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人,看问题比别人要深入,要掌握每个事件背后发生的一切,寻找争议焦点,不能八卦娱乐一笑而过。
要善于用法律思维客观中立的冷静分析、判断,独立思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事实查找法律,通过法律分析事实,解读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把法律思维的培养变成一种习惯,习惯性的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 ” 小伙伴们,你们作为一名即将通过法考的优秀法律人,有一个与法律人身份相符合的法律思维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要符合现阶段的法考思维。
法考能不能顺利通过,首先取决于想的是不是法考的那些事儿,是否具备法考思维,把法考思维贯穿整个学习过程,使之成为一种习惯性思维。
1、重点听什么
---知识点背后的法理知识,不要死记硬背。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对法条的考察,而法条是机械的、教条的,老师的讲义已经把机械、教条的法条演绎的非常通俗易懂,在授课时会结合相关案例通俗易懂的把重点法条涉及的知识点背后的法理知识讲透,掌握了每个知识点背后的法理知识,这个知识点就明白了、掌握了。
例如:民诉法解释规定二审对一审遗漏了诉讼请求或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二审法院应先调解,调不成,发回重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保证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护权。把知识点背后的法理读懂,就掌握了这个知识点,就不会忘记。
2、怎么听课---讲什么听什么
老师授课时给的信息都是考试时涉及的重点信息,其他非重点老师不会讲。老师讲课时给什么条件,就是什么,在听课时不要进行自己主观上的无限遐想和延伸。老师授课时一个字一个字认真听,把知识点听全面,尤其是前后关联知识点。
3、有问题---问到点上
对模糊、不懂的知识点,下课及时与老师或导学老师沟通,尽量当日解决,不积攒问题。课后反复听当日模糊、不懂的知识点授课录音,直到搞明白。问问题要有针对性,针对没听懂的、模糊的知识点问。不要任何事项都要搞清楚,只把法考要考的知识点搞明白就可以了。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有争议的,不要较真,你自己解决不了,没让你去立法,修改法律,也不是在搞法学研究,不要走歪。
4、不与实践相混淆
老师为了讲透知识点会结合一些案例讲解,让大家更能够理解,但是有的同学会和实践办案相比较,造成混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很单纯的,模式是固定的,对的就是对的,不对就是不对,给什么条件就是什么,不要想条件之外的,实践是复杂的,不要实把实践办案经验带入法考中。
1、重点听什么
---知识点背后的法理知识,不要死记硬背。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对法条的考察,而法条是机械的、教条的,老师的讲义已经把机械、教条的法条演绎的非常通俗易懂,在授课时会结合相关案例通俗易懂的把重点法条涉及的知识点背后的法理知识讲透,掌握了每个知识点背后的法理知识,这个知识点就明白了、掌握了。
例如:民诉法解释规定二审对一审遗漏了诉讼请求或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二审法院应先调解,调不成,发回重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保证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护权。把知识点背后的法理读懂,就掌握了这个知识点,就不会忘记。
2、怎么听课---讲什么听什么
老师授课时给的信息都是考试时涉及的重点信息,其他非重点老师不会讲。老师讲课时给什么条件,就是什么,在听课时不要进行自己主观上的无限遐想和延伸。老师授课时一个字一个字认真听,把知识点听全面,尤其是前后关联知识点。
3、有问题---问到点上
对模糊、不懂的知识点,下课及时与老师或导学老师沟通,尽量当日解决,不积攒问题。课后反复听当日模糊、不懂的知识点授课录音,直到搞明白。问问题要有针对性,针对没听懂的、模糊的知识点问。不要任何事项都要搞清楚,只把法考要考的知识点搞明白就可以了。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有争议的,不要较真,你自己解决不了,没让你去立法,修改法律,也不是在搞法学研究,不要走歪。
4、不与实践相混淆
老师为了讲透知识点会结合一些案例讲解,让大家更能够理解,但是有的同学会和实践办案相比较,造成混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很单纯的,模式是固定的,对的就是对的,不对就是不对,给什么条件就是什么,不要想条件之外的,实践是复杂的,不要实把实践办案经验带入法考中。
1、自习要始终牢记重者恒重(重点知识点每年都会不同角度的考察)、新点必考(每年新颁布的法律都要考察)、一些社会上的热点事件会考。
2、掌握知识点背后的法理
首先明白,讲义已经把机械、教条的法条演绎的非常通俗易懂,自习时和听课时一样,理解、掌握知识点背后的法理知识。不要自己创造疑问和案例、遐想延伸。在自习部门法讲义涉及相关知识点时,不要联想其他部门法相关知识点,如:看民法,联想的刑法相关知识点。看民诉,对比刑诉知识点。做到看哪门部门法讲义就掌握本部门法讲义知识点,不考虑其他部门法。还有不要对三大诉讼法进行比较,很容易混淆,造成自己思维的混乱。
3、自习时想什么
要养成复习一个知识点,思考与之相关联的知识点,每章讲完后要把本章节知识点串起来,逐渐将前后章节知识点串联记忆,最终养成立体化知识体系的司考思维。例:复习辩护原则,延伸出辩护原则贯穿刑事诉讼法全过程,弄清什么时候可以请辩护人、应当辩护的情形、辩护人的权利等等。
4、掌握关键点
法考知识内容庞大,不可能所有知识点全都一字不差记住,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重要的点。
例1:在民法中物权法占有一章中,要成立占有,必须掌握占有的要素,即同时具备心素和体素,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理解掌握基本构成之后,才能更好的去理解掌握占有一章的其他内容。
例2:法理学中,法律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中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价值位阶原则
掌握三个原则的关键词:个案
平衡原则关键字:个别的、特定的、公平正义的;
比例原则关键字:必须的,不得不;
价值位阶原则关键字:两种价值的冲突。
例3:刑法中,诈骗罪与盗窃罪。首先掌握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欺骗行为使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或维持、强化了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受骗者遭受了财产损失。掌握盗窃罪客观行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或者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5、分清混淆点
在诉讼法中,经常会出现应当、可以的知识点,很容易混淆,那么建议大家只记住应当情形,考试时如果考“可以”选项,对选项中不是“应当”的知识点就选上。
养成思维
注:要明确做题实际上是在研究题目,在题中寻找知识点,回忆知识点、研究重点、难点、必考点、命题规律(重者恒重、新点必考)、知识转化(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做题的能力)。
1、掌握正确的解题思路
①审题:题目中没有提到的情况,绝对不能联想为有,只按照题目中给的条件去判断。例:王某与钱某感情不和,王某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离。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判决,问二审违反了《民诉法》那些原则: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两审终审原则;D、回避原则。题目中给的条件是一审仅对王某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做了判决,题目中没有提到一审判决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只对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不服。因此,同学们只按题目中给的条件去判断,不要联想。
②准确找出考点,知道题目考的那个知识点:
题干中直接提示考点:
例: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本题题干中,直接给出秩序价值,考点明确。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1、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AB正确。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C项也正确。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错误。
像这种直接考察知识点的同学们不要乱想,直接按照掌握的知识点选出选项就可以。
通过题干找考点:
例:某县政府以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天日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请求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题干最后说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这时,同学们一定要想田某的救济途径。本题是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考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在题中回忆知识点。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履行。所以D正确。同时,请大家注意,题中给出的条件,田某不服县公安局做出的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公安局在30天内重新登记。题干中没有提到田某不服该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即该行政纠纷已经通过行政复议都已解决。而县公安局拒不履行复议决定,此时的问题是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不存在新的行政纠纷。请大家不要在题中自己创设条件。
③换位思考,看命题者的思维,看命题者常常在哪里挖坑布雷。
例1: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制度: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仅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管制、拘役。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个容易混淆点命题者可能就会挖坑埋雷,把题目选项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
例2: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应当、可以混淆点,命题者可能就会挖坑埋雷,在题目选项中应当换成可以,把可以变成应当。这就要求对知识点的精确记忆,才能排雷成功,不掉入命题者的陷阱。
以上说了这么多,希望各位小伙伴的思想观念会有所改变,有些小伙伴失败了、受到挫折了,不是你不行,而是要看你想的是不是一个法考人该想的事儿,能不能比别人强,比别人奔跑在前面,能不能通过,能不能考高分,首先就在于思想观念的转变。希望大家都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