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计算职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报酬时,必须确定计算的基数。根据办法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关于计算基数,我们需要注意三点:
1、月工资应当将加班工资剔除,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
2、月工资应当是应发工资,即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前的工资标准,而不是实发工资。
3、月工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计发当月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