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官职制度-任用制度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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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南北朝:官职制度-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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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9-26 0
 经过选拔有关人员便取得了做官的资格。但对这些人如何使用,是临时使用还是长期使用,是试用还是实用,任用其担任何种职务,给予什么级别等等,则另有规定。

  (一)任用方式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的任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见于史册的主要有:守、拜、领、录、平、兼、行、假、试、权、知、监、参、掌、典、署、督、护、待诏等等。按照任用等差,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候补之类。此类主要有待诏、郎选、听选等方式。待诏是汉代的候补官制度,待诏人员有待诏于金马门、公车、殿中、黄门、宦者署的,也有待诏于丞相、御史二府的。他们在官署听候补官,有时也承担本署内的一些事务。郎选是从三署郎官署的诸郎中选官,三署郎是汉代官吏储备学校,被选拔上来的人才取得被任用为郎的资格,再经过一定时间的历练然后出补为官。听选是尚书将选人分类,等待有缺补官。还有一些候补官是因父母丧葬守制和其他原因去职,期满要求复职的。

  第二,试用之类。此类主要有行、守、试、假、权等方式。试用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以一年为限,多者长达三年。试用期间,俸禄稍低于实授官。试用期满以后,称职者转为实职,称为“真除”或“实授”;不称职的则罢归。试用官只有在试用期内不出重大的差错,才能保住官职,争取实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官员忠于职守和认真任事。

  第三,拜授之类。此类主要有拜、授、遗诏等方式。经过拜授的官员即为正式任命的实缺官。拜有召拜、征拜、策拜等区别,召拜是皇帝特召,征拜是由外官转入朝官,策拜是任命重要大臣。授有铨授、敕授、制授、特授等区别,铨授是吏部任命低级官吏,敕授是报请皇帝批准任命中级官员,制授是皇帝批准任命较高级的官员,特授是皇帝任命高级官员。遗诏是指新旧皇帝交替时期,由老皇帝在去世前任命辅政大臣的方式。名称不同,所授官职的轻重高低也有不同。

  第四,兼领之类。此类主要有兼、行、权、判、带、领、录、护、典、都、督、掌、监等方式。在某些官位缺员或某些重要的事务需要重臣负责的时候,多采用这种任命方式。兼和领都表示身有两职以上,但内容和含义完全不同。兼是兼职,有长兼和权兼之别,可以低官假行,也可以高官判带、同级互兼,这都是权宜的办法,以避免官位缺员时耽误工作。领则是主管,有一定的实际权力,能够起到主要负责人的作用,如领尚书事、领城门兵、领盐铁事等,凡带有典、护、督、录、都、监等名的,都拥有实际权力,他们大多数被皇帝授予假节、持节、使持节的名号,以代表皇帝行使权力。

  第五,参知之类。此类主要有参、知、平、议等方式。有些重要的职事,任命参、知去参加共同议事,这样做一是为了加强力量,使工作更加严谨,二是为了达到相互牵制、加强皇权控制的目的。这类官虽不能起主要作用,但有时也可以负责某项事务,如左将军知殿内文武事、御史中丞参礼仪事等。知有参知、兼知、权知、总知的区别,议有参议、专议、领议的区别。名称不同,地位和权限也不同。

  (二)任用程序

  在任用官吏的程序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有皇帝直接任用的。称为特简、特任、特选、特拜、特召、召拜、征拜等。一般适用于比较高级的官员。有由官吏主管部门任命的,称为选、授、补、除、拜等,官吏在西汉归丞相、御史二府主管,在东汉由尚书台主管,在魏晋南北朝由吏部主管,官吏主管部门按照任命官吏的等级,或报皇帝批准,或交朝廷集议,或行文各级官府,对进入官秩等级的都要备案。有由主要长官任命的,称为召辟、征辟、辟署、命等、按规定,一般掾属由主要长官批准,本官府备案即可,高级僚佐要报中央核准备案,有些还要由中央任命。

  对不同等级的官员有不同的任用程序。高级官员必须经皇帝亲自核准;中级官员必须由主管部门核查备案,报请皇帝批复才能任命,低级官吏虽然主要长官有辟署权,但进入官品秩等,也必须报请中央官吏主管部门批复,不得越级逾限,违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如南宋大明七年(公元463年),吏部举寒人张奇为公车令,这是中级官员,需皇帝敕旨,孝武帝刘骏以张奇资品不当,另换人选,吏部的令史抑敕旨而使张奇先到公车就职,事发后,尚书令史2人弃市,6人受鞭杖,吏部尚书坐免官,尚书右仆射降职。

  (三)任用限制

  为保证对官员任用得当,保持官阶品秩大体升迁有序,照顾到官僚群体中的各种政治势力及阶层的平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员的任用限制不断增多。

  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为官。魏晋南北朝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这实际上是以阶级贵贱的区分为基础的。十六国和北魏时期,任用官员还有一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限制越严格。

  自东汉实行“三互法”以来,对官员的任用又增加了籍贯和亲属限制。“三互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在家乡徇私舞弊;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东汉时已经没有本郡国人士回任本郡国长官的事例,三互法的实行,使得官吏对回原籍任职也须进行回避。   任用官员是体现国家权力如何分配和依靠什么人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政权结构和素质的大问题。因此,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先后制定过许多制度,作过许多规定,以期用人得当,有效地贯彻统治意图,发挥统治功能。用人权的重要性决定了任用官吏必然也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心。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根据自己的利害来权衡用人,无不以“附顺者拔擢,件恨者诛灭”为根本。外戚专权,“父子并为卿校,亲党充满朝廷”;宦官专权,“任用群小,奢侈僭福”;权臣当道,“门生故吏遍于天下”;士族门阀把持朝纲,“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士族大家子弟充斥朝野。各方面的人为了猎取官职,货赂公行,请托成风,“资货求官请罪者,道路相望”,“伎妾声乐,尽天下之选,园池第宅,冠绝当时”,使“游其门者,爵位莫不逾分”。统治阶级制定的任官制度,往往由自已率先破坏,这是他们难以自我约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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