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color=#ffff00][size=6]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但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size]
[font=verdana][color=#5a6633][size=4][/size][/color]----裴多菲 [font=verdana][color=#5a6633][/color][/font][/font]
[/backcolor] [font=verdana][color=#5a6633][size=4][/size][/color]耳熟能详的一句话,经常在电视节目中听到,不过说话者多用来以调侃取乐。但今天当我轻轻翻《历史深处的忧虑》的最后一页,心中一叹,吐出这句诗句时,内心是无比沉重的。
这句诗用来形容美国的自由再贴切不过了,有些人也许觉得意外,但这是事实。
美国式的自由的确是大家理想型的典范:言论自由,无论是在说话,出版的刊物中,或是电视媒体,互联网上,你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再惊天动地也无碍,不用回避敏感话题也不避怕政府会找麻烦;宗教,结社自由,只要你愿意,你可以在大街上随意派发关于你所在组织的传单,没人说你的是‘邪教’,没有官员干预;民众可以拥有和携带自己的武器,可以对那些擅自闯入自己住宅区的人而不听警告的人开熗,决不是开玩笑;就算当了被告,也可以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论,胜负未定,谁又能预测未来呢。
这种自由是我们梦寐以求的,但我们只看到了它光鲜亮丽的一面,而对于另一面却知之甚少。有失必有得。美国的自由并不是平空建立起来的。它的存在是由“很”多条法律法规维系起来的。这里的“很”我们无法想象,因为它细化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此不熟悉的人很有可能不小心违规出界而收到惩罚。而且美国的执法之严也是出了名的,丁是丁,卯是卯。我们说美国的自由贯彻的很彻底,只要不出界,在这个范围内做什么都合法,但是前提是这个界限要清晰而且牢固。那么反过来,如果真的碰倒了法律的触角,靠中国的人情是无法软化它的。这些繁杂的条条框框能够保证充分的权利,也能惩罚违规的举动。
对比中国,我们的“依法治国”显然还在建设中,普法程度还远远达不到美国水平,对行为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出于道德规范。对于一些在我们看起来不起眼的“小错误”,大家很有可能会存有侥幸心理,就算被抓住了,说两句好话,或搞点“小动作”,执法者也会放手,双方都觉得没必要把关系搞那么僵,意思意思就行了。即时在他人看来,也是正常的,人之常情。
但实质就大不相同了。中国人的思维是这样的,“反正没人管,没关系。”而美国人是“这样做不合法,不行!”这是“人治传统”与“法治传统”的区别啊!在国内,执法者和平民都已习惯于让某个或某些具体的执法人员代替某项法律法规的具体职能了。法是死的而人是活的。这样一来,与美国严明的司法制度相比,中国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如果但从美国的形形色色的法律法规来看,中国人已经会被吓到的话,那么再加上其严格的执法,中国人肯定以为美国人为他们的自由付出了很不值的天大的“代价”!
而这些仅仅是美国自由的前提,真正的代价是要用生命来衡量的,也许不止。
首先单看权利法案第二条:“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美国人民坚信:作为个人,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拥有武器,但是对于整体人民,拥有武器拥有武装是一个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这反映在美国的社会现实中就是大批组织严谨,训练有素,相当军事化和专业化的民兵组织迅速蔓延开来。而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机构来说的都将是噩梦,即便在美国,联邦政府也时刻担心这个定时炸弹随时会引爆。事实上,历史上的血的教训已经引起了社会普遍的不安。奥克拉荷马的爆炸案,四位总统遇刺身亡,八次行刺总统未遂,恐怖主义行动还有其他犯罪团伙的种种恶行,误伤,自杀。。。。。。这一切都向我们述说着美国人民索取自由所付出的代价。美国是个大杂烩,在这个成分复杂的世界里,永远会有一部分人滥用自由。美国人民以其生命的不自由来换取持熗自由,我们姑且不对其做任何评论,但既然选择了这条路,整个社会也就不得不为这种滥用自由的情况承担后果。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如此。代价是永恒的。
生命的代价是沉重的,也是最显而易见的。而在我看来,那些潜藏的危险是更加可怕的。
辛普森案件轰动了整个美国,也影响了太平洋彼岸。书上说这个案件改变了很多人,也改变了整个美国。我感受不了但我确确实实被震撼了。从小到大,听到的故事看到的电视剧演绎的情节都是某某青天大老爷睿智聪慧明断案,伸张正义,为民除害。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在这个案件中,尽管在我们看来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但就因为一点瑕疵就把罪名否决了。这不公平!但如果问问美国民众,也许他们也会觉得辛普森是杀了人的,但若谈及审判的公平性,没有人质疑。有罪却不定罪,而且很公平正当,这合情合理吗?
这就是美国的司法制度----典型的陪审团制度,人民掌握生杀大权。但结果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百姓 除 恶 霸,大快人心。顺应民意在美国是行不通的。一切都有规矩,而美国的规矩是证据说话,证据若有问题,就不能定罪。总之,原则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如果一个人真的被误判进了监狱或失去了生命,那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关系到个人的自由,事关重大,不可马虎。
在此案件中我们就看到了为了辛普森一个人的自由,美国人民动用了上千万美元的财力物力,还搭上了某些人的暂时自由,幸福的生活,美满的婚姻等等。即使被告不是名人,他们的付出也将是不计成本。每个人的自由都以整个社会为后盾,由其极力争取。而更严重的后果是以整个社会为代价----很有可能凶手逍遥法外,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安全,这不是会使更多的人失去自由吗?但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就是这样,其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代价,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还是那句话,美国人既然选择了自由,就选择了为此支付金钱,精神损失,生命,还有对未来未知的恐惧。。。。。。自由是昂贵的 [font=verdana][color=#5a6633][/color][/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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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贴被以撒、西露达在2009-12-02 23:22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