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设置这个?犯罪客观上分情节严重与否,主观上分有意与否不就够了?人与人是不同的,同样年龄的人,有的懵懂,有的早熟,根本不能以年龄来区分。说实话,不管年龄大小,如果无意犯错,都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可即使年龄小,但有意犯下恶行的,真不觉得这种人可能教育的好。为什么不能直接严惩,以避免他们再作恶呢?而且就算对小孩子要各种谅解,不能制裁,那家长呢?如果小孩子犯下恶行,为什么家长不能接受严惩重处?家长有教育好孩子的义务,不是把孩子生下来,饿不死就够了的,不准备教育孩子的,就不要生,生了就得负责。现在的未成年保护法,更多是保护了那些仗着年纪小而为非作歹的人,纵容了那些不负责任的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