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300,#fdeada,#fbd5b5,5][tr][td] [table=300,#ffffff,#dddddd,1][tr][td] [img]http://l.paipai.fm/118851/11/10/18/85_14345142_b9960a06f0391c5.jpg[/img][/td][/tr][/table]
昨天,看到一新闻“储户900万存款不翼而飞,向银行讨要说法两年无果”。这起案件是08年时发生的。张某于08年6月存900万在中国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却在年底事发现不翼而飞。经调查,是由于存款时的U盾经过了第三人手。即有除当时办理人员及户主本人动过U盾。后来调查得出结果是,当时银行职员洪某帮张某办完后,遵上司何某指示给其朋友王某,并由王某交给何某。而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银行操作行为。讲到这,按理说应该是很好处理的,[i]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的刘万福律师说:[/i][i]“[/i][i]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也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存款行为只与储户和银行相关。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理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i][i]”[/i]于是张某要求银行理赔损失的钱财,但是银行却说,在5月时已经和何某解除合同关系。既然解除为何职员洪某却遵守他的指令。并且,在六月时发了一个文件给予何卫华行政开除处分。同张某代表律师所说,既然5月解除合同,由为何在六月分做出此行为呢?两年了,张某的900万就这么失踪不见,法院中止了审理,公安称案件仍在调查中。其实,我也很纳闷了,这么明显的资料证据为何中止审理,案件还在调查。好吧,退一步讲,为了真实,更深一步调查。但是,两年还调查不出什么吗?再者就是银行,出了事都不是双方所愿,但是,出了事,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担当呢。有些责任是必须负的。一味推卸只会更加影响自身的信誉度。当然,涩涩不是读法律的,可能事实不如涩涩想的这般简单。但是,涩涩仅这想说,户名存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出了事,迟迟得不到解决方案。这样,让人们怎么去相信银行呢。怎么相信我们的公安,法院呢?900万啊,不是9元啊。要付出多少努力才得到这些,却这样没了,还得不到应有的解答。该是如何失望啊。呐,涩涩就说到这了,大家有啥想法都来说说吧。[/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