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给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以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包含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因此,个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给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