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韩裔学者郑麒来通过对中国古代食人行为的研究,认为食人行为可以分为两类:求生性食人和习得性食人。尤其是对“习得性食人”更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尽忠”、“尽孝”式食人乃是中国独有的现象,是爱与恨的一种表达,从而揭示了长期被遮蔽或忽视的历史面相。
在封建中国,食人行为常与惩罚罪行有关。罪行被公开处死后,他们的尸体要示众,并被吃掉。按规矩,刽子手有第一个食用死人的特权。但是,患病罪犯的肉被认为不是与食用,所以人们一般不食用。简而言之,人们不仅把人肉作为食物和药品,也以在公开场合食用来表达仇恨和复仇的感情。这种食人实践有着各种原因,诸如政治、法律、心理、感情、军事、商业、医学以及伦理和道德等等。我们在随后即可看到这些原因。
一、惩罚不忠
公元617年,强大的割据首领薛举占据了陕西、甘肃一带的广大地区。618年,其子薛仁杲俘获了著名文人庾信之子庾立,但他拒不承认薛举政权的合法性。由于这一不愿归顺、誓不效忠的行为,庾立被炙烤而死。他的肉被切成小块,分给薛仁果手下的士兵食用。
唐德宗(780—804年)时,武将李怀光听说养子阴谋推翻自己,于是大怒,命令下属杀死并吃了养子石演芬。下属把石演芬看作义士,不忍心这么做,只是用刀子割断了他的咽喉。既然不忠,当然无宽大可言。
911年9月,刘守光准备称帝,将佐多以为不可。守光大怒,将谏者孙鹤“伏诸质上,令军士剐而啖之。”
王延政是闽国(909—945年)的最后一任国君,其父王审之(862—925年)是闽国的建立者。闽国位于今福建省一带,王延政率军驻扎在军事基地建州时,听说一部分在福州的部下要密谋推翻他。他很快采取了一次令人震惊的反击,派兵在福州伏击叛军,杀了7000余人。死尸都被肢解,骨头扔掉,肉被晾干成脯。这些人肉脯后来多次作为口粮发给士兵,即便口粮不缺时也是如此。
宋初,武将杨师潘受命处罚叛将张文表。张被捕后,被“脔而食之”。即将其肉切成小块吃掉。
惩罚不忠的同时,往往要借此考查其他人是否忠诚。
隋炀帝以不忠的罪名逮捕了胡斯政,并把他肢解焙烤,制成食物。隋炀帝要胡斯政的同僚们吃他的肉,有的吃得比自己所得的一份还多,有的则不肯。吃得多的人因此而受到褒扬,并受赐大量的贵重赏物。在那个时代,受命食用人肉,通常被认为是下级向上级表示忠心的行为。换句话说,不忠的官员要被诛杀并被同僚所食用,不仅是因为这是他应得的惩罚,也是别人对他报复或仇恨的表达。
唐太宗曾申诉他的军事将领邱行恭。邱以其粗暴苛刻闻名,他曾吃了不忠于太宗的代州都督刘兰成的心脏和肝脏。为替皇帝惩罚刘兰成,邱行恭未经太宗允许就吃了刘,尽管他应当根据惯例申请朝廷的批准。这种不寻常的行为是为了向皇帝表示忠心。
唐玄宗当朝时期(713—755年),宦官杨思勗杀了受贿的牛仙童。玄宗皇帝对这个腐败的官员大怒,降旨诛杀他。根据惯例,这样的官员应当以最残酷的方式杀头。《旧唐书》非常生动地描述了行刑的过程:“内给事牛仙童使幽州,受张守珪厚赂。玄宗怒,命思勗杀之。思勗缚架之数日,乃探取其心,截去手足,割肉而啖之。”
二、惩罚敌方
东晋末年,一个名叫孙恩的海盗在中国东南沿海大事抢掠。每当他在袭击中捉到县令后,就把他杀了,大家便割其肉吃。部分肉则晾制或用酒或盐腌制(“醢”)成食物。这些加工过的肉和骨头,通常在三个月以后食用,并把这类肉食分发给死者的妻子儿女吃。如果妻子儿女不愿食用自己亲人的肉,他们就会立即被杀死。在这种情况下,行刑的过程非常野蛮,甚至有时将受害人当着亲人的面分尸。
南朝宋刘劭的助手张超之在守卫京城皇宫的战斗中失利,最后被乱兵所杀。惩罚的方法极为残酷:“剖腹刳心,脔割其肉,诸将生啖之,焚其头骨。”
891年5月,前蜀国(今四川)的建立者王建,命令武将唐友通擒韦昭度的亲历骆保,并把他制成食物,以为惩罚。893年3月,李克用引兵攻天长镇,杀了王镕部上万士兵,当时军中无粮,李克用准许部下把敌人尸体做成肉脯当军粮。
王建称帝时期,中国有10个割据国家先后为了最高统治权而争斗。自然,在这些竞争者之间有许多血腥的战争。当四川的士兵抵御入侵的云南蛮军时,他们生擒了一些敌兵,并处于憎恨和惩罚吃了他们。
922年10月,镇州陷落,获胜的晋军进城后吃了部分守成官吏及家属,以示惩罚。
姚洪是后梁的一名小校,曾在梁将董璋的手下供职。后来,梁洪投唐任指挥使,率一千人守阆州。董璋写信招降姚洪,姚洪把他的信扔进了厕所。董璋军攻破阆州,抓住了姚洪。他命人在火上架起大锅,又挑了十个大汉,将姚洪边割边吃。姚洪至死大骂不绝口。后唐的明宗得知这一野蛮事件后,决定将死者两个儿子所受的痛苦进行补偿,“录其二子而厚恤其家”。
相同的例子还有。在北宋初年,武将王彦升对入侵的西方游牧民族的报复,是用手将俘虏的耳朵揪下来,大嚼着小酒。受到迫害的人浑身是血,颤栗不敢动。前后受此酷刑的人有几百个。自此,“西人畏之,不敢犯塞”。顽抗到底的人受罪最多。
詹良臣任缙云县尉时,因抵御盗贼而被俘。盗贼要他投降,他破口大骂,激怒了将军。他们从詹身上割下一块块肉,逼他当众吃下。詹一面吐一面骂,至死骂声不绝。每个在场的人都为他的惨死而落泪。这种惩罚是逼迫受惩罚的人吃自己的肉,含有极大的羞辱性质。
宋将高永年率军御西羌,不慎被羌人所俘,献给了多罗巴人。多罗巴人吃了他的心脏、肝脏,因为他们相信是他使其“宗族漂落无处所”,而成为流民的。
宋将李处耘在战斗中捉了很多俘虏。很快,他就选了数十个肥胖的俘虏,“令左右分啖之”,即作为食物,又作为惩罚。
宋绍兴元年(1131年),刘忠起义军攻入孙知微镇守的舒州,并占领了该地区。孙知微被俘后,“不屈,忠怒,脔而食之”。
三、为亲人复仇
中国人长期以来认为,应对伤害过自己,特别是伤害过自己家人的敌人进行报复。《礼记•檀弓上》记述了孔子的学生子夏与孔子关于为父母报仇问题的对话:“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说:‘寝苦,枕于不仕,弗与天下共也。遇诸市朝。不反并而斗。”《礼记•曲礼上》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父是儿子的“天”,因此必须报仇,不可与其敌共处于天之下。往往是杀人还不足以平愤,作为惩罚,仇敌应被完全彻底地吃掉,包括骨、肉、心、肝等等。从中国历史上可以发现许多这类例子。例如,西晋末年,中国有十多个国家兴起和衰落,都是为了帝国的霸权而争斗,并由此引来了南北朝的混乱时期。正是在这一骚动、过渡时期,马权杀了綦毋翊,因为綦毋翊杀了马的兄弟。据说马权吃了綦毋翊的肝脏。还有一个例子,阴平太守谯登利用流寇的力量,杀了巴西太守马晚,并且吃了他的肝脏。同样是为了给父亲报仇,东晋初年的赵胤杀了杜曾,并吃了杜的肺和肝。大约是在同一时间,出于同样的原因,谢混活捉了张猛。他为了报仇,对其“刳肝而食之”。因张猛是杀死谢混父亲和兄弟的凶手。
南梁武帝第六子、邵陵携王萧纶骄纵跋扈,受到父亲责怪。他怀疑是何智通告的状,便派心腹爪牙在街巷中将何智通刺死。后来这些凶手被抓获,何智通的儿子何敞之把他们装车笼里,四面架上火,烧成焦熟。何敞之还用车拉上钱,并备置了盐和蒜,雇人来吃他们的肉。每吃一块肉,赏一千钱。顷刻之间,被分光吃净。
隋朝初年,王颁因不满陈国的武帝杀了父亲,而加入了正在南方攻打武帝的隋军。陈国兵败后,王颁从坟中掘出武帝的遗体,焚烧了他的尸骨,并为了发泄仇恨,用水和着骨灰喝了下去。
唐朝初年,王君操杀了李君则,因为李在20多年前(隋朝末年)置王之父于死地。王父被害时王只有6岁。李杀人后不得不弃家出逃。多年后,当李回州府自首时,被王杀死。王取出李的心肝当场生吃。因为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得以报仇杀人,因此他的行为依法当死。但由于他杀人是为了报杀父之仇,事后还是获得唐太宗的赦免。
为什么历史上一些中国人特别喜欢食用人的心脏和肝脏呢?荷兰汉学家德格鲁特曾经指出,中国人这样做是为了最严厉的惩罚仇人,并使仇人遭受最大限度的痛苦。因为中国人相信人的生命在于心脏和肝脏。的确,相似的一个例子还发生在1895年8月。广东一个村子为水发生了激烈争执,武装冲突给双方带了伤亡。被俘的村民被杀死,他们的肉,包括心脏和肝脏被分发给胜者一方食用。甚至胜利一方的小孩子,也可以参加这一人肉盛宴。这一“庆典”就是深仇大恨的表达。
四、泄愤
长期以来,古代中国人以野蛮行为作为一种心理战术。这一战术在前面提到的中国古代战争中已广为运用。这一战术于和平时期的民众也有使用的。例如,中国人想表达对敌人的忿恨时,在日常谈话中常常会有这样的语言出现,即“我要把你吃了”。这些习惯用语并不仅是些一般的闲话,而是感情相当真实的流露。事实上,人们在很多场合确实出于憎恨而吃掉自己的仇敌。甚至早已入土的仇敌也未能免于一吃,往往把他们从坟墓里掘出来而吃掉。当仇敌被活着吃掉时,食人者对于被食者所遭受的巨大痛苦津津乐道。
这种行为在中国延续了几个世纪。例如,在王莽的新朝末年,他的反对者打倒了这个汉朝的篡位者,并把他分尸以施行报复。“传莽首诣更始,县(悬)宛市,百姓共提击之,或切食其舌。”王莽政权崩溃后,老百姓割了他的头,还将其舌头切了分吃。此外,历史上还有两个叛徒也因不忠而遭到惩罚的记载,他们是东魏时期的武将侯景及其副将王伟。侯、王二人作乱,被梁朝大军击败。侯景死后,王僧辩剁下侯景的双手送给齐文宣。王僧辩还在侯景的腹中放了5斗盐,以防腐烂。侯的尸体运抵建康(今南京)后,人们把他的尸体切成碎块煮成汤(“羹”)。侯景的妻子溧阳主是梁朝武后的孙女,也被民众杀而食之。仇人们把侯景的骨骸烧成灰,并和着就饮用。而王伟被囚并解往江陵,被梁朝的民众放在炉中烤熟食用。
王文同是隋代有名的酷吏。随军征辽东时,皇帝命王文同巡察河北诸郡。他到河间时,正值数百名僧人举行佛会,便认为是聚结惑众,把他们都杀了。皇帝得知此事,将王文同斩于河间,以谢百姓。“仇人剖其棺,脔其肉而啖之,斯须咸尽。”
隋朝末年,张金称被俘,并因叛逆罪被当局处死。他的头和脚均被砍下来,挂在木桩上示众,身体其余部分则被陈尸闹市。所有恨他的人,都可以分享他的肉。
唐朝武则天在位期间(684—704年),有个臭名昭著的酷吏来俊臣,受其害的人都非常恨他。他死后,朝廷下令把他陈尸闹市,让民众分食其肉。片刻之间,民众就把他抢食而光。民众还对他的尸体做了各种异乎寻常的凌辱,以泄其忿。例如,他的两个瞳孔被从眼球挤出来,皮被人剥掉,肚子被剖成两半,心脏也被掏出。尸体的其余部分被人扔掉,任人践踏。
唐玄宗在位期间(712—755年),臭名昭著的腐败大臣杨国忠是玄宗皇帝的宠妃杨贵妃的堂兄,它对安禄山叛乱的爆发负有部分责任。安禄山攻入长安,玄宗和杨贵妃为了安全向西南逃亡。士兵们在陕西马嵬驿(今兴平)发生哗变后,唐玄宗被迫杀死杨贵妃,而杨国忠也被一箭射死。随即,他的肉被分发给兵众,愤怒的士兵把肉吃得干干净净。
后晋末年,大将张彦泽叛降新兴的辽王朝(907—1215年)。后来因为任意劫掠,他被耶律德光处死,晋人“争破其脑,取其随,脔其肉而食之”,“扯裂蹈践,斯须而尽。”
元世祖忽必烈(1215—1294年)是成吉思汗的孙子,元朝的创始人。他在位期间,有个贪官阿合马被人刺死。元大都百姓和士兵怒而食之,狂舞痛饮三天三夜以示庆祝。据说当时京城里的酒因此而全部售罄。
同样,明武宗在位期间,宦官刘瑾滥用权力,犯下一系列罪行,因此被处死。死刑执行后,他的肉被公开出售,每个人都获准买一小块肉食用,作为报复。
显然,仇恨是习得性食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很多场合下,这种仇恨是政治性的,于是,执政当局得以利用习得性食人作为压制反对派、加强和稳定其权力基础的一种有效武器。
五、食人成性
由惩罚、愤怒甚至求生等引起的食人行为,有时会发展到肆无忌惮的程度。
据《旧唐书》卷二〇〇下记载,黄巢的宠蒋孟楷被陈州刺史赵犫捉住杀了,黄巢非常痛惜,率领全军猛攻陈州。“贼围陈郡百日,关东仍岁无耕稼,人饿倚墙壁间。贼俘人而食,月杀数千。贼有舂磨砦,为巨碓数百,生纳人于臼碎之,合骨而食。”即设置了几百个巨大的石臼,将活人投入臼内捣碎,连骨带肉一起吃掉。
真正的嗜人成性的行为,则与仇恨、求生等毫不相干,只是嗜人者为了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虽然很少见,但充分体现了嗜人者的残暴。下面既是一例。
王继勋是宋太祖时孝明皇后的同母弟,他依仗权势,嗜杀成性。他因违背上渝被解除兵权后,常怏怏不乐,便把怨气发在无辜者身上,“专以脔割奴婢为乐”。一天大雨冲坏了围墙,群婢逃了出来,状告到太祖那里。他再次被削夺官爵。后来他任职西京,变得更为残暴,常买来民家女子,稍不如意,“即杀食之”,然后把尸骨装在棺材里抛到野外。女人贩子和卖棺材的“出入其门不绝”。长寿寺僧人广惠常和他一起食人肉。后来王继勋、广惠和尚以及十几名人贩子都被太宗皇帝杀了,洛阳市民拍手称快。
六、获利
882年春,当长安的米价长到每斗30缗时,盗匪也开始抓人卖给官军做军粮。官军还直接去山寨抓人充口粮,当时一人值钱数百缗,以肥瘦论价。
887年秋,扬州有无数居民被饿死。尽管自中唐以来,扬州一向在人口和生活质量方面被视为天下第一城市。野心勃勃的叛乱首领每隔四五年就为了争夺扬州的控制权而发生战事,而连续不断的军事冲突导致了人民死亡。当城里粮尽时,“饥民相杀而食,其夫妇、父子自相牵,就屠卖之,屠者刲剔如羊豕”。人像猪羊一样被屠夫切了在市场上卖钱营利。
七、尽孝
与以上各类食人现象不同,还有无数为了尽孝而作出牺牲的事例。毫无疑问,这是长期以来受到尊崇,并形成了中国人的基本行为状态的孔子道德观的发展结果。
广东一个城镇遭到金兵围攻,粮食告罄,于是决定:守城的士兵可以食用城中居民。先是吃老人,然后再吃其他人。当轮到一个老太太去死时,她的儿媳妇愿意代她去死。她被煮了吃,但她也因这一道德行为而受到高度赞扬。另一个妇女则愿意代丈夫去死。她说:“我们至今没有孩子,如果他现在死了,家里的香烟就要断了。”从这些插曲来看,很难把爱与恨区别开来,因为在本质上这两者往往是矛盾的,不明确的。
最常见的尽孝的事例,是用自己身体的某部分做药,为亲人治病。
用人类肌肤、脏器治病,最早始于东汉时期。自汉朝至唐朝,虽人体不断作为药用,但历代编年史没有记载多少实例。下述是几个例子。
据江苏《淮安府志》所载,东汉时期浙江山阳县(今浙江省绍兴县)有个名叫李妙宁的女子,14岁时嫁与蒋瓒为妻。公公病了,她向上天祈祷,以使他能够迅速恢复健康。为了能够让公公吃到富有蛋白质的食物,李妙宁从自己的左大腿割下三块肉,烧成汤给他吃。在这一孝举之后不久,她的公公就恢复了健康。此类孝行在南北朝时期很少见,至少在人肉作为药物方面是如此。
然而,自唐朝以来,在医疗实践中运用人肉之举大盛。陈藏器所著《本草拾遗》是一部关于中草药的开创性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他首次谈到人肉可以治疗某些疾病。或许就是因为这一史无前例的说法,孝顺的儿女们才准备随时奉献他们的身躯。事实上,很多子女在父母患病时,都心甘情愿地从自己大腿上割肉以作为药物。随后,北宋末年,钱易在所著《南部新书》一书中发挥了陈藏器的说法。
唐朝时期,安徽寿州安丰县的官员李兴的父亲患了重病。李兴就从大腿上割下一块肉来,假若是别人所赠,送给父亲当作药物食用。可是当肉送到时,他的父亲已经病得不能进食,第二天就去世了。后来,著名文学家柳宗元为李兴专门写了篇《孝门铭》。
在同一时代,也有很多类似的女儿和儿媳尽孝的例子。陕西延安范家有女出嫁,不久丈夫便去世。范氏没有再嫁。相反,她多年忠诚地服侍公婆。当她的婆婆患病时,范氏从自己的左大腿上割下肉来,刀深至骨。她把肉给婆婆食用,以治其病。她的婆婆很快便恢复了健康。据湖南的《岳州府志》《岳州即今岳阳)所载,林家有女,其母患病,药也治不好,为给母亲治病,她从自己的大腿上割下肉来,煮成粥给母亲喝。她的母亲喝了后,很快就康复了。
宋朝是有很多此类孝举的例子,比以往各朝的例子总和还多。很显然,此类孝举在女儿、儿媳和妻子中日益流行。在不胜枚举的例子中,我们在此只选用两部官方正史所载的事例,一部是《古今图书集成》,另一部是《宋史》。关于这些事例除了人名和地名不同,内容都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将这些例子按年代顺序,简单地列出来,除非必要,将不再加以详细解释。所列资料包括:
(1)资料来源;
(2)捐献者或捐献者名字、出生地或省份;
(3)受益者;
(4)治疗方法和人体器官的种类;
(5)将人体肌肤或器官制成食物或药物的方法(如有记载)。
1. 《古今图书集成》
(1)福建《龙溪县志》;陈家的女儿;父亲;祈祷和肝脏;食物(“馔”)。
(2)浙江《浙江通志》;昌化盛氏家族之女嫁为章琼妻;婆婆;祈祷和肝脏。
(3)《宋史》卷四六〇《刘生妻传》;吉州安福县人,刘氏家族之女嫁为朱云孙妻;婆婆;大腿;粥(“糜”)。
(4)同上《吕仲洙女传》;吕良子,泉州晋江县人,吕仲洙之女;父亲;大腿;粥。
(5)《癸辛杂炽》;瑞州高安县人,郑千里之女;父亲;大腿。
(6)《金坛县志》;汤氏家族之女嫁为赵必愿妻;婆婆;大腿和肝脏。
(7)《广西通志》;全州城南县人,马脉之女;父亲;大腿。
(8)《宋史》卷四五六《张伯威传》;张伯威;母亲黄氏和继母杨氏;左右上臂;粥。
(9)《四川总志》;浦江县人,俞氏家族之女嫁为卢翼妾;婆婆;大腿;汤。
(10)《闽书》;杨安国之女;父亲;肝脏;粥。
(11)《福建通志》;龙溪县人,陈氏家族之女;父亲;祈祷和肝脏。
(12)浙江《温州府志》;永嘉杨定之女杨成姐;母亲;大腿;粥(“糜”)。
(13)《江宁府志》;高淳人,夏氏家族之女,十二岁;母亲;肝脏。
(14)《广东通志》;灵山县人,王康臣之妻;公公;大腿。
(15)《广东通志》;东莞县人,何氏家族之女,十岁为李昌期妻;公公;大腿;粥。
(16)《广东通志》;南海县人,刘氏家族二女;母亲;肝、大腿,“母病,一女剖肝,一女割股奉母,母疾遂瘳。”
2. 《宋史》
(1)《宋史》卷四五六《刘孝忠传》;二字(刘孝忠);母亲;大腿肉、左乳。
(2)同上《成象传》;儿子(成象);母亲;大腿。
(3)同上《庞天祐传》;儿子(庞天祐);父亲;大腿。
(4)同上《王光济传附周善敏》;儿子(周善敏);母亲;大腿。
(5)同上《常真传》;常真之子;母亲;大腿。
(6)同上《杨庆传》;儿子(杨庆);父亲、母亲;大腿、右乳;炙烤。
(7)同上《陈宗传》;儿子(陈宗);母亲;大腿。
(8)《宋史》卷四七九列传第二《西蜀孟氏世家附伊审征》;儿子(伊审征);母亲;大腿。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宋史》记载了十一个与尽孝治病有关的食人事例,而《古今图书集成》中仅列举了其中三例,没有什么充分理由可以说明这一省略或选择。宋代以后,尽孝治疗的行为日益广泛。而这一道德重负,也越来越多地由女儿、儿媳和妻子们为了她们的父母、公婆和丈夫们而承担。妇女们割肉做药的部位最常见的是大腿,其次是肝脏或乳房。可以想象,从大腿上割下一块肉不会太危险,伤口也不难痊愈。至于受益人,母亲和婆婆要多于父亲和丈夫。这一现象似乎奇怪。因为根据孔子的伦理道德,父亲总是比母亲重要。然而,所有的儿童在未成年时,总是在感情或其他方面更接近母亲,这个事实至少可以部分地解释前面所提的现象。
下面是元代的情况。
1. 《古今图书集成》
(1)《苏州府志》;赵梦炎之女赵淑仪,七岁;父亲;祈祷和大腿。
(2)《元史》卷二〇〇《郎氏传》;儿媳《潮州郎氏、东平郑氏、大宁杜氏、安西杨氏);婆母;祈祷和大腿。
(3)同上《秦氏二女传》;河南宜养闲人,秦氏家族二女;父亲;祈祷、脑和大腿;粥(“父尝有危疾,医云不可攻。姊闭户默祷,凿己脑和药进饮,遂愈。父后复病欲绝,妹割股肉置粥中,父小啜即素。”)。
(4)同上;安徽安丰县人,许氏家族之女;父亲;大腿。
(5)《苏州府志》;赵氏家族之女,十九岁;父母;大腿和上臂;“尝割股灼臂祷其疾”,即炙烤。
(6)《稗史》;儿媳丁氏;婆母;大腿;粥。
(7)《蓝田县志》;儿媳贺若妇;婆母;大腿。
(8)《歙县志》;唐氏家族之孙女,十一岁;祖母;左大腿;粥。
2. 《元史》
(1)《元史》卷一九期《萧道寿传》;儿子萧道寿;母亲,八十余岁;大腿。
(2)同上《宁猪狗传》;儿子宁猪狗;母亲;大腿。
(3)同上;儿子李家奴,九岁;母亲;大腿;粥。
(4)同上;儿子朱天祥;母亲;大腿。
(5)同上《孔全传》;儿子孔全;父亲;大腿。
(6)同上《赵荣传》;儿子赵荣;母亲;大腿。
(7)卷一九八《胡伴侣传》;儿子胡伴侣;父亲;祈祷和右胁部脂肪。
(8)卷二〇以《武用妻苏氏传》;苏氏家族之女武用妻;不详;大腿。
(9)同上《李仲义妻刘氏传》;刘氏家族之女为李仲义妻;官兵;代替其夫。(“吾夫瘦小,不可食。吾闻妇人肥黑者味美,吾肥且黑,愿就烹以代夫死。”兵遂释其夫而烹刘氏。)
行文至此,可见儿女们对父母或公婆、岳父母等的孝行,主要是在他们饥饿或生病时,割取自己的肉给他们食用。这一行为受到国家(官方)和社会(民间)的鼓励。为了表彰此举,很多纪念碑、庙宇和牌坊在全国各地城镇乡村建立起来。在元代,政府当局曾多次试图控制这一当时很荣誉的行为,因为很多妇女愿意并准备献出自己的肌肤。事实上,1261年之后,1270年,另一文告禁止割取股肉作为孝行或医疗之用。官方文告指出,尽管割取股肉是孝举,但变了形的肢体是对手于儿女健全身躯的父母的亵渎。因此人们对此应有所了解。文告还指出,由于这类行为常导致生命危险,父母要为其生命安危担更多的心。政府还指出,此后这类行为应当公开永久地禁止,这种愚蠢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应受到表彰。但是,根据1325年出版的《事林广志》,即使在这一官方文告发布后,这类割股疗疾的行为在汉人当中,特别是在青年已婚妇女当中还有增无减。政府本身也急需表彰那些为了亲人割取股肉的人,奖赏品包括丝绸(“五匹”)、羊(“两头”)和土地(“一顷”)等。可见政府方面没有严厉地禁止,也没有强烈的意图去制止割肉疗疾的行为。
以医疗为目的尽孝食人行为,在明、清两代达到最高峰。在此,有两大资料来源:一是《明史》,一是《古今图书集成》。仅在《明史》中就有六七个部分谈及尽孝食人行为这一主题。首先,让我们来看《明史》中的“孝义”部分。
(1)《明史》卷二九六《沈德四传》;孙子(沈德四),直隶华亭县人;祖父母;大腿和肝;汤(“祖母疾,刲股疗之愈。已而祖父疾,又刲肝作汤进之,亦愈。”)。
(2)同上;儿子们(姚金玉、王德儿、江伯儿);母亲;肝脏、腰肌(“胁肉”)。
(3)卷二九期《唐俨传》;儿子(唐俨);父亲(唐荫);上臂。
(4)同上;邓氏家族之女为唐俨妻;婆母;胁肉。
(5)同上《夏子孝传》;儿子(夏子孝),九岁;父亲;大腿;汤。
(6)同上《孔金传》;儿子(孔良);父亲(孔金);大腿;汤。
(7)卷三〇一《刘孝妇传》;韩太初之妻;婆;血、大腿。
(8)同上《杨泰奴传》;女儿(杨泰奴);母亲;乳房和肝脏;粥。
(9)同上;儿媳(周祥之妻张氏);婆母;肝脏;汤。
(10)卷三〇二《李孝妇传》;儿媳(李中姑);婆母;祈祷和乳房。
(11)同上;儿媳(章崇雅之妻洪氏);婆母;乳房;汤。
(12)同上;儿媳(陆鳌之妻倪氏);婆母;祈祷和左上臂。
(13)同上《刘氏传》;儿媳(张能信之妻刘氏);婆母;上臂;粥。
(14)卷三〇三《王贞女传》;儿媳(王贞女);婆母;手指。
(15)同上《于氏传》;妻子(张云鹏之妻台氏);丈夫;祈祷和上臂;粥。
这里有八个例子都是儿媳割取股肉或上臂给有病的婆母,而儿子割取肌肤为父亲或母亲治病的例子有六个。除了这两大现象以外,还有孙子为祖父母、女儿为母亲、妻子为丈夫的例子。但这些例子在数量上都不多,每一项只有一个。所以这些例子如果不是反常的话,那么也是属于不常见。割取肝脏、乳房、手指和眼球的例子也是如此。
这些分析可从《古今图书集成》的同类资料获得证实。在书中有那么多的孝顺儿媳割肉,我们难以在此全部列出。代之列出一个个例子的办法,是我们列出数字或统计数据,以证实对《明史》资料的研究。《古今图书集成》中关于贤慧妇女有四个部分(“列女”或“孝女”)。我们在此将这四部分划分成:
(a)孝顺妇女数字;
(b)割取肌肉孝顺妇女数字;
(c)实际割取肌肉数字(有时一个人割肉不止一次)。
第一部分——(a)147人;(b)46人;(c)57次(《明史》中仅列二例)。
第二部分——(a)145人;(b)78人;(c)96次(《明史》中仅列一例)。
第三部分——(a)174人;(b)99人;(c)110次。
第四部分——(a)153人;(b)36人;(c)63次。
总计——(a)619人;(b)259人;(c)326次。重要割取有286次(大腿);37次(上臂);24次(肝脏);13次(肉);4次(手指);2次(耳朵);2次(乳房);2次(肋骨);1次(腰);1次(膝);1次(腹部皮肤);1次(躯干);1次(血)。(326位妇女共割取肌肤375次。)
自上知下,首先,619位贤慧女子中,有259位割取肌肤。这意味着40%的贤慧女子为了尽孝而割肌肤。她们是人类道德的典范。
其次,259位妇女割取326次。这说明,有些妇女割取肌肤不止一次;这也说明,有些妇女想比别人表现得更孝顺。
再次,在割取数字和妇女数字之间,有个值得重视的差异。有些妇女不止一次割取肌肤,说明第一次割取对她们的生命没有危险。考虑到对身体各部位的偏重,大腿是第一位,上臂是第二位,肝脏为第三位。其他的身体部位在排列上没有特别的顺序。割取身体受到偏重的部分,一般不会对这些贤慧妇女造成生命危险。但是,每隔一段时间,就有若干妇女死于失血或伤口不治。然而,她们都情愿牺牲自己的身体,有时甚至是生命。尤其是在明清两代,汉人的绝大部分都同意这种行为,并且实际上成为对于贤慧妇女的行为要求,这一点我们在下章可以看到。
然而对比之下,我们也可以发现相反的习得性食人,主要是出于自私的原因。例如,在明代,很多朝廷中有势力的宦官试图靠食用青年男子的脑髓,以恢复性能力。这完全是为了满足他们的自私愿望,与尽孝疗疾完全相反。宦官劳寀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劳寀因横征暴敛而遭到福建人民的咒骂。据载,他听取巫师的劝告,杀食童男的脑髓,做为再生男性生殖器功能的绝招。英国进行此类研究的专家G. C. 斯丹特(Stent)其论文中指出,著名奸人魏忠贤亦曾杀了七名罪犯,食用其脑髓。尽管有这些例子,还是可以说,此类习得性食人至少在数量上并不重要。当我们研究自汉代至明代这两种习得性食人的记载时,就可以看到:与尽孝有关的习得性食人在数量上,要远多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