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的刑法主要分为2个阶段
1.在鸦片战争前的刑法主要为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
2.但是在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主要沦为西方半殖民化的工具,原来的律和典无法适应之前的需要,而且西方文明的传入也使清朝原来的刑法体系发生改变,主要为:
大清现行刑律(1910体例变化,民法刑法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总则分则体例,引进刑法内容原则)
但是很可惜,单大清新刑律开始不久,辛亥革命爆发,清朝很快就灭亡了,但是这些刑法并没有随着清的灭亡而消亡,而是基本被中华民国所吸收继承.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
《大清监狱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就于1910年,出自于日本著名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之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
在“诸法合体”的封建立法体系中,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各王朝都未曾制定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监狱法律主要混列于各王朝的大法之中。如唐代的唐律、宋代的宋刑统、明代的大明律等。直到清末,中国古老的以刑制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和以苦辱惩治为目的的监管制度,受到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挑战。而且,一批识时务,趋革新的地主、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受进步思潮的影响,开始形成了学外国以维新救国的设想,进行了变法图强的尝试。其后又提出“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从而逐步完善了清末“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政治法律体系,向着资产阶级的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当法部奏议狱制亟待改良,并得到一些手握重兵,倾向改良的地方督抚的支持,特别是为了适应清政府“仿行宪政”的需要时,制定监狱法典才被提到变法修律的议事日程上来。
为制定法典,清政府翻译了西方一些国家以及日本的监狱法规和监狱学专著。派人东渡日本考察审判、监狱改革事宜,出席第八届国际监狱会议。1908年,清政府正式聘请日本著名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拟定草案。1910年,《草案》拟成。但《草案》由于武昌起义的成功而未能颁布实行。
《草案》共十四章,二百四十一条,分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第一章为总则,总则确定了监狱的种类,规定监狱分为三种:徒刑监、拘留场,此两者是“以犯罪之人,置之执行刑罚之地”,是“实质的”监狱。留置所“乃拘留判决未定者之处所”,包括未决监、感化场、民事监等,属于“法制的”监狱。总则还包括监狱的监督权和在监人的待遇等内容。按中国的历史习惯,“监狱归法部管辖”,监督机关为法部,监督方法“以巡阅为最善”。每两年巡视一次,法部官吏或推事、检察官都可巡阅监狱,以达到监督威慑囚犯,总结狱政成绩的目的。在监人的待遇有:不许伤害在监人的身体。监狱构造和卫生设施要无害在监人的健康。在监人于狱中若有苦痛,可向监狱官吏、监督官署或巡阅官吏起诉等。第二章和第十四章为分则,其内容具体繁多,主要是关于收监、拘禁、戒护、作业、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疗、出生及死亡、接见及书信、赏罚、领置、特赦减刑及暂释和假释等各种规定。
《草案》是清政府为了挽救危亡的封建统治,进行狱制改良,屈从帝国主义列强压迫形势下的产物。因而,《草案》在设范立制时难脱中西狱之间的平衡,成为既有监狱理论原则,又拖着传统狱制尾巴的拼盘,深深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烙印。但《草案》作为我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其以教育刑论(着眼于教化罪犯)为理论基础,以教育改造为原则,从而为改革中国封建重刑主义之下的狱政腐朽,监狱卑陋,囚系惨刻状况展开了前景。而且,《草案》作为部门法,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监狱立法的一次尝试,无论体例结构,还是条文内容,都改变封建体系“诸法合体”的陈规,成为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制颁《监狱规则》的蓝本,其大部分条款又被后来国民党政府制定监狱立法时所沿用。
清代监狱里的黑暗和潜规则
清朝文学家方苞在文章《狱中杂记》中,把他当年关在牢狱的所见所闻全记了下来。即使今天读来,狱中公权私用,官府的权力被那些牢役用来给自己谋利,其敲骨吸髓,手段之残忍,仿佛人间地狱,着实恐怖。
方苞在文中说: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三月,他当时关在刑部监狱,看见每天都有三四个犯人死掉后便从墙洞里拉出去。见他吃惊,同一牢房的原洪洞县杜县令走过来告诉他说,这还算好的,今年气候还好,死的人不多,往年发瘟疫的时候,每天都要死十个人呢。
方苞问怎么会这样,杜县令说:“狱中有老监四座,每座有五间房子,牢役们只开当中那间的窗户和天窗透气透光,旁边的四间都不开窗,但里面却经常关着二百多个犯人。每到晚上,牢门落锁,天亮才开,犯人拉屎拉尿全在里面,气味极其难闻。冬天的时候,一些穷的犯人没有被褥,就在在地上睡觉,哪能不生病?所以深更半夜的时候,有人死了,活人也只得和死人脚靠脚、头靠头地躺着,监房里疾病传染,死的人当然也就多了。”
说到这,杜县令恨恨的说:“也真是可怜,那些杀人越货的强盗和惯犯,他们精气特别旺盛,倒基本不生病,那些得病死的,反倒是那些罪轻被押或者被牵连的,或者当作人证暂时羁押的,你说这不是荒唐吗?”
方苞便问:“北京不是还有顺天府的监狱和五城兵马御史衙门的监狱吗,怎么刑部监狱里关的犯人这么多啊?”杜县令说:“你不知道,近年来的案件,只要案情稍微重一点,顺天府、五城兵马御史衙门就不敢管;而掌管京城九门守卫的步兵统领抓的犯人,也放在刑部监狱关押;那些衙门的书吏、狱官、禁卒们,觉得关的人越多,就越有利可图,所以稍微有点牵连的,就一定想方设法捉进来。”
说到这里,杜县令叹道:“这里就是鬼门关,进来了不死也得脱层皮。不管你有罪无罪,先给你戴上脚镣手铐,让你吃尽苦头,等到你受不了,就进来劝你找保人,然后估计你家里有多少财产好勒索。勒索来的钱,这些人就瓜分了。比如要去掉脚镣手铐关到老监外面,得要好几十两银子。至于那些榨不出油水的穷犯人,那就倒霉了,戴上刑具关押,一点也不会客气,还要用他们来警戒其他犯人。”
据说山西阳高县有个叫黄升的人,被无辜牵连进了牢房。牢役们先把他用链子锁在尿缸边,那链子套在他的脖子上,坐也坐不下,只能靠着栅栏半蹲着。拘了大半天后,牢役们出来和黄升谈价钱,说:“你想舒服呢,也不难,就看你肯出多少钱。你看,里边屋里,铺盖和桌子啥都有,你要吃什么也行,但住那屋得有条件。”黄升问他什么条件,牢役们说:“进那屋花五十吊。你要再花三十吊,就帮你去掉链子;地下打铺也是二十吊;住高铺加三十吊;你要吃菜吃饭,哪怕是吃鸦片烟,我们都可以代办,按次算也行,长包也行,还可以给你便宜点,反正都有价钱。”
倒霉的是这个黄升当时身上没带钱,牢役们见自己说了半天没收获,大怒,众人便一拥而上,将他打个半死,又罚站一夜,第二天家人送钱来才放了下来。
按说死刑犯最难敲诈了,但刽子手勒索起来更是触目惊心。譬如家中有钱的死囚,刽子手往往派他的同伙去找亲属谈,其中对要凌迟碎剐的,就威胁说:“要是顺从我的话,当时先刺心脏,给个痛快;要不然,四肢剐完了,人还会有气。”对那些判绞刑的,就说:“要是顺从我,一绞就断气;不然绞三次,让他慢慢死。”就算是判砍头,没什么技术好要挟,也要留下死人的脑袋做抵押,问收尸的家属要钱。
如此一来,那些刽子手往往都能勒索到几十两甚至上百两银子。只为减少犯人的苦楚,那些没钱的家庭,往往把自家的财产当光,去贿赂那些人。真碰上那些一点钱都没有的,那就不客气了,往往要按照前面威胁的那样来行刑。
就连负责捆绑犯人的衙役也生财有道,谁要是不肯掏钱的话,这些人就乘捆绑的时候折断犯人的筋骨。譬如每年秋天各地都要集中处决犯人,为了震慑那些犯人,往往有陪绑制度,也就是说,捆绑到行刑地等待执行死刑的,大概有十分之三四,其他的只是陪绑。那些在捆绑时没交钱的,被弄伤后往往要好几个月才能痊愈,有的甚至被弄成残废。
方苞曾劝一个老牢役说:“你们跟那些犯人没仇没恨的,不过想得点财物;那些穷人要真没有,你们就不能当做点善事放过他们吗?”那人冷笑道:“放过他们?我们这是为了立下规矩,警告其他人犯,要不这样的话,那不人人都心存侥幸,不肯掏钱?”
见他不明白,那老牢役说:“这里面是有学问的。比如同案被捕的三个人,同样刑具拷打,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他骨头受了点轻伤,养了一个多月才好;第二个人多给了一倍的银子,只受了点皮肉之苦,二十天后就好了;第三个人比第一个人多了六倍的银子,打完后,当天晚上就健步如飞,跟平时没啥两样。这要是没有差别,哪个人肯多出钱呢?这就是规矩,规矩是不能坏的!”
熟谙官场的老手还在后面。有某姓兄弟二人,犯的把持公仓的大罪,以律当斩立决。判决下来后,管文书的书吏说:“你们给我一千两银子,我有办法让你们不死。”两兄弟大惊,问他有什么办法,书吏说:“这也不难,我另准备一份判决词,原文不用改动,只不过把后面两个没有家属和亲戚的同案从犯的名字来换你们两个,等到案文加封上奏的时候,偷偷地换一下,反正他们死了没人给他们喊冤。”另一个书吏有点担心,说:“这样做,死掉的人固然没什么问题,但万一主审官发现怎么办呢?如果让他们发现,我们就活不成了。”书吏笑道:“这你尽管放心,他要发现的话就得重新上奏请示,重新开判决词,我们这些人固然活不成,但主审官也得一个个罢官走人,对他们来说,这只不过是两个不相干的人,又没人喊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们是不会认真对待的!对他们来说,保住自己的官职比什么都重要,我们这些人,又有什么可怕的呢?”
后来,这个人还真就这么干了,结果两名可怜的从犯被处了死刑。主审官后来发现,被吓得口张舌翘,却也不敢追究。方苞在文中说,他在狱中还见过这两兄弟,同牢房的犯人指着他们说:“这两人就是用谁谁的命换他们脑袋的。”
《狱中杂记》最后还说,有些奸狡的人因长期关在牢里,干脆和狱卒内外勾结,不出去了,他们在牢里负责惩罚犯人,帮狱卒勒索财物,自己也捞了些钱。比如山阴县有个姓李的,因杀人被关在监狱里,用这种办法每年也能搞到几百两银子。
本文节选自《帝国的绯闻-----大清野史三百年》
莫言的《檀香刑》
小说中有六大刑场处决场面:赵甲看刽子手处决犯人;刽子手余姥姥腰斩国库库丁;余姥姥和赵甲到宫内,在皇帝面前用“阎王闩”处死太监小虫子;赵甲斩首“戊戌六君子”;赵甲凌迟刺杀袁世凯未遂的钱雄飞五百刀;赵甲给孙丙上檀香刑。行刑的场面越来越壮观,行刑者的技艺越来越炉火纯青、出神入化,小说接连不断地蓄势、铺陈,直至上演了一场惊天动地的檀香刑。莫言以神来之笔如庖丁解牛恢恢乎游刃于历史、权力、民间、人性间,酣畅淋漓地解剖了纠结在刑场行刑之上的权力、历史的幽深晦暗,刽子手处决犯人之时正是莫言剥离权力、历史之时。《檀香刑》以刑罚命名,书中的种种行刑场景无疑是华彩乐章,它们展现了“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的奇异运作、“政治躯体”的充分表演、历史书写的吊诡和刑场(广场)狂欢节对权力的颠覆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为指导思想,著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於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才予废止。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於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於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由於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