的化解之道,比如用水清洗(沐浴或洗涤特定部位)、剔除毛发、涂抹牛的五种分泌物等。
然而如果经常性的接触“不洁”的事物,比如专门替死者或产妇洗涤衣物、埋葬死者,这种情况下便处于永久性的不洁。换言之,以接触“不洁”事物为业的人或群体无法摆脱“不洁”的状态,因此他们与他们的亲人必须被长期隔离于大多数人之外,以防污染到其他人。如此,他们便成为“不可触碰”的贱民,其他非贱民的种姓必需避免与之直接接触,甚至迫使他们迁居聚落之外,否则有被污染的危险。
因此,在时效性上可以看见洁净与不洁之间的对立关系:如果要维系自身的洁净,必须远离不洁。洁净与不洁位在价值观的最高与最低两端,彼此相互排斥,互不相容。
互补性互补性主要与婆罗门有关,其基础建立在于满足婆罗门对洁净的需求以及由此产生的不洁。
作为种姓制度的核心,婆罗门必须保持高度的洁净,才能维持其神圣的地位,因此随着历史发展,婆罗门创造出许多规定与礼仪维系自身的洁净,然而执行这些仪式与规定时如果没有他人协助,多少会沾染不洁而处于不可触碰的状态,因此衍伸出各种处理不洁事务的种姓,这些不洁的种姓之存在也保障了婆罗门的洁净。
换言之,洁净与污秽,婆罗门与贱民,这两者彼此互补,缺一不可。举个例子,死牛,特别是被宰杀的牛被视为不洁,然而仪式上不可避免需要以牛皮制成的鼓和接触这些不洁物的演奏者,因此许多地方出现以制作皮革或演奏乐器为业的贱民种姓,然而他们的工作却与神圣的宗教仪式紧密相关,甚至必须在其中扮演主祭者的角色。
洁净、不洁与种姓制度 正因为洁净与不洁在概念上构成既对立又互补的关系,因此一个种姓要确立其地位时,必须同时根据几项标准作为参照,比如丁种姓的成员可能会有这样的看法:“因为我们是素食者,所以等级高于辛、壬、癸种姓;但我们容许寡妇再婚,所以等级不如甲、乙、丙种姓。”
由于种姓内的成员都不可避免地要同时遵守与违背某些洁净标准,因此可以借由各项由洁净与不洁所衍生的实际标准将所有种姓一分为二,最后这些标准汇合在一起时,便构成一套由高至低的“洁净-不洁”种姓阶序。
虽然洁净与不洁的观念在印度社会中具有其重要性,但现实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却未反映在这套价值观之外,因此这套理想的阶序原则未必符合实际上的社会阶层。即使如此,洁净与不洁的观念提供一个清楚的轮廓,使各种姓的成员了解自己种姓的社会地位以及与其他种姓的关系。
瓦尔那 瓦尔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经典中解释种姓制度的分类架构,其内涵主要见于《摩奴法典》与《瞿昙》等早期婆罗门教经典。在该理论中主要指四种不同的阶层,经典中根据一些原则区分四种阶层,并明确规范彼此的义务与权利,然而实际社会中,种姓并非依据该理论的规范划分,因此不能将瓦尔那与种姓制度画上等号。即使如此,瓦尔那理论仍被应用在近代的实际社会之中,成为许多种姓抬昇自身地位的论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释上的效力与合理性。
瓦尔那是梵语词 varṇa वर्ण 的音译。这个术语派生自词根 vṛ,其含义是包盖(to cover)或封装(to envelop)(可比较于 vṛtra)。在《梨俱吠陀》中,这个术语可以意味着:“人的种类、部落、等级、行业”,特别是表达了在雅利安人和达萨人之间的对立。
瓦尔那阶序 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借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婆罗门(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祭司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分充公遗失物等。
2.刹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命”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首陀罗(शूद्र):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文字学家乔治·杜梅吉尔认为,瓦尔那组成的阶序实际上并非由上而下排列,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原则所构成:先是首陀罗被排除在外,其他三个瓦尔那构成一组,即再生族dvija(twice-born,能举行成年礼的瓦尔那);再生组排除吠舍,由婆罗门与刹帝利构成拥有“统治一切生物之权力”的一组;最后婆罗门排除刹帝利,独自拥有三种特权,即传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
杜蒙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补充,认为瓦尔那阶序刻意排除贱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原则。换言之,整个瓦尔那阶序的分类关系大致如下:
根据上述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到瓦尔那实际上是一套分类体系,而非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架构。透过瓦尔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罗门心目中的理想种姓制度为何,却无法真正了解种姓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形。
贱民 在四个瓦尔那外,印度的贱民(Dalit,英译Untouchable),多由罪犯、战俘或是跨种姓婚姻者及其后裔组成。因为他们的身份世代相传,不能受教育、不可穿鞋、也几乎没有社会地位,只被允许从事非常卑贱的工作,例如清洁秽物或丧葬。
由于“贱民”被视为不可接触的人,因此四个瓦尔那的人严禁触碰到其他贱民的身体,贱民走过的足迹都要清理抚平,甚至连影子都不可以交叠,以免玷污他人。
由于贱民毫无社会地位,因此至今印度仍然经常发生贱民因不慎接触到四个瓦尔那的人而被殴打甚至杀害的事件,而这些动手之人甚至不必负起任何法律责任。
瓦尔那与种姓制度 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人口普查的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在孟加拉省,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 1901〉。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
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了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
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于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
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于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英属印度时期,由于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借由普查的时候,可借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了蓝图,供各种姓想像“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
历史发展 十九世纪后部分西方学者提出,在历史上古老的印度人种衰亡之后,新起的高加索人种雅利安人的一部分入侵者们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南部印度的住民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
在尼泊尔,婆罗门做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授予当地人较高种姓,大部分土邦国王(maharaja)也成了刹帝利。当地主体民族卡斯人没固定信仰,所以婆罗门经常授予整个村落的人以高种姓。在尼泊尔种姓较少而且高种姓较多。
当代制度 印度独立后,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为了保证低种姓人和贱民的教育和求职权力,印度还实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仅在议会两院为他们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机构和国营企业中为他们保留高达27%的名额。另外,还给低种姓出生的学生一定比例的升学名额。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记录里不再有任何关于种姓的记载。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就算在天灾时,贱民亦饱受歧视,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如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尔邦的阿拉里亚发生水灾,然而由于阿拉里亚为贱民的集中地,灾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协助,令大量灾民死于水灾当中。
另外,一份旨在展现印度长期受歧视种姓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数据表明:
·在2001年,印度全国平均识字率为63%,而最低种姓的识字率却只有55%。
·最低种姓儿童疫苗注射水平于2001年为4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个百分点。
·在1995年到2005年的十年间,最低种姓的贫困率从49%降至了39%,虽然降幅大于全国平均的8%,但其还是要高出2005年的全国平均值27%。
相关批评 无论在印度境内或境外,皆有许多对种姓制度的批评。这些批评有些出自印度教教徒。
历史上的批评 受人敬重的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与耆那教创始人大雄,或许都反对任何形式的种姓结构。许多虔诚派运动时期的圣人如拿那克、卡比尔、采坦耶、赛古鲁奈安涅希瓦、阿克那斯、罗摩奴阇与杜卡拉姆拒绝接受所有以种姓为基础的歧视并接受所有来自种姓的教派。许多印度教改革者如辨喜与实谛·赛·巴巴相信印度教无种姓制度容身之地。15世纪圣人罗摩难陀也接受所有种姓成为他的信徒,这其中包括贱民。上述的圣人大都赞同中世纪时反对种姓精神的虔诚派运动。难陀那,一位低种姓的的印度教祭司,也拒绝接受种姓精神并接受达立特。一些其他的印度教运动同样欢迎低种姓成为他们的信徒,这些最早是成为虔诚派运动。
历史相关
历史发展 种姓制度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对印度一种复杂的等级制度(包括瓦尔那制度和后来从中衍生出的阇提制度)的泛称,玄奘又曾将它译称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这种制度称为喀斯特制度。它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在后期吠陀时代。最初,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雅利安含有“高贵”之意,瓦尔那含有“颜色”、“品质”的意思),而称当地居民为“达萨瓦尔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这样就有了自以为高贵的雅利安人和把当地居民当作敌对集团的区别。
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逐渐发生了平民与氏族贵族的区别。平民称为“吠舍”(是氏族成员的意思),而贵族称为“罗阇尼亚”(是“灼热发光”的意思,引申为显贵的首领的意思)。从事祭扫的氏族贵族则称为“婆罗门”(意思是梵天所生)。从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的一分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与氏族贵族的一分为二和贵族内部的军事贵族与祭司贵族的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四个瓦尔那的胚胎。
四瓦尔那制度到后期吠陀时代,四瓦尔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罗门教的典籍规定了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的成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Brahmin)。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参与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权力。
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Kshatriya)(是“力”、“权力”的意思)。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一般仍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
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Vaishya)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
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Shudra)。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罗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首陀罗作为瓦尔那来说,不是奴隶或达萨。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而达利特(Dalit)的地位比首陀罗还要低,又称贱民。达利特,印度语翻译为:“不可接触者”。
印度是到21世纪初还遗留着种姓制度,其中最底层的人被传统的上等种姓叫做“不可接触者”,即贱民,他们自己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今天,在某些依旧保守的印度农村,你会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着人,因为他们不能让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更有甚者,有的人带着扫帚,边走边扫掉自己的脚印。他们为这个村子的人工作,却不允许住在村子里;他们不能到村子的井里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学也必须上专门的学校。令印度教种姓制度臭名昭著的是它的种姓隔离,而最严苛的隔离正是施加在被称为达利特(Dalit)的人身上。传统上,达利特被认为是肮脏的,并且这种肮脏还可以借由接触传染给别人,因此他们要躲大家远远的。尽管圣雄甘地称他们为“神之子”,但传统的上等种姓却叫他们“不可接触者”,即贱民,而他们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这是印度历史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阴影,但是当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经济增长和成千上万的IT精英所吸引时,往往会忘了它的存在。印度前总理曼莫汗辛格(2004年5月19日-2014年5月17日任印度总理)是个坦率的人,他坦承:“尽管60年来印度已经制定宪法和法律禁止种姓制度和种姓隔离,政府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许多地方,达利特依然面临着社会歧视。”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印度目前有1.67亿达利特人,占总人口的16.2%。
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 1901〉。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印度近代的种姓制度印记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
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了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
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于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
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于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英属印度时期,由于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借由普查的时候,可借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了蓝图,供各种姓想像“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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