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星期天早晨,G湖水面上飘浮着一具垂钓者的尸体。看上去象是乘租用的小船垂钓时,船翻溺水而死的。死亡时间是星期六下午5点钟点钟左右。起初这起死亡事件被认为是单纯的意外事件,但经刑警调查后认定是他杀案,而凶手竟是死者的朋友,因为他欠死者一大笔债。
可是罪犯有不在现场的证明,星期六他租用另一条船在湖与被害人一起钓鱼,下午3点钟左右与被害人分手,一个人乘坐G车站15点40分发的电车回到K市自己的家里。列车到达K市车站是18点30分。这期间罪犯一直坐在列车上,并有列车员确切的证词。
然而,当刑警了解到此人在某大学的附属医院任药剂师时,便揭穿了他巧妙作案的手段。
那么,罪犯是用了什么手段而使被害人溺水而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