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死刑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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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时事小品] 原创杂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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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小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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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派派贵宾
配偶: 微光晓晓
结婚0601;上任9.13;周年9.20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9-30 0
原创杂谈——死刑
— 本帖被 爱若无涯 执行加亮操作(2013-11-04) —
[color=#000000][font=楷体_GB2312][align=center][table=450,#ffffff,#000000,1][tr][td] [table=450,#ffffff,#000000,1][tr][td][table=450,#ffffff,#000000,1][tr][td] [table=450,#ffffff,#000000,1][tr][td][size=3]

[quote]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quote]
         关于“死刑”本来我想要写一篇比较长的文章,基于时间考虑只能简单的写一写了。最近关于夏俊峰的案子网上讨论的特别火,说法各是不一。法律的相关知识和条纹研究不细致这个案子判的是否太重有些做法是否太不人情不去多说,今天只是来讨论一下中国内陆的这项关于“死刑”的法律。美国人经常说中国太不人道,有些原因就在此。死刑最大的缺点是无法弥补司法的错误,而司法的错误确是几率很大的。法律讲求证据,证据不足肯能误判,而如果执行了死刑,就算想要改正也不再有丝毫办法了。夏俊峰对判决时不服的,直到他被执行,只是,他的不服有无道理都不在有可能去改变了,人死不能复生,怎么弥补也弥补不了一条生命。
       [quote]        本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quote]
          中国大陆的死刑是分死缓和立即执行两种的。很久以前,在我们小的时候经常在电视中看到死刑缓期执行这项内容,而立即执行其实真的是很少见的。立即执行的死刑大多数时候是不被我们所知道的,近两年随着互联网的发达,随着人民政府工作越来越透明,我们也开始注意到中国的这一项“特色”。死缓说是死刑却留有很大的余地,判了死缓有机会去悔改,有机会减刑,总有活着出狱的一天。
   [quote]         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quote]
        对于孕妇和未成年人法律是有保障的,对这项法律最深刻的感受是在电视剧《黑冰》中,那个很坏的女主演最后想尽一切办法怀孕避免被执行了。
[quote]       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熗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quote]
       这是中国在死刑发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注射死亡比熗决听起来文雅很多,但是注射死亡的几分钟听说特别痛苦,在精神上并不轻松。
[quote]       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7]。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决。[/quote]
       由最高院来决定从大程度上减免了一些冤假错案,也给了嫌疑人一些时间去搜集证据,但也可见司法的疏漏。
       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非常遥远,而没有犯罪,没有死刑的社会也不知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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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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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流年 不過此去 且歌且行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3-09-30 0
杀人偿命的这种死刑我觉得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威慑作用。
但是很多罪行不用死刑杜绝不了。死刑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
像贪污受贿什么,就得死刑,这是人本质的变化,不用死刑根本控制不住。

在泰国,有两个死刑,一个是卖假药的会判死刑;一个是卖假货情节严重的判死刑。
这两个死刑我觉得在国内也非常有必要。国内市场上假药屡见不鲜,假货更是遍地。
甚至在国外,人家称“山寨”是made in China.
多么大的耻辱。就得用严厉的刑法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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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裯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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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热心会员
曙光全部熄灭,杀掉我影子。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11-04 0
死刑这个话题太沉重了……不管怎么说我觉得还是有存在的必要,要论案情而定吧,恶劣的是应该用死刑震慑。弱弱的说一句朱令案,凶犯迄今为止仍逍遥法外,每每想起都有种咬牙切齿的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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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hanre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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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11-07 0
死刑可怕的字眼
anshanren2

ZxID:33816893

等级: 派派新人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3-11-07 0
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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