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进看书,了解了下新加坡的法律系统。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 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 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 1819年1月29日:明吉连(Bencoolen’s)的Lieutenant-Governor, 莱佛士建立现代新加坡。他相当有先见之明地认识到新加坡独特的地缘政治地位:新加坡能使英国在同一时刻有力掌控马六甲海峡的入口和往返南亚及东北亚之间的主要航行路线。
跟中国的发展史还真不能相比,一个比一个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