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离职的时候需要的注意事项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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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之道] 【转】离职的时候需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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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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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会做完的,世界会完蛋的。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0 0

  

“华为用钱鼓励近万员工辞职竞岗,不但不能达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还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就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辞职门”事件如是评价。

  
劳动合同法起草之初即伴随着争议,围绕着劳动合同法,不同的博弈方,不同的利益方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博弈。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更应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是因为本届中央政府政策的首要考量即“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而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作为劳动合同一方的弱势者,即成为“人本之本”,更何况在现实中,践踏劳动者权益的事例俯拾皆是,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首要价值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博弈中,并不一定是弱者。在一些信息不够透明或者垄断的行业领域,劳动者可能是弱者,但是在那些信息透明、诚实规矩、守法经营的行业与企业,某种程度上,企业及企业主成为弱势群体。有些科技企业家专门算了一笔账,好的企业除要支付员工工资之外,还要为员工们支付高于其工资一倍的各种福利支出,如医疗险、养老险、失业险、伤残险以及各种法定补偿金。企业还有责任去培训员工,在一些高科技企业,许多员工利用企业的投入与环境获得了自身人力资本的增值,当一家企业为一名员工付出了这么高昂的培训与社保成本之后,员工的突然或寻故跳槽即变成了企业的一种不得不支付的巨大成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员工、企业与企业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定位不能一概而论,基于行业、地域、产业、环境以及对法律认知的不同,市场中所有的交易合约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一部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在这几个利益主体之间寻找到平衡点,既要有强大的工会组织,也要有对抗的企业家团体,能够形成一个好的谈判机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但是,最后版本的劳动合同法出现了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这一条文甫一出来即引发了许多企业家的忧虑,认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到了较大影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将会有重大的调整。华为万人辞职事件不啻是这种担忧的一个结果。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的发生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虽然它会产生极大的示范效应,但是,更重要的是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定位。可以这样来解读劳动合同法。其一,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立法者应考虑到制度的协调性,不能单兵突破,要考虑中国当下问题的复杂性,因此,所有的立法都是“有缺陷”的立法。其二,立法必须经过充分的博弈。一部好的的立法,应该是对利益具有覆盖性的。立法的利益受损方和受益方都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我的意志与利益。立法的技术是在这其中寻找到利益的共同点与平衡点。其三,立法者、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其立法与制定政策的基点应该是把握好立法决策的时机、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立法智慧不够时,由市场及市场参与方的自我选择来予以替代。其四,不要期望在一部立法中解决所有的问题,立法的缺陷(如程序的非正义与实体的非正义)应由司法机构或法官来弥补。具体正义的分配,不仅靠的是制度安排,更多靠的是有良心、有专业且受程序监控的司法者。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应该受到经验的考验。劳动合同法的定位应体现契约自由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读者杨女士来信说:我的辞职信已经交了一个多礼拜了,公司至今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也不找人来接替,我该怎么办?难道真的可以一个月后潇洒地离开?还有,我和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公司自己定的,非劳动局正式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而后因为要办理其他手续需要提供劳动局印制的正式合同,于是又签了这第二份合同(盖有劳动鉴证章),但是此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请问法律上认可哪份合同,最终将以哪份为准?

  
专家解答:杨女士在同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同单位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尽一致的劳动合同,对于如何认定这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经过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后一份劳动合同为准。

  
虽然在实践中,劳动部门的鉴证备案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一般要下列审查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就决定了经过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具备更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效力应当高于未经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

  
另外,在杨女士提交辞职书后的工作交接,实践中一般安排在职工即将离开单位的最后几天,在提交辞职书到离开单位之间的30天内,杨女士仍然有义务尽职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单位收到辞职书后的30天期满,即使单位未及时安排交接工作,也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压我工资就只能忍气吞声吗

  
读者陈先生来信说:我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8月7日提出),昨天公司人事经理以我跟公司签的培训协议为由,说合同是三年,而我只干了两年,需交违约金6000元。我们的工资是每月25日结账,以前是下个月的1-15日,后来公司换领导加上搬公司,慢慢地就整整压了一个月,请问我现在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了辞职,再加上公司在没跟任何员工商量的情况下就私自压了我一个月的工资的现状下,是否还需向公司交违约金?

  
专家解答:《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陈先生和公司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违背法规规定。但是,违约金的承担是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违约才可能谈及违约金。《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如果陈先生所述公司拖欠、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属实,则应属公司违约在先,陈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上述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新案例:

  
保密期内跳槽,法院判赔15万

  
张先生在去年1月份到某保险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张先生的工作岗位能够接触到公司的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产品开发、财会等商业秘密,保险公司要求他如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劳动合同应当提前90日通知公司。另外,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要对他调岗脱密,脱密期为12 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张先生在任职期间或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到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得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间接地为上述企业和单位透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提供咨询服务。否则,张先生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2006年4月初,张先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离职后立即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供职。张先生原先供职的保险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张先生离职后,没有经过脱密期,立即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供职,已经违反了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应该依法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张先生一次性给付原供职公司违约金近15万元。

  
案例分析:

  
竞业限制规定预防同行挖墙脚

  
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所谓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这一制度的设置将有效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所引发的纠纷。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在去年月份到某保险公司工作。由于张先生的工作岗位能够接触到公司的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商业秘密,保险公司要求他签订保密条约,约定在任职期间或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年内,不能到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单位任职,否则要退还竞业禁止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

  
今年4月初,张先生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了他相应的补偿。但张先生离职后立即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供职。原保险公司向他提出,他已经违反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应该依法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想问,他应该支付违约金吗?

  
顾问解答

  
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来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中,张先生已经得到了补偿,又违反约定到另一家保险公司任职,因此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竞业禁止补偿款。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1 条评分 派派币 +5
  • 独爱穿越

    派派币 +5 2016-11-20

    感谢您的分享O(∩_∩)O~

云柒梦筝

ZxID:19554057


等级: 内阁元老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7-04-07 0
谢谢分享
2012锦瑟无端

ZxID:22893740

等级: 读书识字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6-12-18 0
感谢分享,学习了。
Baomihua2005

ZxID:68914405

等级: 略知一二
我要看书评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6-12-03 0
好聚好散
一朵花开的时间1

ZxID:17189590

等级: 读书识字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6-11-26 0
原来是这样
d41d8cd95So

ZxID:67007990

等级: 读书识字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11-26 0
回 楼主(kurlinda) 的帖子
注意注意
司凌。

ZxID:9742737


等级: 派派版主
配偶: 此微夜
原名:独爱穿越。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11-20 0
已审核,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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