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众人物隐私受限制
“公众人物”指知名度高,又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社会名流。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政府高官、文体明星、其他社会显要人物等。国际法学界有一个普遍性原则:公众人物的隐私要受到限制,他们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要比一般民众小。
政府高官和显要,因为他们手中握有特殊的权力和控制力,他们的社会活动乃至私人活动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对公共利益负有特别责任,因此公众有权对他们进行了解和监督。美国民主党最热门的总统候选人哈特,就是因为被人拍下了与摇滚歌星幽会的照片并在报纸上曝光,而最终被迫退出竞选。
至于演艺、体育界明星,由于他们的行为与公众兴趣有关,公众有对其社交、私生活等个人隐私关注及了解的欲望。众所周知,公众兴趣是新闻价值的重要构成因素。况且,演艺界、体育界明星往往还有相当的形象价值,因而成了新闻摄影热衷追逐的目标。文艺、体育人士一旦成为公众瞩目的明星,这就意味着他(她)必须放弃部分个人隐私。
但摄影记者不能据此而毫无顾忌地追逐、挖掘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导致侵犯公众人物的人身自由权。如果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一些读者不健康的阅读趣味,那就是格调低下了。
值得一提的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虽然受到限制,但对其不涉及公众利益又无明显报道价值的个人隐私,摄影记者还是不要去拍摄、去传播为好。
三、 越界,极易造成侵犯隐私
越界,是指摄影记者在拍摄照片时,所处位置不是公共场所,或者身处公共场所却
使用了不当的拍摄手法。
摄影记者在“越界”情况下拍摄公民私生活照片并加以传播,将会被认定侵犯公民隐私
权。摄影记者可能出现的“越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主人允许,进入私人场所进行拍摄。摄影记者无权擅自闯入私人场所并进行
强行拍摄和传播,否则可能面临双重指控:侵犯隐私和私闯民宅。
2.隐瞒身份进入私人场所进行偷拍,可能会侵犯隐私权。新闻界有一种时常采用的
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在新闻摄影领域表现为偷拍。记者往往以假身份或其他方法获
取主人许可进入,以期达到曝光、揭露或其他报道目的。但如果偷拍的内容是无报道价
值、且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传播了就会有麻烦。
3.身处公共场所,却以特殊手法拍摄个人隐私,也视为侵权。有时摄影记者虽然身
在公共场所,却利用长镜头吊拍私人领地里的个人私生活,这也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
4.在限制摄影的公共场所,强行拍摄也属侵权。许多公共场所都作出了限制摄影的
规定,摄影记者的采访拍摄必须得到许可方能进行拍摄。这些场所通常包括:法庭、监
狱、医院、博物馆等等。尤其要警惕的是医院,因为患病属于个人隐私。
----对于肖像权我们只要把握一点:即照片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用途,就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不难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有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先说第一要素“未经本人同意”:对于以抓拍见长的新闻摄影来说,在拍摄每一张
照片前,都要征得被拍摄者同意,显然不现实。那么第二要素“以营利为目的”呢?法
律把新闻摄影行为界定一种为公众服务的 信息传播行为,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
活动。因此,新闻摄影 工作是出于一种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它可以不受肖像权的制。
因此,侵犯肖像权,虽因其公民认知度较高,而经常被提起相关诉讼,但
我们只要把握一点:即照片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用途,就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