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TAKA说自己是喷子。
说正题。以前艾特那边聊起过。在这个致敬、借鉴、抄袭分不清的年代,很多被揭露者都会表示是傻傻分不清。真是这样吗?自己最清楚。
抄袭产生的根源在于网文的商业化与娱乐化并举。前者,为了逐利,就会有走捷径,博眼球的路子。后者,创作者和消费者对于其都抱着大而化之的态度。
当然,抄袭的成本低,是由于观念和法制的淡薄造成的。同时抄袭对于原创产业的破坏力也认识不足。
抄袭的认定应该有一套明确的规则。基本套路大家都可以有,比如武侠小说写主角跌落山崖,写主角获得宝典。因为类型小说武侠里有个重要套路就是奇遇。但涉及具体细节就不成。貌似歌曲的抄袭判定,是全曲相同六小节?
老美那边对抄袭的判定,我大致记得基本原则是原作者要拥有对作品的有效著作权,抄袭的是作品里受保护的原创成分。记得看过一篇报道,好几个学会组织联合发表学术道德规范。连自己引用自己曾经出版物中的言论都必须注明。
至于阿零说的那个书法比赛的例子。两地在要件的认定上可能会有立法上的差异。但著作权侵权认定上,按9I年老美“费斯案”体现的精神:
引用
“原创性绝不意味着新颖性;一部作品即使与另一部作品极为相似,只要该相似是偶然的,不是复制的结果,就是原创的。举例来说,有两位诗人互不相识,但创作了相同的诗。两部作品都不是新颖的,但都是原创的,因而可以获得版权。"
由此可见,公共领域里公认的历史资料的使用是被允许的。临摹也许造成客体雷同,但不会被认定抄袭。应该是 法律范围内规定的对他人作品的参考和借鉴吧。
PS:我不是专业人士,如果错漏,请指正,轻拍。
楼主留言:
你说歌曲抄袭我又想到上次河图的歌被抄袭事件。。。。抄袭能抄到利益,在加上网站监管不力,没有硬性条例和措施,所以许多人趋之若鹜。。。老美的法律体系是比较完善的,而原创雷同这一点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他们有一点做得比较好,就是引用或者模仿会注明原作者。。。这一点在我们的网络小说里就很要命了,写出来的就是自己的(还记得vivibear抄袭事件不?)我觉得模仿在非学术性的场合是可以存在的,但是不是要先说明一下,这样会不会更好?另外一个就是涉及获利也就是V文方面了,这类模仿或者借鉴的作品利益到底如何分配,不知道老美怎么
[ 此帖被艾米栗在2012-08-27 17:4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