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谈】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让争议回归法律【4.17~4.19】【已评完】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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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三日谈] 【三日谈】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让争议回归法律【4.17~4.19】【已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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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山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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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远山见月。 执行锁定操作(2025-04-21) —

  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近来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针对舆论最为关切的一系列问题,法院方面也做出了正面的回应。首先,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其次,法庭调查结果已经证明,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也不存在骗婚情形。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及戒指等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只是男方家一直拒绝领取。法院还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不存在骗婚情形。

  本案引发了舆论不小的争议,其原因在于订婚与强奸之间似乎存在“冲突”,这恰恰本案判决之后最需要普法的地方: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

  很多网友想当然地认为:订婚之后,女性就是默示同意发生性行为,法律管不了。或许,被告人席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也是基于对这种问题的错误认识:“订婚”了,“办了席”,女方家庭接受了彩礼,当然可以有“夫妻之实”。但是,这一想法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与现行刑事政策不符。

  正如该案二审审判长所强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可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即使在已经“订婚”的情形下,女性依然保留性同意权。

  而在本案中,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之后,席某某仍对被害人实施强行脱衣服、抓住其一只手、将其反锁于屋内、拖出电梯拽回室内等一系列暴力行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概括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而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曾对本案做出点评,“准夫妻不是否定强奸的必然理由”。他还特别提醒男性:与女方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若寻求发生性关系务必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必须考虑到即便当时的氛围非常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更不可以“她不同意怎么跟我开房”这种逻辑来反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值得一说的是,本案虽然在一二审都被定性为强奸案,但是二审法院仍“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也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二审法院还呼吁,目前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特别提醒网友,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这起“订婚强奸案”的判决,一些网友可能仍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不应该以性别站队、搞“身份政治”,判决应该回归法律规定、回归证据链、回归法律事实本身。

  公正的判决绝对不应用“男错女对”之类性别标签来概括,而是:构成犯罪者就应承担责任。“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 “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等法律常识值得一说再说,这是法律对女性权利的明确保护,男性掌握这些法治常识,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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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远山见月。在2025-04-21 03:49重新编辑 ]

紫冽

ZxID:1093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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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全看 沙发   发表于: 04-17 0
— (远山见月。) 恭喜获得博雅勋章积分1积分 (2025-04-21 03:49) —
发生亲密关系不等于性行为,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女性,女生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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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山见月。

    派派币 +10 昨天 03:48

    感谢参与派派杂志区【三日谈】活动✧⁺⸜(●˙▾˙●)⸝⁺✧

我愿为清风,随君飘西东。 纵我不在,也愿君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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