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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医学发展
考查历史,中国是应用法医学解决诉讼问题最早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一千左右,西欧社会处于蒙昧时代,我国就已应用检验方法了。国外有位中国科学史的权威李约瑟(曾著有权威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谈到他的一项研究计划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时说:“法医的历史非常有趣。”“在中国,这题目的第一本书是在1247年(南宋)写的。但是,法医的历史还可上溯到更早。纪元前217年(秦)有一位法官,他的墓中藏有如何辨别谋杀与自杀,以及诸如此类的指示。”(见《参考消息》1987年8月20日第三版)。战国末期吕不韦任秦相期间(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其中月令篇(记载十二月政令的)写有每年孟秋之月(七月)“命里瞻伤、察创、视析、审判、决狱讼,必端平。”
到了秦代(公元前221—206 年)法医工作有了发展。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一百多片秦代竹简。竹简上记载了秦代的部分法律,其中有《田律》、《效律》、《置史律》、《治狱》等律令。从竹简之一的《封诊式》中可以看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的刑侦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就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封诊式》是秦代官方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其二十五篇文章,除了有关审理、审讯的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汇集了诸如凶杀、盗窃、逃亡等类型的刑事案件,从中反映了秦代破案人员的设置情况、现场勘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和审讯工作的状况。《封诊式》中有关法医学的内容,包括现场、痕迹、活体和尸体几方面:
一、现场方面:当时称现场勘查为“诊”,由县令派出的“令史”和“牢隶臣”实施。文中规定,要详细了解案情、记载尸体场所、尸体位置、尸体与环境的关系、血迹、工具痕迹、有关物证。可见今天所采用的勘查方法,早在秦代就已初步形成了。
二、在痕迹检验方面:反映了当时已有了相当高的水平。如《盗穴》篇中关于现场鞋印的记载表明,当时已把鞋印用于案件分析、刻画罪犯特征和物证鉴定。文中指出,要注意在出入口、来去道路上寻找和发现鞋印,还提出了要研究鞋印的长度、宽度(把宽度分成三个部分测量)、各部花纹的磨损、新旧程度等本身特征。显而易见,这些都包含了科学鉴定的成分。
三、在活体检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规定了对行凶人处以不同种类的刑罚,还举了两个案例,一个是外伤引起流产的病人,一个是麻疯病人,记载了对胎儿的检验方法及对病人的诊断方法,说明应由“隶妾”对流产活体检验。
四、在尸体检验方面,详细记载了二个案例,一个是他杀,一个是缢死。对他杀案,文中描述了损伤的性状、衣服破损与肉体损伤的关系,以及凶器推断。对缢死案例,记载了绳索的性状、系颈的方式和悬挂的情况,提出缢死者有舌伸出、大小便漏出、解索时有叹息声等征象。
尤其可贵的是,对于索沟的性状,以“不周项”作为缢死索沟的特征,以“椒郁色”(也就是索沟部位淤血、出血)作为生前索沟的特征,并提出了自杀吊死与他杀吊死的区别,指出,若舌不伸、解索时无叹息声、绳索压迫无椒郁色、绳套紧不能脱头,则难定缢死。对于无名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了尸体位置、姿态、衣着、伤痕形态、大小、相应部位衣的破损情况,以及凶器推断等内容。
所有这些都说明,在战国末期及秦代,法律上审理杀人和伤害案,已经应用了法医学检验,而且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从《秦简》中我们还可见,当时的刑事检验工作已经同一般的行政系统分开。秦的县级政权是行政、治安、司法合一,县令之下有丞尉,此下设有狱吏协助治理狱案,狱吏之下又有令史,令史之下又设有牢隶臣。牢隶臣在现场勘查中承办令史交办的具体事务,每一现场勘验完毕以后,令史要把勘验经过和情况向上级写出报告。“令史”和“牢隶臣”就是当时专职检验人员。对于“令史”和“牢隶臣”解决不了的问题,官方则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检验。例如,对麻疯病人,要请医生检验,对于妇女是否流产,要找曾生过几个孩子的隶妾检验。他们检验以后,都要提出鉴定性的意见。
以前,对于我国历史上有没有专职专业检验人员的问题,一直没有肯定的答复。西方学者坚持认为:“有没有刑检专业人员,是鉴别一个国家已否建立刑检制度的标准。”即使对于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外国人也认为,他是个担任提点司官之类的行政官吏,而不是专职检验人员。因此他们认为,《洗冤集录》只是宋慈的业余研究的结果,不能代表中国当时的刑事检验水平。在国内也有人提出:“我国历史上究竟有没有正规的刑事检验人员?”
因此,西方学者认为,刑事常规检验是十九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后,才开始建立的。
显然,有无专职刑事检验人员,便成为回答我国历史上有无刑事检验制度的关键。《秦简》的发现,对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答复,证明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刑事检验制度的国家。
另外有人认为,封建社会是以刑讯为主而不存在检验制度。这个论点,显然可以从《秦简》所记载的历史事实予以否定。
在二千三百多年以前的秦代司法所以有这样的成就,是同当时统治阶级的法治思想是分不开的。应该说,秦代是一个刚从奴隶制度走向封建制度的国家,“重等级,别尊卑”的传统影响还很深,但秦始皇为了巩固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坚决实行法治,凡事“一统于治”。尽管当时统治阶级加强法制、建立检验制度的目的是在于维护专制政权、镇压人民,但在客观上,对刑事检验,特别是对法医学检验的发展是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的,对后代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
在东汉,班固所著《汉书·薛宣传》中记载到,无理殴人致伤,皮肤青黑无瘢痕者,与殴人成创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样的。班固又在《汉书·刑法志》中称,凡是不识、过失和遗忘者,可以减刑,老幼者及愚蠢者可以免刑。汉代蔡邕在《礼记》书中记载:“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对伤而未死的, “当以伤创折断、大小正其罪之轻重。”用现代的观点看,是对各种损伤进行分类和定义。“伤、创、折、断”反映了损伤程度,而《吕氏春秋·月令篇》中的 “瞻、察、视、审”是以肉眼检查的方法。对照现代法医学中关于损伤的分类和程度问题,蔡邕的观点与现代的观点是非常接近的。如“创口”、“骨折”、“肢体断离破碎”等。
在三国年代,吴普(传说是华佗的学生)和张举曾分别利用法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据《疑狱集》记载:张举,吴国人,任句章县令。有妻杀其夫后,放火烧舍,诈称夫死于火。众人不信,向举告发。举讯问妻,拒不承认。乃取猪二只,一只杀死,一只活着,于是和柴烧之。经观察,死猪口中无灰,而活猪口中有灰。再看其丈夫,口中果然无灰,可见其丈夫是死后被烧。由此再审其妻,其妻供认不违。
另外,《吴国志》中记载,孙权的长子孙登有一次外出游览时,有弹丸飞过,孙登就令随从探索,发现有一持弓佩丸的人,都以为是这个人行刺。但这人不服,随从请孙登拷打这人,但孙登未这么做,而是用该人的弹丸与飞来的弹丸比对,发现不是同类,就把那人放了。
唐宋的检验制度,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检验制度。当时,欧洲还处于宗教统治的年代,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建立我国这样系统严密的检验制度,它是我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唐代,每个州县都设立医学博士二人,除了担任当地的医务工作外,还参与法医学检验。
公元653年,唐代制定了封建法典《唐律》,这是现存的最古的封建法典,历代法律都基本沿用它。由于当时法律规定的检验制度相当严格,促进了古代法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唐律》明确规定实行检验的对象有三:尸体、伤者及诈病者。《唐律》规定:“诸诈病及死伤使检验人不实验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这就是说,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死、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处分;如果实病死、伤不以实验,则按故意把无罪者判为有罪、把轻罪判为重罪,这种故入人罪处罚,即给人加上什么刑就反坐什么刑。这是防止检验人员在检验中作弊所作的明文规定。欧洲1533年颁布的德国犯罪条令中有规定:“凡关于杀人、杀儿乃至流产事件之裁判,必须有医师之证明。”这比《唐律》要晚800多年。《唐律》还规定了“伤”的定义,即“见血为伤”,规定了损伤的分类:“手足他物伤”与刀伤,相当于现代的钝器伤和锐器伤,并提出了确定致命伤、进行死因分析的重要性;提出了损伤程度、诈病、自残、堕胎、年龄疾病等法医学活体检验方面的问题,尤其对非致命伤规定的相当细,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些反映,在活体检验方面,唐代比秦代有了飞跃的发展。
五代后晋高祖时(936-946年),和凝与其子合编了最早的一本带有法医学性质的书《疑狱集》,书中所载的都是从战国、秦汉乃至后晋的平反冤狱、揭露奸凶之类疑难奇案,以及审理案件的人如何充分应用智慧分析研究、迅速狱讼的公平合理之事。据《四库全书》总目录卷一百一对该书加按语说:“疑狱集中所记皆平反冤狱、抉摘奸匿之事。俾览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虽人情万变,事势靡恒,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翻三,师其意而通之,于治狱实有裨益。”
宋太祖统一全国后,结束了五代争纷的局面,采取了一些与民休养生息的措施,使社会经济不断复苏,科学技术发展较快。被誉为中古三大发明的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就是在宋代出现的。由于活字印刷的发明,促进了科学书籍的传播。当时官府对司法检验的要求和手续也日趋严格和完备,法医学也随着科学技术的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到宋(960-1279年)郑克以《疑狱集》为底本,又增加了案例,填补缺陷,并对案情加以分类,著成《折狱龟鉴》8卷,其中不少是法医学方面的问题。如:李南公任长沙县知事时,有人互相欧打,甲强乙弱,各有青红伤痕。南公用手捏之,曰,乙是真伤而甲是伪伤。经讯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榉树,用树叶敷在皮肤上,用火烫之,就象棍伤,水洗不去。但真正打伤的,由于血聚而肿胀,而伪伤的,却不肿胀。
南宋浙西提刑郑兴裔鉴于当时检验制度不健全,承检的官员怕苦怕脏、敷衍塞责等弊病,始创了《检验格目》,规定要详细记载检验时间、伤痕数目、是否致命,并要一式三分,一分报送所属州县,一分交被害人家属,一分存本机关。江西提刑徐以道通过朝廷把湖南、广西当时刊用的《检验正背人形图》随同《检验格目》发给检验人员使用,以堵塞漏洞,规定在检验到伤痕的地方,依样用朱红书画,令被告共同观看所画图片,如无意见,就画押签字。这样可使官僚难以作弊,一般群众也可看懂。这种记录方式,在宋宁宗嘉泰四年(1024年)诏颁准行。后来,我国沿用的检验书中的尸图、尸格虽历经增改,但直到解放以前当时司法部颁行的检验书所附的尸图,还与此传统格式差不多。
宋代法医学的杰出成就,就是诞生了全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这是一部足以囊括既有成就用以指导检验工作的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字惠父(1186-1249年),福建建阳童游里人,进士出身,曾四次担任南宋省一级的司法官提刑。他在二十多年以司法工作为主的生涯中,凡决狱理刑,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的态度,深入查访,听讼清明,决事果断,雪冤禁暴,不畏权势,因此赢得了好的名声。例如,他任长汀县令时,当时当地的盐价昂贵,贫民无力购买,宋慈就改变了运盐的路线,节省了运费,降低了盐价。1238年他在福建时正逢荒年,他改变了救济方法,使“民无锇者”。1239年他任充提点广东刑狱,他注重调研,了解到官吏多不奉法,积案很多,他就限期清理积案,经8个多月就解决了200多名待决之囚。1240年他出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时,解决了江西、福建、广东之间武装贩盐事。宋朝庭把其方法下达作为仿效的样板。在工作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他62岁任湖南提刑期间(1247年),广泛收集 。
历代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认真吸取了民间实践经验,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上个人心得体会,综合整理,著成《洗冤集录》,刊行于湖南任所。此书比西方最早的《法医学》专著(由意大利菲特利斯 Fortunatus Fidelis 所著)还要早300多年,而且,内容也比较丰富,在病理、解剖、药理、伤科、骨科和检验等方面有较突出的成就。此书一出,不胫而走,后世司法检验官吏无不作为案头的必备之书,作为检验尸伤、认定案情、论罪科刑的指南,成为我国司法检验的权威著作,广泛而持久地流传了近700年,并流传到外国,陆续被翻译成朝、日、荷、德、法、英等14种文本。1438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洪武17年(1384年)的颁行本带回朝鲜,加注刊行,取名《新注无冤录》,1736年日本日源尚久将《新注无冤录》翻译成日文。接着,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将《洗冤集录》翻译出版。
1882年法国医生马丁Dr.Ern.Martin)在《远东评论》(Rev.Ext Orient)发表了《洗冤集录》提要论文,1908年法文本正式出版。1924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杂志(Proceedings of the Royal Sciety of Medicine)又重刊全书,以后又有单行本发行。1863年荷兰人地吉利的翻译本在巴达维亚丽杂志刊出。1908年德国霍夫曼又将法文本翻译成德文出版。1950年苏联发表了评价《洗冤集录》的论文,称其为“世界最古的法医学著作”。现在,《洗冤集录》在国外的译本达7国19种之多,这在我国医学在国外的翻译本中是罕见的。
书中对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及自杀他杀等方面有卓越的见解。他提到,活人被刀刃所伤,伤处皮肉紧缩,四边有血瘾,被分解四肢的,筋骨皮肉稠粘、骨头露出。死人被刀刃割断的,尸体皮肉如旧,被割处皮不紧缩、创口色白,虽然经洗、挤、捺也无鲜血流出。又如,书中记载这样一个例子:二个好友上山劳动,结果死在山上,不少人说一人被杀而另一人自杀。但所谓自杀的人后脑部有刀伤,自己用刀去砍自己的后脑部是不方便的,也是被杀。后来果然抓到了凶手。
宋慈以其聪明才智积累了丰富的法医学知识,又以刚直不阿、公正廉明、不畏权势、勇于雪冤禁暴的性格,善于察奸释疑,受到了百姓的爱戴。宋慈的好友、南宋著名文学家、诗人刘克庄(后村先生)为他撰写的墓志中写道:“奉使四出,皆司臬事,以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阎,委巷深山,幽谷之氏,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洗冤集录》是一本比较切合实际的检验专书,在古代的裁判、审理上起到重要作用。该书大部分为经验的记载,其中不少可供我们今天参考之用。但其中有不少内容语涉迷信,类如神话,不符合科学。我们不能以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去衡量古代的科技,在当时的世界上,其成就是辉煌的。
宋代还有一批书籍,如有赵仝编的《疑狱集》、桂万荣编的《棠阴比事》、《续疑狱集》、《谳狱集》、《内恕录》《结案式》《慎刑说》《未信篇》等。虽然其中有不少法医学方面的内容,但还不能说是法医学的专著。这些作者,除桂万荣是医生外,其余都是从政人员。
《洗冤集录》问世以后,由于为疑难案件的检验提供了方便和比较准确的方法,所以引起了司法人员的极大兴趣。研究、增补、考证和仿效的著作,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闻世。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将尸图插入《洗冤录》内,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海盐令王与著《无冤录》其内容大多根据平冤、洗冤二录,删去原书不经之谈,增加作者所听到的和自己的检验经验。该书对于自缢和自勒的区别,为其独特见解,并纠正了食管在气管之前的错误。明代万历年间进士、江苏金坛人王肯堂精于医学,他取《洗冤录》加以笺释而成《洗冤录笺释》计二十八条。
元代的法医学
(一)检验
1、元初的检验规定
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见于元世诅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其中提到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一系列的规定:
(1)检验官:检尸委派本处管民长官,若长官有事,委其余正宫检视。(2)赴检:受命后立即带领典史、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论远近前往停尸处。召集尸亲、邻佑、主首人等进行检验。(3)检验:检验官躬亲监视仵作行人当众一一仔细查验应有伤损,定执要害致命因依。(4)具结:仵作行人出具并无漏落不实甘结;检验官吏保明检验是实,报告本处官司。(5)覆检:覆检官吏、仵作行人,应回避初检人员,依上检验,并具探结。
上述规定表明元代检验制度与宋代的显著不同点是,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元代则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2、检尸法式
检尸法式又称尸帐,是元代检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颁发于大德八年(1304)(《元典章·刑部卷五》)。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不论与宋代的验尸文件还是与清代的尸格、尸图比,它都是简洁、扼要并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检尸文件,其法律效用与今日的鉴定书相当。
检尸法式的影响相当深远,在中国应用到清代初年,在朝鲜到二十世纪初仍在应用(《三木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
3、大德检验法令
在大德八年颁发的检验法令中,以河南行省、江西、福建道为例,指出检验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由“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尸变”至“装捏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是颁发“检尸法式”,一是制定一系列检验法令。
4、初复检验体式
初复检验体式是元代又一重要的检尸文件,其颁发的年代不详,详细内容载于《圣朝颁降新例》中,《无冤录·格例十七》载有“初复检验关文式”,两者内容基本相同,但也有差别,说明这个文件曾经不止一次颁布过。
从内容可以看出,初复检验体式相当于填写“检尸法式”的说明书,亦即一部外表尸体检验的指南,对于检验官吏很有指导价值。
(二)成就
在宋代法医学取得成就基础上,元代的法医学又有了发展,其主要成就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尸法式的颁布与实施,科学地简化了繁琐的检尸文件,并或为后世检验文件的样版;二是《无冤录》的出版,《无冤录》是蜚声中外的宋元检验三录之一,王与编著,刊于至大元年(1308),其主要成就将在医学著述项下介绍;三是儒吏考试程式(三本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的颁发,进一步展示了祖国法医学在活体和物证检验方面的成就。
儒吏考试程式又称结案式,颁布于元贞三年(1297)。全文共分24个字,每个字代表一部分,计118条。与法医学有关的共4个字(尸、伤、病、物)计 53条,儒吏乃是负责官府文案的属吏,考试程式是政府规定上报民刑案件结论的通式,并用它来招考儒吏,以达到文案的统一。考试程式中的“尸”相当于尸体检查,“伤、病”两部分相当于活体检查,“物“相当于物证检查,这样,考试程式在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了现代法医学的三大组成部分——尸体、活体及物证,是继《洗冤集录》以后,对世界法医学的又一重大贡献。
儒吏考试程式所反映的元代法医学主要成就有以下几点:
考试程式作为一种例行的检验报告格式,要求准确记载活体损伤的性质,记录其存在的部位、大小及程度,并推定凶器的性质,有意义的是关于损伤程度的记载,如眼部损伤二例,其一见“其睛已损,神水散尽,全不见物,久远不堪医治”,属于不能平服的“瞎一目”;其二见“瞳人亏损,微见物,其目已眇”属于眇一目,根据这种损伤程度的检查,即可据刑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如眇一目,徒一年;瞎一目不能平服者,徒三年。
程式中所记载的这种检验活体损伤格式,是迄今已知最早的格式,它标志着我国古代的活体损伤检验已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尤其是从保辜检验例可以看出,验法以后,到了保辜限期,就要检查伤势是否平服。如未平服,还要确定其程度属于残疾、废疾还是笃疾,以便按律治罪。这种联系保辜的检验报告是第一次发现,有重要的医学的和法医学的意义。
考试程式中的物证,主要是凶器的检验,详细描述了收缴的皮条、砖石、棍棒、手刀、弓箭等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应禁军器,能否致人性命,生动地说明了我国古代检验凶器的方式方法。值得注意的还有关于毒物、毛发、牙齿的检验报告,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物证检验的最早报告,毒物检验,过去只知道银钗、卵白验毒法,程式所记载的却是检验毒物本身,结合本草的记载,判定其是否有毒,其科学性远大于前两种方法,这在毒物检验上有重要的意义。
康熙13年(1674年),刑部郎中高邮王明德,根据他平时所见,以及其先人文通公任司李县令时所亲试的一些有关检验之事,著成《洗冤录补》若干条及急救各法。但《四库全书》对此书作了这样的按语:“杂记异闻,旁及鬼神医药之事,尤近小说家言。”
至1770年(乾隆35年)安徽增廉访奏请颁发检骨图附于《洗冤录》之后。1796年(嘉庆元年),武林王又槐著《洗冤录集证》。同年山阴李观澜将他所藏的雍正11年(1733年)的《洗冤录补遗》三则、乾隆42年(1777年)的《洗冤录备考》十一则、《检验杂说》三条,和《检验杂说歌诀》29首,摘录在《洗冤录集证》之后。道光7年(1827年)瞿中溶(字木夫,别号木居士,晚年又号无不可翁老木)著《洗冤录辨正》一书。他因为当时流行《洗冤录》一书,由于后人的篡改损益,已与原著有出入,就将其自己的元刻《洗冤录》,相互参校而著成。他在书中强调早期检验的重要性,指出“尸格”所注致命不致命是不对的,完全应与伤的轻重,以及与人的体质强弱老壮疾病有关系。
到道光11年,襄平姚德豫看到《洗冤录》历经增补,作者较多,各有师承,间有异同,使读者多有误解,故根据其多年的临案经验,著成《洗冤录解》,计29解,不少都是很正确的,尤其纠正了原书所称“按周天365度,人骨有365节”之说,对其他骨胳也有详细叙述,并且强调对命案要深入调查分析,切不可先入为主。在道光12年(1832年)会稽阮其新又对《洗冤坊本》错误之处加以纠正,各条之后附以经验成案,并且将《宝鉴篇》(系检验歌诀,计72首,专供不识字的仵作所用)附在其后。
在书中他还提到了关于鸦片中毒导致的假死:“检服鸦片尸骨,伏者居多,侧者亦常常有之,平卧者甚少。盖因其人埋在土中,鸦片毒性退尽,仍复醒活,辗转棺中不能复活,久则真死矣。”并提出要以尸僵尸斑作为死亡的确证。(在越南战争期间,有一些战死的美国士兵入棺运回美国后,也有尸体姿态与入棺的姿态明显不同的事,有的还从棺中复活,确定为假死,两者的描述是类似的。)1854年(咸丰4年)有《洗冤录详义》著成。清代还有《洗冤录汇编》《洗冤集说》《洗冤录补》等一批著作。从上可见清代的法医学著作较多。
清康熙年间统治者鉴于《洗冤集录》对检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就指定当时律馆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汇集和参考其他20多种检验书,编成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也称《校正洗冤录》)作为官书出版。此书共四卷,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颁行,明确规定,检验以此书为准,成为清代检验不可违背的官书。自此书颁行后的200年间,再也没有独立系统的法医学著作问世,只能以此书为中心加以“征及”“补注”等。
当然,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医检验仅限于外表的检验,检验的技术还较落后,从事检验的人员大多是不懂医学的“仵作”和一些从政人员,很少由医生进行,加上封建制度的影响,使我国法医学的发展缓慢。
但应该肯定,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岁月中,由于一些从政官吏怕苦怕脏,法医检验工作绝大部分是由这些“仵作”承担的,无论在检验鉴定方面,还是在促进中国法医学的发展方面,都有“仵作”的功勋,因此我们不能对“仵作”本人加以否定。可以设想,如果由医生进行检验,那么中国法医学的发展将会更快。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历史悠久,成就显著,古代的法医学解决了一系列法医学难题。先秦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唐宋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形成时期,这两时期的法医学都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对各国法医学的发展起到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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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折狱龟鉴及其部分故事。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郑克所著。关于郑克的生平,《宋史》无传。据宋人万桂荣《棠阴比事序》、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记载,以及清人朱绪曾所作考证,也只知道他是开封人,字武子,一字克明。宣和六年中进士,南宋初曾以迪功郎任建康府上元县尉,后以承直郎任湖南提刑司干官。
该书提出了“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
《折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而成,宋末元初时人刘埙的《隐居通议》记载:“高宗绍兴三年(1133),降诏恤刑,戒饬中外,俾务哀矜。”郑克“因阅和凝《疑狱集》,嘉其用心,乃分类其事,……易旧名曰《折狱龟鉴》。”本书分为20卷,分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276条,收集各类案例故事395则,并附以作者的论断。
《折狱龟鉴》中国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汇编,宋代郑克编著。又名《决狱龟鉴》。原书20卷。旧传诸本大都有缺佚,仅明代《永乐大典》载有全书,但各卷界限已不可考。清代收入《四库全书》时,曾加以校订,重新整理,分为8卷。该书以五代和凝、和父子所著《疑狱集》的全部案例为基础,逐条增补,合共276条,395例,分为释冤(上、下)、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等20类。前 6类是全书的正篇,其余有关奸、慝、盗、贼的12类属于副篇,分论惩恶的各个方面;最后两类带有结论性质。编者通过对各个案例的分析和评论,就历史上有关决疑断狱和司法检验的各种经验教训,作了言简意赅的介绍。编者主张“明慎用刑”,从“矜恕”出发,按照人情事理分析和推究案情,严防枉滥,反对“深文峻法,务为苛刻”的刑法思想。该书不受“正史”的局限,旁搜博采,取材范围广泛,不免有琐细、猥杂之病。特别是包含了不少迷信落后意识,如宣扬封建伦理道德,鼓吹因果报应和卜筮怪异等,是其一大缺点。但是它在了解和研究社会风物人情、开阔眼界以及启发人们思考等方面,又有独到之处。此书的很论断,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和朴素辩证法要求,因此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实际的一种重要参考材料。此书自清代以来,有多种印本。清代胡文炳又辑《折狱龟鉴补》一书,于光绪四年(1878)刻行。
《折狱龟鉴》,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马端临《文献通考》俱作《折狱龟鉴》,盖同书而异名。大旨以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未臻详尽,因采集旧文,补充所缺。至于本书成于何时,根据跋语和序言所说情况,以及按语中补录有宋徽宗大观、政和(1107-1117)年间故事的事实,可以推知,当系成书、刊印于南宋初年。
《折狱龟鉴》所辑的故事多见正史,有些则出于墓志或小说,但文字上均有改动,甚至情节上也不尽相同,带有明显的再创作色彩,如刘崇龟的辨刀获盗,就是突出的例子。实际上,此书是郑克取材于旧籍所写的案例故事集。
所以《折狱龟鉴》虽以《疑狱集》为基础,但复采摭旧文,广增条目,附益宋事,每条又加以论断、评述,元远为宏博精深。《郡斋读书志》称其“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体例井然”。《四库提要》亦称其“所辑故事,务求广博”,“究悉物情,用于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特为赅备”。故成书之后,历南宋、元、明、清4朝800多年,文为流传,为世人所重。而且作者还力主尚德缓刑,求实戒枉,甚至还提出“饥馑盗贼多”等同情人民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它毕竟又是封建时代的东西,有很多糟粕如宣扬封建伦理道德,相信卜筮鬼神,甚至诬良为盗等。
《折狱龟鉴》作为旧时代的东西,有它的历史局限,但我们也同时看到它是我国历史上一部不朽的名著,影响久远,就是在今天,书中所阐明的有些基本经验和方法,对侦破、审判、察伤、辨诬、决疑等司法实际工作也并不丧失其参考和借鉴作用。
其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
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
那妇人不服,说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她号陶大哭,说自己家破人亡,县令还要乱加罪名。她的亲戚也为她抱不平。
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
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
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 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
句章县的县令张举能够侦破这个“杀夫烧舍案”,是由于他懂得活人与死人在火中的不同反应,懂得其中的科学道理,掌握了破案的钥匙。
清朝雍正年间,河北献县知县明晟智破“假雷案”也是一个科学破案的典型案例。
夏夜献县电光闪闪,雷雨过后,城西有一个男人被雷打死。
明晟来到现场观看之后。却断定那人不是被雷打死。他认为,雷打人,总是自上而下,况且也不会把地面打裂,而现场的泥土却是从下向上飞起,地面有一个凹坑。
那人不是被雷打死,又是怎样死去的呢?县令明晟以为,可能是被炸药炸死。制造炸药,需要硫磺。明晟暗地派人去调查哪些人曾买过硫磺,终于查出了罪犯。
原来。罪犯是个好色之徒,他早就看中那人的妻子。于是,趁雷声大作时炸死那人,说是被雷打死。谁知碰上了精明的知县明晟,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到了元代时,官署修改了宋代检验官躬亲检验方式,规定案件均由检验官躬亲监视,只让仵作验尸,且由仵作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又是一个大的变化。
在明清时代,对勘验检察官的责任和处罚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凡检验尸伤,若接到公文不去,至令尸体变化,或主管官员不亲临检所监视,只让吏卒检验,无论初检或复检,官吏检验不认真,以轻报重或以重报轻,增加或减少尸伤,确定死伤不实,致死原因根本不明,主管官员杖60,机构负责官员杖70,吏、典杖80。仵作和具体参加检验人员,检验不实,杖80。而且,明清时代的证据观念逐步强化。当时陕西有个被判死刑的杨二官人,不认罪且始终喊冤。官府认定杨二官人20余岁时,与一女子通奸月余,后杀害了借宿女子房间的巡检夫妇。面对这样的案情,李兴反复查看卷中有关的证人及四邻40余户人家的证言,卷宗里的证词均一致,看不出破绽,唯有通奸女子称那男人左臂有一肉瘤这一细节与杨二官人英俊的身躯实情不符。李兴再次召集证人及40余户近邻到庭,令众人脱去上衣后询问,其中一屠夫露出的左臂,生有肉瘤且与女子供述一致,终查明屠夫系冒名顶替夜入府宅与仰慕杨二官人的女子求奸月余,后误撞借宿女子房间的巡检夫妇,自认女子又与他人通奸,一怒之下杀了床上二人。这正是通过取证平反的通奸杀人冤狱案。
清雍正年间,河北献县知县明晟智破“假雷案”也是一个科学取证破案的典型案例。一个夏夜,电光闪闪,雷雨过后,人报城西一男子被雷打死。明晟到现场发现被炸泥土是从下向上飞起的,断定人不是雷打死的。明晟进一步勘察被炸地面那个凹坑,断定为炸药所炸形成。而制造炸药,就需要硫磺,明晟马上派人去暗地调查哪些人曾买过硫磺,终于查出了罪犯。还有清代朱垣通过验证,审实的一起新郎因房事过度而死案,平反了新娘毒夫之冤狱,清末依靠检验证实其中一女乃“阴阳人”而审结的两女同宿成奸案,都是通过验证、取证纠的冤,而且当时的验证水平已接近于现代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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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医著作:棠阴比事
《孙子兵法》云:“兵者,诡道也。”唐代李筌注曰:“军不厌 诈。”这是说,用兵的道理在于诡诈,要让对方摸不清底细。《韩非 子·难一》中也有“战阵之间,不厌诈伪”的说法。到了小说《三国演义》里,就被罗贯中借曹操之口概括为“兵不厌诈”的四字成语了。用兵之道,不厌诈伪;侦破之道,也是如此。宋代桂万荣编撰的《棠阴比事》,其中有些案例,就反映了古人在这个方面的智慧。
《棠阴比事》是继五代和凝、和父子编撰的《疑狱集》,与宋 代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之后,又一部记述诉讼活动的书籍。桂万 荣,史书无传,因此很难查考他的生平事迹。据他在《棠阴比事后序》中所署的职衔,是“朝散大夫、新除直宝章阁、知常德府”,时间 是南宋理宗端平元年,即公元一二三四年。成书的时间,据他在《棠 阴比事序》中说,是“岁在重光协洽”,这是指辛未之岁,也就是南宋宁宗嘉定四年,即公元一二一一年。《前序》《后序》的书写时间 相隔二十四年之久。至于桂氏的其他方面,我们就所知甚少了。
关于《棠阴比事》的命名,“棠阴”即“棠荫”,系取自《诗经·召南·甘棠》。其诗三章,每章三句,是一首赞美召伯听讼的诗。甘棠,即杜梨,又名棠梨,叶圆而有尖,花呈水红色,果实扁圆而小, 累累枝头,味酸甜。因为甘棠枝干高大,所以古代常在社前种植,称为社木。古代的社,是听讼断案的场所,也是敬奉大地之神与五谷之神的地方,因此又称社稷。传说召伯曾在社前的甘棠树荫之下听讼断
案,公正无私,人们爱戴他,便唱这首《甘棠》,表示要爱护社前的树木,用来寄托对召伯的怀念。“比事”二字,据桂氏在《序》中说,是“比事属词”的意思,也就是排比事类,连缀文辞的意思。
《棠阴比事》中,反映侦破智慧的案例十分突出,如《彦超虚盗》《道让诈囚》《柳设榜牒》《杨津获绢》《裴命急吐》等。下面我们就针对上述五个案例做些介绍分析。
《彦超虚盗》的故事说:
五代时,后汉人慕容彦超善于捕捉盗贼。他在郓州(今山东东平) 担任节度使的时候,在州中设了一个质库(当铺)。有个人拿来两锭 假银,典当了十万钱。慕容彦超得到报告以后,就令质库总管出个榜 文,假称质库被盗,丢失了用来抵押的银锭和其它财物,呼吁社会各 界协助捕捉为首的盗贼。不出几天,果然有人来赎那两锭假银。抓住 这个人加以审问,果然就是那个骗贼。
慕容彦超,鲜卑族吐谷部人,新、旧《五代史》均有传。《新五 代史》称他“为人多智诈而好聚敛”,所载《虚盗》事实,与《棠阴 比事》大有出入。因本文意图不在考辨,姑置不论。慕容彦超在《虚 盗》中所用的诈伪之术,是基于对案犯的一种心理认识,即:案犯既然能用假银质钱,当他知道假银在质库中被盗丢失之后,必定会来赎 取真银。事情果然如慕容彦超之所预料,他的侦破获得了预期的效果。
《道让诈囚》的故事说:
北魏高谦之,在他担任河阴县(故址在今河南孟津东北)县令的 时候,有人用布袋装着石头瓦片,诈称是银钱,去欺骗卖马的人,马一旦到手,就借机逃走。朝廷下令要求将案犯缉拿归案。高谦之面对 这种情况,就给一个在押的囚犯上了刑枷,让这个囚犯站立在马市上,由衙役宣称他就是那个用诈骗手段买马的贼人,现在就准备处死他。 与此同时,高谦之又暗中派人察看马市中小声议论这件事的人。就听见有人高兴地说:“再也不用担惊受怕了。”抓住这个人加以审讯, 于是尽数捕获了他们的党羽。
高谦之,字道让,渤海蓨(今河北景县)人,高崇之子,高恭之 之兄,《魏书》《北史》均有传。他担任河阴县令,是北魏孝明帝孝 昌初年的事,所记《诈囚》事,《棠阴比事》与《魏书》《北史》无 大异。《魏书》《北史》并言其“在县二年,损益治体,多为故事”看来是一个好官。高谦之在《诈囚》中所用的侦破方法,是把假犯当 作真凶,从而解除案犯的戒备心理;与此同时,又注意观察有谁产生如释重负似的喜悦,并形诸言语之中。“欣然曰无复忧矣”的人,自 然就有最大的嫌疑;“遂执讯问,悉获其党”,也就不足为怪了。
《柳设榜牒》的故事说:
南北朝时,北周柳庆在西魏担任雍州(故址在今陕西西安市西北) 别驾的时候,有个胡人家里被抢劫了。州、县衙门都做过一些侦察, 均没有发现贼徒的来龙去脉;左邻右舍被当作嫌疑犯抓起来的很多。 柳庆认为,贼徒既然很多,就很像乌合之众;既然是乌合之众,就彼此不知根底;既然彼此不知根底,就容易互相疑忌。这样,就可以利用诈伪之术来将他们逮捕归案。于是他就指示写了许多假匿名信贴在衙门口,信中说:“我们一干人共同抢劫了胡人的家,但我们人众混杂,终于难免泄露真相。如今打算自首,又担心被杀头;假如官府答应先行自首的可以免罪,便准备前来投案。”柳庆接着又指示衙门贴出准予自首免罪的告示。过了两天,盗贼中的一个、广陵王元欣的家奴反绑着双手果真来到告示下自首。于是顺藤摸瓜,最终没有一个漏网跑掉的。
柳庆,字更兴,解(今山西永济)人,《周书》《北史》均有传。他是唐代柳宗元的七世祖,史载其守正明察、不避权贵、断狱无私的 事颇多。《周书》本传即记有其惩治西魏宗室广陵王元欣外甥的事。在《设榜牒》中,他所施行的诈伪之术,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贼徒既众,似是乌合;既非旧交,必相疑阻。”他的这个认识带有 一定程度的推断性,但贵在准确无误;否则的话,他就不会取得这种预期的效果。这个案例,《周书》《北史》亦均有载。
《杨津获绢》的故事说:
北魏杨津,在他担任岐州(故址在今陕西凤翔南)刺史的时候, 有个武功人押送三百匹绢,在离城十里的地方遭到了强盗的抢劫。当 时,有一个使者骑着快马经过这里,被抢劫的武功人就把强盗穿什么衣服骑什么马告诉了这位使者。使者一到州衙,就把情况向杨津作了 报告。杨津便指示手下人说:“你们立即到处扬言,说有个人穿着某种颜色的衣服,骑着某种颜色的马,在城东十里的地方被人杀死了如果死者有家属,可以尽快来州衙报告。”果然有一个老太婆,一边哭着,一边向州衙走来,说死者是她的儿子。找到了强盗的母亲,强 盗自然就跑不掉,最终被收捕入狱,并查获了三百匹绢。
杨津,字罗汉,本名延诈,弘农华阴(今属陕西)人,《魏书》 北史》均有传。史载其任岐州刺史时,“巨细躬亲,孜孜不倦”, “守令僚佐有渎货(贪污)者,未曾公言其罪,常以私书切责之,于是官属感厉,莫有犯法”。他破获这起抢绢案所用的诈伪之术,是基于对人们亲情关系的理解。他教下属扬言某人被杀死了,并不曾明言他是强盗,这就使他的亲属消除了戒备心理。况且儿子作强盗,也未
必敢让母亲知道。但是,一旦找到了强盗的母亲,自然就离找到强盗不远了。这个案例,《魏书》《北史》亦均有载。
《裴命急吐》的故事说:
唐代裴子云在新乡(今属河南)当县令的时候,境内有个老百姓王恭被征召守卫边疆,临行时把六头母牛留在了舅舅李琎家。五年之间,六头母牛共生了三十头小牛。王恭退役回乡,向舅舅要还母牛,李琎说:“六头母牛,有两头已经死了。”只归还了王恭四头老母牛。王恭到县衙提出诉讼,裴子云就把他关进了监牢,又命令衙役传唤李琎。李琎来到县衙,裴子云厉声对他说:“有个盗贼供认同你合伙盗了三十头牛,藏在你的庄上。”又掉转头对衙役说:“把盗贼带上来和他当面对质!”于是用布衫蒙住王恭的头,让他站在南墙根前,同时命令李? 赶快如实招供。李琎于是说:“三十头牛都是外甥王恭的母牛所生,实在不是盗来的。”裴子云命令去掉王恭头上的布衫。李琎吃惊地说:“这是外甥王恭!”裴子云说:“马上还牛,你还有什么话好说!”李琎只是沉默不语。裴子云又对李琎说:“五年也 很辛苦,为此特送你五头牛作为酬劳,余下的一起归还王恭。”听说这件事的人,没有不对裴子云表示叹服的。
裴子云,史书无传,生平事迹已很难查考,所知道者,仅此一事然而仅此一事,人们便可知道他是一个十分具有智慧和人情味的官员。他所使用的诈伪之术,是基于对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差异性的认识。
这是上述五个案例中惟一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例。舅舅占有本来应该属于外甥的牛,虽然不算犯罪,却也于理不通。外甥告到官府,官 府首要的是弄清事实,而且最好是由舅舅自己说出来。这就需要费一番心计。裴子云故意造成把李琎扯进刑事案件的假象,就是为了让李琎自我辩解,从而不得不吐露实情。李琎申辩自己庄上只有外甥的牛,而没有偷盗的牛,这就给还牛奠定了基础。这个案例,最精彩的是结尾“特与五头,以偿辛苦”的部分,这部分充满了浓厚的人情味,也是人们对裴子云表示叹服的主要原因。
运用诈伪之术进行侦破,不仅需要智慧,还需要保守秘密,使对 方不知其为诈伪之术。另外,虽是诈伪,却都在情理之中,就如同真 实存在的一般。古典小说《红楼梦》里有“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的话,这里倒可以反用其意,作“真作假时假亦真,有为无处无还有”。当然,诈伪之术一旦被识破,那后果也必定是十分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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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指纹破案人从三个月的胎儿起,开始在掌跖部位萌生花纹,到六个月完全形成,一出娘胎便都各自带上了独一无二、终身不改的指纹。据说现在全世界所有的人口中,不但没有两个人的指纹相同,并且即使比现在人口数多出几倍,也不会有相同的出来。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司法部门都把指纹作为“物证之首”,在侦破案件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根据考古发现和史籍记载,最早运用指纹破案的应是中国人。
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末年以至秦始皇时代,就已经开始在侦破案件时运用指(手)纹了。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其著作年代约在公元前251—221年之间,即在秦统一六国之前的战国末年。其中《封诊式.穴盗》简,细致而生动地记录了一个挖洞进入人家的盗窃案件的现场。它不仅指出了洞的位置、形状、大小以及挖洞工具的宽度,而且还记录了“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处。”这一记载表明至少在秦代司法人员已将“手迹”作为作案现场堪查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且作为侦破案件的方法之一。
在唐代广泛把指纹应用于文书契约的基础上,到了宋代,手印已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
《宋史.元绛传》有这样一段记载:“按抚使范仲淹表其材,知永新县。豪子龙聿诱少年周整饮博,以技胜之,计此赀折取上腴田,立卷。久而整母始知之,讼于县。县索券为证,则母手印存,弗受。又讼于州,于使者击登闻鼓,皆不得直。绛至,母又来诉。绛视券,呼谓聿日:‘券年月居印上,是必得周母他牍尾印,而撰伪券续之耳。’聿骇谢,即日归整母。”
这段记载表明豪强子弟龙聿利用带有周整母亲的手印的牌尾,伪造了田契,霸占了周家的良田。州县官吏未加细察,皆未发现龙聿作伪;但是经验丰富的元绛因见年月居手印之上,终于识破龙聿利用周母按有指印的旧牍伪造田契,妄图霸占民田的伎俩,从而使田产归还原主。由此可见,当时已常用手印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证据,而且能准确地鉴别出指印是谁按的,是当时按的,还是以后续按伪造的。
元代姚燧在《牧庵集》卷22所撰潘泽神道碑文中,也记载了一则利用指纹破案的事例:“转佥山北辽东道提刑按察使司,治有田民杀其主者,狱已结矣……又有讼其豪室奴,其一家十七人,有司观顾数十年不能正。公(潘泽)以凡今鬻人皆画男女食指横理于券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长壮少,与狱词同。其索卷视,中有年十三儿,指理为成人。公日:‘伪败在此,为召郡儿年十三者数人,以符其指,皆密不合。豪室遂屈,毁券。’
这段记载表明,潘泽在审理案件时,是根据“指理"(即指纹)的疏密判断人的体态和年龄,详加验证,揭穿了豪室陷害一家1 7人的冤案,使冤者得以昭雪。可见当时对于指纹特征及分类已经有了相当明确的认识。
在明清时代成书的《水浒传》、《警世通言》和《红楼梦》等古典名著中,都有关于在审诉案件时,应用指纹、手印的记述。这正是当时社会上在民事和刑事中,广泛应用手指纹特征及其分类知识的生动写照。
以上说明,我国至迟在秦代已开始把指(手)纹应用于侦破案件了。到了元代以后,指(手)纹在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国外利用指纹破案的第一例是1892年,发生在阿根廷大西洋沿岸的内科契阿镇郊区的一起谋杀案:法朗西斯卡的儿子和女儿被杀死了,她控告是牧场的一名工人干的,但这名工人坚决否认犯罪。后来警方根据留在门上的血污拇指印,证明凶手是其母法朗西斯卡,因为两个孩子妨碍了她和情夫的结婚。而英国,则到1905年3月德特福得城发生谋杀年迈店主的惨案时,警方根据在被害店主钱匣上留下的汗拇指印才破了案,成为历史上递交给英国陪审团的第一份此类证据。由此可见,我国秦简中关于用手指纹破案的记载,比国外公认的最早的此类侦破方法还要早二千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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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医——仵作
自文明肇始以来,人类的知识宝库恰似涓涓细流汇成的江河,流经历史漫漫时空,浸润现代并奔涌向未来。在华夏民族法制的演进中,古代法医学就是汇入其中的一个分支。
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当时欧洲还处于蒙昧时期,就有一支类似现代法医专业的吏役活跃在古代中国的衙门里,这些源于鬻棺屠宰之家的吏役,没有官位,没有官品,在为丧家殓尸送葬的同时,他们协助官员从事着验尸取证的工作,在科技相对不发达的古代社会里,他们检验得出的证据,弥补了官员们仅凭主观臆断、一味轻信口供的办案缺陷,对现代法医学的影响,更是余音袅袅,不绝如缕。
到了宋代,这种吏役,被统称为“仵作”或“行人”。宋代“仵作”已参与官府衙门的具体办案,且有了明确的分工与任务:负责处理尸体,并在检验官的指挥下喝报伤痕。与“仵作”类似的还有坐婆、稳婆等,其职责类似先秦时期的“隶妾”,仅在检验妇女下部时,方才参加办案。
从五代时期营殡殓丧葬的行当,到宋代充当衙门检验官员的助手,再到元明时代成为正式负责检验鉴定的吏役,及至清代出现针对“仵作”的培养与奖励制度,成为法定的吏役,“仵作”们的官署地位始终不高,他们的官方身份甚至被讥为 “贱役”,成为不少人奚落和嘲讽的对象。然而,正是“仵作”司法功能的职业化,这些“贱役”们从事检验死伤技术的专门化,以及“仵作”作用在刑事诉讼中的不断提升,“仵作、行人”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独创出一整套检验尸体伤痕的方法,和随后出现的记载他们独到见解的著述文字,均为华夏古代法医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从现有文献中我们发现,早在公元前3世纪,我国已初步形成官员检验制度。官府不仅受理平民告状的案子,对无人告状的无名尸也要实施检验,来作为侦破和量刑的重要手段。战国时代,《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就记载有“是月也……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法医学检验记载,这里所称的瞻、察、视、审,就是后世的检验方法。五代后晋时,和凝、和蠓父子合撰的四卷本《疑狱集》中已有平反冤狱、揭露奸凶之类的案例,这是我国较早涉及法医检验工作的一部专著,此书内容可概分为治狱之道、定案之法与破案之法三大类,大多采自史书与其他文化典籍,有一定的可信度,于此书载明的案例中,我们可以一览我国古代的刑事检验技术。近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同样记载有验证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治狱案例。因为有人要负责管法,追究死伤,那就得有人干检伤验尸的事。战国末期官署就设有“令史”一职,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秦简中虽没有明确记载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里每个案件“爰书”介绍看,提起检验的前提是有报案,然后县令或县丞才会命令“令史”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最后“令史”要写出由报案因由、检验记录、结论几部分构成的检验报告书。报案和“令史”的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案件的依据。在秦简《封诊式》中《贼死》、《经死》、《穴盗》等案例里,负责检验死伤的“令史”与“牢隶臣”已经对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的情况记述得相当详细,当时,如有必要,他们还会聘任更专业的人员参与检验死伤。可以说“令史”、“牢隶臣”等就是我国刑事警察、侦查员、法医、技术专家、痕迹检验员的前身。
到了三国时代,浙江句章县令张举有运用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鉴定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的实例,他曾用烧猪法审破了一宗谋杀亲夫案。当时,句章县有户人家发生火灾,丈夫烧死后,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县令张举看过尸体,便断定出系妻子谋杀了亲夫。号啕大哭的妇人咬定房子是偶然失火的,不少亲戚、乡邻也为之抱不平。张举便当众做了个“烧猪验尸”表演。一头猪被杀死,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住四脚。木柴点燃后,两头猪均被扔进柴堆。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只见死猪火烧后口中干干净净,而活猪被烧死后则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张举回首对妇人解说道:“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妇人听了,脸色发白,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到了唐朝,《唐律》首次以法律、法令形式对法医检验的需要、检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对检验不实的,规定了处罚惩治措施,这对促进古代法医学发展起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两宋时期,除了法医检验制度以外,在刑事案件案发原因、物证等方面的司法鉴定又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宋代郑克的《折狱龟鉴》一书中,在“按语”中阐述了一种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情即指案情真相,迹即指痕迹、物证与伤疤,他提出的“情迹论”着重强调“重证据,轻口供”,与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有不少相同之处,这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是一种挑战。《折狱龟鉴》中记载:程琳担任开封知府时,皇宫内发生火灾,经调查,现场发现有裁缝用的熨斗,宦官便主观认定火灾是由熨斗引起的,并将裁缝交开封府审讯结案。但程琳认为此案疑点甚多,经过再次仔细勘察,发现后宫烧饭的灶比较靠近壁板,日子一久,壁板就变得干燥异常,极易引起火灾,据此,最终查清了火灾的原因。这些案件的侦破均与“情迹论”理论有关。“情迹论”对我国古代刑事侦查、司法裁判乃至法医学发展上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地位,尤其在指导刑事技术与司法实践上曾经起了重大的作用。郑克总结的破案之术、断狱之道和定案之法,是中国古代证据理论的重大突破,对宋代及后世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称郑克为我国第一位系统的探讨物证理论的法学家是当之无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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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仵作”与古代法医
自文明肇始以来,人类创造的知识宝库便时时处于永不停息的自主变动与创造出新之中,恰似细流涓涓汇成的江河,流经漫漫历史时空,浸润现代并奔涌向未来。在中华民族法制进程中,古代法医学,就是汇入宝库中的一个分支。
一、“仵作”神秘的前身。
在孕育古代文明进程中,华夏民族非常重视社会的内部稳定,为严惩破坏稳定的犯罪现象,早在部落联盟舜帝时期,就专设了一种“士”官来负责司法检验与审判,皋陶就是被舜帝选中的首任“士”官,皋陶因此被后世尊为华厦首任大法官。对那些怀疑有罪的人,“士”官皋陶办案,常常牵过一头浑身披着青色长毛的独角兽,亲自检验取证。传说独角兽具有某种神力,能查明案情和判断被告有罪与否。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说:“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皋陶得力的助手,那头半熊半羊的独角兽学名叫“廌”,又称“獬豸”,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异物志》亦有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凭借“廌”的正直和公正神力,皋陶往往断案神妙,较好地维护了各部落的治安,夏禹曾一度极力推荐皋陶作为继承人接自已的班,但终因皋陶先其离世而作罢,而出了大力,为皋陶屡破奇案的“廌”却成了我国“灋”(古法字)的起源,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不仅如此,后来的司法官员竟也被冠名为“御廌”。当然,这是原始社会临近崩溃时代的称谓,那是一种较为原始的“神明裁判”习惯法时代,故尔神权、神判现象在司法方面表现的淋漓尽致。直到周朝,《周礼》中,仍看得到具有迷信倾向的“盟誓”制度记载。封建社会形成后,人们抛弃了皋陶御廌这种原始、朴素、唯心的判定是非方法,在后来的《吕刑》、《秦律》《唐律》中,已难以看到“神明裁判”丝毫的影子。
到了公元前一千年左右,欧洲仍处于蒙昧时期,华夏大地当时就出现了一支类似现代法医专业的吏役活跃在各地衙门里从事着司法检验工作,在人们津津乐道、爱不释手的传奇故事中,这种吏役常常以神秘的身份出没其间,他们可以在高度腐败的尸体上凭借尚存的骨骼和毛发,推断出死者的性别、年龄、职业、种族等;他们可以判断死者生前是否属于某类毒物中毒而死;他们能凭尸体所呈现的各种现象,判断死者是“真死”还是“假死”,他们凭树枝上不起眼的小小一滴血,便推断出死者不是自杀,而是被人谋杀后,蓄意制造的假象…… 。这些由奴隶社会的“隶臣”(男奴隶)、“隶妾”(女奴隶)转化而来的吏役,大多源于鬻棺屠宰之家,他们往往被受佣于官衙,没有官位、官品,平时仍借为丧家殓尸送葬为生,有了刑案才出来协助官员从事着验尸取证工作,在官衙里他们地位最为低下,由于刑案多发,迫于官衙办案需要,他们的身份后来逐步演变成官衙法定检验吏役“仵作”。在科技不发达的封建社会漫长时代里,正是他们取证检验得出的证据,弥补了官僚们仅凭主观臆断、一味轻信口供办案的缺陷,对现代法医学的影响,更是余音袅袅,不绝如缕。
在宋代,这种类似现代法医专业的吏役,才被统称为“仵作”或“行人”。其实早在隋唐时代,“仵作”一词已出现,但当时的“仵作”泛指帮助丧家埋葬的人。从隋唐及至五代时期,随着社会对“仵作”职业的需求,还衍生了专门负责殡葬业的行会组织。在中国古代社会,各种职业皆有“行”,也称“团”,“行人”就是古代行业组织里成员的称谓,据郑克引五代王仁裕作品《玉堂闲话》(948—950年)记载:这类殓尸殡葬民间行会的成员就叫作“仵作行人”。王仁裕曾在《玉堂闲话》里记述这样一则故事:有个经商在外的商人,妻子被杀,却遍寻不见头颅,妻娘家人抓住回家的女婿报官。受不住拷打的悲痛商人,糊里糊涂就认下杀妻死罪。然而,结案时,太守府衙里一名从事独感此案可疑,他游说太守,建议复查。太守便从境内所有的“仵作行人”着手,命令“仵作行人”必须说清近日替人安葬的可疑情节。一仵作报出:境内某大户豪绅办丧事,只说死了奶妈,可灵柩极轻,从墙头抬过,象是无物。太守便遣人挖墓开棺,果得一女人头!提出被囚商人辩认,并非妻首,太守收捕大户讯问,豪绅大户无耐地供出:杀了自家奶妈,后将头颅装棺埋葬,并以无头尸体,易出商人妻养于密室,案情告破,被判斩的商人亦被开释回家。这就是五代时“仵作行人”协助办案的较早文字记载。宋初李昉奉敕编撰的《太平广记》里亦著录了此故事。
在宋代官府衙门里,“仵作”已参与具体办案,并有了明确的分工任务,“仵作”就是负责处理尸体,并在检验官指挥下大声喝报伤痕的。当时主事“仵作”(行首)还被老百姓俗称为“团头”,他们的同行还有“坐婆”、“稳婆”等,类似先秦时期的“隶妾”,在遇有不吉利、晦气的妇女下体检验时,“坐婆”方才参加办案。“仵作行会”的影子,直到明代还能从不少文献中见到。例如在《金瓶梅》第五回:武大郎在夜间被潘金莲用砒霜毒死,王婆后来就说:“天明就要入殓,只怕被仵作看出破绽来怎了?团头何九,他也是个精细的人,只怕他不肯殓”。在曹雪芹《红楼梦》第86回:太平县审理薛蟠打死张三命案,“知县叫仵作:‘将前日尸场填定伤痕,据实报来’。” 在《醒世恒言•闹樊楼多情周胜仙》中就有:“离不得周大朗买具棺木,八个人抬来……只就当日,叫仵作人等入了殓。”“且说当日一个后生的,年三十余岁,姓朱名真,是个暗行人。日常与仵作约作帮手,也会与人打坑子。那女孩儿入殓及砌坑,都用着他。”《警世通言•乔彦杰一妾破家》中写道:程氏看时,见头面皮肉却被水浸坏了,全不认得。看身上衣服却认得,是丈夫的模样。号啕大哭,哀告王酒酒道:“烦伯伯同奴去买口棺木来盛了,却又作计较。”王酒酒便随程五娘到褚堂仵作李团头家,买了棺木,叫两个火家来河下捞起尸首,盛于棺内,就在河边存着。……次日差县尉一人,带领仵作行人,押了高氏等去新河桥下检尸。
从五代时期,“仵作”营殡殓丧葬行当,到宋代充当衙门检验官员助手,到元明时代成为正式检验鉴定吏役,及至清代出现专门针对“仵作”们的培养与奖励制度,成为法定检验吏的“仵作”们,在官署内的地位始终没有提高,他们的官方身份甚至被讥为 “贱役”,成为不少人奚落和嘲讽的对象,“仵作行人”还被人简称为“屠行”。然而,正是这些“屠行”里“贱役”的职业司法化,以及“贱役”们从事检验死伤技术的专门化,使“仵作”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不断提升。
二、“仵作”勘验检验制度流变
从现有文献中我们发现,早在公元前3世纪,我国官员检验制度已初步萌芽。官府不仅受理平民告状案子,对无人告状的无名尸也要实施检验,来作为侦破和量刑的重要手段。战国时代(公元前475~221年),《礼记》和《吕氏春秋》均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的瞻、察、视、审,就是后世检验轻伤重创和肢体断折情况的检验方法。五代石晋时,和凝、和蠓父子从史书与其他文化典籍中搜集治狱之道、定案之法、破案之法,合撰出《疑狱集》(刊于951年)。这是一部我国较早涉及法医检验的专著,阅读书内平反冤狱、揭露奸凶之类的案例,可以一览我国古代的刑事技术。
因为有人负责管法,追究死伤,那就得有人干检伤验尸的事。战国末期官署就设有“令史”一职,专门带领奴隶(隶臣)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到了秦代,个案鉴定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因《秦律》中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要处不同的刑罚。因此,对损伤的检验鉴定就成了科取刑罚的依据,这就使秦时的司法实践中,对活体进行医学损伤检验成为必然。近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公元前217年),载有验证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麻疯病等治狱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而且我们发现,睡虎地十一号墓主喜,生前曾是一名从事检验的安陆令史和鄢令史,他应该是我们迄今为止所知最早的先秦法医与刑侦人员。秦简中虽没有明确记载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里每个案件“爰书”介绍看,提起检验的前提是有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报案、被害人控告,然后县令或县丞才会命令“令史”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或胡关同里人参加,共同观看,如有必要,他们还会聘任更专业人员参与检验死伤,以解难解问题。最后“令史”会写出由报案因由,检验记录、结论几部分构成的正式检验报告书,报案和“令史”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案件的依据。《封诊式》指出: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当亲自到停尸现场,检查绳索悬挂处,该处应有绳索通过的痕迹。检查舌头是否伸出,头、脚离绳索处及地面距离各多少,有无大小便失禁。然后解下绳索,看口鼻是否作喟然叹息状。缢沟是否呈椒郁色。通过系绳处试一试能否脱头,能脱,再解其衣,详细检查全身、头发内和会阴部。如果“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不能脱”,难定缢死。如果死后经过的时间较长,则口鼻可能没有喟然叹息似的样子。自杀者一定有其缘故,应当讯问与其一起居住的人,弄清原因,来补充现场检验之不足,以利查明案情。在秦简《封诊式》记载的案例里,我们看到负责检验死伤的“令史”与“牢隶臣”已经对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的情况记述得相当详细,
《封诊式•贼死》中,令史的一份现场报告里说:尸体在某室南边,距某亭100步,(秦尺一步为六尺、亭是秦基层治安组织),距某里士伍丙的住宅200步,(里为秦基层政权机构);死者为一壮年男子,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皮肤色白,身长七尺一寸,头发长2尺,腹部有炎疗旧瘀痕2处;死者头上左额角有刃伤1 处,背部有刀伤2处,都是纵向,长各4寸,宽各1寸,伤口中间下陷,脑部和眼眶下部出血,短衣背后和伤口相对的地方有两处被砍破,背后和衣襟都有血污。血污染了头部和地面,尸体两边有涂漆和秦式鞋子1双,一只离尸体6步,一只离尸体11步,将鞋子给死者穿上,证明是他的鞋子。整篇用语非常规范,也极为客观、全面。可以说“令史”、“牢隶臣”、“有经验者”“妻妾”就是我国现代刑事警察、侦查员、法医、技术专家、痕迹检验员的前身。
在汉代,法医学检验已相当盛行。前汉时,长陵人尚方禁,年轻时曾与人通奸被女子夫砍伤面部。后为做官,他贿赂府衙竟被荐为守尉。了解情况的太守朱博,后来召见了尚方禁,并当面检验了他面部创伤,一经太守质问,尚方禁慌忙磕头服罪。后汉时,扬州剌史严遵巡视时,见一位丈夫被烧死的妇人哭声惧而不哀,非常怀疑,命人上前查看。后发现竟有苍蝇集死者头部,发髻被散开后,果见有一铁钉钉入死者头部,妇人立即服罪。这均为《疑狱集》记载的活体损伤检查和尸体检查实例。
三国时代始,审理案件运用医学知识和动物进行实验已很常见。当时,浙江省句章县县令张举为驳斥纵火妇人,说服打抱不平的乡邻,当众做了“烧猪”试验。一头猪被杀死,另一头活猪被用绳子捆住四脚。木柴点燃后,两头猪均被扔进柴堆。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只见死猪火烧后口中干干净净,而活猪被烧死后则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面对一口咬定房子是偶然失火的妇人,张举义正词严道:“凡在大火中烧死的人,必在火中挣扎,口中定要吸入许多灰炭。而你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什么呢?即: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谋杀丈夫的罪行……。南北朝时,雍州剌史李惠亦用拷打羊皮实验方法智断一宗背盐人与背柴人争夺羊皮疑难案。唐武则天年间,湖州佐史江琛为陷害刺史裴光,将裴光所写文章中的字割下来,拼凑成文,伪造了一封写给徐敬业的谋反信,并向朝廷告发。武则天派御史前去审问,裴光说:“字是我写的,但话却不是我说的。”前后换了三个御使,都不能定案。武则天又派一个名叫张金楚的官员负责调查此案。张金楚仔细查看信件,结果发现信上的字都是粘贴而成的,平铺在桌上是看不出来的。于是他便将衙门的官员召集起来,当着众人的面,将信件放在一盆水里,结果一个个字都散开了,案情也因此大白。自此以后,这也成为一种利用实验破案的方法。
在唐朝,《唐律》首次以法律、法令形式对法医检验的需要、检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对检验不实的,还规定出一定的处罚惩治措施,如有人诈称有病及死、伤,受上级指派去检验之人,不能够认真检验和如实地报告,以被检验者因欺诈应判处的刑罚减一等来判处检验人;如实生病和死、伤而不知实上报者,以故意陷人于罪判处检验人。此举进一步推动了古代法医检验制度发展。
在两宋时期,我国古代的勘验检查制度已较为完备。宋朝的法律还首次把勘验鉴定的官吏规定为县尉和州司理参军及“仵作”、巫婆等。法律还规定,应该验尸的案件必须验尸,受差官吏不得借故推诿,而且,验尸官接到验尸公文必须在2个时辰(4小时)内出发,检验官必须带领仵作等人躬亲检验,如实确定每案致死原因,并将结果于当日如实向上司汇报,在文书中还须有“仵作人”或“仵作某人”的签名。且初检官与复检官不能相见,不得泄露所检事状,不得受财枉法等。除了法医检验制度以外,两宋时期在刑事案件案发原因、物证等方面的司法鉴定也取得一定成就。宋代出现的赵仝所著的《疑狱录》、王皞著《慎刑说》、元绛著《谳狱集》、南宋桂万荣著两卷本《棠阴比事》(刊于1211)、赵逸斋《平冤录》、郑克以和氏父子的《疑狱集》为基础编著八卷本《折狱龟鉴》(刊于1131-1163年间)、无名氏《内恕录》、《慎刑说》、《未信篇》、《结案式》等治狱专著,均记录有这些成就。
在《棠阴比事》中,有“李公验举”一案,记载二人争斗,甲强乙弱,但身上均有伤痕。李公便以手捏之,后断定乙为真伤,而甲则是用某种树叶着色伪造的棒伤。其根据就是“欧伤者血聚而硬,伪则不硬”的活体检验。《折狱龟鉴》中,作者郑克还阐述了一种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他指出:情即指案情真相,迹即指痕迹、物证、与伤疤,“情迹论”强调的就是“重证据,轻口供”。这种理论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诉讼理论的新挑战。与“情迹论”理论有关的案例在《折狱龟鉴》中比比皆是。如:程琳担任开封知府时,皇宫内发生火灾。经调查,现场发现有裁缝用的熨斗,宦官便主观认定火灾是由熨斗引起的,并将裁缝交开封府审讯结案。但程琳认为此案疑点甚多。经过再次仔细勘察,发现后宫现场烧饭的灶比较靠近壁板,日子一久,壁板就变得干燥异常极易引起火灾,最终查清了起火原因。书中另有:钱冶在潮州海阳县令任上,遇州中有大姓家中起火,经查,发现火源来自邻居某家,便将其逮捕审讯。然某家喊冤不服。太守将此案交钱冶审理。钱冶发现引起火灾的一只木头床脚不是大姓家之物,却极象其仇家之物,便带人去仇家,将床脚进行了比对,有了物证事实,仇家便供认了纵火并栽赃的犯罪事实。
郑克《折狱龟鉴》里总结的破案之术、断狱之道、定案之法在指导刑事技术与司法实践上曾起了重大作用,对宋代及后世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情迹论”更是对中国古代证据理论的重大突破,在我国古代刑事侦查、司法裁判乃至法医学发展上奠定了主要理论基础地位,郑克被称为华夏首位系统探讨物证理论的法学家当之无愧。
到了元代时,官署修改了宋代以降的检验官躬亲检验方式,规定案件均由检验官躬亲监视,只让仵作验尸,且由仵作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又是一个大的变化。
明清时代,对勘验检查官的责任和处罚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凡检验尸伤,若接到公文不去,至令尸体变化,或主管官员不亲临检所监视,只让吏卒检验,无论初检和复检,官吏检验不认真,以轻报重或以重报轻,增加或减少尸伤,确定死伤不实,致死原因根本不明,主管官员杖60,机构负责官员杖70,吏、典杖80。仵作和具体参加检验人员,检验不实,杖80。而且,明清时代的证据观念逐步强化。当时陕西有个被判死刑的杨二官人,不认罪且始终喊冤。官府认定杨二官人十余岁时,与一女子通奸月余,后杀害了借宿女子房间的巡检夫妇。面对这样的案情,李兴反复查看卷中有关的证人及四邻四十余户人家的证言,卷宗里的证辞均一致,看不出破绽,唯有通奸女子称那男人左臂有一肉瘤这一细节与杨二官人英俊的身躯实情不符,李兴再次召集证人及四十余户近邻到庭,令众人脱去上衣后询问,其中一屠夫露出的左臂,生有肉瘤且与女子供述一致,终查明屠夫系冒名顶替夜入府宅与仰慕杨二官人的女子求奸月余,后误撞借宿女子房间的巡检夫妇,自认女子又与他人通奸,一怒之下杀了床上二人。这正是通过取证平反的通奸杀人冤狱案。
清雍正年间,知县明晟智破“假雷案”也是一个科学取证破案的典型案例。河北献县的一个夏夜,电光闪闪,雷雨过后,人报城西一男子被雷打死。明晟到现场发现被炸泥土是从下向上飞起的,断定人不是雷打死的。明晟进一步勘察被炸地面那个凹坑,断定,非为炸药所炸不能形成。而制造炸药,就需要硫磺。明晟马上派人去暗地调查哪些人曾买过硫磺,终于查出了罪犯。还有清代朱垣通过验证,审实的一起新郎因房事过度而死案,平反了新娘毒夫之冤狱,清末依靠检验证实其中一女乃“阴阳人”而审结的两女同宿成奸案,都是通过验证、取证纠的冤,而且当时的验证水平已接近于现代科技水平。
三、不齿 “仵作”业绩的皇家典册
没有那一个国家能够象中国那样早地建立起系统而严密的检验制度,但是探究忤作们的司法实践,令人疑惑的是历代官署虽有 “仵作”忙碌的身影,历代法律中却少有与“仵作”相关的明文规定,在官方正史典籍里,更是缺乏有关忤作的言行记载。在中国古典小说里,不少的忤作形象反而被糟蹋成十分不堪的无赖模样,他们往往假报尸伤,颠倒黑白;无中生有,干扰司法;要开手钱、洗手钱,处处伸手;在《无冤录》上卷格例《省府立到检尸式内二项》中评说:勿以畏避臭秽,不行躬亲监视,转委巡检、司吏、弓手人等。逐人到尸处亦不亲临监视,止凭仵作行人喝检伤损致命因依,附口取责行人检验文状。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嘱,捏合尸伤供报。” “仵作人晓得官府心里要报重的,敢不奉承?把红的说成紫的,青的说成黑的,报了致命伤两三处”更是常见。
这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古代司法体制的缺陷与混乱之处,更显露出忤作贱役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真实阴暗面。正因如此,各朝代皆有智识之士呼吁重视“忤作”贱役,清末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奏《改仵作为检验吏片》更为尖锐地指出:仵作一役,向被“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自好者多不屑为”,“因而身充其役者,又皆滥竽充数”,多不学无术,以致平时则“误执伤痕,颠倒错乱,不一而足;若遇开检重案,无不瞠目束手”。沈秉堃还提出:要提高仵作品格,设立学堂,给予文凭,改名仵书,比照刑书优给工食,即由役提升为吏,并亲自筹经费于省城设检验学堂一所,这也许是中国现代法医学校的雏形。在后来《大清律例》里,清朝当权者已明文规定出对“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与奖惩,以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分条款。在《清文献通考•职役三》中就载有:“大州县额设三名,中州县二名,小州县一名。仍各再募一、二名,令其跟随学习,预备顶补。各给《洗冤录》一本,选委明白刑书一名,为之逐细讲解,务使晓畅熟习,当场无误。将各州县皂隶裁去数名,以其工食分别拨给,资其养赡。”的条文。
阅读忤作们那些流传下来的著述,我们发现那些专著无不局限于个别检验项目上,记述的大多为历史上许多审断疑难案件的故事,并未真正具备法医学规模。而且,我们不难从书中发现,当时州县官府承检官员办案时大多怕苦畏脏,往往要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人,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敷衍塞责,“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以至于判断失误备受仵作欺蒙,至于仵作们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导致冤狱丛生更为常见。晚清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之所以酝成如此奇案冤狱,关键就是初审时仵作的疏忽大意,其后,翻案的关键竟仍依赖于在刑部任职六十载的仵作,凭丰富经验重新检验出新结果,案件才得以扭转。其实早在南宋时,浙西提刑郑兴裔(1174年)就发现了一些检验制度松弛弊病,他始创了《检验格目》。后来江西提刑徐似道通过朝廷把湖南、广西当时刊用的《检验正背人形图》(1211年)随同《检验格目》发给检验官司使用,以期堵塞漏洞。《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的推行,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件创举,它不仅是检验制度科学化,而且还使检验程序得到公众的监督,加强了检验制度的公正化。后来官府沿用的验断书和所附尸图、尸格,虽历经修改,但直至全国解放前国民政府司法部颁行的验断书和所附尸图、尸格,还是与传统格式差不多。
尽管与刑名之学密切相关的法医学知识与“仵作”司法实践在中国发源很早,有关现场勘查、尸检等属于法医学与刑侦技术的具体内容,却极少见于传统正史典籍文献中。就是在发达的汉唐法律文献中,也没能建立系统的古代“法医学”知识体系。也许是来自底层的“忤作”,大多是为生活所迫才成为供官吏驱使的下贱仆役,加上本来出身就源于殓尸送葬、鬻棺屠宰之家,系贱民,迫不得己中接受验尸的重任,故倍受社会的歧视。其役贱而任重,利小而害大,非至愚极陋之人,谁肯当此!人们往往以有色眼光评价他们:“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等,皇家典册、秘府要籍更是不齿记载下他们的业绩,尽管“忤作”们长期从事的职业是事关人命的,理属重任的,即使后来的《大清律》对“忤作”有了:“其有检验得法,洗雪沉冤厚给予之”奖赏的明文规定,“有司”亦多视仵作为贱役,莫有奖掖之者。由于是贱役,仵作的子孙甚至连应试作官的权利都被非法剥夺,就是在宋朝淳祐年间出现官府认可的“忤作”巨著《洗冤集录》,这种情况亦未能好转。
四、宋慈把 “仵作”之职提升为科学。
《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1186-1249),南宋福建建阳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乙科进士,历任主薄、县令、通判兼摄郡事、提点刑狱等职。宋慈虽然四十岁时才踏上仕途,却曾4次担任南宋省一级的司法官——提刑。在他为官二十余年间,本着理学家审慎治学的精神,戮力以赴,颇有治绩,很受民众的爱戴。他抱着“事莫重于人命”,凡决狱理刑,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的严肃态度,深入查访,听讼清明,决事刚果,雪冤禁暴,不畏权势,积累了丰富的检验经验。尽管宋慈任上都做过哪些事,在皇家典册、秘府要籍里可考资料不多,但其躬身从事“仵作”检验的事迹仍有零星见于记载。
一次路旁出现一首尸,遍身被镰刀砍伤十余处,开始以为强盗所杀,后来点检衣物俱在,遂对此案产生怀疑。经传讯死者之妻,得知死者生前曾与一借债人发生口角。便急速差人分头命令借债人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一下子居民上交镰刀七八十把,都陈列于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即查出此镰刀正是借债人所使,就擒讯问,犹不服。宋慈威仪凛凛,指着刀说:“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在场的居民失声叹服,杀人者终于叩首服罪。
另有一天,有乡民急报,附近的黄林村山上将发生村民集体闹事斗殴。宋慈带领官府衙役急匆匆赶到事发地,发现两个青年人躺在现场血泊中,气息脉象全无。邻家小陈横尸于小茅舍外的山坡上,后颈骨折,头面利刃伤痕累累。小周倒在小茅屋内,左颈左右脑均有刀伤,惨不忍睹。山野空旷无人且无财物可抢。双方亲戚、朋友一致认为是两人劳动时发生口角,两相拼杀致死。于是,两家反目为仇,在山上双方的斗殴气氛一触即发。宋慈反复在两具尸首前仔细查看刀伤,最后他认定凶手另有其人。他据验推测:小周的致命伤在脑后,如果说他是自杀,下手不方便,无法实施自杀过程。而小陈平时老实寡言,与小周刚认识数日,无冤无仇,不具备作案动机,况且两具尸首的致命伤都是锐利的刀伤。而两人上山种栗只携带锄头并无他物,因此可以断定凶手是他人。果不其然,隔了数日,在黄林村附近缉拿到嫌疑犯王刚。经审讯,王刚招认,他与小周平日不和,持刀上山杀了小周,正巧被在山坡上开荒的小陈看见,也将小陈杀害。
侦破这样的案件,在宋慈任提点刑狱时屡屡发生。有一次,宋慈遇到一桩自杀案:河上漂起一具死尸,有人说死者是投河自尽。宋慈仔细察看了尸体,发现死者肚子里没有水,口、鼻处没有水沫,认为不是自杀而是先被人杀死以后扔进河中的。宋慈深入调查,终于揪出了凶手。又有一次,有人持刀自杀。宋慈察看了现场,发现死者握刀不紧,且伤口进刀轻、出刀重,认为不大像自杀,后来,宋慈果真查出了杀人凶手。
《洗冤集录》还记录了一种蒸骨验伤的方法,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则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死者生前的死因就在红油伞下展现,现代科学证明了红油伞吸收了阳光的部分射线,使当时的宋慈看到了他想看的事实。
宋慈的痕迹检验、尸体鉴定等获取物证的方法,应该是十三世纪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检验技术。而且,宋慈在《洗冤集录》中提出的一般检验四个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调查研究原则、验官应亲自填写“尸格”原则,即使在今日,法医检验仍须遵守。今天我们看来,宋慈的《洗冤集录》突破传统单纯记述刑狱故事局限,把我国古代法律学和医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案件中的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情况的归纳,整理出一整套符合科学原理与现代医学相吻合的法医检验方法,实为集宋朝以前法医学尸体检验之大成。
宋慈的《洗冤集录》问世后,立即被颁行全国,成为宋朝以降历代刑狱官办案必备参考书籍。司法检验官吏、仵作幕僚们,凡从事司法检验工作的,大多会随身携带一部线装《洗冤集录》,以此为工具,检验尸伤遇有疑难,就打开来向它寻找解决办法;审案定刑,上驳下复,也以它为指南。就是国家律法也不及它权威。《洗冤集录》在我国被沿用八百余年里,还被译成韩、日、法、英、荷、德等各种文字版本流传世界各地,早于意大利人菲德里(Fortunato Fedle 1551-1630年)写的首部法医论著《医生的报告》(《De Belationabus Mdicorum》)350多年,因为宋慈的努力, “仵作”“贱役”被逐步提升为侦破案件不可或缺的科学职业。
五、古代法医学在《洗冤集录》之后的演变
被奉为圭臬的《洗冤集录》,由于它给疑难案件的检验提供了方便和较为准确的方法,数百余年来,成为司法检验官员的必读之尸伤检验蓝本。宋、元、明、清各代司法人员以极大兴趣,对《洗冤集录》研究、增补、考证和仿效。先后有宋末元初之间,赵逸斋订《平冤录》,元贞三年颁发《结案式》,大元年海盐县令王与著《无冤录》,清朝人把这三书合辑的《宋元检验三录》。
元代海盐县令王与在折狱方面,素有声望,曾数决疑狱。据王与《无冤录序》,考虑到洗冤、平冤,终不如无冤,遂将自已所著之书命名为《无冤录》,并谆谆告诫后人:“狱,重事也。泊狱固难,断狱尤难。然狱之关于人命者,唯检尸为至难,毫厘之差,生命攸系;苟定验不明,虽善于治狱、断狱者,亦末如之何也”,这种高度着重视尸体检验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态度,至今仍值得我们牢记。
明末时,仍对《洗冤集录》研究、增补、考证和仿效的还有王肯堂著《洗冤汇编》,清初曾慎斋著《洗冤录汇编》,陈氏著《洗冤集说》,王明德著《洗冤录补》等。清康熙年间,统治者鉴于《洗冤集录》对检验工作的巨大影响,还指定律例馆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汇集了有关解释和论证《洗冤集录》的著作和其他司法检验书籍二十余种,加以编辑校正,汇订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四卷,经刑部颁行于世后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官书,俗称馆本《洗冤录》。
嘉庆年间王又槐搜集了一些实践过的验案,附在馆本《洗冤录》之后,名为自《洗冤录集证》。其后,李观澜、瞿木夫、阮其新多次进行增删修订,并将汪歙的《洗冤录补遗》、国拙斋的《洗冤录备考》、姚德豫的《洗冤录解》和《检验杂说》、《检验杂说歌诀》、《宝鉴篇》、《石香秘录》等汇辑一起,称为《补注洗冤录集证》。至此,馆本《洗冤录》遂增衍为五卷,这是流传的最广最完整的本子。
在馆本《洗冤录》里记载这样一个案例:清代乾隆五十五年,湖南武陵县出了一起人命案:麓庵和尚打死了豁然和尚,并烧毁了尸体。龙阳县官带领仵作,押著麓庵和尚前往山谷共同检验毁尸的洼坑,并查验发掘出来的牙齿残骨,结果同当初武陵县检验得到的情况毫无二致。于是他便吩咐按照现场的办法,先用木炭在坑里烧,接着把芝麻撒在地上,用扫帚轻扫芝麻,由于烧尸时人体的油渗进土里,所以经扫帚轻扫后,仍粘在地上的芝麻便呈现出人的形状。据死者哥哥说,死者年纪若干岁。仵作量了地上的人形,长是4尺8寸,偏左边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脑后也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扫掉芝麻,再用猛火把土烧热,浇下酒糟水,又将土烧热,洒上醋,然后再把红漆桌盖上,停一些时间,再翻过桌面,只见上面有蒸气的晕痕,同人形没有两样,偏左面后脑的两处伤痕清晰地显现出来,证明死者确实是生前被打死后再烧毁的。仵作报告完毕,又进行一次检验,没有出现别的情况,于是便定案了。在案例中,龙阳县官员和仵作正是通过检验坑洼来确认尸体的。这种源于宋代的验尸方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检验尸体、侦破疑难案件的方法。
由于漫长封建时代梗制,人们受墨守成规局限,往往袭用陈法。今天我们翻捡验算,以宋慈《洗冤集录》为蓝本,历代对其补、集、注、纂者人数众多、虽然版本各异,互有增损,内容也越来越充实,但均未能超越宋慈《洗冤集录》水平。
六、 “仵作”是现代法医学不得不提的名词。
现代法医学的定型化是近两百年来的事,其传入我国亦不过近百年历史。目前,现代法医学已成为与刑事案件侦察、起诉、审判密切相关的显学,与司法实践须臾不可离也。古代法医学虽未能完成向现代法医学飞跃,而渐渐落后于欧洲法医学之后,但是,我们知道,人类知识创造往往是以“知”为条件的,也必然受“知”的制约。不正是“仵作行人”长期践行于古老华夏大地上的法医学司法实践,独创出一整套检验尸体伤痕方法,以及随后出现的,记载他们独具见解的著述文字,为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吗!翻开《辞海》(旧版),“仵作”这一名词今天仅被简明扼要地解释为:旧时官署检验尸体者;《辞海》(新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死伤之吏;《辞源》(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刑伤之吏,宋已有之,见《折狱龟鉴》,清时改称检验吏;《辞源》(新版)的解释是以检验尸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旧时官府中检验命葬死伤的人。 除此之外,再难觅到描述“仵作”的只言片语,然而,“仵作”却成为现代法医科学体系中不得不提的名词。今天,我们重读那浸润历史厚重而留传下来的一本本承载前人太多理想、信念、希望的先贤阐释司法检验思想的专著之书,仍会时时地为古代 “贱役”小吏们那有志济民、穷理致知、反躬践实、审慎治学精神、高度敬业的人生态度所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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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古代近代法医学发展史
西方国家法医鉴定的历史也十分悠久。据记载,早在古希腊时就已经有了医生进行尸体检验的实践。例如,凯撒大帝于公元前44年在罗马元老院大厅内被刺身亡后,就由医师安提斯底进行了尸体检验。安提斯底在检验后指出:凯撒身受23处刺伤,但只有胸部一处是致命伤。早在公元5世纪至9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期,英国国王便任命一些官员到各郡去保护国王财产和王室的利益并制约地方长官的权力。当地方发生死亡案件时,由于这些官员是国王的代表,所以便由其主持尸体勘验和证据调查,并做出裁断。这就是英国验尸官制度起源。随着实践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开始出现了有关勘验鉴定的规定。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安法典》中已经有了关于鉴定的规定。
1507年,德国班贝格主教管区的《班贝格诉讼程序》中规定法官在就杀婴案和人身伤害案做出判决之前必须征询医生的意见。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法典》首次在条文中明确使用了“鉴定”一词。该法典共有219条,其中有40条涉及鉴定问题。例如,该法典第134和147条规定杀人案件和伤害致死案件均要由医师进行鉴定。尔后,很多国家的立法者都相继把关于鉴定的规定写入法律之中。与此同时,欧州各国先后出现了一批法医学研究的先驱者。16世纪末,法国的安勃罗斯.巴雷撰写了关于窒杀婴儿的肺脏特征和性犯罪特征的著作;意大利福特尼奥.菲特利则介绍了自己在确定溺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问题上的研究成果。17世纪,意大利的帕奥洛.查西亚在其著作中论述了“他杀与自杀之特征”、“自然猝死”、“性犯罪与精神错乱”等问题。18世纪,奥地利的约翰.弗朗克出版了《完备的医务警察体系》一书。19世纪初,英国爱丁堡大学率先由安德鲁.邓肯教授开设了法医学课程。
1835年,法国人马里.德维热的《法医.理论与实践》一书出版。1850年,德国人约翰.卡斯佩的《司法验尸》一书问世。1878年,法国人亚历山大.拉卡圣出版了《法医学论文集》并在两年后成为里昂大学的第一位法医学教授。他在古费案中成功地查明了一具高度腐烂尸体的身份并为警方侦破该谋杀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这不仅使他名噪一时,而且扭转了公众对法医的传统编见。与此同时,法国巴黎大学的医用化学教授马蒂尔乌.奥菲拉通过鉴定而终于使法官们承认了毒物学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
19世纪末,由于涉熗案件不断增加,德、法、英、美等国相继出现了一批熗弹检验专家,如德国的鲍尔.瑟里奇,法国的维克多.巴尔萨德,英国的罗伯特.邱吉尔,美国的阿尔倍特.海尔及后来的查理斯.韦特和卡尔文.戈达德等。这些早期的熗弹检验人员多来自于经常接触熗弹的职业,如军人、从事熗弹生产或销售的人等;也有一些是原来从事法医检验或其他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后来因实践需要和个人兴趣而转入了熗弹检验工作。虽然这一时期的熗弹检验尚具有私人性和非专业性的特点,但是它已在杀人案件调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世纪末,英国一些法院已允许把熗弹检验结论用作证据。当然,这一时期的熗弹检验结论还属于种属认定的范畴。190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次把熗弹同一认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20世纪以来,勘验鉴定已经成为案件调查中广泛使用的方法之一。许多国家的执法机关还建立了专门进行物证检验和鉴定的实验室。1910年,法国的埃德蒙丝.洛卡德在里昂建立了欧州第一个警方的犯罪侦查实验室。1923年,洛杉矶市警察局长奥古斯特.沃尔默在其警区内建立了美国第一个警方的犯罪侦查实验室。这些实验室的出现,就像大工厂代替手工作坊时的效果一样,使勘验鉴定技术这一“生产力”获得了解放。于是,勘验鉴定法在证据调查领域内的用途不断地扩展,作用也不断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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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法、俄等国家的法医学鉴定体制
(一)英国法医鉴定制度。英国的法医鉴定体制由三部分构成:死因裁判官、法医病理学家和警察外科医生。其中,死因裁判官制度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适用,法医病理学家和警察外科医生制度则在英国全境通用。
英国采用鉴定人资格制度。英国法律规定,只有执业5年以上的医生或律师才有资格担任死因裁判官职务。按照惯例,想成为死因裁判官的医生必须先做几年的代理死因裁判官。大多数死因裁判官是兼职的,在兼职者中,绝大多数都是律师。无论律师还是医生,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资格。
与死因裁判官相比,法医病理学家在专业知识方面必须具有精深的造诣才能胜任。为此,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筛选。只有通过考试筛选、证明在某个领域内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才能由英国内政部予以公布。然而要成为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绝非易事。必须通过医学研究生的资格考试,取得英国皇家病理学院会员文凭,才能成为顾问级病理学家。这是英国的惯例。但法医病理学家并非一定要通过这种文凭考试,如能取得法医病理学专业文凭也可。法医病理学家必须在内政部注册,成为内政部病理学家,才能从事法医病理工作。从理论上说,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聘请什么人进行鉴定,但事实上,如果聘请内政部推荐的专家,则往往容易得到法庭的认可。
除法医病理学家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取得鉴定权之外,英国警方出于业务需要,也可任命警察外科医生,以辅助案件的侦查工作。警察外科医生通常是从事初级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出于业余爱好而服务于警方。警察外科医生必须修读卫生局长指定的课程,并被鼓励取得法医学文凭(临床学)。他们通常先担任2至3年的助理警察外科医生,然后才能被任命为警察外科医生。
在英国的法医鉴定体制中,如果联系诉讼结构加以考虑的话,大致上分为相对的两套系统:一套是服务于警方的法医鉴定系统;另一套是内政部主管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医鉴定系统,当然也不排除警方受惠于该体制,如果警方确有需要的话。这两套法医鉴定系统的形成与英国的诉讼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英国,证人和鉴定人、以及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证据法上都没有明确的划分。鉴定人又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又因其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而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鉴定结论也以证人意见的形式采用为证据,通常称为专家证据。一般来说,鉴定人都由当事人聘请,因此,辩诉双方的鉴定人往往会在同一问题上提出针锋相对的鉴定意见。为了确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双方律师可以象对其他证人一样对专家证人进行盘诘。这显然是英国对抗制诉讼制度的体现。专家证据是否被最终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只能由法官裁定。
(二)美国的法医鉴定体制。美国现行的法医鉴定体制是多元化结构。其中,最为庞大的法医鉴定系统存在于美国的警察系统。在美国,大中型警察机构多有自己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为警方侦查人员提供科学鉴定服务。美国警察系统自上而下分为四个层次:即联邦警察机构系统、州警察机构系统、县警察机构系统和市镇警察机构系统。它们的法医鉴定情况分别是:
1、联邦警察机构系统。(1)美国联邦调查局执法服务处。下设指纹鉴定科。该科向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有关机构提供指纹检索和比对等服务。它管理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已存储指纹卡片1.8亿份,其中有罪卡片8000多万份;联邦雇员卡片7000万份;外国人卡片1000多万份;各类申请人卡片1000多万份。 (2)烟酒火器管理局科学服务处。它向烟酒火器管理局及其他执法机关的犯罪侦查人员提供各种科学技术性服务,包括烟草、酒精、爆炸物、熗弹、工具痕迹、指纹、可疑文书的检验和鉴定。 (3)陆军部犯罪调查局下设三个犯罪侦查实验室。向犯罪侦查人员提供各种物证技术检验和鉴定服务。
2、州警察机构系统。州一级警察局设有法庭科学服务与鉴识处,下分三个科:法庭科学实验室科、犯罪现场服务科和鉴识科。经常向州内较小的警察机构提供疑难案件的法庭科学鉴定等服务。
3、县警察机构。有管理服务处物证技术科,负责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工作。 4、市镇警察机构。如芝加哥警察局设有技术服务分局,下设一个犯罪实验室处,其中包括犯罪现场处理科、物证技术科和证据评价科,分别负责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鉴定结论评断等工作。 有的市镇警察局没有这么强的力量,如埃文斯顿市警察局没有自己的犯罪侦查实验室,只有10名现场技术员,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在遇到疑难现场或需要检验物证时,多求助于伊利诺斯州警察局的实验室。
除警察机构系统拥有法医鉴定机构之外,很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也有法庭科学实验室,还有些个人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它们多向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提供科学鉴定服务,当然也向警方提供服务。
和英国一样,美国的这种多元化的鉴定体制也是与诉讼的对抗性结构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警方的法医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他作为控方的专家证人所出具的证据,教学科研机构或私人的法医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他作为辩方的专家证人所出具的证据,立场不同,观点难免发生矛盾或冲突,从而保证对抗性诉讼结构在动态平衡中稳健地运行,达到审判客观公正的目标。此外,美国没有采用鉴定权制度,而是采用鉴定人制度,这也是和英国一致的地方。然而,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法律并未就鉴定人的资格作出统一规定,也没有采取考试之类的硬性措施确定鉴定人的资格,而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和陪审团来确定鉴定人的资格。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人,只要他能让具体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相信他具备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当然,在确认资格时,他必须经受对方律师的盘诘。 很显然,美国的这种接受法庭挑战的现场确定鉴定人资格的制度,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制度,它可能在具体案件中使当事人一方劳而无功,白白地浪费精力和财力。不过,也可能具有相反的效果,即迫使当事人在选择专家鉴定时,十分注意专家本身的知识能力和声望,从而提高胜诉的可能性。这种制度不论对于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也不论是对鉴定人本身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法国的法医鉴定体制。根据现有的资料,法国警察系统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它包括:1、国家警察总局有一个中央司法警察局。它的下面设有一个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在现场勘查、物证检验、人身识别等方面向各地警察机构提供服务。 2、巴黎警察局总部下设一个罪犯综合鉴识机构--全国罪犯档案中心,两个法庭科学实验室--警察局中心实验室和毒物学实验室。在需要进行物证鉴定和尸体检验的现场勘查中,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可指定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参与现场勘查;如果被指定者不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的鉴定人,则他必须以书面形式宣誓,保证以自己的荣誉和良心发誓为司法提供帮助。
法国实行鉴定权制度。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规定,一个案件中的问题是否进行鉴定,由刑事预审法官决定,即预审法官具有鉴定的决定权。不过检察官和案件当事人可提出进行鉴定的要求;如果预审法官认为不应当满足上述要求时,应作出附加理由的裁定。预审法官一旦作出鉴定的决定,应首先从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的鉴定人名单中挑选鉴定人;如果从上述名单之外挑选鉴定人,应说明理由。鉴定人注册名单的确定方法是由行政规章规定的;入选的鉴定人应在入选时向法庭宣誓;该名单之外的鉴定人应在每次鉴定之前向法庭宣誓。法医鉴定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被指定的鉴定人为法人时,其法人代表应列出进行鉴定的人员的姓名和他自己的姓名,提请法庭同意。
预审法官应在其进行鉴定的决定中讲明鉴定的具体任务;如果该鉴定问题可以决定案情,则一般应指定两名鉴定人;如果该鉴定问题不决定案情,则仅指定一名鉴定人。预审法官在进行鉴定的决定中应讲明完成鉴定的期限;遇到特殊情况时,可应鉴定人的要求延长期限。鉴定人的鉴定应在预审法官的监督下进行;预审法官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随时协助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随时听取除被告人之外其他人的陈述;如果鉴定人认为确有必要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则应当获得预审法官的批准并在预审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提问;但是,医学鉴定人在对被告人进行身体检查时可单独向其提问。预审法官应将鉴定结论告知案件的有关当事人,并允许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要求补充相反的证据;如果预审法官驳回当事人的某项请求,应作出附有理由的裁定。
从上面可以看到,法医鉴定活动虽然是由鉴定人具体操作,但实际上,鉴定权却由预审法官掌握。鉴定人资格通常是预先根据行政规章确定的,是否启用有资格的鉴定人需由预审法官来决定。这充分体现了法国诉讼结构的法官主导诉讼进程的职权主义特征。同时也暗示,法国的鉴定体制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警察系统及其他鉴定机构在内的多元鉴定体制。因为,鉴定人注册名单之外的人是个范围不确定的概念,决不会出自一个鉴定机构或一个鉴定系统。
(四)日本的法医鉴定体制。多元化法医鉴定体制共存是日本的特征之一。它包括:(1)监察医制度。这是二战后从美国引进的法医鉴定体制。但由于财政、人员和封建传统意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仅有东京都和大阪府实行日常的监察医制度,横滨和神户进行有限的监察医检视工作,其他地区这方面的工作基本停顿。监察医实行的解剖称为行政解剖,以区别于司法解剖,后者是为了调查犯罪事实所施行的尸体解剖。
(2)警察医制度。警察医可以是创伤医师,也可以是其他学科的临床医师。他们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医师执照和多年的临床经验。他们在司法警察搜查和检视的同时,负责进行尸表检验,从医学的角度去判断异状尸体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警察和警察医的科学检查活动是在刑事调查官(相当于英国的死因裁判官)的带领下进行的。刑事调查官通过详细的现场和搜查调查,协助法医学专家进行鉴定。目前日本的警察医走向了全国统一化的轨道。
(3)大学教授解剖制度。这是教授个人鉴定制。每年初,各都、道、府、县的警察本部给法医学教授所在的大学校长递交一份请求司法解剖协助的申请书。教授方面则向校长递交一份司法解剖说明书,阐明司法解剖在法医学教育和维持社会治安中的重要作用,并保证不影响法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获得校长同意后,教授才能从事司法解剖。
(4)科学警察鉴定制度。科学警察是指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鉴定的警察。日本的科学警察已经形成完整的中央和地方二级鉴定网络体系。
日本实行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凡医生或医学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并接受严格的审查。如日本的司法解剖一般由各地医科大学医学教研室承担,但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手续,受警察、检察官的委托,获得法官发给的"鉴定处分许可状"方能施行。这相当于英国的"警察外科医生"的角色。根据日本医师法的规定,执有医师执照的医师才能鉴定和签发死亡证明书,因此,只有医疗本科毕业的医师才有资格被聘请为司法解剖者,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和死亡证明书。这也意味着法医学教授必须是医疗系出身、又获得医学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而保健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药理学专业等非医疗专业毕业的人员,即使获得了医学博士学位,也不能晋升为教授,只能停顿在副教授职位,没有从事司法解剖的资格。 从这一条来看,获得日本的"警察外科医生"资格比英国的警察外科医生可能具有更高的要求。
(五)俄罗斯的法医鉴定体制。俄罗斯法医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态样,包括司法部下属的司法鉴定研究所和司法鉴定实验室、内务部下属的刑事技术部门、卫生部下属的法医鉴定所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所等。由于它们都是国家指定的司法鉴定机关,因此可以推断:鉴定权制度是俄罗斯法医鉴定体制的特征之一。事实上在俄罗斯,哪些机关具有鉴定权是根据鉴定对象或问题的性质确定的。一般来说,犯罪侦查中的各种鉴定工作都由上述机关负责。只有当上述机构无法进行某些专门领域里的鉴定时,才能选择其他科学技术(如建筑学、工程学、艺术学等)领域的鉴定。鉴定机关在接受鉴定任务后,应根据鉴定的性质和鉴定人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指定具体鉴定人负责。 </p><p>在俄罗斯法医鉴定体制中,侦查员享有组织鉴定的极大的权力。 是否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鉴定,要由负责该案件的侦查员来决定,整个鉴定过程由侦查员实施监督,这是俄罗斯与法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鉴定制度的不同之处,是俄罗斯的特有现象。这就使俄罗斯刑事诉讼结构的非对抗性暴露得更加明显,这种做法的正确性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侦查员毕竟是诉讼天平的一端,无论其主观意识要求多么公正地组织鉴定,但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案件侦查的客观情况往往会与其主观发生矛盾,从而对诉讼的另一方造成不利的地位。
以上考察了美、英、日、法、俄等国家的法医学鉴定体制,从中可以看出它们具有两个共同点:第一,它们的鉴定体制是多元化的,不存在唯一的居统治地位的法医鉴定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体系。该特点的形成,英美国家主要归究于现代诉讼结构的高度对抗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除部分缘于诉讼结构外,另一部分则来自历史的原因,是因袭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第二,负责刑事侦查的警察系统自上而下设置了独立的鉴定体系。第三,法院内部没有设置单独的法医机构和专职法医。就差异来说,如果从性质来划分,上述六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大体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实行鉴定权制度,如日本、俄罗斯等即是。第二种类型是实行鉴定人资格制度。如英国、美国即是。法国介入这两种类型之间,它既保留了鉴定权的成分,又实行鉴定人资格制度。此外,在同一种类型体制的国家之间又存在一些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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