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常识
间谍 所谓间谍,既指被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对象国(地区)从事以窃密为主的各种非法谍报活动的特工人员,又指被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暗地招募而为其服务的本国公民。间谍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途径窃取情报,也进行颠覆、暗杀、绑架、爆炸、心战、破坏等隐蔽行为。
心战 所谓“心战”,是指某些国家或政治集团利用宣传工具和宣传品,对敌对的国家或政治集团进行的旨在扰乱其武装力量和居民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煽动其内部的不满情绪,瓦解其士气的一系列谋略活动。
密写 间谍最早的联络方法之一。即利用某些有机化合物或无机化合物对纸张的潜隐性能,在纸上写出眼睛看不见的文字,再通过一定的光、热、蒸气和化学的作用显示出字迹来的一种秘密的通信方法。密写的具体种类主要有:溶液密写、复写密写、干写、压痕密写以及潜影密写等。
勾联 间谍情报机构派出人员对对象国或地区的人暗中勾引与之联络。
耳目 指为间谍情报机构、间谍或别人刺探情报的人。《汉书·赵广汉传》:“赵迁颖川太守,……吏民相告讦,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 众多耳目组成耳目网。
策反 意即策动反正。从反间谍的角度,是指秘密策动敌方间谍情报人员叛变倒戈,转而为已方服务。促使敌方情报人员背叛,是清除间谍活动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是反间谍工作中最成功的突破之一。
公开情报 指从公开或半公开的资料或消息中获取的情报。
间谍代理人 指受间谍组织或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另一国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人。我国《国家安全法》所指的间谍组织和间谍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
安钉子 在对方内部安插为已方起颠覆、破坏、刺探情报等特殊作用的人,称“安钉子”。在间谍情报领域,“安钉子”也叫渗透。
内线 指间谍机关安插在目标国家、地区的有关组织、机构内部的能够接触到对方内部核心机密,及时了解对方内部情况的人员,也叫内线关系、接密关系或接敌关系。
内奸 暗藏在内部,配合敌对势力从事破坏、提供情报等活动的奸细、敌对分子。
双重间谍 又称“逆用间谍”、“两面间谍”,即具有双重间谍身份的间谍。其中主要是一国间谍情报人员因某种关系,如受贿、受胁迫、思想信念动摇,或投降等,为另一国反间谍机关服务。发展运用双重间谍成为反间谍活动典型的手段。另一种双重间谍是外国情报机关企图征募本国公民为其执行任务,而这个公民把上述情况向本国反间谍部门报告,反间谍部门对这类人员加以运用,伪装为外国服务,实际为本国效力。这种双重间谍价值更大。担任双重间谍的人需要某些特殊才能,他必须头脑机敏,能言善辩,镇定自若,具有某种八面玲珑的本领,而且还要能忍受各种复杂环境所带来的刺激。从长期战略目标出发,经营管理一大批双重间谍,就形成了双重间谍系统。
鼹鼠 通常指潜伏在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或其他要害部门,窃取内部核心机密的渗透人员。他们既可是本国谍报机关直接派遣的特工人员,也可是被策反的对方内部人员。
工业间谍活动 西方国家情报界通常把非法窃取对象国(地区)科技领域、工商企业与公司、财团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秘密情报的间谍情报活动,称之为工业间谍活动。直接从事工业间谍活动的人员,往往被称之为“工业间谍”、“商业间谍”和“科技间谍”,又被称为“工业白蚁”、“新的寄生虫”与“工业强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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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什么是积极防范?
积极防范是正确保密工作的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二者关系的要求。它要求在保密工作中要把事先防范措施抓紧、抓严、抓落实,以减少窃密、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事先与事后是指窃密、泄密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事先为主,即防范工作做到前面。各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防范应该做到:
(1)领导重视并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
(2)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
(3)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4)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
(5)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
(6)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
什么是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是指在全面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基础上,在确定密级、部位和人员等保密工作中应当区别情况,确保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掌握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人员不出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一是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绝密是重点,应当采取比对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二是对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部位应当强防范工作;三是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营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的错误的。
各机关、单位进行保密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1)党和国家的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
(2)保密基本常识的学习;
(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
(4)泄密案例的教育;
(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
(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控讨;
(7)开发、研制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
(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空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他物品。
保密范围越宽越好吗?
这种认识不对。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扩大保密范围,势必会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按国家秘密来保守,这既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密级定得越高越好吗?
这种说法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公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增加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什么是保密期限?
即在国家秘密信息载体上标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秘密都有时间性,永久保密的是没有的。一项秘密,一旦失去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也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因而在确定密级时,应根据秘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密期限。超过保密期限不再是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或其下级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加以变更或解除,并在变更或解除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保密法》是何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从198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继1951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之后,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又一部重要立法。
《保密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保密法》共分五章,即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密法》明确了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即“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2)《保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3)《保密法》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制度;
(4)《保密法》对我国当时《刑法》的有关条文作重要补充;
(5)《保密法》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
《保密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保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2)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规定了解密的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不清、密级混乱、密级一定终身的违反保密工作本身发展规律的现象;
(3)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4)明确了泄密法律责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和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得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