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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求职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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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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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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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期,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借此挖“坑”设陷, 利用“高薪低门槛”“付费内推”“付费实习”等手段诈骗钱财,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甚至误导﹑诱骗一些大学生从事传销、信息网络犯罪等活动。请同学们认真了解常见的就业陷阱,并做到“五防三要”,避免踩“坑”。
01
求职中提高防范意识,“五防”主动避开陷阱
一防黑中介。“黑中介”是指非法机构以介绍工作为名,向求职者收取高额中介费,却找借口拖延或直接不履行合同。凡是在求职中遇到此类情况,应立即求助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防乱收费。“乱收费”是指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以用工为名收取报名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服装费等费用,再以各种理由拒绝毕业生入职或中途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凡是在求职中遇到此类情况,要谨慎应对,拒绝支付入职前要求缴纳的各种非法费用。
三防培训贷。“培训贷”是指某些机构以高薪就业为诱饵,向毕业生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借贷支付培训费。个别公司人员甚至手把手教如何使用贷款软件。凡是在求职中遇到此类情况,切忌轻率借贷支付相关费用,要核实招聘企业的工商注册、企业信用等信息。
四防付费实习。“付费实习”是指某些机构向毕业生承诺提供高薪行业实习岗位,但毕业生须缴纳相关服务费用。凡是在求职中遇到此类情况,不轻信无任何要求且薪资待遇异常高的招聘信息,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五防非法传销。“非法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其以购买商品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中,存在所谓“校园创业”的视频账号,吸引大学生付费加盟,实为不断发展下线,收取费用。凡是在求职中遇到组织者收取入门费,让参与者通过层层发展人员而获取报酬的,应立即远离。一旦发现可疑情况或者被骗,立即拨打110报警。
02
求职安全牢记“三要”秘笈
一要增强求职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指导和安全教育课程,增强识别就业“陷阱”的意识与能力,不走所谓的“求职捷径”。
二要使用正规求职渠道。毕业生可通过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高校就业网站、国聘平台等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校园招聘等正规途径获取就业信息。
三要运用法律维护就业权益。了解学习就业有关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在求职中确有遇到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情况,要积极收集并留存有关证据,及时向学校求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稍不留神就会遭遇各种“求职陷阱”和“不平等条约”。小编搜罗了现今职场上较为普遍的求职陷阱,帮助职场人打造一双“火眼金睛”,并觅得心仪岗位。
陷阱1:利用试用期招廉价劳动力
遭遇人群扫描:多为急于找到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四种,即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一般在入职环节中“试用期陷阱”比较常见,一些急于找到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为了能够被录用,不惜对企业试用期“超长”“低薪”等不合法规定照单全收。
温馨提醒:试用期约定,不得由单位随便定。
“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企业。试用期的长短有法律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建议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录用条件。若符合了录用条件,过了试用期没有转正的话,要主动找企业负责人沟通。
此外,用人单位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2:名为笔试实为侵权
遭遇人群扫描:多为创意领域中工作经验丰富的职场人士。
近年来,在一些专业技术和创意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智力陷阱”。极少数单位以招聘为名,在面试的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窃取求职者劳动成果。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李女士表示,她在其所在的行业领域从事市场岗位已有几年时间,今年,由于某些原因准备跳槽到某同行业公司应聘市场总监岗位。招聘方要求她为该公司即将推广的产品写一个详细的市场推广宣传方案。笔试结束后,李女士再也没有接到消息,而该企业在后来的市场推广中却使用了李女士的方案。
温馨提醒:遭遇“智力陷阱”要强调版权声明 。
“智力陷阱”是指以招聘为名无偿占有应聘者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等创意,甚至知识产权。我们提醒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的真实意图时,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在提交策划案时要准备两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此外,在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
陷阱3:求职收费、押证件
遭遇人群扫描:多为中高职、外地毕业生。
近年来,有些公司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此类陷阱多发生在一些中高职毕业生,以及外地毕业生群体中,这类学生常因求职地位处于弱势,或不了解相关法律而误入陷阱。
温馨提醒:应聘时不缴费或抵押证件。
求职者不要在应聘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劳动保障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或者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证件等。若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要求返还。
防范诱人高薪和头衔中的骗局
城市男孩王某毕业三年,去了多个招聘会,递出数十份个人的信息资料,却一直没有找到招聘单位。一天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招聘“男女公关”的广告,广告称某公司招用“男女公关”二人,月薪五万。对于王某来说“五万”是一个极有诱惑力的数字。王某立即按广告上留下的地址,去某高档写字楼应招。办公室富丽堂皇的装潢,公司老总西装革履的气派让应招者王某头晕目眩,登记、面视、审核、录用、签合同,忙活了一天,收取报名费、审核费、押金等费用五千元后,公司让王某回家等上班的消息,一等半个多月没动静,当他去写字楼询问时,方知租住该楼的人们早已去向不明。
评析:假招工是一种诈骗。在招聘过程中使用的诈骗手段千奇百怪,可万变不离“钱”,报名费、登记费、手续费、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绕来绕去,最后还是要绕到一个“钱”字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得收取专项培训费用。大凡把注意力放在钱上的用工单位都值得警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和伪造,但是无论手段多么高明,只要用“钱”“一照”,用是否要劳动者掏钱一衡量,他们的诈骗伎俩便暴露无遗。
另外,一些企业喜欢向员工派送各类头衔,一个小小的十几人的销售公司,往往会涌现出数十个市场营销经理、副经理,有的人甚至一个人有几个经理的头衔。为什么要设那么多经理?目的其实是使公司、使员工有个好脸面,使买卖好做。然而这却容易造成头衔泛滥,权力贬值,经理“不理”,信用透支,交往功能“丧尽”,头衔只能成为一张华丽而没有价值的“纸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应对这三项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这样就可以有效防范这类“头衔”中的骗局。
警惕“试用”陷阱
小张从老家来东南沿海打工,在一个玩具装配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厂方与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他起早贪黑地小心翼翼勤劳工作,虚心向老工人学习,苦熬了六个多月终于等到试用期结束,以为这下子终于可以多拿些钱,可以挣一个正式工人的工资了。可是老板却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要延长她的试用期。在她拒绝老板的要求之后,老板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了她,就这样她想多挣些钱的想法破灭了。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该厂经常以“试用”这种手段来欺诈劳动者,骗取劳动者的廉价劳动。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中,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的。
用人单位采取“试用”的手段欺骗劳动者,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谨防被“薪金面议”所欺
田某等几位初中毕业的农村姐妹,听人说城里的钱好挣,就搭伙来市里打拼。进城后她们在一个饭店的窗户上看到了招聘服务员的启事,薪金面议。经洽谈老板决定将她们五人全部留下,月薪暂订800元,干得好可提至2600元。留用后,为挣到2600元,姐妹五人贪黑起早,传菜、帮厨、洗碗,从来不敢偷闲。第一个月工资是800元,第二个月工资仍是800元,没有一个人挣到2600元,她们忍不住询问老板,老板答道就是800元,不干走人。田某等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但是无奈手中没有凭据,因此只能作罢。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表面上看,“干得好多发工资”似乎意味着根据劳动表现确定工资,对劳资双方都很公平。实际上,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用来忽悠求职者的把戏,其中隐藏着诸多“猫腻”。“薪金面议”已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劳动者发现招工单位提出“薪金面议”时不要上当,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 此帖被沐晚19在2023-10-11 09: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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