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ff0000][b]前言:本帖为本人2018年在工作中关注北京国家税务局公众号学习并总结的一些重要改革内容,以及从事会计行业需要了解的前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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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掌握!发票“备注”栏到底应该怎么填
发票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发票中的“备注”栏则是对某一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
发票“备注”栏下方有“销货单位(章)”,发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其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一、自行开具
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情形九: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二、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知多少?
一、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二)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借款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四、利息支出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7〕41号)
八、公益性捐赠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扣留原件并且不得抵扣进项!发票认证这几种情况要注意
01发票认证相关名词解释
认证: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认证七要素: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和购方识别号。
二维码发票在原基础上还增加: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失控发票
1.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
2.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3.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02发票认证期限
原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03发票认证途径
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①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文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该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网上认证系统
一般纳税人可以联系服务商购买网上认证系统的服务。
3、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以上资料均以最新办税指南为准。
04发票认证——不得抵扣情形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按以上规定,税法所说的劳务报酬计税公式为
4000元以下 ( 收入—800)×20%
4000-20000元(含20000 ) 收入×(1-20%)×20%
20000-50000元(含50000)收入×(1-20%)×30%-2000
50000元以上 收入×(1-20%)×40% -7000
下面举一个例子,说明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税后报酬如何倒推到税前报酬。
例如:企业雇佣临时劳务,给企业做宣传,谈好月税后酬金35000元,企业代扣代缴各项税金。
设:该笔酬金税前金额为X
则:个人应缴增值税=X/(1+3%)×3%
个人 应缴城建税=X/(1+3%)×3%×7%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X/(1+3%)〕×(1-20%)×3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