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老易在现在的公司做了三年多了,合同还有大半年才到期,但他和新来的主管却一直合不来,两人由于点小事发生了点口角,老易一气之下告诉主管说“大不了我明天就辞职走人,不干了!”主管也一脸强硬,“辞职是你的自由,但你不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这个月的工资就没有了。还有,你手头负责的工程即将进入尾声,如果由于你的提前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向你索赔。”
老易有点茫然,如果不提前通知,真的可以不发这个月的薪水吗?还有,就算我走人,他们还可以找其他人负责这个项目啊,凭什么向我索赔?原来老易是项目工程师,手头正负责着某剧院的音响工程调试工作,如果他立即走人,公司可能不得不另外高薪聘请专业人士应急,以完成该项目的最后调试、验收等工作。那么老易真的收不到这个月薪水,还会面临公司的索赔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所以,老易如果今天通知单位,明天就立即走人,的确是不符合规定的,但单位以此为由扣发老易当月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按出勤天数发放他当月应得的工资。
但是如果因为老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公司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说,老易如果没有就手头负责的项目和单位办好交接,导致公司必须临时高价聘请专业人士来应急,只要公司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这其中的损失老易也是必须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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