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的禁忌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姓不婚,一是姻亲间禁婚,一是禁娶亲属妻妾。
同姓不婚在中国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朝起就是这样。姓的起源原来是血统的一种标志,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所以在同姓之间禁止发生性关系。《礼记》所谓:“合二姓之好”就是这个意思。《礼记•曲礼》说:“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我国古代所以规定同姓不婚,除了出于伦常的理由,还有一定的科学道理。人们认为同姓的结合对于子孙后代是有害处的,这样的结合后代不会繁殖。同姓不婚的禁忌,在法律上一直保持到封建社会的末期清朝。实际上随着人口的增殖,同姓已经和同宗不同,大量同姓的人未必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仍然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对同姓结婚的人处徒刑二年。同姓又同宗的加重处分,以奸论罪。(《唐律疏议》)明清时代法律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六十,离婚。对于同宗的,分别有服亲和无服亲处分轻重不同(《明律例》、《清律例》)。法律上虽然规定同姓不婚,但是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生活是有距离的。自从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的标志时,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尽管法律上仍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已经与社会脱节,成了一纸空文。
姻亲间禁婚。中国古代,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也是不许结婚的。较近的亲属又有尊卑辈份不同,如舅与甥女、姨与甥男当然在禁止之列。即或亲属关系较远而尊卑辈份不同的,如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堂姨、母之姑、堂姑以及小于自己的辈分的堂外甥女、子媳、孙媳之姊妹等都不许通婚。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的婚姻,在唐、宋两朝是不禁止的。但明、清两朝则禁止姑舅、两姨兄弟姊妹结婚。但在实际生活中,中国人是特别讲究“亲上加亲”的,因此,姑舅、两姨兄弟姊妹结婚是非常普遍之现象。电影《花为媒》中的王俊卿和李月娥就是一对表姐弟。历史上实有其事的姑舅、两姨兄弟姊妹结婚就更多。如宋朝大文学家苏洵的女儿就嫁给舅父程浚的儿子为妻,大诗人陆游娶的就是他的表妹唐婉。衣冠之家如此,流风所及,一般百姓家可想而知。明、清两朝虽然明文规定不许中表结婚,但废止此禁的也是这两朝。原因就是民间相习为俗,法律欲禁也禁不了。只好听之任之不作处理采取一种“民不反,官不究”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清朝则以判例废止了原来的法律。
禁娶亲属妻妾。中国古代极端重视伦常,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在她的丈夫活着的时候有犯奸行为固然要严加治罪。即或丈夫已经死了,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的亲属结婚。否则不但要治罪,还要强制离婚。至于与近亲属配偶为婚更被看作灭绝人伦。明、清律规定,“收伯叔母,各斩立决;收兄弟妻者绞决。若为亲属之妾则各减妻罪二等。”对于已经离了婚的或者改了嫁的亲属的配偶,则被认为原来的夫妻之情已绝,不同于从一而终的妇女,可以从轻发落。所谓娶亲属妻妾的禁忌,原来只限于同宗亲属。但外婚之中如舅甥虽不同姓而亲属关系较近的,也列入禁忌之列。
[ 此贴被灬千ヽ在2010-01-04 11:5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