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林院】
翰林院是明皇朝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也是一种官僚制度。
明翰林院初建于吴元年(1367年),正式设翰林国史院官署于应天府,设学士正三品,侍讲学士正四品,直学士正五品,修撰、典籍正七品。洪武二年(1369年),翰林院设学士承旨正三品,改学士为从三品,设侍讲学士正四品,侍读学士从四品,待制从五品,应奉正七品,典籍从八品。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再次厘定翰林院官制:翰林学士一人(正五品),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二人(从五品),侍读、侍讲各二人(正六品),五经博士九人(正八品),典籍二人(从八品),侍书二人(正九品),待诏六人(从九品),修撰三人(从六品),编修四人(正七品),检讨四人(从七品)。后又选进士入翰林院读书,称庶吉士,员额不定。明成祖即位后仍承此制。此时的翰林院虽然降为五品衙门,但翰林学士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其职位颇为清要。翰林院初置时,学士陶安、侍讲学士宋濂皆兼“知制浩、兼修国史”衔。其时还有起居注一职,后专设翰林史官:修撰、编修、检讨。史官“掌修国史,凡天文、地理、宗演、礼乐、兵刑诸大政,乃诏勃、书檄、批答王言,皆籍而记之,以备实录。国家有纂修著作之书,则分掌考辑撰述之事”。明代文官诰敕由翰林院负责撰写,“前期,翰院承制草诏及文武官除授合用诰命敕命,皆即时撰写”。仁宗始命内阁专典内制,而择翰林学士一人专典诰敕。弘治后,“命尚书或侍郎一人兼翰林学士,入内阁专典诰敕”,遂成定制。嘉靖六年(1527年),因张璁言,罢内阁诰敕侍郎,次年改典诰敕官以翰林讲读、修撰、编检为之。
明代翰林院既是国家考议制度、详正文书、谘议政事的职官机构,同时又是国家重要的选才、育才、储才之所在。这时的翰林院在组织、职掌、任选官员等方面比之唐、宋时期的翰林院有所变化,尤其是从翰林院中脱胎出来的内阁制和为培养人才而衍生的庶吉士制度更是前所未有的。明代政治制度较以前诸代的最大变化是丞相制度的废除和内阁制度的建立,从内阁形成的渊源和内阁阁臣的选拔看,与翰林院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作为国家最高的育才、储才机关,其庶吉士之考选非常严格。明朝的选官途径经历过一个从荐举到荐举、科举两途并用,再到专用科举的过程。翰林官为国家官员之一种,其选任也不例外,即由进士而为庶吉士而入翰林,再入内阁。被选中庶吉士之后,入翰林院研习经史,经过特殊培训后,能迅速成为高级官员,较快地进入中央统治核心。庶吉士在翰林院学习期间可以参政议政,这就有利于庶吉士留心政事及日后的行政。翰林院制度对于强化中央集权、提高各级官员的素质、促进政治清明和文化发达都起过积极的作用。
翰林院官以文学见长,熟读经史,熟悉国家典章制度,但缺点是缺乏政治经验,没有在基层从政的经历,一旦进入内阁(明代内阁从最初的文学侍从机构演变成一度凌驾于府、部、院、寺之上的顾问甚至中枢政务机关),其弱势即暴露无遗。以文才而入阁,极少有治理国家的真才实干,而且大多因循守旧,偏重资格,这些都给明代政治带来了消极影响。
【明经筵】
作为皇帝的学习活动,在公元前1世纪的汉宣帝即“诏诸儒讲五经于殿中”。以后各朝代屡见类似记载。公元7世纪的唐太宗亦每与文臣虞世南谈论经史。10世纪,宋太宗用著作郎为侍读,并定每年春二月至端午日、秋八月至冬至日遇单日入侍大内之迩英阁,轮班侍读。到宋庆历二年(1042年),记载中方见“经筵”一词。可见前此已经存在经筵活动,侍读也成为“清要显美之官”,后三十余年实行的官制才有“经筵之官”。元代大体沿宋制。
明初,经筵无定日定所。正统元年(1436年)二月从大学士杨士奇之请,始开经筵,并制定仪注。地点为文华殿。时间曾定每月逢九之日,又改逢六之日,后改为每月逢二日举行。每年二月、八月中旬起,至四月、十月末旬止,遂为定制。于当年三月开始,时正统帝年10岁。
经筵仪式颇为隆重,大略是,知经筵事官(首辅兼任)、六部尚书、左右都御史、通政史、大理寺卿及学士等侍班。从翰林院、春坊等官及国子监祭酒中选定2员为进讲官,翰林、春坊等官中选2员展书、掩书。侍班人等行礼后,先由讲四书之讲官进讲四书中之一章,再由讲经史之讲官进讲五经书中之一段,或历史中的一事。讲毕,行礼,命至左顺门(清改称协和门)赐酒饭。每次讲章均预先写好,一式两份,一份进呈御览。
从经筵形式过程看,宋以前供皇帝咨询,尚有实际意义,到明朝礼仪虽完备,但已流于主要为显示皇帝勤学的形式,只给国人看而已。与经筵相似的活动还有日讲,其仪式简便,不用很多人侍班,但却能比较深入地讲解一些儒家经典及历代治乱的历史经验,以资借鉴,同时也是这些文化修养较高的讲官们在皇帝面前展示才华、以求升迁和皇帝考选官员的最好途径。
【都察院】
都察院是明清两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督察各道的最高监察机构。其设署治事袭自汉代的御史台。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置御史台,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都察院,初设监察都御史8人,品级为正七品。在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下设监察御史3至5人,品级为正九品。洪武十六年(1383年),升都御史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1人;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经历、知事等官。洪武十七年(1384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为正三品,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为正七品。至此,都察院与六部平级,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为七卿。建文二年(1400年),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二院,设御史28人。永乐时期,复洪武十七年旧制。永乐元年(1403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永乐十九年(1421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址三道。宣德十年(1435年)罢交址道,始定为十三道,从此直至明末不变。从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11人。但由于代表皇帝巡查各地或外出处理重大事件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等官员外出时均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所以都御史等人员的数额各朝不定。
都察院的主要职责是纠劾文武官员,辨别冤枉,监督下属各道。都御史除负责处理院内及十三道的行政事务外,还要行使弹劾、监察的权力,对有贪污行为、结党营私、作威乱政、败坏官纪的官员均要加以弹劾。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狱重囚会审于外朝,由都察院会同刑部与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对五品以下的地方官员则要会同吏部了解他们的品质、才能、任职等情况,提出升迁或降职的意见。可见,明代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
御史如此权重,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须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御史之权既重,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凡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处。严格的选授和督察造就了明代许多著名的都御史,这对整肃明代政治纲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宣德时,右都御史顾佐时常在御前纠举贪赃枉法的大臣,以后的林聪、马文升等也是如此。天启年间左副都御史杨涟对魏忠贤的弹劾更是威震朝内外。
【丞相】
官职名。始于战国,为百官之长,典领百官,辅佐皇帝治理国政,无所不统。秦、汉时,为辅佐皇帝的最高政务长官,与太尉、御史大夫地位大致相同。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又兼为丞相之副,三者间起相互制约的作用。秦从武王开始设左、右丞相,但有时也设相邦,魏冉、吕不韦等都曾居此职。秦统一后只设左、右丞相。西汉初萧何为丞相,后迁为相国。惠帝、吕后至文帝初年,设左、右丞相,以后只设一丞相。汉初各王国拟制中央,也在其封国中各设丞相,景帝中元五年(公元前145年)改称为相。
丞相职权较广,一般政务由丞相决定即可施行。皇帝有事也常向丞相咨询,丞相有时可封驳诏书,表示对皇帝的命令持保留态度。丞相的具体职权是:任用官吏或向皇帝荐举人才;对于地方官有考核和任免诛赏的权力;主管律、令及有关刑狱事务;地方上若有暴动等事,丞相派属官前往镇压;在军事或边防方面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全国的计籍和各种图籍等档案都归丞相府保存等等。
朱元璋建立明朝初期,其官僚机构仍然采用元朝的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由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统管地方的军政事务。这一制度,从中央来说,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丞相手中,地方上行中书省总揽军政事务,权力也很大。这对权势欲极强的朱元璋来说自然是不能容忍的。他认为自秦朝设立丞相以来,丞相借助君王赋予的权力,作威作福,乱从秦起,宰相权重,指鹿为马。他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之一就是委任了权臣,而权臣上下蒙蔽,结果导致失败。
朱元璋先从削弱地方权力开始,逐步削弱并废除了丞相制。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管民政财政。承宣布政使司和布政使司外,各行省另设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掌管刑法,又设都指挥使司,置都指挥使,掌管军事,与布、按并称为三司,为封疆大吏。他们不相统属,各自直属中央。接着,朱元璋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们仍想依照宰相的职权行事,朱元璋对此自然不能容忍,所以在改革地方官僚机构的第二年,即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便命李善长与李文忠总管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重事。这是朱元璋借元勋重臣压制中书省等机构之权力的一种措施。次年,朱元璋又“命奏事勿关白(禀告、报告)中书省”,这就把中书省变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朱元璋终于以阴谋政变的罪名杀了丞相胡惟庸,并乘机废除了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和丞相之权于六部,相对提高了六部的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至此,从秦汉延至明朝的丞相制度宣告终结。
【内阁】
明初洪武时,中书省被撤销,丞相制度被废除,改由内阁制度作为皇帝的辅政部门。内阁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永乐到正德时期(1403—1521年)是内阁制度的建立形成阶段;嘉靖到万历十年 (1522—1582年)是内阁制度的发展阶段;万历十一年到明亡(1583—1644年)是内阁制度的变化和衰落阶段。
明代,“内阁”本不是一个机关部门的名称。最早,洪武皇帝使用翰林院的学士、编修、检讨、修撰、侍读等所谓文学侍从官员来协助做一些文墨工作,具体职责是帮助皇帝阅看各机关送来的章奏,执行封驳工作,根据皇帝的意图草拟处理意见等等。他们不能参与重大政务的研究和决策,更不能独自处理问题,仅由于他们经常在宫廷殿阁之内工作,随时听候皇帝的传呼差使,逐渐才被称为“内阁学士”或“大学士”。永乐时期,内阁及其大学士的实际职权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永乐皇帝朱棣登基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精选了解缙、胡广、杨荣、杨士奇、胡俨、金幼孜、黄淮等七位年轻有才能的士人进入内阁,并对他们放手重用。在重大军国政务上多征求他们的意见,有意识地吸收他们参与论议国家的核心机密。洪熙、宣德两朝以后,这个机要秘书式的小衙门一度演变成了参决大政的中枢机构,阁臣为首者竟成了位跻三孤、权压六卿的“真相”。内阁掌管各种政策的上传下达以及重要政策的制定,尤其是“票拟”,即代皇帝起草诏书、文件。凡上行下达的诏诰文书皆由内阁大学士起草进画,审署申覆,传达给下级部门依章实施。内阁设有制敕房和诰敕房,诏敕、制诰等文书均由其掌管。制敕房掌办“制敕、诏旨、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及题奏揭帖等项,一应机密文书,各王府敕符底簿”。诸敕房掌书草“立官诰敕,及翻译赦书,并四夷来文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等项”。知制诰多由大学士兼领。宣德以后,诰敕房、制敕房俱设中书舍人,具体承办书诏。自中书省罢废后,成立中书科,隶属内阁。中书舍人乃于文华殿东房、武英殿西房办公。中书舍人在编制上不属内阁,但实际上成为内阁的掾属。从正统以来,皇帝往往不亲政事,阁票入内,例由司礼监承旨批复。虽然二者联合辅政,但内阁职权多为宦官所制。天启时,魏忠贤擅政,以内阁为羽翼,内外大权一归宦寺。崇祯时改革内阁,50人入阁,以防臣下结党,但君臣相互猜忌,救国无方,终至亡国。
从明朝的内阁体制看,它自始至终不是明王朝中枢正式的一级行政机构,而是一个无衙置、无印信、无官员定额、无官属、无“专制诸司”职权的顾问秘书机构。阁臣可多可少,多时达10人,少时仅1人,一般约3至5人。入阁之阁臣的品级也无限制,高可达二三品,低只有七八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阁臣的任用方法也无严格规定,或出于皇帝的钦命,或录用皇帝在东宫时的旧僚,或由当任阁臣密荐,或由吏部九卿科道官会同推举后由皇帝点用,或经推举后由皇帝拈阉选定。
内阁的形成是明代极端君权专制的产物,是历史上翰林侍从潜在的行政职能高度延伸的结果。内阁制度与宦官制度是明代皇权运转的两个轮子,但并没有完全成为封建社会晚期与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完全相适应的辅政体制。
【票拟】
所谓票拟是指明代外廷官员呈递的奏议和来自全国各方面的奏章需经通政使司呈内廷,先交皇帝阅览后发至文渊阁,由内阁大学士以皇帝的名义拟作批答草稿,用小票墨书贴于奏折上以供皇帝御批,此即称为“票拟”,亦称“拟票”、“票旨”、“条旨”、“调旨”。实际上是由内阁代拟“御批”的稿本,供皇帝决定是否采纳。在君主专制体制下,掌握代替皇帝起草批示的职权,其重要意义可想而知。
明代内阁票拟批答的出现发端于明仁宗洪熙朝的条旨。当时遇有紧急事时,仁宗赐手令给夏原吉,凡内外诸司所上的奏章多命他先上报主要内容,而后再由皇帝批阅。到了宣德年间,宣宗皇帝让内阁杨士奇用小票墨书,贴在中外章奏的面上,再将奏章呈报给皇帝,此称之为条旨。但遇重大政事,皇帝仍命大臣面议朝政。可见这时条旨不是内阁之专责,也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宣德皇帝去世,即位的英宗正统皇帝只有9岁,实际主政的太皇太后不便与群臣面议,于是专令内阁条旨,从此票拟便成为内阁的专责并形成制度。对此,《明史·宰辅年表》说得很详细:仁宗朝以后,大学士们常晋升为师、保、傅,品位尊崇,地居禁密,而批答奏折、裁决机要事件都经由这些人票拟,阁权之重可以比拟汉、唐的宰辅,只是没有宰相之名而已。诸辅之中,尤以首辅为重。
但是,内阁的“票拟”终究不过是给皇帝提供参考意见,最后的拍板定案仍取决于皇帝的御批(当时称作“批朱”)。皇帝如同意内阁的草拟,即亲自或交司礼监太监以朱笔照批于奏章下发,称为“批红”;如不同意,则发还内阁重拟,称为“改票”;如有奏章呈皇帝后不发内阁,不做处理,称为“留中”。历朝内阁权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主要表现在“票拟”被采纳的程度上。明洪熙、宣德时期,“三杨”所拟的“票拟”,万历前期张居正所拟的“票拟”,几乎都转化为“批朱”的蓝本,阁权之重,阁职之隆,自不待言。但在正统以后,如成化、正德、天启等朝的皇帝都特别宠信宦官,甚至将“批红”的大权也交给宦官头目代行,内阁的职权自然受到宦官的钳制,实际上存在着内阁与司礼监双轨辅政的局面。明中叶以后,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等著名的大宦官得势之时无不压抑和控制着内阁,在很大程度上凭借的就是代替皇帝批行“票拟”的“批红”权,即政策决策权。
明洪武时期内阁的设立是宰相制度废除的必然产物。至明宣宗时,阁臣又获得票拟权,这使得阁臣掌握了一些参与决策国家政事的大权。内阁权力不断扩大,有些首辅甚至权压六部,俨然是个丞相。票拟权也为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权打开了制度上的缺口,明朝晚期政治的腐败与宦官滥用票拟之权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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