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台谏政治三原则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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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古代台谏政治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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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歌既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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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1-17 0
古代台谏政治三原则
中国古代政治,特别从秦汉以来,总的说,是向着加强君主专制的方向和轨道演变的,但决不是说,皇帝的权力就总是不受任何制约。
无论是古人政治经验的积累,还是儒家思想,都相当强调今人所谓的监察权,其中心设计,一是对皇帝谏诤,二是对百官纠劾。“谏官掌献替,以正人主;御史掌纠察,以绳百僚”。(《山堂群书考索》续集卷36《台谏·谏官御史其职各略》)

尽管历代官制不同,但谏官和台官(御史台)都以不同的名称和体制,长期保持下来,作为帝制下特殊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但是,专制和腐败是一对双生子,专制必然滋生腐败,腐败必然依赖专制。监察权既是皇权的附庸,在某些场合下甚至是权臣的附庸,就决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制约腐败。尽管如此,古代的台谏政治还是留下若干正面的历史借鉴,依笔者个人的体会,是否有以下三个方面。



 [b][color=#660000][size=3] 第一,倡导不计生死祸福的直言[/size][/color][/b]



  从制度上说,国家专门出俸禄养一批官员,不管实际行政事务,只是对时政以至皇帝、百官的私生活百般挑剔,横挑鼻子竖挑眼,这不能不是一种相当巧妙的政治设计。人们常把小骂大帮忙作为贬词。其实,今人不可能要求古代的台谏官有反对专制政治的超前意识,凡是合格的台谏官,他们为维护皇朝的长治久安,并不看君主和大臣的脸色行事,能够痛陈时弊,其谏诤和弹劾就是专戳君主和大臣的痛处,虽然亦当纳入小骂大帮忙的范畴,却是值得今人尊敬和效法的。



  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敢于直言是极其不易的。《荀子·臣道篇》说:“大臣父兄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谓之谏;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争(同诤)。”他是将诤作为更高一级的谏,即犯死直谏。《韩非子·说难》将谏诤比喻为触犯龙的逆鳞,而有杀身之祸。在古代的历史条件下,“文死谏,武死战”,确是可以作为文武官员的最高道德标准。



  在儒家思想的教育下,历代也确是有一批又一批的优秀台谏官,他们一不怕罚,二不怕死,而以忠于职守的直言,彪炳于史册。宋仁宗宠爱尚美人,“一日,尚氏于上前有侵后语”,郭皇后“批其颊,上自起救之,误批上颈”,于是皇帝大怒,宣布废后。现在看来,废皇后其实无关于国计民生,但在儒臣们看来,却是涉及君德的大事。右司谏范仲淹带头,全体台谏官都“极陈其不可”,结果遭受黜责。(《宋史》卷242《仁宗郭皇后传》,《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卯)皇帝黜责了范仲淹,却又成就了他的清誉,朱熹认为,宋朝直到范仲淹时,才“大厉名节”,“厉廉耻”,“本朝唯范文正公振作士大夫之功为多”。(《朱子语类》卷129)其他如包拯坚决制止皇帝搞裙带风等,都在青史上传诵一时。



 [b][color=#663300][size=3] 第二,从制度上保证小官谏诤皇帝,弹劾大官[/size][/color][/b]



  古代当然是等级观念深固,等级制度森严,但是,按照儒家的政治伦理,皇帝和大臣并非是天生的圣聪和神明,一贯正确,不能有权就是有理,权位高就是有理。唯有“从谏”,方能达到“圣”的境界。今人所谓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其实正是设置台谏官的理论依据。



  依南宋的官品令,侍御史是从六品,殿中侍御史和左、右司谏是正七品,左、右正言和监察御史是从七品。(《宋史》卷168《职官志》)他们官品虽低,却可明人不做暗事,“明目张胆”地弹击高官,批评皇帝。凡是弹奏某个大官,按例必须将奏疏的“副本”递送此人,(《老学庵笔记》卷8)决不是当一个偷偷摸摸的举报者。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一个司局级的干部,甚至还不够司局级,却可公开批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这不能不说是在专制体制下的某种平等和民主精神。



 [b][size=3][color=#663300] 第三,强调欢迎和容纳直言,允许“风闻言事”[/color][/size][/b]



  欢迎和容纳直言,从来被古人认为是重要的君德,是太平治世的重要标尺。唐太宗虚心纳谏,成就了古史上最著名的贞观之治,自不待言。宋太祖立下秘密誓约,“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誓不诛大臣、言官”。(《避暑漫抄》引《秘史》,《松隐文集》卷26《进前十事札子》)证明这个开国皇帝确有政治远见,其誓约无疑是保证言路畅通和监察权实施的重大措施。宋人彭龟年说得好:“言路通塞,天下治乱系焉。言路通,则虽乱易治也;言路塞,则虽治易乱也。”(《历代名臣奏议》卷206)将“言路通塞”作为天下治乱兴衰的标尺,无疑是深中肯綮。




  关于风闻言事,政治家王安石有如下一段解释:“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长编》卷210熙宁三年四月壬午)事实证明,很多埋藏很深的腐败问题,是很难揭发的。如果以揭发不实处以诬告、诬蔑等罪,就等于杜绝了谏诤和纠劾之路,必须允许所论的人和事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而实行言者无罪。
天若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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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1-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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