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年,果然扯淡和忽悠才是哲学永恒的命题么??——《王子遇上王》by 亡沙漏 (耽美/哲学geek)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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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骚年,果然扯淡和忽悠才是哲学永恒的命题么??——《王子遇上王》by 亡沙漏 (耽美/哲学g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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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mikoz

ZxID:14488220

等级: 寒窗墨者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0 0
骚年,果然扯淡和忽悠才是哲学永恒的命题么??——《王子遇上王》by 亡沙漏 (耽美/哲学geek)
— 本帖被 路小透。 从 品书评文 移动到本区(2013-03-18) —
[color=#ff0000][size=3]文案[/size][/color]

文科版生活大爆炸:大明星对大教授的掰弯之旅!
段榕是娱乐圈的天之骄子。
游猎花丛,是他熟悉到厌弃的游戏。
很偶然的机会,他有了重新追逐的乐趣。
但这一次,他的猎物似乎完全刀熗不入……
“也并不是刀熗不入,只是事关驯化,必须审慎且克制而已。”顾东林优雅地呷了口红酒,姿态游刃有余,目光由上及下,“重要的不是体位,是体面。”
所以说……毕业于傲娇学冰山系腹黑专业的哲学王……这是啥?!
他到底自投罗网给什么生物!

这是个王子追逐灰小伙,然后不幸发觉后者是哲王,最后莫名沦为王的男人的故事。炙手可热的娱乐圈红人PK淡定至死的精英贱男教书匠——不是理院的人才称得上GEEK!
榕儿泪汪汪:尼玛果真知识就是力量啊魂淡!

内容标签:强强 娱乐圈 都市情缘 欢喜冤家
搜索关键字:主角:段榕,顾东林 ┃ 配角:韩誉,严润鱼,孙涵,老张,谢源 ┃ 其它:直掰弯,淡定受,渣攻驯化
首发链接:[url]http://www.jjwxc.net/onebook.php?novelid=1652971[/url]
[hr]

作为文史哲同好,当初lz找到这么一篇耽美哲学geek文是多么心潮澎湃难以自抑啊。正如作者说的,谁说社科无geek……虽然娱乐圈题材向来不是我的真爱,但抱着为文科nerd正名的想法,我毅然打开了这文。起初我确实被出口成章的顾哲王华丽丽地闪瞎了狗眼,森森感慨特么果然搞哲学的不是基佬就是深腐,从柏拉图《会饮篇》读出同性恋才是纯爷们这样又咸又湿的真理果然不是理工技术宅可以理解的好吗!!

但是,作者在哲学领域的造诣完全掩盖不了此文故事情节的苍白。文看到三分之一我已经有了一定的倦怠感,人物开口说话有萌点,但一到了相处,即便是作者再怎么以轻快调侃的口吻,还是让我觉得很不讨喜。[color=#548dd4]作者似乎表示想塑造的是一个哲学王式的人物,一个沉思的、先于现代性分裂的古典圣人,因而在大道既隐的现代他显得虚无,无所作为。对于顾哲来说,人应当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善应当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而非其它。但是,就本文而言,我却只看到了虚无,他对现实的妥协和无力把握。[/color]论坛里有菇凉指出,两个主角之间的关系不对等,顾哲王在现实中始终处于被压制被掌控的地位,我深以为然。甚至对于学术本身,这个本应“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的人物身上我似乎只看到了“游于艺”。

本文对话的逻辑性过得去,但是貌似也没有之前推荐里说的那么神乎其神。我看到更多的是,主角抓住一个点,不断地延伸、展开,多少有点矫情卖弄的意思在里面,重的还是这种谈话的姿态、情调而非内容实质。更让我觉得违和的是,[color=#548dd4]我本以为是“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的高端对话,结果只看到精英哲王对凡俗大众的秒杀,这种实力悬殊的单方面屠戮让爱好相爱相杀的我感到很是惆怅啊。[/color]

话说之前有菇凉强推其中“用绳命捍卫搅基正当性”这几章,赞逻辑缜密、犀利无比云云,我细看了一下,不得不说其中忽悠的成分很大啊……以下微吐槽。

文中对同性恋的抨击主要总结为三条:
一,“请问你们作为同性恋还如此高调地出柜,不觉得这是一种罪恶么?”
二,“同性恋不能生育,对人类的繁衍没有好处,违反自然,这是很多人反对同性恋的理由。对这个问题,您怎么解释?”
三,“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有对同性恋的歧视存在,我国法律虽没有认为同性恋犯法,那为什么不承认同性恋合法呀?”即,没有明文法律保证因而不正当。

这三种质疑同性恋的观点确实在现实中也不少见。那我们的顾哲王是怎么反驳的呢?

第一条,同性恋有罪。顾哲的思路是,你先定义什么是罪。一是法律意义上的,二是宗教意义上的。前者毫无疑问,法律没有规定同性恋是罪,那么宗教呢?宗教信仰本身是个人选择。于是过渡到具体的教义,基督教认为性本身就是原罪了,更何况同性恋呢?

第二条,同性恋不能繁衍因此反自然。顾哲表示更无压力了。不能繁衍如何反自然?或者,何为自然?如果说自然与文明二元对立,那么文明本身反自然,文明把人类从繁衍的低端价值中解放出来。那么,文明是否反同?西方文明不反同,从柏拉图的《宴饮篇》就看的出来(哦哦哦,又粗线了柏拉图!!),古希腊人认为一个成年男性和一个男孩的交往更能培养年轻人的美德(话说美德是多么遥远的一个词汇啊 = =)。而儒家也并不把同性恋单列。

第三条,无同性恋的法律,同性恋不正当。好吧,顾哲王这里稍稍夹带了点私货,关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在哪里神马的,总之我们就忽略吧。接下来,顾哲王语出惊人地表示:同性恋婚姻不应当合法化。性向本身是私人领域的事情,不应当有国家公权的介入,不应该作为一种标签进入公共范围。Q.E.D., case closed.

以上反驳顾哲王信手拈来,如入无人之境,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但是,在我看来,逻辑上是稍稍成问题的。

比如第一条,逻辑上无硬伤。但是我不认为当人们说”同性恋有罪”的时候,他指的是法律意义或者宗教意义上的crime/sin,更常见的是道德伦理上的对与不对的问题——后者才是亟待回答的问题。当然主角作为反方利用这种语义模糊无可非议,[color=#548dd4]但是就掌控全局的作者而言,特意用“罪恶”这样的提问方式,有预设立场的嫌疑,“begging the question”。[/color] 事实上,在中国语境下,“罪恶”这样的提法是非常少见的。另外,如果罪是法律的概念,那么法律是否局限于成文法?

第二条,顾哲王虽然有点满嘴跑火车,但基本思路还是靠谱的,古希腊文明、儒家文化并不反同,因为同性恋本身不是个问题,古人并没有同性恋的概念。的确,同性恋是个现代概念——以对象的性别来界定身份其实是十九世纪才出现的思潮。[color=#548dd4]可是既然解构了自然,将其作为文明的对立面,那么文明本身是否是历史性的、可解构的呢?文明是否具有阶段性呢?作者以古代文明不反同来论证同性恋的合理,只能是隔靴搔痒。[/color]举个简单的例子,就种族繁殖而言,如何反驳作为现代思潮的达尔文主义的价值观呢?

最后一点,性向是一个私人领域,法律不应该干涉,正当和正义的区分云云。可是当说到同性恋婚姻不该合法化,作者似乎有点偷换概念:“这个怎么说呢,啧。你一旦立法,去保护同性恋的权力,你的立法动机就已经证明了,他们是不一样的,国家就已经把同性恋者这个群体与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分割开来了,这只会加大社会对于这个群体的排外。“ 作者进一步类比民族政策。[color=#548dd4]然而,难道我们不应该承认同性恋和异性恋之间存在不同?难道问题所在不是如何看待、思考、概念化这些不同?同性恋≠同性恋婚姻,而关键是,同性恋能否融入现有的婚姻制度。这和民族政策没有可比性,因为它不是特权性保护性的法律,归根结底是带有补充性质的、对婚姻的内涵和外延的重新界定。[/color] 作者认为性向是私人的,反对通过立法进行标签化,“因为我觉得这个属性对于一个人来说,不重要。我听说过以出身、教育背景、职业、财富等等来给人分三六九等,但是也没听说过以此来立法”。但是,同性恋婚姻表达的不是个人属性的性向,而是法律对一种人际关系的定义方式。顾哲接下来对私人领域的论述显然借鉴了古典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定义的是消极自由,同性恋作为个人生活方式不犯法本身已经说明了这种自由的存在。如果承认喜欢同性的自由和喜欢任何异性的自由实质上是一样的,那么,除非否定整个婚姻制度,否则上述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说法难以自圆其说。

[color=#548dd4]归根结底,顾哲王的反驳,正如他所驳斥的对象一样,包含了太多可疑的假设和逻辑上的不协调。最重要的是,他从法律、宗教、历史、政治的角度探讨了这个问题,却不过在打擦边球,回避了其中伦理学的核心,无法触及问题实质。[/color]另外,作为耽美文,本文有意无意将同性恋等同于男同。引用古希腊和儒家文化的例子尤其不合适,父权的因素占的比重太大,无意间缩小了同性恋这个概念的范畴。

哎,总之结论是,哲学神马的,扯淡和忽悠才是永恒的主题啊。
[ 此帖被yumikoz在2013-03-16 04: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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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的鱼上校

ZxID:63513089

等级: 派派新人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16-05-04 0
回 12楼(零的牙牙) 的帖子
哲学这种东西分流派,分各人,但是说它是满嘴跑火车,我只有笑而不语
  • 际遇之神

    惩罚 2016-05-04

    湖边的鱼上校 路边捡到钻石据为己有,查获处罚派派币2

春之破晓

ZxID:12617182

等级: 热心会员
尽人事,听天命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16-04-03 0
(⊙o⊙)…楼主和层主的评论好高深的样子。。。

当初这文没有看下去,

不过,最近好像爆出了这个作者抄袭、借梗的消息。。。
阿妄

ZxID:13835158

等级: 热心会员
无是无非无烦恼,有因有果有菩提。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3-03-18 0
1-文案里“炙手可热”这个词不是这么用的。

2-同性恋是否有罪。“罪”运用在“刑事”上,也就是说“犯罪”对应“违法”,只有触犯刑法才可讨论是否“有罪”,否则只能称呼为违法违规行为。以此而言,更不可能述及宗教,因为宗教更多体现的是和法律对应的“道德”行为。

3-繁衍是自然的一项功能,或者说是绝大多数物种的一种功能。对于功能只能讨论是否“具备”,却不存在是否“违反”。再来,这里接下来讨论两种情况:(1)若同愿意利用代孕借精来繁衍后代,那依然是在现实层面实现了(或者利用了)这项功能;(2)若没有出现繁衍后代的情况,那也只能说是隐化了这项功能,或将其作为一个潜在的可能。谈何“违反自然”。

4-(1)“歧视”,discrimination,在西方社会,至少在美国是违法的,是可以通过上诉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所以这里如果说是“偏见”则更为准确些。(但是“偏见”是什么,偏见对应着先入为主的既定观念,而既定观念就一定是对的?若有人声称“自然”规则是“男女”而非“男男”,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进入非科学状态,是一种潜在的对“无形的手”或者“上帝”的默认。再来,若是声称“男男”或者“同”阻碍进化,首先,进化论本来就存在质疑,其次,参考第3条).(2)“违法”和“合法”两者是补集关系,也就是说满足法律条款或者说不满足明文确定字斟句酌的违法违规条件,即称之为“合法”,反之则是违法。换句话说,任何行为,只可能存在两种状态,要么是“无错”,要么是“错”。法律不是道德,判刑不存在“灰色地带”。所以,既然没有说违法(因为反同,就会对应“违宪”,而大家都该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扩展一下,堕胎之所以现在还在讨论没有法律禁止,那是因为很多问题还集中在胚胎的人权不成立而母亲的人权成立的关系上)),那就必然是合法的。

=====
K,一下子说了这么多,这文细细追究难道会有这么多漏洞。。。?

楼主留言:

宗教意义上的“罪”应该指的是sin,在西方毕竟教会很长一段时间担当了执法者的角色,有实际的审判权,这一点我认为问题不大。
针对繁衍一点,文中尝试反驳不繁衍是反自然这一点,应该指的不是capacity而是actualization,但原文似乎不是按照你提出这条思路来的。
菇凉你说的歧视和偏见的区别很有道理,文里也没有明确这一点。关键是文中偷换概念啊,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难道等同于同性恋合法??

[ 此帖被阿妄在2013-03-18 01:01重新编辑 ]
陌上枯骨,莫有妄念。
锦绣花残

ZxID:14306544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3-03-17 0
LS真相,同LS……
这文也就能在看的时候忽悠忽悠我此类不懂行的人……
即使这样,这文的哲学逻辑咱就不说了;光就俩人感情、纯耽美情节来看。本来幻想中的“从哲学超越俗世”(我想太多了- -)的男主设定完全跑没了,男主有点一厢情愿用哲学解构和逃避世俗,但又偏偏不能逃离和超脱╮(╯_╰)╭所以有了他十年追一顾夫人——还跑了,所以他自以为和段逃逃追追、自以为胜券在握——实际最让我不能接受的就是他和段那些一追就到手还死心塌地的小受没多大差别,顶多比“精神胜利法”多了他认为是真的
文最后,看见顾和曾经的夫人分嫁两兄弟的感觉真是囧囧有神啊= =
——同是挑刺,这就是高端和低端的差距= =

楼主留言:

我也觉得男主有点精神胜利的赶脚啊,所以我说他虚无,感情部分真是让我感到食之无味,一开始觉得对话有点意思,后来看多了麻木了汗 = =

[ 此帖被锦绣花残在2013-03-17 21:48重新编辑 ]
我养你啊

ZxID:12151049


等级: 热心会员
还活着。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3-03-17 0
虽然不知道你们在说什么,但感觉很厉害的样子。
                  ↑
再没有比这句话更能表达装了一脑袋稻草的我此时的心情了。
零的牙牙

ZxID:15397078


等级: 热心会员
勇敢的少年啊快去创造奇迹~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3-03-17 0
没看过文的人飘过。
不过看乃们几个看过的人的发言,我有一种这个作者就是借顾哲王之口来凸显自己的哲学功底(其实有么?)的赶脚(呃,其实直白的说就是装逼和显摆么。。)
嗯,dodo说的是,如果现实生活中有人这么跟我说话,我肯定也觉得他脑子有问题,是精分。就好比有人一开口就跟我来甄嬛体或者掰扯之乎者也一样,我会回一句“说人话!”
我想说,与其花那么多功夫在这些看似高深莫测,实际满嘴跑火车的东西上去,不如想想如何把故事剧情人物塑造好,写得更有创意更加有吸引力。
咱经常说,能用简单直白的语言将高深的内容讲述出来才真显功力,而那些貌似很牛逼,实际很2B的东西,在真正懂的人面前,就是很可笑的了。

最后此地无银的说一句,以上内容不针对这篇文,所有符合的文可以对号入座,脑残粉退散。

PS一下:小Y乃总是能在一篇严肃的非常具有逻辑性的调理分明的评里,混入一些奇怪的东西(比如说:话说美德是多么遥远的一个词汇啊 = =),还能自然无比的加入萌属性,卖萌卖得毫无违和感,果然是大家的宝宝啊
heydo

ZxID:5789179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3-03-17 0
引用
引用第9楼learnedhand于2013-03-17 06:50发表的  :


我会告诉你我身边这样的人很多吗?!!

关键不只是讲话的内容,而是讲话的场合与姿态。
.......

.....
那只能说明我周围都是普通人,老册你周围精蝇太多。。。哈哈
海月生

ZxID:23324198

等级: 派派新人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3-03-17 0
乱入一下,仰望长评。
这文我之前看了些,确实有落差,那姑娘捧很高,虽然理解她的喜爱,但就个人来讲并不怎么喜欢这类的。不说满嘴跑火车,这种“出口成哲”的文是最容易引起观点对立,第一章已经让我产生不认同感,正如LZ所言,这文打的是擦边球,却回避了核心问题。如果必须以作者的思想体系去理解,主角才是圆满成立的,最起码我是无法做到了。

楼主留言:

这文以炫技为卖点,可惜戳不中萌点啊……

learnedhand

ZxID:17733749

等级: 派派新人
举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3-03-17 0
引用
引用第7楼heydo于2013-03-16 22:29发表的  :
我是看了几章就弃文的人没有发言权。。。
不过我想说,如果现实中,有个人像男主那样跟我讲话 我不但不会觉得他牛逼,还会觉得他脑子有问题。。。。神马都往哲学上扯 受不鸟啊


我会告诉你我身边这样的人很多吗?!!

关键不只是讲话的内容,而是讲话的场合与姿态。

最烦半吊子装精英的
月落飘零

ZxID:9948333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3-03-16 0
引用
引用第4楼learnedhand于2013-03-16 14:08发表的  :
好评。敢问楼主是否有被人认领为宝宝?赞一下该人的眼光。

文没看过,不过楼主的评很好的提炼了作者“被强推的几章”的观点,所以外人也可以就所提炼的观点表达一些看法。

感觉顾哲驳斥的时候经常滥用二分法(false dichotomy?):A这个事情要成立,不是满足B就是满足C,然后论证一下B和C都不对,就得出结论A不成立。问题是,根本就不限于B和C啊
.......



阿册……就算批了个马甲也不能掩盖你的王婆本质……小BS一个囧

另外我记得一句很经典的话……当年之所以惊艳,纯粹是因为见识少囧……
[ 此帖被月落飘零在2013-03-17 08:32重新编辑 ]
heydo

ZxID:5789179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3-03-16 0
我是看了几章就弃文的人没有发言权。。。
不过我想说,如果现实中,有个人像男主那样跟我讲话 我不但不会觉得他牛逼,还会觉得他脑子有问题。。。。神马都往哲学上扯 受不鸟啊

楼主留言:

介个绝逼是的啊,哲王神马的可远观而不可亵玩,危险 (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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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s1224dj

ZxID:5263735

等级: 文学大师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3-03-16 0
我好像乱入了什么不得了的地方了,你们说的我都没看懂啊
是不是,那本其实没推书人说的那么好看啊,我本来还想下来看看的说

楼主留言:

嗯,就是之前推荐都说是神文,扫了一下微落差,没戳中我的萌点。。。

唐澄然

ZxID:14957518

等级: 热心会员
如果爱情能从头来过,我们又能想起来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什么是自己心口朱砂,什么事窗前明月? ..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3-03-16 0
派派受快给我吐出楼上诸位神人回复= =
这本书我弃了两次,第一次读了五分之一,第二次在前一段的某评论帖的影响下再次看文,读了四分之一还是扔一边去。

网文开始热起来的原因从作者和读者两方面讲,主要是既能够满足作者的自嗨,让作者充满激情的继续创作,在字里行间读出作者的风格,又能够满足读者的精神需求,从中或是释放压力或是得到欢愉。(排除一些想要赚钱啊神马的想法。)作者和读者都HAPPY,你好我好才是大家好咩~

这本文我觉得火起来很畸形,一方面作者过于自嗨,把自己的知识写到书里,显示自己的文学素养,让我产生略有矫情的感觉,另一方面读者并没有从中得出正常的欢愉,比如我= =,总有一种深深的无力,尼玛什么事情张嘴闭嘴都要跟哲学挂钩我认为也太不现实了!作为一名对文史哲几乎一点不了解的理科生小白(这里仅指我自己,肯定有那种文理双修技能满级的牛人),阅读时有种深深的挫败感。我把这本书推荐给了我的一个朋友,我朋友读完说完全没看懂,但很喜欢。我囧……这是传说中的抖M体质么……被PIA飞

可能有人说你看不懂就有挫败感了,跟作品无关。我想说,不这个真的很有关系。之前阅读一些小说,我也不了解背景,但依旧能够看得津津有味。就跟教科书一样,同样是阐述一件事情,有的所谓的大师表达的晦涩难懂,有的学者则表达的颇具趣味。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正常人都会选择后者,而为数不多的人则很显摆的买了前者表示自己语言水平足够高深。由此我得出的结论是,这个作者写这本书就是想让众生膜拜的,进而得到某种快感- -.

小Y的评论让我对作者所写的东西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加坚定了我对这本书的感觉= =,当然这只是我自己的看法。有不喜欢的就有喜欢的嘛~

楼主留言:

个人有个人的high点吧,摊手 (¬_¬)

learnedhand

ZxID:17733749

等级: 派派新人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3-03-16 0
好评。敢问楼主是否有被人认领为宝宝?赞一下该人的眼光。

文没看过,不过楼主的评很好的提炼了作者“被强推的几章”的观点,所以外人也可以就所提炼的观点表达一些看法。

感觉顾哲驳斥的时候经常滥用二分法(false dichotomy?):A这个事情要成立,不是满足B就是满足C,然后论证一下B和C都不对,就得出结论A不成立。问题是,根本就不限于B和C啊

当然了,既然是写小说,就不应该对逻辑论证的严密性过多苛求,而且作者也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巧妙安排情节的方式绕过去。之所以会让楼主这样的读者产生这种“忽悠”的微吐槽,根本上还是之前的评论太过夸张:“理科生都跪了”之类。

然后再挑个事实bug:“我听说过以出身、教育背景、职业、财富等等来给人分三六九等,但是也没听说过以此来立法,法律都是争对行为的,对事不对人吧。”

——首先,你没听说过不代表没有,保护出身文化程度财富种族年龄性别等等方面的弱势群体的法律还少么?举一个看起来最不可能的:美国法律里有关于对私生子(child outside wedlock)的补充说明,保护所谓bastards的权利,这算不算为了防止分出身三六九等的立法?

其次,“法律都是针对行为的”和“对事不对人”完全是两码事,针对行为是指人不能因为思想犯罪,即必须有"actus reus,“ 而对事不对人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明白作者是怎么把二者混淆起来的。

总之,这是一篇会让人耳目一新的好文(虽然没看过),但切忌捧得太高,因为担不起。

楼主留言:

嗯,这文就是之前预期太高造成的落差啊,随意看看也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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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anokawa

ZxID:3687816

等级: 热心会员
为上无苟且之心,群下知胶固之义。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03-16 0
楼主和沙发都是穿越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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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楼听风起

ZxID:14684354

等级: 热心会员
孤蟾独耀江山静,长啸一声天地秋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03-16 0
逻辑帝果断各种专业啊......

第一条正如lz所说,罪恶、对错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法律和宗教范畴,更普遍的判断应该是在道德伦理的范畴。当然法律和宗教会体现一部分的广泛的道德、伦理取向,但是它无法体现全部。所以法律和宗教并不能囊括道德伦理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无罪,宗教无错不代表一定是可接受的。只有堵住伦理和道德的嘴,才算是完全反驳。另外,宗教信仰固然是个人选择。但是当事人的态度能否决定大家对他的判读?就好像一个人杀人盈野无恶不作,我们和法律都觉得他有罪,那么是不是他只要自己觉得自己没罪,不认可道德法律和宗教,就可以安逸的活下去?(ps:说这个不意味着我反同啊。)
第二条个人有两个不同观点。首先就是文明是否反自然。人类文明究竟是自然孕育的产物还是挣脱自然束缚的结果。这个或许众多先哲都有了结论甚至公论。但是本文史哲白痴从理科的角度看表示文明未必是反自然的。打个比方,古人都说“水往低处流”,但是我们现在可以用水泵把水抽到很高的地方。或许有人把这看成反抗自然的成果,但是实际上水泵运作的所有原理都不曾逃出过天然的自然规律。人类的一切所作所为都从来没有脱离过自然规律的掌控,包括文明。所以不管别人如何,文明反自然这一条在我这里是值得商榷的。用它做论据亦然。
另外就是古人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了。古希腊我不熟,中国古代倒是一度男风盛行。然而,这常常是作为一种娱乐,而不是一生的生活方式。那些喜好男风的贵族、士大夫还有商贾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妻妾。说这个只想说明用古人的态度来做论据本身也不十分可靠。当然这种不可靠在那文里貌似是双方都有的。

至于第三条,个人认同“去标签化”的思路。但是不认为立法使其融入现有体系阻碍了去标签化。恰恰相反,刻意游离于现有体系之外才是一种标签化。如果婚姻本身无需法律约束,那么同性恋婚姻合法才是多此一举。

楼主留言:

倚楼君你差不多概括了我想说的。上述辩词的问题在于没有将逻辑推到最后,对其中的隐含假设一笔带过。不过第二条,自然文明的二分和对立在文中应该只是解构性质的针对繁衍一点而言,作者也似乎没有推导到一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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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白璧买歌笑,一醉累月轻王侯
艾米栗

ZxID:14092741


等级: 热心会员
A man is known by the silence he keeps.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11-22 0
我要是只回复不明觉厉,你会不会有抖S的冲动,哈哈,纯属瞎说。
这文我试读了2章,终于可以确定自己之前的模糊判断基本属实。推荐下那个菇凉的回复十分的靠谱,哲学私货掩盖不了这文的本质啊。
我能理解作者的创作冲动,但还是那句话,小说有自己的创作规律,失控后反而显得轻佻。
补一点,罪恶那块,罪恶在任何阶段的确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假如将其定义或认识的本质主义化,而忽视了具体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就十分令人存疑。类似的,立法那里也存在这个问题。
所以啊, 把一个有着多种功能、复杂意义的指向的概念抽象化实在是件苦逼的事。
[ 此帖被艾米栗在2013-03-16 00: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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