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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古代如何保护儿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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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君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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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06-05 0
古代如何保护儿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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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儿童权益保护,让孩子健康成长,已是现代社会之共识。其实,在中国古代,已有保护儿童权益的传统。早在二千多年前,孔子就提出了“蒙以养正”的观点;孟子更直接呼吁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社会救助机构“孤独园”,唐宋时期不仅建有“慈幼庄”、“举子仓”、“婴儿局”等类似现代儿童福利院的专门机构,而且还立法鼓励“近亲收养”孤儿……

  齐桓公发起“葵丘会盟”

  提出“慈幼”纲领

  《管子》:“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

  孟子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堪称中国最早的儿童权益保护理论。这句话记载于《孟子·梁惠王上》一书中,当时齐宣王问道于孟子,孟子便说了这句话,并将之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认为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天下可运于掌。”

  最早将“慈幼”落实到行动上的是谁?“慈幼”是什么意思?东汉儒学家郑玄称:“慈幼,谓爱幼少也。”这是先秦时周王从国家发展层面提出的总体要求,据《周礼·地官》“大司徒”条,周王朝曾出台了六项“息民”政策,第一条就是“慈幼”。

  周王朝的这一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得到各诸侯国的积极响应。公元前七世纪中期,由齐桓公发起,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在葵丘(今河南民权境内)结盟,此即历史上有名的“葵丘会盟”,周襄王也派员参加了会盟。《孟子·告子下》记载,齐桓公在会上提出了“共同纲领”(盟约),其中第三条是:“敬老慈幼,无忘宾旅。”

  可以说,“葵丘会盟”所提出的纲领,在中国儿童权益保护史上具有建设性意义。齐国还带头出台了具体“慈幼”政策,相国管仲提出了九种惠民方针,即《管子·入国》中所谓“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

  为了实现“慈幼”目标,齐国不仅设置了相关机构,还特设了“掌幼”一职,专门管理、对接“慈幼”工作。如果老百姓家孩子多,无力抚养,政府给予救济:有3个小孩,母亲免除赋役;有4个小孩,全家免除赋役;有5个小孩,国家为其配备一个保姆,并提供两个人的口粮,直到小孩能够生活自理为止。

  南北朝出现最早的

  社会救助机构“孤独园”

  《梁书》:梁武帝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

  先秦的慈幼做法对后世影响极大,到两汉时期,各种“恤孤”政策已更具体。《汉书·高帝纪一》记载,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于八年(公元前199年)春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百姓家生孩子,可以免除两年赋役。

  西汉景帝刘启的“恤孤”政策,是在物质上救济孤儿。据《汉书·景帝纪》,西汉景帝刘启即位三个月后,即发布诏书,明确提出“赏赐长老,收恤孤独”,第二年再下诏书,要求做到“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东汉也很重视恤孤,《后汉书·明帝纪》记载,汉明帝刘庄在位时曾强调:“有司其存耆耋,恤幼孤,惠鳏寡,称朕意焉。”

  东汉时,汉章帝刘炟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做得最出色。据《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四年(公元79年),刘炟借立刘庆为皇太子之机,“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直接给孤残孩子发放粮食,每人五斛。元和二年(公元85年)春正月乙酉,刘炟又下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给孕妇发放“胎养谷”,免除丈夫赋税,可谓刘炟的首创。

  这种为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恤孤”做法,古代历朝不断。唐宋时期做得更到位,如现代福利院这样的救助机构普遍建立了起来。

 古代最早的“福利院”出现于南北朝。据《梁书·武帝本纪下》,梁武帝萧衍于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孤独园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社会救助机构。唐宋时期,这种孤儿院已相当普遍。如,唐朝有“悲田养病坊”、北宋有“福田院”、“居养院”;南宋时一改以前老幼合一的救助模式,单设“儿童福利院”,出现了“慈幼庄”、“举子仓”、“婴儿局”等专门机构,全是“为贫而弃子者设”;明清时期则有“育婴堂”、“保婴会”等。

  唐宋时期立法

  鼓励“近亲收养”孤儿

  《唐律疏议》:“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

  儿童权益保护,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二是立法保护。据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辑《唐令拾遗·户令第九》,唐玄宗李隆基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曾下诏:“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之日,移送前所。”其大概意思是,孤儿首先由“近亲收养”,没有近亲则由“乡里安恤”。更积极的地方是,实行孤儿辖地救助责任制,即便不是当地的孩子,如果在辖区出现问题,辖区要负责任,出事要追责。

  在这方面,唐朝廷还及时出台了相关政策。《全唐文·文宗(四)》记载,唐文宗李昂曾于大和六年(公元832年)五月下《拯恤疾疫诏》:“长吏劝其近亲收养,仍官中给两月粮,亦具数闻奏。”当时是“饥疫凶荒”,李昂要求地方官员行动起来,安排救助无人抚养的孩稚;对收养孩子的家庭,官府提供两月口粮。

  对于遗弃收养子女的,唐律也做出规定,禁止养父母遗弃养子,以保护被收养儿童。《唐律疏议·户婚》“养子舍去”条规定:“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另外,唐律还对收养异姓孩子的情况做出特别说明:“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如果收养的孩子日后应该还给亲生父母的,则亲生父母应给养父母一定的回报,即《唐律疏议》中所谓:“失儿之家,量酬乳哺之直。”

  宋朝承继了唐律,在鼓励民间收养孤儿的同时,还强调了养子与亲子具有同样的继承权。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中,有多例关于养子继承权的判例,如“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动摇”、“立继有据不为户绝”都是从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孩子的权益角度进行判决的。

  此外,古代对“溺婴”、“杀子”等也有相关立法严加禁止;另一方面,古代刑律对未成年犯罪则予以宽大处理,以教化为主。

  先秦时已提出

  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四民月令》:正月“命幼童入小学,学篇章”

  儿童权益保护的目的,是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长大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而要做到这一点,最终要通过培养和教育实现,要保证孩子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于是古人提出了“蒙以养正”的理念。

  “蒙以养正”是孔子的观点。《易经》的“蒙卦”就是借教育孩子来说事的,孔子就此卦评释,称“蒙以养正,圣功也”。大概意思是,启蒙教育幼儿,应该培养他们良好的品德,这是成就圣人的成功之路。为了让尽可能多的孩子有受教育的机会,办学是必须的。《尚书大传·略说》即称:“古之帝王者,必立大学小学。”

  先秦时,中国已出现最早的小学“下庠”,东汉时的书舍、书馆、官邸学也都属于小学一类,其中的官邸学是贵族小学。唐宋后私塾一类的私人办学兴起,为家贫或交通不便的孩子提供了学习的机会。

  除了学校建设,组织人员编辑教材同样重要。《史籀篇》就是先秦出现的中国最早的儿童识字课本,该课本四字一句,编成韵语,很方便孩子朗读和牢记。

  汉朝时,让适龄孩子上学已成社会共识,东汉崔寔《四民月令》称:正月“砚冰释,命幼童入小学,学篇章。”这时孩子所学的“篇章”包括《六甲》、《九九》、《急就》、《三仓》等,都是当时的通用“课本”。

  到了唐代,有条件的乡村都被要求就地建学校。《太平广记·杂录一》“修武县民”条有这样的说法:“村中有小学,时夜学,生徒多宿。”

  宋朝在“蒙以养正”方面甚至还颁布了小学条例。据《玉海·学校》,宋徽宗赵佶主政的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八月二十三日,朝廷令州县置小学,要求十岁以上孩子入学。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在硬件上、法规上要求“蒙以养正”,古代还从社会舆论上进行引导,传统启蒙教材《三字经》中的“养不教,父之过”即是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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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夜凉

ZxID:14155948


等级: 内阁元老
配偶: zy32593
……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06-05 0
已审核。

看来爱幼确实是我中华的传统美德。
八爷°

ZxID:13286336


等级: 内阁元老
配偶: 四和七
离开时才明白,真的只有一个人走。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06-10 0
儿童才是国家的未来啊,重视儿童是必须的,收养孤儿,保证教育,都是很明智的政策。生孩子免除赋役,孩子越多免得越多,这跟国外某些地方有点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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