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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中国古代历朝的人口普查制度及相关搜索补充。若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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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3-09 0
中国古代历朝的人口普查制度及相关搜索补充。若有错请指正。


[color=#669900]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统计的国家之一。早在公元前2200年,炎黄联盟首领、夏朝国君禹就推行“平水土、分九州、数万民”运动,这“数万民”就是统计人口。《后汉书.郡国志》上记载,夏禹时代的全国人口总数是:13503923人。

商朝有统计人口的官吏“司农”。春秋战国时期,以25家为社,按杜登录人口。称为“书杜制度”。秦国的商鞅把人口调查当作变法的重要组成部份。《管子》一书记载了这种制度。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创立“上计制度”,即人口、钱粮统计制度。

汉朝,随着政治体制逐渐完善,人口统计进一步纳入正轨。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全国共有居民12222062户,59594978人,此为我国首次较为精确的人口普查。隋朝颁布“输籍法”,测出全国共有2459840户,16163863人。

隋朝有“输籍法”,即每年的正月五日由县令亲自出查户口。

唐朝“户籍法”规定年终上报人口实况,3年编一次户籍。唐太宗时代,政治清明,人口大增,全国统计人口为8018710户,46285161人。而至天宝年间,由于唐玄宗李隆基任人唯亲沉缅酒色,致使朝政腐败民不聊生,全国人口减至1933312户,16990386人。



宋朝“三保法”,十家为一保,十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明朝推行比较严谨的“户帖制”,将居民人口逐户登记在册,登记表即“户帖”的格式、内容由户部统一制作发放,朝廷还派员分赴各地监督登记。明太祖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统计为10684435户,567745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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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补一:战国和秦皇朝的上计制度[/color]

 [color=#6666cc] [color=#669900]根据云梦出土的秦简所载,确证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灭六国后的秦皇朝,均有上计制度。上计制度的“计”,本为计算之意。由于计算需要记录帐目,于是“计”又产生了记帐、结算帐目的“计帐”等涵义。又记帐依赖于簿籍,因而又导引出“计簿”等称谓。记录帐目与簿籍,需要专门机构与官吏,于是又有计吏、计史、计者、官计等官名和“计所”等机构名称。各级官府的簿籍所记录的情况,最后都要统一报告朝廷,这便叫“上计”。专门办理上计事宜的官吏,便叫“上计吏”。每个郡、县和每个部门,其经济的收支、户口的多少、土地面积的数量、耕地增减、自然灾害的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都在上计内容之列。官府通过它,可以掌握各个方面的情况和变化发展,从而据以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计划经费开支和制定各种有关政策的依据。这一整套作法和规章,就是所谓上计制度。兹就秦简中所见上计制度的情况分别加以论述。

  首先,秦简中出现的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均有计算、记帐之意。

  秦简《仓律》规定:“计禾,别黄、白、青。秫勿以禀人。”这里的“计禾”,为计算谷子帐目之意甚明。《仓律》又规定:“稻后禾熟,计韬后年。”意即稻子成熟的时间在谷子之后,则应将稻子计算在下年的帐目之内。这说明此处之“计”,确有记帐及计算帐目之意。又如《徭律》规定被征发服筑城徭役的人,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反工时,反工的时间“勿计为徭”。这里的“计”,更明显有计算之意。由此可见,秦简中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确有计算、记帐和计算帐目之意①。

  其次,秦简中也有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具有帐目、帐簿、簿籍等涵义:秦简《效律》规定:“计校相谬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意即计算帐目时,发现帐目同实际不符达到二百二十钱以上者,官啬夫要受到斥责。又云:“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值其价,不盈二十二钱,除。”即帐目不足实数和多于实数,且不足和多出部分超过有关规定不到二十二钱者,主管其事者可以免罪。还如《金布律》规定:“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上述的许多“计”字,既有作为动词用者,也有作为名词用者。所谓“出计”,即出帐之意:“入计”为记帐于收方之意;“计其输所远近”之“计”,有计算之意;“移计其后年”之“计”,为转帐之意。“计”的这些涵义,都同计算、记帐和帐目等分不开,并有逐步由动词计算之意向名词帐目、帐簿等涵义转化的趋向。

  其三,主持“计算”、记帐和保管帐簿的官吏,在秦简中也叫做“计”,或叫“计者”,并按不同部门而有不同的名称,总称为“官计”。

  《效律》规定:“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这是关于主管国家财产的各级官吏在犯了赀罪时的罚款数量的规定,这里的“令史掾计者”,即令史掾属中之从事主管计算帐目和保管帐薄的官吏,可见“计者”是主管计帐官吏的专名。《效律》又规定:“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这里的“司马令史”是官名;“司马令史掾”,即司马令史的掾属;“司马令史掾苑计”,即司马令史的掾属之担任计帐事务者;至于“计有劾”,即主管会计事务的官吏有罪之意。可见凡主管同计算帐目事务有关的官吏,确可称为“计”,类似乎今之会计。至于“官计”一名,乃是各种不同部门的“计”的总称;分称则有“令史掾计者”、“司马令史掾苑计”;甚至各县县尉之下也有计者,谓之“尉计”,同样见于《效律》。

  其四,主持记帐及计算帐目等事务的机构,也有专门名称,谓之“计所”:《司空律》规定:“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毕到其官;官相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这是关于不在本地居赀赎债者如何计帐的规定。大意是说:凡居赀赎债的人远离其计帐机关者,由官作单位于每年八月底,把居赀赎债者的劳役日数及领取衣服数量通知其计帐机关;相隔甚近的,可以延迟到九月底通知。律文中的“计所官”,即计帐机关的官吏之意。因此,“计所”应是计帐机构的名称,正如接纳谪戍者的单位叫做“迁所”①一样。

  其五,秦简中还反映出战国时期的秦国所设各级经济机构或部门,均有向中央政权上报其经济帐目的制度,而且已有“上计”称谓的萌芽:《秦律十八种》中的简末有《效》字的简文云:“禾、刍稾积,有赢、不备而匿弗谒,……皆与盗同法。……至计而上籍内史。”①这里的“籍”,是指仓库贮存的粮食帐目簿籍;“内史”,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又云:“治粟内史,秦官,掌穀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更名大农令。”这里的“内史”,不论是指前者还是指后者,均代表朝廷机构。律文的大意是说:各地仓库都必须把粮食的多出部分(“有赢”)和亏损部分(“不备”)的数量上报内史,不报与盗窃同样论处。因此,此条律文之“至计而上籍内史”句中的“计”,就明显是向上级机关呈报帐籍之意,也就是后来的“上计制度”。结合《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所载河东守王稽“三岁不上计”语,表明战国时期的秦国确已有上计制度的明显开端,连“上计”这个专门称谓也有了萌芽。

  其六,秦简中已有上计时上计者必须携带计簿及有关簿籍和财物上缴中央机构的“与计偕”制度:《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宅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什么叫“与计偕”呢?《汉书·武帝纪》元光四年(公元前131年)八月条云:“征吏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以县次给之食。后世讹误,因承此语,遂总谓上计为计偕。阚骃不详,妄为解说,云秦汉谓诸侯朝使曰计偕。偕,次也。晋代有计偕簿,又改偕为阶,失之弥远,致误后学。”以此言之,《仓律》的这一律文,是说县上报太仓的“食者籍”,应当与各县的其他计帐或帐簿同时缴送;并表明汉代的“与计偕”制度,战国时的秦国及秦皇朝实已有之。

  又《金布律》规定:“受衣者”在“已禀衣”之后,还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的制度。这显然是说,各地方机构除了应向中央机关上报其廪衣簿籍之外,还应将剩余的衣物也一并上缴中央机关的大内,这也谓之“与计偕”。

  由此可见秦国以来的“与计偕”制度,既包括上计者携带的各种计帐、簿籍,也包括上缴中央的各种财物。它反映出关于当时的财经核算与使用权限的规定,是十分严格和周密的,封建专制的制度,在上计制度的“与计偕”制度中也有鲜明反映。

  其七,上计时,计帐或计簿的种类繁多,表明上计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

  据上引《仓律》关于“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的规定,得知廪食者有“食者籍”;每县的其他费用支付,也备有簿籍。据上引《金布律》,知廪衣者也有专门的簿籍;又《仓律》还有关于储存粮食的簿籍;《司空律》也有关于居赀赎债者的簿籍。由此可见,计帐的簿籍类别甚多。所有这些计帐、簿籍都需要上报中央机构,这就反映出上计内容的广泛性。正因为如此,所以,秦末萧何入关中,因为获得了“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遂使刘邦得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及“民所疾苦”者①。

  其八,上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前引《金布律》云:“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者,允许“移计其后年”,意即每年的九月是输纳财物时记帐的截止期限。又《内史杂律》也规定:“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意即都官每年上报已经注销而需要补充器物的数量时,必须在每年九月上报到内史。这又一次证明九月,是结算帐目截止期限。其所以要以每年九月为结算各种帐目的截止期限,是由于当时以十月为岁首和九月为岁末之故,因此,各地向朝廷上计的时间,也只能在每年的九月进行。

  如上各目所述,表明秦简所载秦的上计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由于秦简中的《秦律》,基本上是秦统一六国前的法律①,故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应在战国时期的秦国。稽诸史籍,不仅战国时期的秦国已创立上计制度,其他诸侯国也有实行此制者。如《新序·杂事》篇谓魏文侯时,“东阳上计,钱布十倍”,则魏文侯时的魏国确已有上计之制。又《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篇,也说西门豹为邺令,“居期年上计”,这不仅说魏国确有上计制度,而且每年要上计一次。《吕氏春秋·知度》篇谓赵襄子时,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于赵襄子,这说明赵国也实行了上计制度。由此可见,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确在战国时期;而且实行此制者,不限于秦国一国,而为诸国所共行。由此可见,此制是适应当时地主阶级取代了奴隶主阶级之后,亟待加强朝廷皇权的政治需要而产生的。因此,此制的基础,是封建的国有经济制度。毫无疑问,此制实行的结果,必然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国有经济的管理,也会有助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①上段所引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的释文及注释,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下同。

  ① “迁所”一词,见秦简《封诊式》之《迁子》爰书。

  ①此条律文的个别句子,不见于《效律》的同条简文,故甚可贵。

  ①《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中之《商鞅秦律与云梦出土秦律的区别和联系》一文。[/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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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补二:汉代上计制度[/color]


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汉时已有较完备的制度。汉代并颁布有专门的法规《上计律》。可惜该律早已不存,而今仅见一律目(注:《周礼•春官•典路》:“大宾客亦如之”。注:“亦出路当陈之”。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事于庭’。”)。本文仅根据有关史料,对汉代郡国上计的几项主要制度,略述如下。


[color=#ff0000](一)上计吏的选派[/color]

汉代,上计吏非常任职务,必要时由郡太守临时委派。《后汉书•百官志五》云:郡国“岁尽遣吏上计”。可见此“吏”不是专门职称。否则必然会写明“遣上计吏”上计。严耕望先生已有此说,本文从之(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不过两汉时期,具体担任此职者,有所变化。最初曾规定由郡丞奉计京师。《汉书•严助传》:“愿奉三年计最”。如淳注:“旧法,当使丞奉计”。又如《汉书•朱买臣传》:“坐中惊骇,白守丞”。张晏注:“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也就是说,由丞代理郡守,率长吏、计史等,奉计京师。颜师古同意此说,并解释道:“谓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但是,实际上又多由长吏(或作长史)代丞上计。以下诸条记载均作如是说:

《汉书•黄霸传》载,京兆尹张敞奏霸:“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又:“丞相图议上奏曰:‘臣问上计长吏守丞以兴化条,皇天报下神雀’”。

《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

《后汉书集解•百官志一》注引《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遣敕曰:‘诏书数下,禁吏无苛暴。〔守〕丞长史归告二千石……’。”

《汉旧仪》:“御史大夫敕上计〔守〕丞长史曰:‘诏书数下,布告郡国。臣下承宣无状,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长史到郡与二千石同力为民兴利除害,务有以安之,称诏书’”。

以上各条中的“守”字,即非本职而兼领事。“守丞长吏”,或“长吏守丞”,即由长吏代理丞长计中央。此办法,仅实行于西汉。东汉时,径直由长吏上计。如: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谢承书》曰:“奉少为上计吏,许训为计掾,俱到京师”。

《后汉书•杨终传》沈钦韩注:“《论衡》云:‘子山为郡上计吏,见三府’为《哀牢传》。”

《后汉书•赵壹传》:“光和元年,举郡上计到京师”。

师饶乃成帝时任东海郡功曹史。若曾担任上计吏,也即以长吏代理丞奉计京师。


[color=#ff0000](二)上计吏的任务[/color]

郡上计吏的任务,大致有两项:

[color=#0000ff][u][color=#ff0000]1.送达郡上计文书和与“计偕”的物、人,至京师。[/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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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郡太守送达上计文书至京师,同时接受朝廷的审核、询问,是上计吏的基本任务。上计吏至京师,由丞相负责受计书(注:西汉后期至东汉,也曾由司徒受计。《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后汉书•赵壹传》:“是时司徒袁逢受计”。)。宣帝也曾下诏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直伪毋相乱”(注:《汉书•宣帝纪》。)。实际上则是由丞相主持会议,令朝廷各行政机关长官及其它有关人员共同审核上计文书。《汉书•黄霸传》:“京兆尹张敞奏霸曰:‘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史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此处所说的参加审核上计文书的“中二千石”,指中央各行政机关长官,所谓“九卿”:太常、光禄勋、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卫尉、执金吾等(注:《汉书•百官公卿表》。)。“博士”,指教授经学及典礼事宜,备皇帝顾问的学官。

上计吏与上计文书同时送达的“物”,指郡国贡奉“天子”的土特产品,此当是定制。《礼记•射义》:“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注:“岁献国事之书及计偕物也。”疏:“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计吏,其贡献之物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也”。偕,俱也。非但献国事之书,又俱献“贡物”。所以有人云:“计吏职贡方物”(注:《汉书补注•朱买臣传》注。)。

至于偕计书送至京师的“人”,则非常制,而是根据专门的诏令办理。例如:

《汉书•武帝纪》载,元光五年诏,“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

这是令各郡国征召人才,“与计偕”送至京师,并令沿途各县为该人员供应饮食。

《汉书•儒林传》载,元朔五年诏,“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

此诏令征召品学兼优者,“与计偕”送至太常。

《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

此诏令各郡选拔优秀中等官吏,“与计偕”送至京师。


[color=#ff0000]2.参与朝廷重大祀典。[/color]

  上计吏的地位虽低下,由于代表郡守上计,是一郡的代表人物,因而很受朝廷重视。东汉时,郡计吏抵京师,大鸿胪曾以迎诸侯王之礼接待。《后汉书•百官志二》大鸿胪条本注:“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郡国上计,匡四方来,亦属焉”。抵达京师后,居住专供郡国上计吏住的馆舍“郡抵寓”。如此接待,或如大匠应顺所言:“百郡计吏,观国之光;而舍逆旅,崎岖私馆,直装衣物,敝朽暴露,朝会邈远,事不肃给。晋霸国盟主耳,舍诸侯于隶人,子产以为大讥,况今四海之大,而可无乎”(注:《后汉书•百官志二》注。)。

上计吏于岁终抵京,即参加正月旦,天子会见百官朝贺的大典(注:蔡质《汉仪》:“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公、卿、将、大夫、百官各陪朝贺。蛮、貊、胡、羌朝贡毕,见计吏”。)。在京期间,国家举行大典,上计吏也应召参加,如宗祀大典、大丧、会陵之礼(注:《后汉书•明帝纪》、《后汉书•礼仪志下》等。)等等。汉武帝时,上计吏参加泰山封禅大典,史书还特书一笔。上计吏参加祀典,不仅要行礼如仪,有时还令其在神轩前,报告一郡的政绩。《后汉书•礼仪志上》载,举行会陵之礼时,令“郡国上计吏以次前,当神轩占其郡国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看来,这是统治者在借助“神”的权威,以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

在京期间,除参加祀典之外,上计吏有时还会受皇帝召,对答所问郡中的有关问题。如《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再如,《汉旧仪》载,皇帝曾下诏令御史敕问计吏的具体问题:“问今岁善恶孰与往年?对上。问今年盗贼孰与往年?对上”。有时皇帝还亲自询问计吏。如:《后汉书•张堪传》载,“帝(光武)尝召见诸郡计吏,问其风土及前后守令能否”。

[color=#ff0000]3.上计的时间[/color]

  有关上计的几个时间,史籍上本有明确记载,有人不解其间的区别,将其混为一谈。兹分述如下:

一是“计断”时间。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所谓“计断九月”,即每年度的各项统计数字至九月底截止。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九月底也就是岁终。汉代承袭此制。太初改历后,也仍然是“计断九月”。对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解释的很清楚。他说:“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朝会在十月,计吏自不得不以九月为断。自太初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者,计吏岁尽即诣京师,不及候至十二月。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尽,即不及赴正月旦之朝会,故断于九月”(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

一是起程赴京上计时间。《后汉书•百官志五》云:县、邑、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岁尽遣吏上计”。也就是于“岁尽”令上计吏起程赴京上计。此处没规定具体的日期,因为起程具体日期,应以各郡国离京师路程远近而定。路远的动身早,路近的动身晚,以能按时参加正月旦之朝会为宜。李贤于“岁尽遣吏上计”之后,引卢植“计断九月”之说,不妥。这样就将计书统计数字的日期与动身起程赴京的时间混淆了。

一是受计时间。此项,史籍中未见有明确记载,可能就在朝会之后。《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增封。甲子,祠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又: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这两次的受计时间和地点,均非常制。沈家本的解释可备一说:“受计当在京师,甘泉距长安不远,武帝常驻跸之所,即与京师不异。惟泰山非受计之地,而郡国计吏咸集焉,殆当日行幸之年,正月无朝会,而诸侯之来朝者并集于行幸之处,而计吏亦咸集欤”(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就是说,这一年春因武帝行幸泰山,于是就便在此受计。除此之外,在泰山受计还有一层原因在于,封禅是帝王为表明自己受命于天所举行的祭祀天地的典礼,此时此地,令计吏报告工作,自然是为了显示皇帝的神圣地位和统治能力。


[color=#ff0000](三)统计制度[/color]

  上计文书,是一册通篇统计数字的文书。这些体现着地方行政长官一年政绩的数字,是朝廷考核官吏劳绩的依据,也是制定一国施政方针的重要参政资料。因而计书中所立项目、统计数字必须统一、精确、真实。为了使得从地方基层,经过县,到达郡的各项统计达到上述要求,秦汉时已经制定种种制度。从而使我们在今天仍可感觉到,这些统计不是乱杂无章,而是井然有秩。秦汉简牍中见到的一些法令条文,即是计书中的统计精确、真实的法律基础。例如,为了保证全国各地对谷、稻产量计算的统一,秦《仓》律规定:

  稻后禾熟,计稻后年。

  这就是说,稻与谷的收获时间不同,晚稻的收获可能在来年。“计断九月”,因而只能将稻的产量数额,记在下一年度的帐上。

  为了避免统计发生重复,秦律对于某些特殊的钱粮支出如何统计,有具体规定: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此律颁行于秦置郡以前,因而各县直接向中央机关上计。“食者”,指中央列卿所属“都官”在各县领取口粮者。所以该律规定,各县计吏上计簿时,应将都官在县领取口粮和其它费用者的名籍一并呈上。都官应在结账时核对名单,以免发生差错。有此规定,各机关在统计谷物这类支出时,就避免了重复统计。
汉简中有关资料说明,为了确保计书中呈报的事实与数字准确不误,郡府十分强调各县对呈上的计簿要经过认真校对、核实。汉简中有以下简文:

  ①□长丞拘校,必得事实。牒别言,与计偕如律令,敢告卒人。掾定、属云、延寿、书佐德(注:《居延新简》E•P•T53:33A、B)。

  ②拘校,与计簿相应(注:《居延新简》E•P•T52:576)。

  ③卅井言,谨拘校二年十月以来计最。未能会,会日谒言解(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430.1,430.4)。

  ④书到,拘校处实, 牒别言(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317.6)。

  所谓“拘校”,即“钩校”,“乃钩稽比较之意”(注:于豪亮:《居延汉简丛释》,《文史》第十七辑。),也就是校对、核算。将以上四条简文综合一起来看,即郡府命令所属地方基层、各县对上计文书要认真核对。发现错误,要查出原因,所谓“拘校处实”、“必得事实”。并要另附文书说明,所谓“牒别言”,与计簿一并呈上。

  除了各县对于所上计书要认真“拘校”外,郡府还要求呈送《集簿》时,将其中某些项目的明细账目,另列清单(所谓的“牒”),作为副件一并呈上,以备郡府直接复查、审核。如汉简:

  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尉史昌(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35.8A、B)

  此简所说的“应书”,即根据郡府命令,随计书一并呈上的《赋钱出入簿》。

  但是,由全国各地呈报上来的各项统计数字,要做到完全不发生差错是不可能的。于是便有了如何处罚产生差错的责任者的问题。秦汉法律对此也有规定。首先是关于如何区分统计中所发生差错性质的规定,汉简中有“书误”、“实误”之别(注:《居延新简》第355、364、 258页。)。“书误”,也即“笔误”是一种过失。“实误”是实际亏空、短缺,对此需要查明原因。秦律中有“大误”、“小误”之分。并明确规定:“计算错人户、马牛及诸货财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于会计、统计中出现的差错,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给于处治。如汉简中有条简文载:“坐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误”(注: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5.32)。即因所上“四时吏名籍”中有差误而受处罚。再如, 《汉书•武帝功臣表》载,“众利侯郝贤,元狩二年,坐为上谷太守人戍卒财物,上计谩,免。”师古注:“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谩”,指欺谩,故意犯罪。此上谷太守的行为,不是偶而失误,而是汉宣帝所说的:“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是一种重罪,应该“免职”。


[color=#ff0000]三 上计文书《集簿》的内容[/color]

  关于汉代上计文书《集簿》的内容,据胡广《汉官解诂》所言,为“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几项。现从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来看,胡广说的仅是郡县上计的基本内容。东海郡上计《集簿》所载,远远多于胡广说的几项,而且不仅是简单的数字,且间有说明。这册题为《集簿》的木牍,正反两面书写,约650字,22行。 现按其内容的性质,归纳为四类,分别评述如下。



[color=#ff0000](一)地区面积和行政机构[/color]

  《集簿》专有一项写明东海郡地区面积:“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所谓“如前”,即和已往一样,没有变动。上计文书有郡地区面积一项,十分必要。郡太守是国家封疆大臣,有责任、有义务卫护疆域完整。《集簿》申明郡地区面积“如前”,即完整无失,表明本郡守履行了自己卫护疆土的职责。

  《集簿》以七个项目分别列出该郡各级行政机构和其它各类机构,以及全郡吏员人数,以表明本郡各类机构的设置完备,吏员配置整齐,各机构均有人员司职、行政(注: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该文附有各类史员统计表,甚详,《文物》1997年第1 期。)。这里不详述。


[color=#ff0000](二)农业经济[/color]

  《集簿》中,关于农业经济方面的上计有四项:

  1.“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封”,疆界、限域(注:《左传•襄公十三年》:“田有封洫”。)。“提封”,指一郡土地总数。《汉书•刑法志》:“提封万井”。李奇注:“提,举四封之内也”。《文选•西都赋》:“提封五万”。臣瓒注:“提,撮凡也。言大举顷亩也”。就是说,该郡的土地面积,如以前一样,共有512092顷85亩余。

  2.“□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此项缺字较多,难以了解原意。兹录下所见与其有关的资料两则,提出初步意见,以俟详考。

①《汉书•地理志下》在录下汉代“提封田”之后,即在田亩总数后,又分别列出“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田”,“可垦不可垦”田和“定垦田”。《集簿》在“提封”田亩数后,所说的“□国邑居园田”(注:史籍中常见将“邑居”等占用土地,列为“不可垦”土地。除本文所引《汉书•地理志》外,其它如《食货志》:“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刑法志》:“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占用土地若干亩,是否也在说明东海郡的“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各有若干亩?

  ②《后汉书•黄香传》载,东汉延平元年,黄香“迁魏郡太守,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香曰:‘《田令》,商者不农。《王制》,仕者不耕。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这类“园田”不仅魏郡有,边远郡国也有。汉简中就有由戍卒耕种的“园”田。这就是说,汉代郡及其所属各县的行政机关占有此类“园田”。《集簿》此项说的“园田”若干亩,是否也是这类土地数额呢?

  3.“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多前(注:多前,指多于上一年度。《后汉书•刘般传》:“吏举度田,欲令多前”。注:“多于前岁”。)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

  武帝时,董仲舒提倡广植宿麦(注:《汉书•食货志》。)。此后常有主张种植宿麦,以救济灾民的记载。如《汉书•武帝纪》载,元狩三年诏:“劝有水灾郡种宿麦”。汉简成帝《永始三年诏》:“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雪,不利宿麦,恐民……”云云。朝廷如此重视种植宿麦,东海郡本年度宿麦“多前千九百廿顷八十六亩”,有此增产成绩,自然会引起朝廷注意。

  4.“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多前四万六千三百廿亩”。

  《集簿》此项说的“春种树”数目,以亩计算,当不会是通常所说的树木。否则,一年种656794亩树,按《集簿》所说的全郡266290农户计算,每户至少要种二亩半树。树是多年生植物,每年种如此多的树,逐年累计,将是很大数字。此处说的“树”指的是桑树。“种”,也不仅指栽种,而说的是耕种,曾有“耕桑”之说。汉时,农桑并重,主张“方春,农桑兴”。在诏令、政府文书中,常云“劝督农桑”、“勉务农桑”、“勉劝农桑”等等。如此说来,每户有两亩多地的桑树,用以养蚕,是可以理解的。东海郡贯彻朝廷“劝农桑”政策,鼓励“春种树”,并于这一年种桑,“多前四万六千三百亩”。这自然又是一项值得夸耀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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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另补二:汉代的上计制度 西汉对上计制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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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669900]汉承秦制,在上计制度方面也同样有所反映。西汉政权建立之前,因为刘邦在咸阳获得了秦所藏的各种计簿,从而得知全国各地的情况,对于他们后来许多政策的制定起了重要作用。因此,西汉政权正式建立之初,就重视上计制度的恢复与实行。《汉书·张苍传》云:张苍,阳武人也。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有罪,亡归。及沛公略地过阳武,苍以客从攻南阳。……燕王臧荼反,苍以代相从攻荼,有功,封北平侯,食邑千二百户。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是时,萧何为相国,而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善用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

  据此,知张苍为计相,在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七月以后,因为燕王臧荼反于高祖五年七月。又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张苍封北平侯,在高祖六年八月,更知张苍之为计相在此年后不久。所谓“计相”,《张苍传》注引文颖曰:“以能计,故号计相”;颜师古曰:“专主计簿,故号计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引如淳曰:“计相,官名,但知计会。”结合前述秦简中关于“计”字的涵义来看,可知“计相”实为主管全国上计事物的最高官吏。这表明西汉之初就设立了“计相”,正式恢复了秦的上计制度。

  《汉书·张苍传》,还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刘邦之所以用张苍为计相,是因为他有“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善用算律历”的经历和特长。他“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谓之“主柱下方书”。按照如淳注释:“方,板也,谓事在板上者也。秦置柱下史,苍为御史主其事。或曰主四方文书也。”颜师古也说:“柱下,居殿柱之下,若今时立御史矣。”由此可见,张苍在秦代虽然主管过当时全国的舆图、版籍、计帐等上计来的簿籍,官位止于柱下御史,而西汉则设置“计相”之职。不久,计相虽改为“主计”,但以列侯为主,其职位之尊远过秦时。这说明西汉时主管上计的官吏的地位提高了,也反映这时上计制度的地位更重要了。

  西汉时全国的“上计”文书虽由“主计”主管,但受理郡国的“上计”之事,则由丞相与御史主持,甚至皇帝本人也亲自过问。《汉书·丙吉传》云:“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这是说,每年年底,丞相要对郡国的官吏进行考课,而考课的依据,就是各郡国上报朝廷的各种上计簿籍。故丞相每逢岁末,要根据各郡国上计簿籍考核成绩的大小,并依此确定赏罚。又《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二月诏曰:“今天下少事,徭役减省,兵车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上计簿具文而已,多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其伪毋相乱。”以此言之,在朝廷受理全国各郡国的上计簿籍时,不仅丞相要主持其事,御史也要对上计薄籍的真伪进行核实。又据班固《东都赋》云:“春王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①这里的“天子受四海之图籍”,即皇帝亲自主持全国性的“受计”典礼。班氏所云,虽为东汉时的情况,但稽之史籍,西汉亦然。单以《汉书·武帝纪》所载来说,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三月,“因朝诸侯、列侯,受郡国计”;太和元年(公元前104年)春,“受计甘泉宫”;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礼明堂,因受计”;太始四年(公元前93年)三月,“行幸泰山,壬午,祀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受计”。这些事实,都说明武帝曾亲自主持“受计”大典,可见“上计”事务的重要性较秦时确有进一步的提高。且丞相“领计簿”之制,直到西汉末期匡衡于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为丞相时,仍然未改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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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ff]  [color=#ff0000] 汉代上计的官吏[/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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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669900]郡国向朝廷“上计”的官吏,非止一人,名称也异。西汉时,上计者有的是各郡国守、相。如《汉书·严助传》,谓严助为会稽太守时,“数年不闻问”,引起朝廷诏书责难,“助恐,上书谢,……愿奉三年计最。”注引如淳曰:“旧法,当使丞奉岁计,今助自欲入奉也。”由此可见,郡的太守确有亲自上计者。不过,这是特例。严助之亲自上计,是出于赎罪心情。故一般说来,上计者多系郡丞与长史,《汉旧仪》说:“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即其明证。又《汉书·黄霸传》云:“(张)敞奏霸曰:‘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汉书补注》同条引宋祁曰:“吏,当作史。”换言之,代表郡国上计于朝廷的上计者分别为郡守与国相的属吏,即守丞和长史,而非太守与国相①。

  当上计的郡丞与长史代表郡、国上计朝廷时,还有专门办理上计事务的“上计掾、吏”及“卒”随从。如《汉书·朱买臣传》云:朱买臣……家贫,……后数岁,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师古曰:“载衣食曰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用乏,上计吏卒更乞匄之。……上拜买臣会稽太守。……初,买臣免,待诏,掌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拜为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其印绶,步归郡邸。直上计时,会稽吏方相与群饮,不视买臣。买臣入室中,守邸与其食,食且饱,少见其绶。守邸怪之,前引其绶视其印,会稽太守章也。守邸惊,出语上计掾吏。皆醉,大呼曰:‘妄诞耳!’守邸曰:‘试来视之。’其故人素轻买臣者,入视之,还走,疾呼曰:‘突然!’坐中惊骇,白守丞,相推排陈列中庭拜谒。有顷,长安厩吏乘驷车来迎,买臣遂乘传去。

  根据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如下几点:第一,每个郡国,都在国都长安设有邸舍,谓之“郡邸”,供本郡国上计者居住。第二,郡邸平时有专人看守,名叫“守邸”,其身份属于“卒”,故当朱买臣为卒时,可以同本郡守邸一同生活,甚至同席共食。第三,各郡国的上计者,由郡丞(即前云“守丞”)带领“上计掾”及“上计吏”,由“卒”驾着载有“衣食具”的“重车”,直赴京师本郡邸居住,等待朝廷的召见。这说明每郡国上计时的官吏不止一人,而由郡丞、“上计掾”及“上计吏”组成一个上计使团,并有“卒”及“守邸”供他们驱使。第四,从朱买臣同驻京的会稽郡邸的守邸和上计者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守丞”(即郡丞)是太守的下级,“上计掾”及“上计吏”又是“守丞”的下级。第五,“上计掾”与“上计吏”,又可合称为“上计掾吏”,均得听从“守丞”的指挥。因此,这个故事,实反映出了西汉时期郡国上计于朝廷时的许多具体作法和制度内容。故张晏给此传之“白守丞”作注说:“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颜师古也说:“张晏是也。谓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

  到了东汉时期,各郡国上计的官吏也有“上计掾”之称,此外,还有“上计史”之号,统称为“上计吏”。《隶释》所收《南阳太守秦颉碑阴铭》,有一系列的低级官吏名称,其中有“上计掾平民朱谅季平、上计掾囗囗育子和、上计史宛卓韶、伯、上计史宛囗芟囗囗”等人。这里的“上计掾”与“上计史”,相当于西汉时的“上计掾吏”,东汉则合称为“上计掾、史”。例如《后汉书·范式传》云:“长沙上计掾、史到京师,上书表(范)式行状,三府并辟,不应。”这里的“上计掾、史”,虽然是“上计掾”与“上计史”的合称。不过,句读应作“上计掾、史”,不应作“上计掾史”,这有《通典》所载“汉制: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簿”等语可证。不过,杜佑所云,实为东汉之制,即各郡国上计时仅各派上计掾与上计史各一人,而不再派郡丞(或守丞)、长史主其事①。

  东汉的“上计掾、史”,往往被统称为“上计吏”。按“上计吏”一名,虽已见于《汉书·朱买臣传》,但西汉时并不多见。到东汉时,“上计吏”的称谓多起来了。如《后汉书·度尚传》云:“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积困穷,及为宦者同郡侯览视田,得为郡上计吏,拜郎中,除上虞长。”又同书《公孙瓒传》亦云:“公孙瓒……以母贱,遂为郡小吏。……后从涿郡卢植学于缑氏山中,略见书传,举上计吏。”《续汉书·礼仪志》也说:“郡国上计吏以次当神轩,占其郡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所有这些例子,都表明东汉统称上计者为“上计吏”,而且充任者多地位不高的人。

  “上计吏”,有时亦简为“计吏”,如《后汉书·杨震传附子秉传》,谓桓帝时,“郡国计吏多留拜为郎”,即其证。又《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注引其《别传》曰:“孔融在郡,……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这里又多出一个“计佐”名称。

  [color=#ff0000] 汉代上计的层次[/color]

  除全国各郡、国得于每年岁末上计于朝廷外,郡、国所属各县、道,每年也得上计于所属郡、国。《续汉书·百官志》五“县、邑、道、侯”条本注曰:“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由此可见,汉代的上计制度,包括县、道每年上计于所属郡、国,各郡、国每年上计于朝廷两个层次。

  既然有两个层次的上计,则必须要求在不同时期进行,亦即必须先有县、道上计于郡、国,然后郡、国才能上计于朝廷。事实证明,确系如此。一般说来,县、道的上计于郡、国,在每年的秋季或冬季;而郡、国的上计于朝廷,则在每年的岁末。因此之故,《续汉书·百官志》本注称县、道上计作“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补注引胡广对此条的解释,作“秋冬岁尽”办理上计之事;而同书“郡国”条本注,作“凡郡国”于“岁尽,遣吏上计”。这显然是说县、道上计在每年的秋、冬之际,而郡国上计在每年岁末。有人把县、道上计固定于每年“八月算民”之时①,未免过于拘泥。

  汉代各郡、国向朝廷上计和各县、道向所属郡、国上计,其内容也同秦时一样是十分广泛的。《续汉书·百官志》五“县、邑、道、侯”条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这说明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时,其内容包括户口的多少、垦田的数量、钱谷的收支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则郡、国之上计于朝廷,其内容只会比此更多,例如国有土地的四至舆图,也在上计之列。《汉书·匡衡传》载其封地乐安国的土地,“南至闽陌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郡国误以闽陌为平陵陌”为界,从而扩大了封地的范围。当这一封国的土地四至在计籍上登记清楚以后,史书称之为“计簿已定”。作为丞相的匡衡,身“领计簿”,却对此错误不加纠正,从而落了个“专地盗土”的罪名。由此可见,计簿中包括有国有土地的四至疆界及舆图。又各郡国的宗室名册,也在上计之列。如《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条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即其证据。此外,还有边防地区的戍卒财物等,也在上计之列。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众利侯郝贤”条云:“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坐为上谷太守入戍卒财物计谩免。”颜师古注曰:“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这说明边郡郡守上计时,戍卒财物册确在上计之列。既然戍卒的财物簿需要上计,那么,见于居延汉简中的“赋钱出入簿”等,必然也在上计之列,无怪乎劳榦在其《居延汉简考释》的释文部分,专列了“计簿”一类,收录了不少简牍,充分反映出边郡上计的内容较内地郡国更广。

  [color=#ff0000] 东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变化[/color]

  如上所云,表明西汉政权继承了秦的上计制度,不仅在上计机构的设置、上计官吏的专职化和上计内容的广泛性等方面较秦时更为完备和增多;而且在主持上计事务的朝官及受理上计的仪制方面,其规格较秦时也有所提高,反映出西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地位与作用更重大了。例如西汉各郡国上计时,由皇帝与丞相主持受计大典;朝廷则设“计相”(后改“主计”),以主持上计事务,较之战国时期的秦国及秦皇朝时期之上计于“内史”与“太仓”,其规格有明显的提高。另外,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朝廷的两大级分层上计制,似乎形成于西汉时期,因为战国时期的秦国的郡县两级制还处于逐步形成时期,自然尚不可能实行两层次的上计制。又“与计偕”的制度,汉代不仅同秦一样也有此制,而且“与计偕”的内容已从物发展到了人。如《汉书·武帝纪》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八月,“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西汉时的上计制度较之秦时确有明显的发展。

  到了东汉时期,也同样实行了上计制度。光武帝建国初期,就有奖励边远地区地方官上计于朝廷的措施。《后汉书·西南夷传》载:“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长贵遣使上三年计,天子即授越巂太守印绶”,便是例证。此事在同书《光武帝纪》下作建武十四年,“越巂人任贵自称太守,遣使奉计。”李贤注曰:“计,谓庶人名籍,若今计帐。”这里的任贵即前之长贵。通过这件事,不仅说明东汉上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户籍名册;而且说明上计制度东汉初年便已全面恢复,以致连边远地区也不例外。

  不过,东汉时期的上计制度,也有某些变化发展。例如郡国“上计吏”可以补郎官的制度,便不见于西汉。《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初复郡国上计补郎官”的制度。以此言之,表明永元十四年之前曾行此制。但是,此制始于何时,史无记载。据此引《后汉书·和帝纪》条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旧制,使郡丞奉岁计,武帝元朔中,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与计偕,拜为郎中。”其意以上计吏补郎官的制度始于武帝元朔年间。查武帝令郡国举孝廉之事,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地方官所举贤能“与计偕”的制度,在元光年间就已有了,已于前述。但是,以孝廉为郎官同以上计吏为郎官,是不同的两回事。因此,不能说以上计吏为郎官之制始于武帝时的郡国举孝廉“与计偕”的作法。换言之,此制可能始于东汉初期,中间废,和帝时又复之。自和帝永元十四年之后迄于汉末,都在实行此制,如《后汉书·文苑·王逸传》云:“元初中(公元114—119年),举上计吏,为校书郎。”同书《杨震传子杨秉传》云:“桓帝时,郡国计吏多留拜为郎,秉上言:‘……宜绝横拜,以塞觊觎之端。’自此终桓帝世,计吏无复留拜者。”同书《度尚传》谓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积困穷,乃为宦者同郡侯览视田,得为郡上计吏,拜郎中,除上虞长。”由此可见,以上计吏为郎之制,灵帝时还在实行。在接受与主管上计事务的规格与机构方面,也略不同于西汉。西汉始有“计相”,旋改“主计”,为中央主管上计事务的最高官吏,东汉却无“计相”与“主计”官名;西汉时受计者是丞相,有时是皇帝亲自主持“受计”大典;而东汉则以司徒“受计”,已不见有皇帝亲自主持受计大典之事,如《后汉书·文苑·赵壹传》云:“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壹)举郡上计到京师。是时司徒袁逢受计,计吏数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视,壹独长揖而已。”以郡、国上计的官吏来说,西汉时主要以郡丞、长史担任,而东汉则主要以专职的“上计掾”、“上计史”担任,合称为“上计掾史”,又叫“上计吏”,一般属于郡丞、长史的下属。纵观这些变化,反映出上计制度的地位在东汉时期有趋于下降的迹象。

  

  ①《昭明文选》卷一。

  ①《汉书·匡衡传》。

  ①参阅韩连琪在《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3页的考证,齐鲁书社1986年版。

  ①参阅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5页。

  ①参见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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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补充三:大索貌阅、输籍法[/color]



  在隋代各种经济制度中,以输籍法及大索貌阅最为特殊,且最为闻名。

  中国古代政治观念及其派生的经济政策,历来崇尚土地广阔,崇尚人口兴盛。土地的大小,决定着国家的规模;人民的多少,决定着国力的强弱。故古谚云:“王者有二宝,土地与人民。”

  隋朝承袭北朝的经济制度,以人头与土地相结合,推行均田制,及以此为基础的赋调力役课收制度。开皇二年(公元583年),规定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每年服役期由一月减为二十天。平陈之后,江南免征十年,其他地方免征一年。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下诏:“既富而教,方知廉耻,宁积于人,无藏府库。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些优惠的政令,对安定国家秩序,促进农业与手工业生产,是很有积极意义的。然而,无论怎样,国家政权是赖赋税而生存的,因而,赋税的征收是全面的、恒常的,减免只是部分的、临时的。

  要知道确切的赋税额,其前提,必须有个确切的户口数,也就是确切的户籍数。可是,从南北朝以来,政府所掌握的户籍数,与实际户口情况极为不符,隐漏非常厉害。造成隐漏的原因,大致是:有些家庭的户籍,仅报丈夫,不报妻子;有些家庭虚报年龄,或老或小,避开丁男年龄段;有些游手好闲者,荡逃在外。所有的表现,症结只有一个,即逃避赋税力役。

  在隋初,户口隐漏相当普遍,相比较之下,属山东最严重:“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隋书·食货志》)

  为解决户口隐漏问题,隋文帝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推出了检括户口的运动,即“大索貌阅”。运动首先在山东进行,继而,推广到其他各地。

  大索貌阅的具体方法是:“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就是按照户籍登记的年龄,来对照各家庭成员的实际形貌,以定真伪。此外,还检查每个家庭是否在户籍上有隐瞒、脱漏等欺诈行为。

  如此大规模的户籍普查运动,仅靠中央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行的。隋文帝对此作出的对策是,将任务下放到基层组织,并由其承担责任。隋朝地方上的最基层组织是三长,京畿地区为保长、闾正、族正;一般地区为保长、里正、党长。三长负责大索貌阅的具体事宜,一旦发现其负责的范围内有户口不实的问题,三长当被发配远方。

  此外,还开相纠之科,即让民众互相检举揭发,以使隐漏之人无处躲藏。

  为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政府让堂兄弟同居一家的大家庭进行分户,建立容易检查的小家庭。

  开皇年间大索貌阅的工作,做的相当细致、相当到位,可以说是卓有成效。最终,政府公布的成绩是:增加丁男四十四万三千,增加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隋炀帝在大臣裴蕴的建议下,再度大索貌阅,并立法规:凡是某地户口有一人不实,当地长官削职;若某人检举出某家隐匿一个丁男,可以此被纠之家代替输缴赋役。

  此法规颁布后,共计增加丁男二十万三千,增加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与大索貌阅相应的,是输籍法。若说大索貌阅是针对广大民众的,输籍法则主要是针对地方豪强及其依附民的。

  时输缴赋税,是按户籍进行的,许多百姓想逃避赋税,而地方豪强又想获得劳动力,二者结合,造成了许多人口不自立户籍,甘愿成为豪强依附民的状况。而地方政府具体征纳赋税时,又有着极大的弊端,官吏和豪强串通一气,恣意胡报,搞的账目含混不清,中饱私囊,使国家损失了大量的收入。

  面对这种情况,宰相高颎设计了“输籍法”,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被隋文帝采纳,并推行贯彻。

  输籍法的具体方法是:由中央政府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随后颁布到各级地方政府。其关键是,按照户等高下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赋税量。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亲自出查,督察百姓根据居住地点的远近,由五党或三党组成一团,按照“定样”,重新确定户等高下,及应纳赋税量,并写成“定簿”。

  输籍法颁行后,人称“自是奸无所容”。它将许多豪强的依附民,改造为国家的编民,以此确保并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此外,许多隐匿的户口,或出逃在外的人口,也因此得到了澄清,或返回了家园。

  隋朝的经济繁荣,与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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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补四:《户籍法》-简介[/color]



[/color][color=#6666cc]《[/color][color=#669900]户籍法》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制度等。

户籍制度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 ,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 《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户籍法》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 ,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 《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color]
[ 此贴被天若舞在2010-03-09 22: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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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灬千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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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赞同+基础分

小妖20092009

ZxID:10312466

等级: 牛刀小试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4-22 0
  顶一个,楼主好博学哦!!!
一个人怕孤单,两个人怕辜负
ranfeng

ZxID:617650


等级: 内阁元老
配偶: xsp8679556
年纪大了,肝不动了!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2-11 0
一直没弄明白人口普查怎么查的  研究下

祤绫

ZxID:10371954


等级: 热心会员
配偶: 陸言生
企盼。珍惜。奈何。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02-11 0
人口普查由来已久啊~难怪,现代也要延续下去。。。
[ 此贴被羽绫。在2011-02-11 16: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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