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gn=center][table=60%,#c3d69b,#92d050,4][tr][td][align=left]某中学的高二学生汉高,是一个业余侦探,平时他酷爱阅读各国的侦探小说,对大侦探福尔摩斯更是崇拜得五体投地。只要是与福尔摩斯有关的书籍,汉高都会看上很多遍。
有一次,汉高在某杂志上找到一篇介绍福尔摩斯侦探事迹的小说,作者是如此写的:
福尔摩斯:“奇怪,门内侧的钥匙孔上插了把钥匙,米力,你发现尸体时,有没有用手去摸过这把钥匙?”
米力:“不,我没有摸,门本来是锁着的,打不开,所以我是从窗口爬进来的。”
福尔摩斯:“好,那我们赶快验查指纹。”福尔摩斯就在钥匙上撒下了一些白粉,用放大镜来观察,“啊!钥匙的手把上、表面和背面都可以清晰看到旋涡形的指纹,好了,这下可以和被害者的指纹比对了。”
于是,福尔摩斯拿出放大镜,观察躺在床铺上的女尸右手的指纹:“钥匙上的指纹与女尸拇指与食指的指纹完全吻合。”
米力:“这么说,被害者是自己把门锁上然后自杀的?”
福尔摩斯:“正是这样。像这种案件,实在是用不着我这个名侦探来侦破。”
汉高读了这篇小说后,很生气地认为,大名鼎鼎的世界级权威侦探福尔摩斯绝对不会用如此错误的证据来判断这件案子,一定是作者写错了。
那么,这篇文章究竟错在什么地方呢?
答案:[post]
问题就是钥匙上的指纹写错了。
“钥匙的把柄上,留有被害者拇指和食指的指纹,由此可知是被害者本身把门锁起来自杀的。”这种推断是错误的。
因为通常我们用钥匙开门时,使用的是拇指和食指,不过食指并不是用指尖部分,而是用关节旁边部分,贴于钥匙的把柄,这样才能转动钥匙,因此钥匙的把柄处,应该留的是拇指指纹,而不会是留下食指指纹的。
“假如文章所写,留有拇指与食指指纹,那么案情就很明显,犯人是在故弄玄虚,制造被害者自杀的陷阱,把被害者的拇指与食指拿到钥匙上,故意在钥匙上留下死者的指纹,名侦探如福尔摩斯对此一案例,不能明察秋毫,而妄下断语,确实令人感到不可思议。”[/post][/align] [/td][/tr][/table][/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