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最近,一家单位的HR咨询: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是否后期安排调休了就不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了?
律师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该咨询中混淆了补休和调休的概念。本文咨询问题中后期安排员工休息,应当属于补休,不应称之为调休。
所谓补休,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以弥补其在休息日应休而未休的行为。
补休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本文咨询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补休仅针对休息日加班,不包括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就是说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用补休的方式,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而调休,是指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调整劳动者休息时间的行为。常见的春节、国庆节长假,就是将前、后周的休息日进行统一调整,以便劳动者集中休息。
关于补休与调休,有以下几点区别:1、行使前提不同。补休是以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为前提,而调休不以此为前提。2、行使主体不同。补休的行使主体是用人单位,而调休的行使权力属于国务院。3、安排周期不同。补休可以跨周安排(江苏地区可以在休息日加班后六个月内安排补休),调休一般不跨周安排。特殊情况下的跨周调休必须要有特殊规定,如国务院作出的国庆、春节调休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