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安排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按照职工带薪休假的,要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因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原因,不能在当年度安排职工带薪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假,但前提是必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安排职工带薪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此处的300%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另外支付职工200%的工资。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职工当年度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额外支付200%的工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如果职工已经在先休完了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则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得将职工多休的带薪假期扣回,或者从其工资中扣回多休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