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城市管理法律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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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中国古代城市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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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2 0
中国古代城市管理法律
[size=3]  大约在距今4 0 0 0—5 0 0 0年间,中国就开始出现了城市。而自从有了城市,就需要城市管理。[quote]“随着城市的出现也就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等等。一句话,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一般政治。”[/quote][/size]
[size=3]在古代中国,一方面,城市是政治、军事中心,城市管理是古代统治者 治民的重要途径[quote]“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民有业”[/quote][/size]
[size=3]另一方面,城市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如果不对城市进行有效的管理就无法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因此在古代,[u]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对城市的管理[/u]。 [/size]
[size=3]
 [font=新宋体][size=4]一、古代城市管理机制之法律规定[/size][/font]

[size=3]  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城市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京畿般隶属于中央政府,其他城邑、重镇隶属于省州郡县。关于这些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都由相应的法律作了规定。
  一) [font=黑体]都城的管理机制之法律规定[/font]。[/size]
[size=3]  由于首都在中国古代城市体系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因此,其管理体制相对复杂。最初法律规定由中央政府有关官员机构直接管理。[/size]
[size=3][size=2][quote][/size]《汉书》指出:“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景帝二年 分置左(右) 内史。”[size=2][/quote][/size][/size]
[size=3]后来改由专门的地方政府机构负责都城的管理;[/size]
[size=3][font=楷体_gb2312]汉武帝时,改右内史为京兆尹,京师的一级管理机构开始由中央的一个部门改变为专门的地方机构,这是都城一级管理机构设置的一次重大变革。[/font][/size]
[size=3]这种制度为以后几个朝代继承;[/size]
[size=3]最后,为维持对都城的控制,既设置了专门的管理都城的地方机构,同时中央的有关部 门也兼管都城。[/size]
[size=3][font=楷体_gb2312]如,清代的北京是在双重政权的管辖之下,既有地方性的宛平和大兴县以及顺 天府负责管理;又有中央机构如步军统领衙门、刑部、工部和五城御史等负责管理。[/font] [/size]
[size=3]
  二) [font=黑体]省州郡县治所城市的管理机制之法律规定[/font]。
  我国古代曾出现过省、 州、郡、县、路、府、道等行政区划单位,地方行政体制经历了从二级制向三级制的演变过程。但不论是实行二级制(郡——县制 )、三级制(州—— 郡——县制 ) 还是四级制(省——路——州——县制)的管理体制,城市始终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治所,由封建衙门实行控制和管理。不过,县作为基层的行政单位,集财赋、司法、治安、教化为一体,其长官负有的城市管理责任一般比较直接。凡县内之田赋税务、缉盗除奸、诉讼审理、文教农桑之政无不综理。
[quote]《后汉书》 记汉代县令县长“掌治民, 显善劝义,禁奸罚恶 , 理讼平贼 , 恤民时务, 秋冬集课上记于所属郡国” 。
《 清朝通典》 记载清代知县之职掌为“ 平赋役、听治讼、 兴教化、 厉风俗。凡养民、祀神、 贡土、 读法, 皆躬亲厥职而理之。” [/quote]
 
  三) 在古代,国家为了加强对城市基层社会的控制和管理,在[font=黑体]城市基层社会设置了管理机构[/font]。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先秦时期的闾里制、秦汉及隋唐时期的里坊制、宋 代的厢坊制、元明清时期的里甲和保甲制。这些城市基层社会组织主要 承担户籍 编制、征收 赋税、征发徭役、维护社会秩序等职能, 是封建国家实现对城市基层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
[size=3]
 [font=新宋体][size=4]二 、城市市政建设与管理法律制度[/size][/font]

[size=3]  一)[font=黑体]城市规划管理法律制度[/font]。[/size]
[size=3]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制度集中体现在《周礼 ·考工记》中,而在中国古代,礼法合一,因此《周礼·考工记》也是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制度。
  [font=楷体_gb2312]《周礼·考工记》着重叙述王城规划制度[/font],主要有以下内容:[/size]
[size=3](1)“方九里,旁三门”。即[font=楷体_gb2312]都城的规划形制为方形,每侧城垣设三门[/font]。[/size]
[size=3](2)[font=楷体_gb2312]以城门为原点,采用经纬涂制(即棋盘式)干道网,由三条南北及三条东西主干道 (一道三涂) 为骨干组成全城道路网[/font]。“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 经涂九轨, 环涂七轨, 野涂五轨。”[/size]
[size=3](3)[font=楷体_gb2312]城内结构[/font],“九分其国” ,王室居中;“左祖右社,面朝后市。”[/size]
[size=3](4)[font=楷体_gb2312]宫城实行前朝后寝之制,路门外为朝,内为寝宫[/font],“内有九室,九嫔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size]
[size=3]这种规划方案以对称布局的手法把宫城置于全城规划的核心。官城南北中轴线便是王城规划的主轴线。[/size]
[size=3][img]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UploadPic/2007-5/2007513113924293.jpg[/img]
  除提出王城规划制度外,还载有一些王城的具体营建制度。[/size]
[font=楷体_gb2312][size=3](1)朝、市规模为一“夫”,即占地方百步。[/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size=3](2)王城城垣高七雉,城隅高九雉。每面各开三门,共十二座城门。[/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size=3](3)宫城城垣高五雉,宫隅高七雉,宫门门高五雉。[/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size=3](4)由三条南北及三条东西主干道(一道三涂)为骨干组成全城棋盘式交通网络。[/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size=3](5)庙门宽周尺二丈 一尺,庙中门(闱门)宽周尺六尺。应门宽周尺二丈四尺,路门宽周尺一丈六尺五寸。[/size][/font]
[size=3]历代都城建设中一般都贯彻了上述制度。 [/size]
[size=3]
  二)[font=黑体]城市交通管理的法律规定[/font]。
  最早关于城市道路的法律规定恐怕可以上溯至[u]殷商[/u] [quote]“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quote]
[u]从唐代开始[/u],国家制订了较为详细的城市道路交通法规。一方面,大力鼓励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将道路、桥梁、津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作为地方官员的要务,并作为考核政绩的依据之一。 [quote]《唐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以故杀伤人等,减斗杀伤一等。” [/quote]

  三 ) [font=黑体]城市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font]。
 (1)城市环境绿化之规定。
[font=楷体_gb2312]如后周显德3年颁发的诏书中指出[/font] [quote]“近建京都,人物喧阗,间巷隘窄,雨雪则有泥泞之患,风旱则有火烛之忧。每遇炎蒸,易生疫疾。近者开广都异,展引街 坊,虽则大劳,终获大利。朕自淮上,回及京师,周览康衢,更思通济。千门万户,靡存安逸之心。盛暑隆冬,倍减燠寒之苦。其京城那街道阔五十步者,许两边人户,各于五步内,取便种树掘井,修盖凉。其三十步以下至二 十五步者,各与三步,其次有差。” [/quote]
 (2)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之规定。[/size][/size][/size][/size]
[size=3][size=3][size=3][size=3][font=楷体_gb2312]中唐以前,城市公共卫生尚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在法律法规中也鲜有提及;中唐以后,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北宋中叶商品经济的兴起,城市公共卫生逐渐纳入城市建设管理法律制度中。国家开始颁布保护城市水系及水源、禁止乱排污水以及疏通河道以利于污水排放等方面的法律。
[/font] [quote]《大明律》 和《大清律》有“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 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等有关 城市卫生方面 的规定。 [/quote]

  四)[font=黑体]城市防灾法律制度[/font]。
  在古代城市中,对于防灾的要求相当高,国家通过制订严格的法律以达到城市防火、防盗 、防兵变、防洪的目的。
 (1)城市防洪法律制度[/size][/size][/size][/size]
[size=3][size=3][size=3][size=3]主要反映在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上,以及修理维护堤防,避免河道淤塞。
[font=楷体_gb2312]汉代,有地方官员因河决而畏罪自杀的记载:“建 始三年,尹忠为御史大夫,坐河决,自杀。”在唐以后的法律中,失职不修堤防是地方官员的罪责之一。[/font]
 (2)防兵变的规定。[/size][/size][/size][/size]
[size=3][size=3][size=3][size=3]防兵变的规定更是齐备,主要反映在军事设施的维护保养上,如城墙、护城河等等。
[font=楷体_gb2312]《唐律》中有如下规定[/font] [quote]“诸越州、镇、戊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quote] [/size][/size][/size][/size]
[size=3][size=3][size=3][size=3][attachment=11340485]

  [font=新宋体][size=4]三、 城市社会管理法律制度[/size][/font]

  一)[font=黑体]户籍管理法律制度[/font]。
  户籍制度是国家对全国人口和成丁实行的造册登记制度。
[font=楷体_gb2312]据史书记载,早在西周时,对于户籍 就开始设置有关职官进行管理。[/font]
[font=楷体_gb2312]秦国早在奏献公时就开始实施 户籍管理制度。[/font]
[font=楷体_gb2312]汉王朝建立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作《九章律》,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font]
[font=楷体_gb2312]西汉以后各代都对户籍管理制度极为重视,并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font]
[font=楷体_gb2312]到元代以后,户籍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实行严格的分类制度,各色人等分别编入不同的户籍[/font]。

  二)[font=黑体]治安管理法律制度[/font]。
  中国古代对治安立法非常重视,统治者除了制订严厉的法律对盗窃、斗殴、赌博、嫖娼、造谣惑众等危害城市治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外,还立法制订了一些专门性城市治安管理制度。
[font=楷体_gb2312]如禁止犯夜等。即使到宋代以后随着厢坊制的建立以后,城市夜禁制度仍然得以实行;[/font]
[font=楷体_gb2312]如《大明律》规定[/font]:
[quote]“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 。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 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quote] [img]http://a.cvimg.cn/Wiki/Images/66/68/b5aae69e-279e-4c04-be1e-5b577d9c8c81.jpg[/img][/size][/size][/size][/size]
[size=3][size=3][size=3][size=3]
  三)[font=黑体]城市消防管理法律制度[/font]。
  我国古代城市一向重视以法治火,消防立法是我国古代城市消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font=楷体_gb2312]据记载,商代就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规定,这可能是最早的消防立法规定。[/font]
[font=楷体_gb2312]《唐律》 中有较详细的消防立法规定,内容可分为四类:[/font]
[font=楷体_gb2312]第一,关于预防失火的规定。[/font] [quote]“ 诸库藏及仓储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刑一年。” [/quote]
[font=楷体_gb2312] 第二, 对失火肇事者的处分。[/font] [quote]“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山林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余条在外失火依此) ” [/quote]
[font=楷体_gb2312]第三,对放火者的刑罚。[/font] [quote]“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 徒(刑) 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伤论”。 [/quote]
[font=楷体_gb2312]第四,对见火不救罪的刑罚。[/font] [quote]“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枚一百” [/quote][/size][/size][/size][/size]
[size=3][size=3][size=3][size=3] [attachment=11340484]

  ( 四) [font=黑体]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font]。
  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华帝国治国的指导思想,“天地之大无弃物,王政之大无弃民” 是历代统治者所标榜的“ 仁政” 原则。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将救助社会弱者作为自己应有的责任
[quote]“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责令官司收养,可谓仁政矣” [/quote]
实行社会保障等“德政”,一方面是儒家意识形态使然;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font=新宋体][size=4]四、 城市经济管理法律制度[/size][/font][/size][/size][/size][/size]
[size=3][size=3][size=3][size=3] 
[font=新宋体][size=4]  [/size][/font]在漫长的农业时代,中国城市的经济活动主要限于手工业和集市交易, 手工业者和商人构成了经济活动的主体。
  古代中国是一个以农为主的国家,因此,国家在产业政策上实施[u]重农抑商[/u],国家不断通过法律来限制工商业的发展。
  [font=黑体]国家抑制工商业发展[/font]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1)官营禁榷。
在中国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工商业主要以官营为主, 政府对官营工商业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任何一种工商业,只要稍有利可图,就可能收归官营、禁止民营(禁榷) 。为了维护国家“ 专利” ,历代朝廷设定了严刑峻法打击敢与朝廷争利的商人。
 (2) 税收政策。
[font=楷体_gb2312]秦代统治者采取“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的政策 。因此,虽然中国历史上虽然从秦汉以降直至清末,就有各种贱商、抑商之法律,但有时是一纸空文 ,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font]
[font=楷体_gb2312][/font]
  在很长的历史时间里,国家对工商业实施的是“俯顺舆情”的政策,其税收 也比较轻。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城市经济发达,市场繁荣,城市市场已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城市市场管理都较为重视。除了设有管理机构管理物价、征税、治安、度量衡等事宜外 , 还制定了专门的[font=黑体]市场管理法律[/font]。
以唐代为例作具体说明:
 (1) 对商品质量管理之规定。[/size][/size][/size][/size]
[size=3][size=3][size=3][size=3][font=楷体_gb2312]许多朝代都非常重视商品质量的管理,严格禁止在市场上出售伪劣商品。而且如果以低劣商品进行交易,还要受到严厉惩罚[/font][size=2][quote][/size]“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size=2][/quote][/size]
 (2) 对度量衡鼓器具管理之规定。[/size][/size][/size][/size]
[size=3]中国古代各个王朝都注重市场上的度量衡器具管理。[/size]
[size=3] ( 3) 严格交易行为,严禁强卖、“共相表里”、“参合贵贱”、“惑乱外人” 等现象。[/size]
[font=楷体_gb2312][size=3]《唐律》规定[/size][/font]:[quote]“ 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 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 及更出开闭,共限一 价( 谓卖物 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 [/quote]
[font=arial,helvetica,sans-serif][size=3] (4) 市场价格管理之规定。[/size][/font]
[font=arial,helvetica,sans-serif][size=3]重视市场价格管理, 这是中国封建时代商业管理的最重要内容。[/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size=3]宋代以前一些皇朝政府直接评定商品的物价。[/size][/font]
 [size=3](5) 市场秩序管理之规定。[/size]
[font=楷体_gb2312][size=3]唐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市场秩序的管理,为此,制定了严格的市场管理法律。[/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size=3]如《唐律》规定,[/size][/font]
[quote]“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 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 。”[/quote]
[size=3][font=楷体_gb2312]——对在人群中故意大呼大叫可导致人群骚乱的行为,规定进行非常严厉的处罚:因“惊动”而导致扰乱者,杖八十;如因“惊动”而致人死伤者,按故意杀伤减一等处罚;如导致他人财物丢失的,按坐赃处罚。即使不是故意“惊动”,但如因其行为而致使他人伤亡,也要按过失杀伤人处罚 。 [/font][/size]

  [font=新宋体][size=4]五、中国古代城市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size][/font] 

   一) [font=黑体][size=3]儒(礼)法合一[/size][/font]。
[size=3]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有关礼的观念与学说是 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天地宇宙的关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 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最基本的特征。[/size]
[size=3]因此,在城市管理法律制度中,礼占有重要的地位;[/size]
[font=楷体_gb2312][size=3]一方面礼本身就是法, 如《周礼》中有许多城市管理法律制度。
此外,《礼记》中也有相关内容[/size]:[/font]
[quote]“ 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quote]
[size=3]另一方面,礼制的精神又渗透到法律制度中。[/size]
[font=楷体_gb2312][size=3]如《大清律例》中有如下规定,[/size][/font] [quote]“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座家长;工匠并笞五卜。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quote]

[size=3]儒家思想的另一个核心是“ 仁”,中国古代城市管理法律也也体现了这一思想。古代的社会保障政策可谓“ 仁政 ” 矣。 [/size]

  [size=3]二) [font=黑体]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font][/size]。
[size=3]中国古代城市管理实施城乡合一的体制,没有设立专门的城市政府,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城市经济、社会和市政管理的法律,但是,作为与乡村区别的城市,自然在城市管理中有不同的地方。[/size]
[size=3]因此,中国古代城市管理法律既反映了城乡合一的一般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size]

[size=3]  三) 传统中国的基本政治形态是[font=黑体]君主专制[/font],统治者首先要做的事就是维护 自已的统治。
城市是统治集团进行有效统治的政治行政中心与军事中心,因而在中国古代城市的管理主要是与统治职能相关的治安、赋税和社会秩序的管理。即使有关的公益事业管理也主要是围绕这一目标开展的。城市经济管理法律的主要目的也是着眼于维护城市市场秩序。 [/size]
  [font=楷体_gb2312][size=3]因此,城市管理法律的精神的一条主线体现为强化户籍,确保税收 与治安。[/size][/font]

  [size=3]四) 中国古代形成了[font=黑体]行政城市层级系统[/font],城市的行政地位越高,城市也就愈能得到发展和重视。
[/size][size=3][font=楷体_gb2312]因此,国家在城市管理上重京城。
一方面 国家立法 规定设置了复杂的城市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进行管理。
许多法律就是专门针对京城而制定的。[/font]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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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若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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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歌

ZxID:8504244

等级: 博览群书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5-26 0
不够详尽 楼主还是辛苦了
囧妹好囧

ZxID:13701066

等级: 略知一二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1-06 0
城管
kaqise

ZxID:11431493

等级: 热心会员
In me the tiger sniffs the rose.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0-07-30 0
LZ图文并茂啊
Out of the darkness came the hands that reached through nature,molding men.
otr981

ZxID:10052759

等级: 博览群书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0-01-06 0
长见识了。
唐小丫、、、

ZxID:8046603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11-28 0
魂魂,我活过来了。

来串门。

咳咳,看到“见死不救”。
涼緖°

ZxID:3698990


等级: 内阁元老
配偶: 流螢°
积善之家有余庆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9-11-28 0
貌似看到了教科书啊……

灬千ヽ

ZxID:264835


等级: 内阁元老
倾力而为。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11-22 0
已审。。
天若舞

ZxID:789464


等级: 派派贵宾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11-22 0
古代城市相关帖,有兴趣可以看看,侧重不同

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史概述

链接:http://www.paipai.fm/r5884296_u78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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