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430多万元炒期货亏损超200万元,“60后”投资者将期货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文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就杨某燕与华泰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华泰期货”)等机构之间的期货交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燕关于华泰期货、华泰证券宿迁洪泽湖路证券营业部(简称“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赔偿其投资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3年亏损200多万元
根据判决书,2018年5月7日,杨某燕就近前往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提出期货开户的要求。
作为普通投资者,杨某燕填写了由30道选择题构成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选项显示,杨某燕是一位颇有资产和经验的投资者:虽然最高学历是为高中及以下;但她与配偶均有稳定收入的工作,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5-20万元;可投资资产为10-100万元;已取得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的一项及以上;过去一年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超过16个;对证券期货产品及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对股票、基金等权益类品种投资经验超过两年;投资频率较高,在交易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为10万元-30万元;投资年限10年以上;拟用于期货投资占比为30%-50%,主要交易类型为“投机”。
随后,杨某燕还签署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匹配意见告知与风险揭示确认书》等开户文件。《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匹配意见告知与风险揭示确认书》载明,杨某燕是C4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期货经纪业务中的商品期货属于R3级别,金融期货、商品期权、原油期货属于R4级别。
从2018年5月开户,到2021年4月的三年时间里,杨某燕的期货账户多次出现风险,先后被强平6次。她陆续转入了资金431.8万元,陆续转出资金179.64万元。除支付给华泰期货的手续费40.78万元外,共投资亏损金额211.39万元。
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
2021年4月,杨某燕向证监会投诉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就其开立期货账户审慎尽责。江苏证监局调取了其开设期货账户的全部资料,经审查,未认定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
因投诉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杨某燕以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为由,将华泰期货和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诉至广州中院。
因无力负担诉讼费用,杨某燕只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华泰期货收取的手续费,其余部分为投资损失。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杨某燕主张,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没有充分了解其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技能相关信息,反而协助填写风险测评信息,并赋予与其投资能力严重不匹配的C4投资者身份。华泰期货未提示交易风险,未进行回访检查,对于投资者分类未作出合理的调整。
对此,华泰期货辩称,杨某燕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只有一个,即华泰期货违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根据其开户及交易的过程,杨某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泰期货已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辩驳称,其具有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也不存在杨某燕所述的“指引和协助其填写风险评测信息”的行为。
法院判决自担风险
广州中院强调,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从在案证据可以得出,华泰证券作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既不向杨海燕提供期货交易服务,亦不销售期货产品,所以其地位既不等同于金融服务提供者,亦有别于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或者代销者。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并未要求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券商履行适当性义务。
同时,广州中院指出,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配备了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公示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华泰证券开发的涨乐财富通APP签署了相关文件。鉴于杨某燕也未能举证证实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行为或者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广州中院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华泰期货是否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问题,广州中院认为,华泰期货制定了多项制度和业务规则,已经建立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由于风险测试中投资者的信息由投资者自己提供,金融机构没有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去履行逐项核实投资者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所以因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产生的后果,应当由投资者自负。根据杨某燕的自认,在风险故意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的事实成立,并导致华泰期货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错误。应自担风险。
广州中院同时指出,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条件为高中以上,即使杨某燕勾选了其学历为高中及以下,华泰期货亦不能仅因此断定没有前述从业资格。
最后,杨某燕签署了多份文件的事实,可以证明华泰期货已经向其告知收益、交易成本和主要风险因素,未损害其知情权。
综合以上分析,广州中院认为杨某燕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并负担1.38万元诉讼费用。
华泰期货为华泰证券子公司。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华泰期货净资产为48.07亿元,当期营业收入14.88亿元,净利润1.45亿元。合并利润表显示,期货经纪手续费净收入3.04亿元,同比增长0.88%。
近期,证监会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华泰期货在2023年分类评价中延续了AA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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