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禁止最烦的子女考公是之前有一阵很热的话题
我以前一直觉得这个问题不值得讨论肯定是站正方的
但后来看到某位老师下场了,观点没有太意外的是偏反对的
我认同如果子女是被害人那确实应该另当别论,不应该只有受害人受害
但如果子女不是受害人,又是经济类型的犯罪,子女便有很大概率成为受益人
就拿贪污腐败一类的案件来说,子女即使没有直接使用资金,也或多或少会利用到相应的资金和人脉
即使父母获罪入狱,子女也可能继续利用这些人脉和资金,那对于一般人而言就是双重不公
如果这样也不受影响,那假使我已知自己得了绝症,是不是可以去干一票大的,运气好不会被发现
运气不好被发现了,只要资金转移的够好,即使最后被判死刑,后代也依然能获得比较好的生活而无需付出任何代价
毕竟谁又能保证你掌握了他所有的犯罪证据呢?被追回的可能只是十之一二而已
当然这是一个极端案例,而且也不是所有子女在最初就与父母同流合污或明白父母所干的事是违法乱纪的,事发后一棍子打死确实不公平
所以现在的问题在于目前没有绝对的法律和规范有效针对每种不同的情况分类讨论
以及即使有这种讨论最后是否会导致另一种不同形式的不公正也有待商榷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仅仅是限制受害者子女考公是合理的
毕竟在现代社会考公不是唯一选择,这个影响对于大多数受害人子女来说甚至不存在
当然站在绝对公平的角度,受害人子女确实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问题是,我们无法追求绝对公平,只能追求保证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相对公平
但现在看来这种讨论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起码可以让我们都思考一下,什么才是真正的公正
以期在未来探索出一种更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