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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近日,湘西“集资诈骗案”主犯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有关案件本身的细节讨论之外,“经济类犯罪该不该判死刑”再次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quote][quote] 所谓“经济犯罪”,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定术语。理论界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主要是对应着《〈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更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还包括《〈刑法〉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8章“贪污贿赂罪”。无论是哪种理解,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特性,即非暴力性和贪利性。[/quote][backcolor=#f7f7f7]
主张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方面,主要是认为此举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与世界潮流相违背,更重要的是起不到预防的作用,有违生命权。同时,因为在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对于经济犯罪配置死刑的国家也极少,在引渡时由于配刑的不同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而坚持不废除死刑的人则是认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剥夺了其他人的生存权。严重的经济犯罪和故意杀人差不多,属于间接杀人,因此有理由保留死刑。
谈及经济犯罪的消极后果,尤其是贪污犯罪,无疑会引起民愤,要求严格的制裁这类罪犯。但是实际上,在现实中民间呼吁刀下留人的呼声很大,也许是因为呼吁的全体并不是受到直接伤害的那部分人,因此更显得理智和宽容。这里抛开感情因素不谈,该怎么看待经济犯罪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应该明白后果由谁承担。造成经济犯罪的原因往往很复杂,不同于杀人伤人这类案件只牵扯到特定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经济犯罪中的被告,该不该对此后果负全责,是不是所有责任由他一人承担。如果不是,他承担的程度应该怎么界定,死刑是不是还能让人信服。经济犯罪该不该判死刑,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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